2016年10月的时候我和甲方签署了房屋买卖合同支付了钱.购买房产赠与买卖继承2016.甲方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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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主签订合同后死亡,其继承人不履行交房义务怎么办?听北京房产专家律师给你解读
时间: 14:42:14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万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希望判令第三人某平安公司立即办理顺义区某小区4号楼2单元2201号房屋(以下简称2201号房屋)的解押登记手续,两位被告予以协助;两位被告协助原告办理顺义区某小区4号楼2单元2201号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将该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谷齐之母、被告皮红之女李雪琪于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原告全款购买该房,因该房被设定抵押,李雪琪须于日前向贷款机构一次性还清剩余贷款并办理完毕解除抵押登记手续,待契税票满五年时李雪琪配合原告办理过户手续;若李雪琪不配合须赔偿原告已付房款30%违约金;原告须先付150万元首付,余款30万元待房屋过户时结清。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支付了150万元的首付款,李雪琪将房屋产权证交给原告,原告入住该房。日,原告得知李雪琪重病,并借给被告谷齐25万元,之后得知李雪琪去世。日,被告谷齐告诉原告因欠付银行贷款,原告所购之房屋面临被查封的情况。双方对还款、解押及过户等事宜无法达成一致。原告于日代李雪琪清偿了其对涉诉房屋设定的抵押借款但抵押权人平安公司并未解除抵押,故原告将某平安公司列为本案第三人。因被告谷齐、皮红系李雪琪的法定继承人,所以将其起诉至法院。
  二、被告辩称
  被告皮红辩称,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李雪琪卖房我不知道,我现在不同意。涉诉房屋是回迁安置房,被拆迁的宅院是我出的18000元给李雪琪买的,写的是李雪琪的名,以李雪琪的名义购买的。
  被告谷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谷齐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三、第三人辩称
  第三人某平安公司未参加本院庭审,但提交书面陈述意见:日本案原告代替我公司借款人李雪琪清偿了剩余借款元,李雪琪在我司的借款已结清。但因借款人(抵押房屋的产权所有者)李雪琪已经过世,其继承人及抵押房产的继承情况尚不确定。根据不动产登记部门的规定,撤押手续需要有确定的抵押权利义务人才可办理。因此在李雪琪的继承人以及抵押房产继承情况确定以前,我公司无法自行办理解押手续。我公司同意在收到本案判决书,且判决书已确定李雪琪的继承人及抵押房产继承情况以后,配合办理解押手续,在此之前,我公司不同意办理抵押房产的解押。
  四、法院查明
  李雪琪与谷冬原系夫妻关系,谷齐系二人之女。李雪琪与谷冬于日离婚,离婚时二人约定:婚后共同财产归李雪琪所有的是2201号房屋,同日该房屋由谷冬名下变更登记至李雪琪名下。李雪琪于日去世,未留有遗嘱。皮桂珍系李雪琪之母,李雪琪之父李满于1989年去世。
  日,李雪琪(出卖人)与万全(买受人)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出卖人将2201号房屋出售给买受人。该合同第二条房屋权属情况约定:该房屋已经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李雪琪,抵押登记日期为日,出卖人应于日前办理抵押注销手续。第四条成交价格、付款方式及资金划转方式约定:(一)经出卖人和买受人协商一致,该房屋成交价格为102万元;(二)经出卖人和买受人协商一致,该房屋家具、家电、装饰装修及配套设施设备等作价为78万元,上述价款由买受人一并另行支付给出卖人;(四)买受人具体付款方式及期限的约定见补充协议。第六条房屋的交付约定:出卖人应当在日前将该房屋交付给买受人。同日,李雪琪(甲方、出卖方)与万全(乙方、买受方)及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丙方、居间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交易房屋价款及家具家电、装饰装修及配套设施作价两者总计180万元,此价格为甲方净得价,不含税。《补充协议》第二条关于房屋交易具体事宜的约定如下:1.定金:乙方于日向甲方支付定金10万元,《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签署时,该定金则视为首付款的一部分。2.还款解押:甲方应在日前向该房屋的原贷款机构一次性还清剩余贷款并办理完毕解除抵押登记手续。4.首付款:乙方于日将首付款150万元(该金额包含乙方已支付的全部定金10万元)以自行直接支付的方式支付甲方。7.物业交割:甲乙双方应当在日自行办理物业交割手续,丙方陪同。第三条税费的承担约定:1.甲乙双方同意,本交易涉及的税费全部由乙方承担,并直接向主管机关缴纳。2.甲乙双方同意,在《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政策调整导致的新增税费按本条约定处理,并由承担方直接向主管机关缴纳:由甲方承担0%,由乙方承担100%。第五条其他约定:1.甲方承诺该房屋为家庭名下唯一住房且满五年。2.甲方承诺该房屋名下无任何户口。3.契税票满五年时甲方必须配合乙方办理过户手续,若甲方不配合乙方办理过户,须赔偿乙方已付房款的30%。4.办理过户手续时乙方将剩余叁拾万元房款给甲方结清。
  万全于日给付李雪琪定金10万元,于日转账支付李雪琪首付款140万元。为担保债务履行,李雪琪将2201号房屋抵押给某平安公司,某平安公司于日作为抵押权人进行了登记。万全于日代李雪琪清偿了其对平安公司的全部债务元。
