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公租房的公租房可以买产权吗

2016天津公租房申请条件是什么?如何办理?
2016天津公租房申请条件是什么?如何办理?
  公租房是指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专门面向住房困难人群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公租房从出现开始就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不少人希望能够申请到公租房。那么2016天津公租房申请条件是什么?如何办理?下面是YJBYS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2016年天津公租房申请条件件的内容,欢迎阅读,更多精彩内容敬请关注应届毕业生网论坛。  天津公租房的申请条件:(具体事宜请咨询所辖居委会或街服务大厅)  (一)具有市内六区、环城四区非农业户籍,取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和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资格且尚未租赁住房的家庭可以申请。已领取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或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且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未到期的家庭不得申请。  (二)具有市内六区、环城四区非农业户籍,上年人均年收入3万元(含)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2平方米(含)以下且尚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的家庭可以申请,包括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人户。  (三)经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类型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包括外地来津工作的无房人员。  公共租赁房申请流程  市国土房管局根据房源供应情况,指导区房管局调控受理申请家庭的范围和数量。目前,根据首批推出的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情况,各区房管局暂时只受理符合“三种补贴”条件家庭的申请。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补贴资格证明(《天津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资格证明》或《天津市廉租住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或《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到发放资格证明的区房管局,填写《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换取《天津市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通知单》。  区房管局对“三种补贴”资格证明有效的,且尚未领取租房补贴或房屋租赁备案到期后未再租赁住房的申请家庭,认定具有承租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开具《符合承租条件通知单》。房屋租赁备案期限以申请人领取租房补贴时最新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记载的期限为准。家庭人口依租房补贴人口认定,由区房管局在《申请审核表》上填写。《符合承租条件通知单》上标注可供选择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标注的项目出租完毕或通知单开具之日一年以上,通知单自行废止。  延伸阅读;  2016年公租房政策变化  1、什么是公租房?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各种社会主体通过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筹集房源、专门面向中低收入群体出租的保障性住房,是一个国家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  公共租赁住房作为有别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的一种新型保障性住房,尚无一个内涵统一的明确界定。  2、2016年公租房新政策  (1)申请条件放宽  2015年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要将公租房政策扩大到非户籍人口。这就意味着,未来申请公租房将不再收户籍限制,外来务工人员也可申请公租房解决住房困难。实际上,在此之前已经有不少城市的公租房申请已经放开户籍的限制。比如济南市的公租房政策中指出,只要在济南无房、缴纳社保并且和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外来务工人员都可以申请公租房。未来,公租房申请可能不仅在户籍上放宽要求,在收入、社保缴纳等条件上也会放宽。  (2)不再集中建设公租房  根据房地产去库存化的政策,各地将通过多种方式,加快消化商品房库存量。在住房保障制度方面,明年各地不再新建公租房。住建部表示,今后要通过市场筹集房源、政府给予租金补贴,这有利于发展租赁市场、有利于消化现有库存、有利于减少政府直接投资、还有利于减轻政府管理压力,特别是有助于建立一个新的住房保障体制。这意味以前集中建设公租房楼盘的时代将过去,未来政府会通过向房企购买或向房东提供租房补贴的形式筹集房源,这些房源在地理位置上可能要比以前集中建设的有很大优势,人们再也不用担心申请的公租房位置偏远无法入住的问题。  (3)实物配租为主,提高租金补贴  实物配租是最直接的公租房管理方式,随着2016年转建为买的新政推进,不仅能解决房产的库存量,也有利于方便配租。但是实物配租的方式受到房源的严重限制,比如有居民2014年申请到公租房,但是由于房源缺少,到2016年初仍然没有完成房源配租。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不少地方提高了租金补贴的占比和数额,使得公租房政策更加有利于民。  (4)公租房廉租房并轨  以前公租房和廉租房都是分开申请,分开配租,这种方式不仅造成工作不合理,也不利于人们申请。2016年以后,公租房和廉租房将并轨实行,廉租房主要体现在租金优惠上。比如普通居民申请公租房,按照标准租金为15元/平米/月,而收入低于规定标准的人群申请的公租房租金可以低至2元/平米/月。这就意味着,在申请公租房时,要想享受租金优惠,要另外提供低收入等证明材料。  (5)各地略有差异  各城市都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出台了相关的公租房政策,这些政策大部分相同,但也存在一些细微差别。比如,广州市规定,高级技工人才申请公租房可以优先配租;商丘市规定了申请公租房的人群必须满足收入低于规定的标准;青岛市的公租房不仅可以出租,在注满5年时,承租人满足相关要求还可以购买公租房。  3、公租房申请条件  (1)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条件:  A、家庭成员之一拥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实际居住;  B、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7倍;  C、无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并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2)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条件:  A、年满18周岁;  B、拥有本市户籍;  C、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进行就业登记;  D、在本市无私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且父母住房困难并未以家庭申请任何住房保障;  E、月收入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7倍。  (3)在本市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条件:  A、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进行就业登记,同时取得本市居住资格;  B、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2年以上;  C、在本市无住房;  D、月收入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7倍。  4、公租房申请流程  (1)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齐全提交申请点);  (2)申请点审理;  (3)初审(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4)复审(自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  (5)公示;  (6)轮候;  (7)摇号配租(未配租者进入下一轮摇号);  (8)签订合同。相关文章:1.2.3.4.5.6.7.8.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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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公租房新政策
  各城市都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出台了相关的公租房政策,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天津市公租房新政策,欢迎大家阅读与参考。
  天津市公租房新政策
  申请条件放宽
  2015年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要将公租房政策扩大到非户籍人口。这就意味着,未来申请公租房将不再收户籍限制,外来务工人员也可申请公租房解决住房困难。实际上,在此之前已经有不少城市的公租房申请已经放开户籍的限制。比如济南市的公租房政策中指出,只要在济南无房、缴纳社保并且和公司签订了劳动的外来务工人员都可以申请公租房。未来,公租房申请可能不仅在户籍上放宽要求,在收入、社保缴纳等条件上也会放宽。
  不再集中建设公租房
  根据房地产去库存化的政策,各地将通过多种方式,加快消化商品房库存量。在住房保障方面,明年各地不再新建公租房。住建部表示,今后要通过市场筹集房源、政府给予租金补贴,这有利于发展租赁市场、有利于消化现有库存、有利于减少政府直接投资、还有利于减轻政府管理压力,特别是有助于建立一个新的住房保障体制。这意味以前集中建设公租房楼盘的时代将过去,未来政府会通过向房企购买或向房东提供租房补贴的形式筹集房源,这些房源在地理位置上可能要比以前集中建设的有很大优势,人们再也不用担心申请的公租房位置偏远无法入住的问题。
  实物配租为主,提高租金补贴
  实物配租是最直接的公租房管理方式,随着2016年转建为买的新政推进,不仅能解决房产的库存量,也有利于方便配租。但是实物配租的方式受到房源的严重限制,比如有居民2014年申请到公租房,但是由于房源缺少,到2016年初仍然没有完成房源配租。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不少地方提高了租金补贴的占比和数额,使得公租房政策更加有利于民。
  公租房廉租房并轨
  以前公租房和廉租房都是分开申请,分开配租,这种方式不仅造成工作不合理,也不利于人们申请。2016年以后,公租房和廉租房将并轨实行,廉租房主要体现在租金优惠上。比如普通居民申请公租房,按照标准租金为15元/平米/月,而收入低于标准的人群申请的公租房租金可以低至2元/平米/月。这就意味着,在申请公租房时,要想享受租金优惠,要另外提供低收入等证明材料。
  各地略有差异
  各城市都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出台了相关的公租房政策,这些政策大部分相同,但也存在一些细微差别。比如,广州市规定,高级技工人才申请公租房可以优先配租;商丘市规定了申请公租房的人群必须满足收入低于规定的标准;青岛市的公租房不仅可以出租,在注满5年时,承租人满足相关要求还可以购买公租房。
  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天津市基本住房保障管理办法》(2012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申请准入、经营管理、使用退出和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人民政府提供政策支持,规定套型面积和租金标准,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及外地来津就业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 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指导、推动、监督和协调。各区房管局是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
  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规划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监察局等管理部门和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收购、改建、长期租赁、社会捐赠等多种途径筹集。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外地来津就业人员较为集中的区域,其所在区人民政府应当多渠道筹集宿舍型住房等公共租赁住房。
  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按照国家和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多渠道筹集。
  第七条 投资建设、运营公共租赁住房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建设优惠。公共租赁住房依据市建设交通委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投资计划进行建设,享受本市经济适用住房供地、建设优惠政策。
  (二)税收优惠。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国家相关规定。
  (三)资金支持。人民政府可按公共租赁住房贷款利息的一定比例给予垫息,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利息等,垫息资金由住房保障资金垫付。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可以规划建设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统一管理经营,实现资金平衡。
  (四)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优惠政策。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按照本市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建设任务目标选址,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住房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做到统筹兼顾、合理布局,实行集中建设与分散配建相结合,同步配套建设教育、社区服务、商业金融等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设施规模应当符合本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定额指标要求。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应当为国有建设用地,土地采取划拨、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供应。实行土地划拨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取得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投资计划、项目建议书文件、可行性研究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土地划拨手续。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予以重点保障。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十条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以30至45平方米为主,最大不超过60平方米。户型设计应当符合功能齐、配套全、安全可靠的要求,科学利用空间,具备基本居住功能。宿舍型公共租赁住房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宿舍建筑设计规范。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应当严格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质量、安全、节能和环保要求。
