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房违约打官司成功率没过户能反悔吗

买二手房没过户 卖家反悔麻烦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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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二手房没过户 卖家反悔麻烦多
发布日期:&&&文章来源:安阳网-安阳晚报&&&作者:郭 雯 实习生 吕 远 王艺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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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了好几年,却因各种原因没有过户。眼看着房价不断上涨,卖家却说房子不卖了。7月28日,市民李先生致电本报讲述了他购买二手房的闹心事。
李先生2008年购买了位于文峰区的一套二手房。因当时该房尚未办理房产证,加之房产证满五年后有优惠政策,因此买卖双方约定,买方付款后,卖方尽快办理房产证,并在房产证满五年后协助买房办理房产过户手续。随着近年来房价上涨,卖方觉得旧房拆迁能带来更大的利益,拖着不过户。
“房款都给了好几年,现在说不卖了怎么行。”李先生说。而卖方表示,房产证没有过户,房子就不算是李先生的,大不了按合同赔偿违约金。
市房产管理局村镇产权处处长张新桥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也就是说房屋所有权从记载于登记簿时才具有法律效力,业主的权益通过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房产证)才能得到有效保障。没有房产证的房产是不能进行处置的,一旦发生房产纠纷或经济纠纷,房产也可能将作为原建设单位的产业被查封或执行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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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三年未过户 想要反悔终败诉-
时间:日05:06
【来源:重庆晚报】
  本报讯住了3年的房子还能“飞”了?家住北碚的唐先生交了房款入住了3年,卖方竟以妻子对卖房不知情为由,把他告了,要求法院确认卖房协议无效。不过,令唐先生欣慰的是,北碚区法院一审判决协议有效。
  据了解,2003年7月,唐先生急需购买一套住房,经过中间人李某介绍,与正要卖房的曾先生认识了。
曾的房子位于北碚区云泉路,有90多平方米。两人很快签订了购房协议,约定房价为9万余元。签订协议3天内,唐先生支付了7万余元购房款。双方还约定,余款3万元在办理过户时再支付。随后,唐先生装修一番,搬进新居。
  然而,3年多了,曾先生一直没与他办理过户手续。唐先生认为,房子是自己住着,房产证早晚都要办,就没太在意。但在今年10月,他收到法院的传票,原房主曾先生和妻子竟然把他告了,要求收回房屋。他们的理由是,签订购房协议的是曾先生一个人,他的妻子不知道丈夫“单独”卖房的事,要求确认卖房协议无效。
  庭审中,中间人李某出庭作证,证明卖房协议签订几天前,曾先生和妻子曾一起来谈过卖房的事。虽然曾的妻子没有直接参与签订协议,但应该知道此事。
  北碚区法院经过审理认为,3年前双方签订的卖房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房屋作为家庭的重要财产,已经交付给唐先生居住3年之久,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判断,曾先生的妻子应当知道卖房之事。最终,法院综合其他证据,认定双方签订的购房协议有效,驳回了曾先生的诉讼请求。(记者易守华实习生 任雪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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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主卖房后反悔拒过户败诉
  王女士卖房两年后,以北京实施限购令为由,起诉称买主吴女士不符合在京购房资格,要求解除双方的购房合同。昨天记者获悉,海淀法院东升法庭判决王女士败诉,须协助吴女士办理过户。
  房主王女士起诉称,日,她与吴女士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将她在海淀区的一套房屋出售给吴女士。但是在之后的履约过程中,因为国家出台了限购令,对购房人的资格进行限制,现在吴女士在北京完税未满5年,而且不是本市户口,不能购买北京房屋,致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而且她现在也没有购房能力,如果将房屋出售给吴女士,将导致住房困难。因此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并让吴女士腾退归还房屋。
  庭审中吴女士辩称,日,她按合同约定向王女士支付了5万元定金和房款45万元,并从日开始,按月向银行偿还王女士名下的56万元房屋按揭贷款。在等待办理房屋产权证的过程中,因为房价一直在涨,王女士数次提出要求增加房款,她为了顺利办理产权,提前支付了27万元房款,并给付王女士装修款、房产税、第一年物业费共8万元。但王女士取得了房产证,仍然不协助过户。现在她反诉要求双方继续履行合同。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吴女士不具备限购令中规定的购房资格,但如果解除合同,将会导致王女士与吴女士之间利益明显失衡。最后,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记者 王秋实)
【编辑:张慧鑫】
----- 房产新闻精选 -----
直隶巴人的原贴: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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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过户后卖房还可以反悔吗???
买方未按合同规定时间交首付,合同本已作废,但是中介好说歹说我同意继续卖给他们,后来买方又不想交税,拖了两个多月,等我房本满两年才过户。我现在可以追究买方的违约责任嘛?这期间房价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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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合同已经作废了,买方需要赔偿一些补偿的
不知道下面这条知识能否帮助到您
二手房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过户房产都需要缴纳税费。买方需要缴纳契税、印花税,另外还有交易费、登记费等等费用;卖方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包括营业税附加税)、土地增值税等费用。
二手房过户费用:卖房要交哪些税费?
追究责任!按照合同可以起诉
一般存量房合同里面有规定在多少个月失效的,如果到日子还没有过户可以不退定金的!
如果合同上写明了,不可以,如果合同上没有写明,可以
要么让买房赔偿您的损失,要么让中介发出催告函,这个事情必须让买房承担相应的责任,交订金了吗?违约之后定金不退,发催告函,主要是在您怎么想,如果你想卖好价钱就这么算了,要是真说起来按原价也不合适对吧,他违约,您赚的更多了不是吗!