  诉讼中,万全同意将剩余购房款30万元在抵扣其代李雪琪清偿对某平安公司的债务后给付谷齐和皮红,并同意在本案中一并解决。万全表示虽然《补充协议》中约定契税票满五年时办理过户手续,现契税票并不满五年,但因李雪琪去世,其要求立即过户,增加的税费由其自行承担。
  法院于日对谷齐进行了询问,谷齐答复:谷齐对李雪琪与谷冬离婚时约定2201号房屋归李雪琪所有同意;对李雪琪与万全签订的前述《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知情且认可;对于万全诉请某平安公司办理2201号房屋的解押登记手续,谷齐同意,但谷齐因自身身体原因,不能亲自协助;谷齐同意协助万全办理2201号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但要求万全按照2201号房屋的现市场价将剩余购房款付清,不同意万全仅给付欠付30万元购房款扣除代为清偿的元后的剩余购房款28066.82元。
  经法院询问,如法院判令涉诉买卖合同继续履行,谷齐、皮红要求万全给付剩余购房款,并要求在本案中一并解决。
  五、法院判决
  1.第三人某平安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办理顺义区某小区4号楼2单元2201号房屋的解除抵押登记手续,被告谷齐、皮红(出卖人李雪琪的继承人)对此予以协助;
  2.被告谷齐、皮红(出卖人李雪琪的继承人)于顺义区某小区4号楼2单元2201号房屋的解除抵押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七日内协助原告万全办理该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将该房屋过户至原告万全名下;
  3.原告万全于办理顺义区某小区4号楼2单元2201号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之当日给付被告谷齐、皮红(出卖人李雪琪的继承人)剩余购房款二万八千零六十六元八角二分。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六、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
  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李雪琪与万全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李雪琪与万全及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各方应依约履行。出卖人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死亡,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的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继续履行合同债务,交付房屋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本案中,李雪琪已经于日去世,谷齐、皮红作为其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应在继承遗产范围内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第三人某平安公司认可万全代李雪琪清偿了以2201号房屋作为抵押所涉及的债务,且同意法院判决确定李雪琪的继承人及抵押房产继承情况以后,配合办理解押手续,对此不持异议。
  万全诉请某平安公司办理2201号房屋的解除抵押登记手续,谷齐、皮红予以协助,于法有据,予以支持。皮红以李雪琪出卖2201号房屋其不知情等为由不同意万全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应不予采信。虽然《补充协议》中约定契税票满五年时李雪琪配合万全办理过户手续,现该条件并不成就,但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的合同,万全自愿承担该条件不成就时过户增加的税费,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故万全所提谷齐、皮红协助办理2201号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将该房屋过户至其名下的诉讼请求,应该予以支持。在万全已经代李雪琪清偿了其对某平安公司的全部债务元的情况下,万全主张从其尚欠的购房款30万元中抵扣该部分代为清偿的债务后再行给付谷齐和皮红剩余购房款,并无不当。谷齐要求万全按照2201号房屋的现市场价将剩余购房款付清并无依据,应不予采信。
  综上,我认为法院判决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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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田房产房屋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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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房屋买卖(房管局)
房 地 产 买 卖 合 同
本合同当事人: 甲方(卖方):姓名: 【身份证号码】
乙方(买方):姓名: 【身份证号码】
丙方(中介):姓名: 【身份证号码】 根据国家和省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甲、乙双主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下列房地产买卖达成如下: 第一条 买卖房地产情况 甲方拟将位于汕头市金平区志成花园2栋4梯603(房产证包含601,603)的房地产转让给乙方。乙方对甲方拟转让的房地产作了了解,愿意购买该房地产。 该房地产土地使用权面积为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类型为 。《房地产权证》(见附件)证书号码为。 第二条 买卖房地产价格、付款方式 甲、乙双方议定该房地产交易总金额为人民币肆拾陆万捌千元整,即468000元。其中两万元已作为定金提前支付。 乙方于