  公共租赁住房在交付使用前,应当按照经济、环保原则进行适当装修,具备基本使用功能,达到规定的交付使用条件。
  有关单位和人员依法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第十二条 收购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户型适中、价格合理。收购价格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定,市国土房管局配合做好价格核定相关工作。
  收购的公共租赁住房为在建项目的,应当约定竣工期限,确保按期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 收购新建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从售房款中提留1.5%建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
  第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由所在区人民政府按照新建住宅小区管理要求纳入管辖范围,并组织民政、房管、公安、市政、市容园林、环卫等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管理职责,实施社区综合管理。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设立居民委员会,项目入住时同步开展工作。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应当实行物业管理,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应当符合本市有关规定要求。
  第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入住前,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完成配套的非经营性公建移交接管工作,由接管单位负责日常运营和维护管理工作。
  第三章 申请与准入
  第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准入制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公共租赁住房:
  (一)具有本市市内六区、环城四区非农业户籍,符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或者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或者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条件且尚未租赁住房的家庭,以及已领取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或者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或者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且房屋租赁期限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
  (二)具有本市市内六区、环城四区非农业户籍,上年人均年收入3万元(含)以下、人均财产11万元(含)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2平方米(含)以下且尚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的家庭(包括年满18周岁以上单人户)。
  调整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由市国土房管局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市国土房管局依据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供应情况,指导区房管局调控受理申请人范围和数量。
  外地来津就业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由市国土房管局根据本市实际情况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的区房管局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如实申报户籍、家庭人口、住房状况、家庭收入、财产等情况,并书面同意接受相关审核部门的调查核实。
  第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应当依据家庭实际情况,选择签订履约承诺、提供保证等方式,保证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履行。相关实施由市国土房管局制定。
  第十九条 经审核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区房管局应当将审核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5日。
  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区房管局应当对异议内容予以核实,并反馈核实结果。
  对公示内容无异议或者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区房管局应当准予申请人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章 配租管理
  第二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可以确定经营单位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运营、管理和维修养护等工作。经营单位应当具有房屋管理经验和良好的社会信誉。
  第二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按照项目所在区域房屋租赁市场指导租金确定和调整。具体项目的租金标准由市国土房管局提出,经市发展改革委核定后公布。每套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由公共租赁住房经营单位按照核定的项目租金标准,结合楼层、朝向调剂等系数确定。
  租赁期内项目租金标准调整的,公共租赁住房经营单位应当与承租家庭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变更租金数额。
  第二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市国土房管局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配租方案应当包括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以及租金标准、配租标准、供应对象范围、意向登记时限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准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按照下列次序进行摇号、选房:
  (一)准予领取住房租赁补贴且家庭成员中有肢体一、二级残疾或者视力一、二级盲的家庭;
  (二)前项规定之外的准予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