要求买方适当补偿,如果已过户放弃吧,没过户的情况下可要求买方适当补偿。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过户后是不可以反悔的
不可以了,只能采取别的方法。
如果买方同意的话可以过户回来,但是过户回来的话房子就是双税了,首先要考虑支付的税费合不合适,其次要看买方的态度!!如果买方不同意的话,是不能反悔的!
第1-10条,共1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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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辈卖房后反悔不肯过户怎么办
  本期介绍:所谓“肥水不留外人田”,张某一家打算在市中心买一套房,拆迁取得的的旧房子打算出售,听弟弟张甲说自己的亲侄子小东有意向买房,于是就和小东提起这件事情。因为两人都对对方知根知底,口头上商议好价钱和搬迁过户时间,张某表示定在拿到新房屋产权证后一起签合同过户。随后,小东支付了购房,张某亦将房屋交付给小东居住。张某买好房子后跟小东签订劳动合同并约定一个月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临近过户的履行期,张某却突然表示不同意出售房屋了,拒绝协助办理房屋过户,还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为其与妻子陈某按份共有。小东向其叔叔多次要房无果,只好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协助其办理过户,并赔偿自己的损失。张某辩称,诉争房屋是其拆迁取得的,拆迁补偿协议写明的实际居住人口除了张某本人,还有其妻子陈某和女儿,所以诉争房屋属于三人的家庭财产,其出售房屋一事未告知妻女,损害了其妻女的利益,双方约定应为无效。我们有幸地邀请到了深圳房地产专业律师――吕红兵律师参加法律快车《律师零距离》关于房产纠纷的专访,以下欢迎吕红兵律师总结经验,为我们细细分析“长辈卖房后反悔不肯过户怎么办”相关问题。
  访谈嘉宾简介:吕红兵律师现为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实务经验丰富,擅长公司治理、并购,税收筹划,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并担任多家公司、企业、学校的法律顾问。
吕红兵律师,您好!很高兴您能在百忙之中抽身接受法律快车专访组的访谈。吕律师,一开始张某和小东口头约定房屋买卖是否有法律保护?
  合同的形式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如果张某叔侄就房屋买卖主要条款内容达成一致,只要能够证明这种约定真实确定,不具有无效的情形,口头约定也是受法律保护的。
张某称房子是拆迁取得的。拆迁安置房可以进行买卖吗?
  拆迁安置房是否可以买卖,取决于该安置房的性质。如果是那种有限产权的房子,交易的时间和主体可能受限;如果安置房为普通的商品房,是可以依法转让的。不过考虑到拆迁安置的周期较长,为避免较大风险,律师一般建议在被安置者也就是卖方取得新的房地产证后进行交易。
张某辩称,诉争房屋是其拆迁取得的,拆迁补偿协议写明的实际居住人口除了张某本人,还有其妻子陈某和女儿,所以诉争房屋属于三人的家庭财产。这句话正确吗?诉争房屋的实质是什么财产?
  这里需要查看拆迁补偿协议上载明的被拆迁人常住户籍人口,如果被公证的拆迁补偿协议上载明的户籍人口包括陈某和女儿,或者即使没有载明,但被拆房屋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那么张某的说法有没有问题的,诉争房屋应该属于张某家庭共同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
张某认为出售房屋一事未告知妻女,损害了其妻女的利益,房屋买卖合同应为无效。本案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这里面涉及到无权处分的问题,如果诉争房产是家庭共有或夫妻共有财产,张某一人擅自签约出售的行为在法律上被定性为无权处分行为,《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该买卖合同并不必然无效,只是效力待定。该合同如经其妻女追认,该合同即自始有效。
吕律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卖方以房屋共有权人不知情为由否认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并拒绝履行合同,是一种常见类型。小东可以怎么证明张某一家都知情?
  的确,这种类型在现实生活中极其常见,但是本案中对小东来说要证明张某家人都知情,举证难度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7条“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作出明确的解释:(1)夫或妻在处理共有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有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2)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有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小东因为尚未取得涉案房产的权利证书,并不符合法律所规定的“善意第三人”的身份条件,所以本案中如果张某妻女确定不愿意出售房产,不配合办理相关过户手续,小东想要实现购房目的的可能性较小。
张某变更房屋登记状态、不肯过户的行为算是违约吗?
  如果本案中双方的买卖合同不能得到张某妻女等共有权人的追认,该买卖合同将归于无效。在这种情形下,张某变更房屋登记状态、不肯过户的行为其实不能算是违约行为,因为双方之间无“约”可言。但是,对张某这种不诚实不守信的行为,法律上也并不是没有制约的手段。我国《合同法》第42条确立了缔约过失责任制度,规定在此情形下,小东可以向其叔张某主张缔约过失责任。
  所谓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它是一种新型的责任制度,具有独特和鲜明的特点:它产生于缔约过程之中;是对依诚实信用原则所负的先合同义务的违反;是造成他人信赖利益损失所负的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弥补性的民事责任。《合同法》第42条是这样规定的:“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可见缔约过失责任实质上是诚实信用原则在缔约过程中的体现。
  所以,小东可以依据此条规定寻求法律救济,维权自己的合法权利。
本期的访谈即将结束了,我们非常感谢吕红兵律师接受法律快车《律师零距离》的专访,同时也感谢广大网友们对我们访谈栏目的支持与关注,我们下期再见。
  谢谢主持人!谢谢法律快车!
房屋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购买前一定要核实房屋所有权性质,确定是否属于可交易对象。无论是一手房还是二手房,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必须签订书面的、由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格式合同,合同中要清楚注明标的物的质量、面积、单价、总价、履行合同的期限等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房屋权属要明确注明,要认真填写产权人和共有权人姓名,并要求共有权人作为出卖方亲自签名,如为继承、赠与、法院判决等情况,须由卖方出具相关证明。
我要咨询吕红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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