年月日支付第二期房款人民币拾万元整,即人民币 元。之后双方办理房地产转让手续,甲方将本合同涉及房产过户转让给乙方。 最后一期付款人民币拾万仟元整,乙方须在双方房地产转让手续完成后个月内将尾款付清,否则将当违约处理。 第三条 登记过户手续办理 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甲、乙双方应携带有关资料到 办理过户手续。乙方支付最后一期购房款时,甲方应同时将办理过户后的《房地产权证》交付给乙方。 第四条 房地产交接双方同意于
年 月 日由甲方将该房地产交付给乙方使用。 第五条 权利保证约定 甲方保证上述房地产没有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或其他权利限制,若发生买卖前即已存在任何纠纷或权利障碍的,概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法律,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六条 违约责任 甲方决定中途不卖及逾期15天仍未交付房地产时,作甲方中途悔约处理,本合同即告解除,甲方应在悔约之日起七日内将所收定金及购房款退还给乙方,另赔偿乙方人民币万元整的违约金。 乙方决定中途不买及逾期15天仍未付清庆缴购房款时,作乙方悔约处理,本合同即告解除,乙方所交定金,甲方不予退回。 第七条 税务承担 办理上述房地产过户所需缴纳的税费,由甲、乙双方按规定各自负责。 第八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法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处置及生效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附件二),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方双方各存一份,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存一 份。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交易所监证:监证代表:
年月日 签于 签于
附件一:房屋平面图(与《房地产权证》记载的一致)
附件二 二0年月日 篇二:2014年最新房屋买卖合同
义乌市XX房地产经纪服务部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诚 信?专 业?真实 房屋买卖(居间)合同
甲方(卖方):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乙方(买方):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丙方:(中介方):义乌市XX房地产经纪服务部地址:XXXXX 电话:0579-XXXXXX
传真:0579-XXXXX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房屋买卖、居间报酬等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三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同意将座落于 的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转让给乙方,该房屋权属性质:,所有权人:
,房产证号:,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以政府部门实测为准),用途:
,附属设施:。 乙方对该房屋情况已充分了解,并自愿购买上述房屋。 第二条
房屋成交价格及相关税费 甲、乙双方确认该房屋的成交价格为人民币(大写)(¥)(包括装修及附属配套设施)。该成交价格为实际成交价,其他任何方式出具的价格都不具有实际效力。 甲、乙双方确认该房屋产权过户产生的相关税费和房屋配套设施过户产生的相关费用由 方承担。签署本合同后,如遇政府及有关部门调整税费,甲乙双方应按其 新规定执行。 第三条
委托事项和服务费 甲、乙双方同意,若丙方完成委托,促进双方签订本合同,则甲方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丙方支付人民币(大写)
(¥)作为中介服务费,乙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丙方支付人民币(大写)
(¥)作为中介服务费。 第四条
过户事项 1、甲、乙双方同意于之前前往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该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过户手续。 2、甲、乙双方同意在乙方取得该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后日前往相关部门办理该房屋的土地证过户手续。 第五条
定金及付款方式 1、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后,乙方应于年 月 日向甲方支付购房定金人民币(大写):(¥