  (三)其他准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
  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同等条件下,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含)以上的优先租赁。
  第二十四条 在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签约入住前,区房管局应当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复核,复核不合格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和经营单位,经营单位不得与申请人签订租赁合同。
  第二十五条 签订租赁合同前,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交纳租房保证金。符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条件的家庭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符合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和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条件的家庭,按照承租住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交纳租房保证金;其他家庭按照承租住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元的标准交纳租房保证金。
  租房保证金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中心专户存储,按照同期银行1年定期存款利率为承租家庭计息,未满1年的,按照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租房保证金及利息可用于抵扣承租家庭欠缴租金和违约金等。用于抵扣的租房保证金,未满1年的,按照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承租家庭腾退住房时,退还租房保证金剩余本息。
  第二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合同示范文本由市国土房管局依据有关规定制定,租赁合同联网打印。
  第二十七条 除不可抗力外,获得承租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的申请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视同放弃承租资格,1年内不接受重新申请:
  (一)未按规定选定住房的;
  (二)未按规定交纳租房保证金的;
  (三)已选定住房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
  (四)其他放弃承租资格的情况。
  第五章 使用与退出
  第二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应当按照租赁合同按期足额缴纳租金及相关费用。准予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租赁补贴直接划入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或者经营单位租金收入账户。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并委托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和住房公积金业务承办银行按月提取。
  第二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不得转借、转租、空置、损坏所承租的住房,不得改变房屋使用用途、结构和配套设施。
  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及其委托的经营单位不得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配套设施及经营性配套公建的规划使用用途。
  第三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初次承租期不超过3年。租赁合同期满需要继续承租的家庭,应当在租赁合同期满前3个月向准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区房管局申请续租。经区房管局审核符合条件的,每次续租期限不超过1年,租金按届时标准执行。
  第三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符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廉租住房租房补贴、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相应标准的住房租赁补贴。
  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期间,承租家庭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条件或者限价商品住房条件的,可以申请相应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应当按照规定履行申报义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申报信息的核实、处理、住房保障方式转换等实施细则,由市国土房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违反租赁合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经营单位有权依法单方解除租赁合同并收回住房;造成损失的,公共租赁住房经营单位有权要求承租家庭赔偿损失:
  (一)将承租住房转借、转租、空置的;
  (二)擅自改变承租住房使用用途、结构和配套设施的;
  (三)经催告,欠缴租金累计满6个月的;
  &(四)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的;
  (五)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四条 政府征收、征用公共租赁住房或者因不可抗力情形致使该房屋无法继续出租的,租赁合同终止。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单位应当承租家庭限期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未按规定申请续租,或者申请续租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解除的;
  (三)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在租赁期内,购买保障性住房,或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的。
  第三十六条 对出现下列情形的承租人,公共租赁住房经营单位应当为其安排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届时租金标准确定:
  (一)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搬迁期自其租赁合同期满次月起计算,期限不超过12个月。
  (二)承租期间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的,搬迁期可以至租赁合同期满;租赁合同期满后,确无住房的,搬迁期可以延长,最长不超过12个月。
  (三)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者限价商品住房的,搬迁期自其购买的保障性住房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次月起计算,期限为2个月。
  第三十七条 对逾期拒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经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腾退期间房屋使用费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计收。
