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 三年未使用三年不使用撤销

完善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的建议
  我国《商标法》确立了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规定: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商标,“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撤销其注册商标。”《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并说明有关情况。”该立法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鼓励商标的使用,以促进公平竞争,同时也为了清楚《商标注册簿》中不使用的商标,排除他人使用的障碍,避免因注册泛滥导致的“权利冲突”和“资源垄断”现象。而且该制度还积极地创设商标中的“公有领域”机制,使注册后而不用的商标资源重回公有领域,为产业界公平地利用分享。然而在实践中,因为商标主管部门对于商标“使用”标准的界定与新兴行业的客观实际不适应、以及传统通知商标注册人答辩的告知方式与现代企业发展不适应等客观因素,导致近年来以撤销三年未使用为手段,恶意申请撤销他人正常使用的商标的案件呈上升趋势,使得正当商业使用中的商标被撤销的情形时有发生。有鉴于此,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完善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
  一、扩大商标的使用标准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将商标使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均构成商标的使用。但是并非商标以这些形式出现就构成了商标的使用,只有当商标真正是为了商品促销服务时,才能构成商标的使用,这也就是说,目前我国认可的“使用”标准并不包括“瑕疵使用”。这一设定标准对于一些新兴产业是相当不利的。因此,扩大商标的使用标准,认可类似创意产业等新兴行业的“瑕疵使用”,有利于鼓励和保护创意产业的健康发展,并对我国产业结构调整产生重要的作用。
  (二)平衡商标注册人与撤销申请人的责任义务
  (三)延长商标未使用的法律时限
  (四)完善现有的告知方式
  在实践中,关于“撤销三年未使用案件答辩”的通知,对于国内商标注册人和国外商标注册人呢,我国商标主管部门的告知方式是不同的,对国外注册人是以通知其商标代理人为主,而对国内商标注册人则往往是直接依据注册人在《商标注册簿》上的注册地址进行挂号信函通知其商标注册人本人。然而,由于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及企业发展变化加快等原因,商标注册人往往前一次商标变更注册地址申请尚未核准,又再次变更,加之转让申请也需要审批期限等原因,通过传统挂号信函直接通知商标注册人的方式,并不能使得商标权利人能及时有效地获得答辩通知。而作为补充手段的《商标公告》,由于订阅方式及传播方式的局限性,注册人自己通过《商标公告》知晓其商标被申请撤销三年未使用的可能性微乎其微,这就从制度程序设计上,似的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事实上的保护。在通常情况下,商标代理人更为了解商标注册人的实际发展情况,因此,有必要将对国内外商标注册人的告知方式进行统一,加大商标代理人责任,除对商标注册人直接通知外,也应当对商标代理人一并通知,从而满足商标注册人的知情权和答辩权,以便维护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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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撤销被人三年不用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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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人不用的商标正是自己需要的,那要怎么样能撤销他人三年不使用的商标?撤销三年不使用商标需要哪些材料,时间,注意事项等等。都和大家说过,今天和大家再重新温习一遍。
别人不用的商标正是自己需要的,那要怎么样能撤销他人三年不使用的商标?撤销三年不使用商标需要哪些材料,时间,注意事项等等。都和大家说过,今天和大家再重新温习一遍。
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提出撤销该注册商标的申请,并说明有关情况。
1、《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申请人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及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必须填写清楚、准确;应注明撤销理由);
2、提交申请人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等)复印件;
3、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
后续事宜:
1、商标局收到撤销申请后,将向商标注册人发出《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商标局收到商标注册人提供的注册商标的使用证据后,将对证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予以撤销该注册商标的
决定,并向注册人和申请人发出是否予以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书。
2、当事人对商标局做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撤销决定之日起15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商标撤三告诉我们一定要在前对商标进行查询,另外商标撤三申请风险高、难度大,建议转专业的代理机构代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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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撤销三年不使用
学习啦【注册商标】 编辑:晓敏
  如何应对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学习啦小编把整理好的商标撤销三年不使用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申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
  一、依据及申请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二、办理途径
  申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有两条途径:
  (一)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办理。
  办理流程
  (一)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所有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都公布在&代理机构&一栏中。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申请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办理:
  准备件&在商标注册大厅受理窗口提交申请书件&在打码窗口打码&在交费窗口缴纳申请规费&查收商标局寄发的书件
  申请材料
  (一)应提交的书件
  申请人办理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应提交以下书件:
  1.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应注明撤销理由);
  2.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申请人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等)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等)的复印件;
  3.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二)具体要求
  1.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如实填写申请书式,不得擅自修改格式。申请书应当打字或印刷。
  2.申请人名称、申请人章戳(签字)处加盖的章戳(签字)应当与其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名称一致。申请人为人的,应当在姓名后面填写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3.申请人地址应冠以省、市、县等行政区划名称。申请人应当按照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地址填写,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地址未冠有省、市、县等行政区划的,申请人应当增加相应行政区划名称。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可以填写通讯地址。
  4.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申报的,应当填写代理机构名称并在&代理机构章戳/代理人签字&处由代理人签字并加盖代理机构章戳。
  5.申请撤销共有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处应当填写该共有商标的代表人名称。
  6.申请撤销部分商品/服务项目,应在&撤销商品/服务项目&处填写申请撤销的部分商品/服务项目,且应与核定使用的同一种商品/服务项目名称相同(可再加附页);申请撤销全部商品/服务项目,此处应填写&全部&字样。
  7.申请人应在撤销理由中说明被申请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有关情况(可再加附页)。
  8.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在&申请人章戳(签字)&处盖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在此处签字。所盖章戳或签字应当完整清晰。
  1.申请人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及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必须填写清楚、准确,以便于联系。
  2.申请人在提交申请前应查询该撤销商标的注册情况,以该商标的现注册人情况填写《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
  3.申请人应按照《商标法实施》的规定,在撤销理由中说明被申请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有关情况。
  4.申请撤销注册商标,应当自该商标注册之日起满3年后向商标局提出申请。需要注意的是申请撤销日前经异议裁定核准注册的商标,应当自该商标异议裁定公告之日起满3年后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5.申请撤销马德里注册商标,应当自该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驳回期限届满之日起满3年后向商标局提出申请;驳回期限届满时仍处在驳回复审或者异议程序的,则自行政生效之日起满3年后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6.当事人对商标局做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撤销决定之日起15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以上内容于2014年5月修订,如果以后发生变动,或者在办理中与商标注册大厅接待人员的要求不一致的,应以接待人员的要求为准。
  商标撤销复审如何规定
  商标注册人对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做出的撤销注册商标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之日三十天内,依法委托我所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
  撤销注册不当复审不包括经商标评审委员会争议裁定程序和注册不当裁定程序中被撤销的商标。
  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申请人指经商标局撤销商标的原商标注册人。撤销注册商标的复审主要围绕着注册商标是否连续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使用是否违反《商标法》有关规定等。
  如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商标局做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复审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1、《撤销商标注册复审申请书》、《代理委托书》。
  2、附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决定》。
  3、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和实物证据。
  以上各项申请所需申请书、代理委托书均由本所提供,并由公司总裁签字或企业签章。
  4、撤回商标评审申请。
  5、商标评审延期申请。
  6、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
  7、案件答辩申请。
  以上就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提供的商标撤销三年不使用,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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