),甲方应向乙方出具收款凭条。甲方同意将上述购房定金交由丙方管理,丙方向甲方出具收款凭条,在该房屋物业交接当日,丙方将购房定金退还给甲方。上述定金在物业交接当日直接冲抵购房款。 2、具体付款方式按本合同附件(补充协议)履行。 第六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持有该房屋之权属证明,该房屋权属清楚,保证对该房屋有完整处分权,转让该房屋并未侵犯第三人的权利;并保证向丙方出具的个人身份、房屋权属证明及办理过户所需的相关资料等全部材料均真实、合法、完整、有效。否则由甲 方承担由上述事项引致的全部责任。 2、甲方保证该房屋在完成相关过户手续前将有关该房屋的产权纠纷、债权债务、税项、租赁以及解除抵押、查封等事项全部处理完毕,并保证由上述事项所产生的法律及经济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3、甲方须如实告知该房屋现状,不得隐瞒重大瑕疵;甲方保证该房屋在交付给乙方当日固定装修与现状一状,完好无损(自然磨损除外)。 4、甲方不得隐瞒该房屋出租状况。若该房屋带租约,则甲方须保证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甲方连同现有之租约一起转让给乙方,租金收取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5、甲方保证于房屋交付之前将房屋的水、电、煤气、物业费、电话费、有线电视收视费等有关费用全部结清。 6、如该房屋存在户籍户口,甲方应无条件于本合同签订后30日内将该房屋内户籍户口外迁,保证该房屋的户籍户口空置。 7、甲方应按照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规定亲自到现场协助办理房屋转让的相关手续,甲方应对丙方的居间活动提供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8、甲方于
前向乙方交付该房屋并协助办理该房屋交接手续。甲方将房屋交付乙方后,甲方不再承担对该房屋的维修责任。 第七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保证其向丙方提供的买受该房屋所需的全部资料均真实、合法、准确、完整、有效。 2、如乙方需将购房款交丙方代管,应将款项存入丙方指定账号后凭银行存款回单向丙方换取代款收据。 3、乙方应按照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规定亲自到现场协助办理房屋转让的相关过户手续。乙方应对丙方的居间活动提供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第八条
丙方权利和义务 1、丙方应提供房产咨询和经纪服务,促成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及时转交相关物品和单证等。 2、如甲方或乙方丙方监管资金,丙方应向其出具收款凭条,并妥善管理资金款项。 3、若因甲、乙任何一方或双方违约,经丙方协商无果,丙方须保管违约方留存在丙方的资料或钱款等,直至双方解决争议为止。 4、丙方应见证并监督本合同的执行。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单方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合同履行不符合约定,则视为违约,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甲方逾期交付该房屋,或者逾期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每逾期一日,按该房屋成交价格的万分之三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3、乙方逾期向甲方支付购房款,或者逾期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每逾期一日,按该房屋成交价格的万分之三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4、甲、乙双方任何一方逾期向丙方支付中介服务费,每逾期一日,按应付中介服务费的1%向丙方支付违约金。 5、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将该房屋转让给乙方,或者由于甲方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则向乙方赔偿该房屋双倍定金或成交价格的20%的违约金。同时,甲方须退回乙方已付的所有款项以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并且负担因办理该房屋买卖所产生的相关费用损失。 6、乙方不能按照合同约定买受该房屋的,或者由于乙方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则该房屋已支付的定金或成交价格的20%的违约金归甲方所有,并且负担因办理该房屋买卖所产生的相关费用损失。 7、甲、乙、丙三方在签订本合同后,由于一方或两方违约,守约方追究违约责任而产生的律师费、评估费以及相关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第十条
合同的解除 1、合同三方就解除本合同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2、由于甲方原因致使该房屋逾期交付给乙方,或者甲方逾期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的,逾期超过三十日,则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应于本合同解除后20日内无条件无息返还已付的所有款项,并按该房屋双倍定金或成交价格的20%赔偿乙方损失(若按照前述约定还不能弥补乙方损失,则甲方应按实际损失向乙方赔偿)。其他相关费用损失由甲方承担。3、由于乙方原因致使甲方逾期取得购房款,或者乙方逾期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的,逾期超过三十日,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没收乙方已付定金或成交价格的20%赔偿甲方损失(若按照前述约定还不能弥补甲方损失,则乙方按实际损失向甲方赔偿)。其他相关费用损失由乙方承担。 4、本合同履行期间,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策调整等不能过户或不能分割的,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甲、乙双方解除本合同,且互不追责。甲方于本合同解除后20日内无条件无息退还给乙方已付的所有款项。 5、甲、乙双方解除本合同后,仍应按本合同的约定向丙方支付中介服务费。 第十一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若本合同在履行期间发生争议的,由三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的,三方均同意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对于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丙三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本合同连同附件自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一份六页,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丙方持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补充协议(其他约定)