  第三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期间发生的物业管理服务费以及承租家庭使用公共租赁住房发生的水、电、气、热、通讯、有线电视等费用由承租家庭承担。
  符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条件的家庭,按本市廉租住房管理相关规定担负物业管理服务费,在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期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与廉租住房小区物业管理服务费的差额,由住房保障资金支付,拨付给产权单位或者经营单位。
  公共租赁住房的维修养护、日常管理、设备更新所发生的费用,由产权单位承担。
  第三十九条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存入项目资金监管账户,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本息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等。
  第四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住户、住房档案,并将住户入住情况登记造册,及时了解和掌握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情况,发现违反规定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等情况,及时报告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承租家庭有义务配合经营单位、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情况的核查工作。
  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滨海新区、武清区、宝坻区、蓟县、静海县、宁河县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区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报市国土房管局备案。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政发〔2011〕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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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赁房可以买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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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租房出售的原因是,目前租金太低,连续出租15年才能收回成本, 为杜绝有人倒卖房源,管理办法将规定租满5年才能买,买后5年才能卖  2、具体来说,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且已纳入公租房实物保障范围的城镇中偏下收入家庭,可自主选择承租或申请购买,目前公租房可买全部产权,也可买部分产权,如果购买部分产权,保障对象出资所占份额一般不低于总房价的50%。  3、如果购买的是部分产权,那么,首次购买部分产权后的5年内,可按原价继续购买剩余的产权份额;超过5年,房价要重新核定。  4、价格方面,公租房出售价格参照周边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确定,并给予一定的价格优惠。优惠后均价不得低于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销售均价的80%。政府部门还可以根据楼层、朝向等因素适当设置楼层差价。  5、出售公租房的收入,将被用在公租房建设、运营管理维护等支出。公租房出售后,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如果买房人想把这套房子卖掉,需在5年后向当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如果购房者买的是部分产权的公租房,5年后房子升值,共有人按比例获取收益。
回答数:0 被采纳数:0 17:15:08
公租房可以买卖吗  1、公租房是不可以进行买卖的,公租房是属于国家性的保障性的住房,公租房要解决的就是夹心层人群的住房问题。根据规定,凡年满18周岁,有稳定就业和收入来源,有租金支付能力,本市无住房或住房面积低于城市住房保障标准的,都可以申请,不受户籍限制。  2、公租房的申请条件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2000元,2人家庭月收入不高于3000元,超过2人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1500元。市政府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物价指数等因素的变化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月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养老金、其他劳动所得及财产性收入。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 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市、区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主城区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不受收入限制。  3、不仅公租房不能买卖,而且承租公租房的人也不能转租这套房,一旦被发现,可能会被剥夺继续承租的权利,并会有相应的罚款。 因此建议您较好不好卖,如果私下卖被发现,不仅失去承租权还有可能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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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可以买卖吗  1、公租房是不可以进行买卖的,公租房是属于国家性的保障性的住房,公租房要解决的就是夹心层人群的住房问题。根据规定,凡年满18周岁,有稳定就业和收入来源,有租金支付能力,本市无住房或住房面积低于城市住房保障标准的,都可以申请,不受户籍限制。  2、公租房的申请条件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2000元,2人家庭月收入不高于3000元,超过2人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1500元。市政府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物价指数等因素的变化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月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养老金、其他劳动所得及财产性收入。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 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市、区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主城区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不受收入限制。  3、不仅公租房不能买卖,而且承租公租房的人也不能转租这套房,一旦被发现,可能会被剥夺继续承租的权利,并会有相应的罚款。 因此建议您较好不好卖,如果私下卖被发现,不仅失去承租权还有可能被罚款。  公租房有没有产权  公租房是有产权的,但是公租房的产权属于政府,如果有的地方公租房可以买卖,那么公租房在进行上市的时候只能卖给政府,不能私自的进行上市,它属于国家肯定是有产权的这个可以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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