甲方(盖章):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乙方(盖章):
丙方(盖章):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联系方式: 签约时间: 年月日篇三:麦田房产租赁合同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合同编号:
)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电 话:
电 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和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将坐落于福州市 区 的物业(以下简称该物业),建筑面积m2,另有
建筑面积m2,租给乙方使用,并配备家具家电如下: 1、空调部,品牌型号:;
2、彩电部,品牌型号: 3、热水器 4、洗衣机; 5、电冰箱 6、燃气灶; 7、微波炉 8、消毒柜; 9、床张,品牌型号:; 10、衣柜; 11、餐桌张;12、书桌张;13、椅张; 14、衣柜个, 15、沙发套;16、茶几张, 二、该物业租赁期限为
个月,即由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该物业租金为每月人民币(大写) ;租赁押金为人民币大写
。银行转账支付,甲方,开户行,账户:。 四、租赁期间相关约定 1、租赁期间,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解除本合同,否则属于违约;如甲方擅自解除本合同,应双倍返还租赁押金给乙方,如乙方擅自解除本合同,无权要求返还上述租赁押金。 2、租赁期间,乙方不得私自将上述租赁物业的全部或部分,分租或转租给他人。 3、租赁期间,如甲方将该物业出售,或因其它原因该物业所有权转让给第三者,应通知乙方,该第三者成为本合同的出租人,并享有甲方权利,承担甲方义务。 4、租赁期间,租金按/季度/年)缴付。乙方必须于每/季度/年)租期首日向甲方足额缴纳该期间租金,否则视为违约。逾期超过日,甲方有权申请停止该物业的水电供应,同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房屋另行处理,并将上述押金作为违约赔偿金。5、租赁期间,乙方利用该物业进行违法活动,损坏甲方利益及/或公共利益,甲方可以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收回该物业,租赁押金及租金不予退回。 6、租赁期间,乙方应妥善使用和保管该物业及其内部的一切设施,因乙方原因致使该物业及其内部设施的毁坏、灭失,乙方应负责赔偿,如因该物业自身原因或其内部设施自然毁坏的,甲方应负责维修至正常使用。 7、租赁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乙方违反规定而给甲方及第三人造成的所有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8、租赁期间,该物业所有之物业税、地税等相关税费由甲方负责支付;水电费、治安费、有线电视费、物业管理费、电话费、上网费等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支付。 五、租赁期限届满相关约定 1、租赁期限届满,租赁合同终止,乙方需要继续租用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壹个月之前提出,经甲方同意,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如乙方未在租赁期限届满壹个月之前提出,则视为乙方期满退租。 2、租赁期限届满,租赁合同终止,乙方应将该物业按原状交给甲方,同时,甲方一次性将租赁押金无息退还乙方;如乙方在租金或其它相关费用未付清时,甲方有权在租赁押金金内做相应扣除。 3、租赁期限届满,租赁合同终止,乙方必须在租赁期限届满当日前办理相关退租手续,并搬离该物业,向甲方按原数交还该物业之锁匙;如乙方在租赁期限届满次日起五日内,未来办理相关退租手续,搬离该物业的,视乙方放弃对租赁物业内乙方相关物品的权利,甲方有权自行处理该物业及乙方的租赁押金和自有物品,另有约定的除外。 六、其它相关约定 1、该物业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甲、乙双方损失的,双方均各自承担相应之损失。 2、签订本合同后,甲方立即支付人民币乙方立即支付人民币(大写)元给中介方作代理费,中介方已完全完成所有代理业务。 3、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当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4、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乙方、中介方各执壹份;本合同自甲乙双方共同签署后生效。 七、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补充协议约定。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中介方:电话: 地 址: 签 订 日 期: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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