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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广州工伤险赔偿标准丨代买工伤保险丨代办工伤手续 - 须知网
2016年广州工伤险赔偿标准丨代买工伤保险丨代办工伤手续
& & & & 如果贵司是专门从事建筑业,制造业的人员,如果贵司从事的行业容易发生工伤事故,如果贵公司没有给职工购买社保购买工伤保险,那么你和你的企业公司都可能会受到巨大的损失。有没有什么办法解决这种隐患?
& & & & 答案是肯定的,购买社保单工伤保险就能解除一起企业以及个人经济损失的隐患。无论你是在外地受伤还是在本地受伤,只要属于工伤范畴的都能领取工伤保险的赔偿,办理社保单工伤不仅优惠实用,而且还帮公司企业解决劳务纠纷的费用,为公司省去大部分的劳务纠纷费用支出以及相关的劳动法律问题。怎样才能办理单工伤保险呢?找骏伯帮你解决吧!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
(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因治疗工伤,且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费用。
(2)康复器具费。用于辅助工伤残疾职工残疾部位因日常生活及生产劳动之必需,并采用国内市场普及型产品的康复器具费用。
(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工伤职工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一级27个月、二级25个月、三级23个月、四级21个月,五级18个月、六级16个月、七级13个月、八级11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7个月。
(4)伤残津贴。达到一至四级工伤伤残职工办理残疾退休手续,按月发至本人死亡,标准为:按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其中一级90%、二级85%、三级80%、四级75%。
(5)工亡待遇。职工因工死亡按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丧葬补助金6个月;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6)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7)由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我司介绍:
& & & & & &广州骏伯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以良好的组织管理体系、成熟的运作和优质的服务树立了良好的品牌信誉。骏伯立足于广东辐射全国,截止目前全国均有300多个操作网点、直属分公司覆盖广东21地市以及北上广深!骏伯人力已为3000多家国内外企业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其中包括位列世界500强的知名公司,且获得一致好评!骏伯企业以人为本、客户至上的服务宗旨,为企业和人才提供诚信、专业、高效的人力资源服务。
提供全国范围(社保及公积金代理、薪酬福利代发、职工劳动合同代签等服务)
公司名称:广州骏伯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咨询热线:(陈先生)
公司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140号华港商务大厦东塔8楼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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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广州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最新,广州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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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感谢访问《2016年广州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最新,广州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标准》工伤保险条例是我国为了保障工伤或患职业病职工的合法权益所实施的.那我国工伤保险条例是怎样规定的呢?下面独特资讯网小编将为大家介绍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知识!暂沿用年这份说明,仅供大家参考。如有变动,请根据当地官方发布为主。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人社部令第21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为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工勤人员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  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市工伤保险工作,指导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开展工伤保险工作,并对其执行有关政策、法规、标准和服务质量等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各自辖区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按属地管理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办理工伤认定业务,并负责处理工伤认定的信访、投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档案资料管理等相关工作。  本市跨行政区工伤案件的受理,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受伤害职工已参加本市工伤保险的,由参保地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受理。  (二)受伤害职工未参加本市工伤保险,用人单位注册地在本市的,由用人单位注册地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受(办)理;用人单位注册地不在本市的,由其生产经营地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受(办)理。  第四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一、二、三类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分别按上年度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1.0%、1.5%的比例征集。各行业的基准缴费费率按《广州市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表》(附件1)执行。  第五条实行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和奖励率制度。根据用人单位安全生产、工伤预防状况和工伤事故发生率以及用人单位对应行业缴费费率,确定用人单位的浮动费率和奖励率,并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市社保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情况等因素,每年7月进行一次浮动费率和奖励率调整。浮动费率和奖励率按用人单位上年度基金收支率确定档次。用人单位上年度基金收支率为用人单位上年度领取各项工伤保险待遇费用总额占该用人单位上年度所缴纳工伤保险费总额的比例。具体标准按《广州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和奖励率表》(附件2)执行。原基准缴费费率为0.5%的用人单位,不实行浮动费率。  第六条工伤保险奖励费在按规定提取的工伤预防费项目中列支。主要用于奖励安全生产、工伤预防工作效果好的参保单位,以及按有关规定开展工伤预防的相关项目。奖励费用在工伤预防费的“安全生产奖励费”项目中列支,具体标准按《广州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和奖励率表》(附件2)执行。对参保单位的奖励费不得超过当年可提取的工伤预防费总额的35%。用于开展实施工伤预防相关项目的费用不得超过当年可提取的工伤预防费总额的35%,并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筹使用。参保单位当年度实际工伤保险奖励费在200元以下(含200元)的暂不计发,留待跨年度调剂使用。  第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的第一个工作日,用人单位应当通知所在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并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劳动合同或者存在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三)首次病历及治疗期间的全部有效的医疗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四)受伤害职工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五)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认为不是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并在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证据,逾期不举证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第九条在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后,工伤职工自受伤害之日起1年以内,发现原工伤认定部位(或诊断)之外另有伤情(合并症或后遗症除外)的,按工伤认定的程序办理。确认新发现伤情为当次工伤导致的,给予作出增补工伤伤情的认定,并按规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医疗(康复)的,应当按以下规定进行工伤医疗(康复)期确认:  (一)工伤职工只需门诊医疗的,自受伤害之日起]年以内,不需办理工伤医疗(康复)期确认,凭《工伤认定决定书》享受相应的门诊医疗待遇。  (二)工伤职工需住院医疗(康复)的,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后,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以下简称市劳鉴机构)申请工伤住院医疗(康复)期确认,明确享受工伤住院医疗(康复)待遇的部位和期限等事项。  (三)工伤职工自受伤害之日起满1年后仍需门诊医疗(康复)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向市劳鉴机构申请办理工伤门诊医疗(康复)期确认;工伤职工住院医疗(康复)期终结后仍需住院医疗(康复)的,应当办理再次工伤住院医疗(康复)期确认。每次确认后延长的工伤门诊医疗(康复)期和工伤住院医疗(康复)期不得超过2个月。  (四)对尘肺、癫痫、慢性骨髓炎等特殊伤(病)种的工伤职工,市劳鉴机构可酌情适当延长工伤住院医疗(康复)期或门诊医疗(康复)期,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五)工伤职工经市劳鉴机构确认属于旧伤复发的,按以上工伤医疗(康复)期规定处理。  (六)工伤职工在享受工伤医疗(康复)待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凭医疗机构的医疗(康复)证明,安排工伤职工住院假日或门诊就医假日(或假时),并给予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工伤职工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康复)的,由市劳鉴机构进行停工留薪期确认。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市劳鉴机构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第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实行现场鉴定。  (一)市劳鉴机构应当提前通知工伤职工进行鉴定的时间、地点及需要携带的材料。  (二)工伤职工应当按时到达指定地点参加现场鉴定。对行动不便的工伤职工,市劳鉴机构可以组织专家上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职工因故不能按时参加鉴定的,经市劳鉴机构同意,可以调整现场鉴定的时间,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相应顺延。  (三)市劳鉴机构应当核对被鉴定人身份,收集、整理、初审有关资料。  (四)市劳鉴机构从劳动能力鉴定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科的专家组成鉴定专家组,对被鉴定人进行全面检查,结合原始病史和相关资料以及现场检查情况,依据鉴定标准进行集体讨论,提出诊断意见并形成鉴定意见。  需要进一步医学检查的,现场出具补充检查通知书,由工作人员引导被鉴定人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提交鉴定专家组。  (五)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结合市劳鉴机构的初审情况,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第十三条参保单位的工伤职工应当在与社保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协议医疗机构)就医,紧急情况下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伤情相对稳定后应即转协议医疗机构继续治疗。对伤情相对稳定仍不转送协议医疗机构的,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工伤职工之后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十四条参保职工住院治疗工伤、康复的伙食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本市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支付。经社保经办机构批准转统筹地区以外门诊治疗、康复及住院治疗、康复的,其在城市间往返一次的交通费用及在转入地所需的市内交通、食宿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本市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因公出差交通、食宿费用补助标准支付。  第十五条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康复)期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不符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给予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康复)待遇至工伤医疗(康复)期终结,经劳动能力鉴定未达到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并可按规定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第十六条&日前(即《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不含当日,下同),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国有(集体)企业单位已认定为工伤(或职业病)的人员,原工伤伤情或者职业病病情发生变化的,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属“旧伤(病)复发”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旧伤(病)复发期间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规定的医疗费。  第十七条&日前,参保单位已认定为工伤(或职业病)的人员,尚未领取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原工伤伤情或者职业病病情发生变化,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属“旧伤(病)复发”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康复)待遇,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旧伤(病)复发期间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规定的医疗(康复)费。  第十八条&日前,已认定为工伤(或职业病)且被评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用人单位按《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三十四条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计发基数为工伤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第十九条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与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后,其所在单位依法关闭、破产时,应当办理退休手续,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基本养老金时,工伤职工基本养老金低于伤残津贴的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  第二十条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原参加工伤保险的失业人员或职工退休后首次被确诊为职业病并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人员,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被评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  (二)被评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属“旧伤(病)复发”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旧伤(病)复发期间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规定的医疗费。  (三)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办理工伤残疾退休手续,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享受工伤伤残津贴待遇。  (四)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后死亡的,其供养亲属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享受待遇。  第二十一条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职工因工伤残退休而异地安置后,应当每年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由用人单位或者居住地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生存证明,作为继续发给工伤伤残津贴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申请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应当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交被供养人户口薄、居民身份证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被供养人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证明。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材料:  (一)被供养人属于孤寡老人、孤儿的,提交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  (二)被供养人属于养父母、养子女的,提交公证书;  (三)被供养人属于因工死亡职工配偶的,提交婚姻状况证明。  被供养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同时提交本市或者被供养人户籍所在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非本市户籍的,应同时提交户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享受待遇情况的证明。  续领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应当每年6月份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由被供养人居住地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生存证明。  第二十三条职工因工致伤且伤情危重的,用人单位负责危重职工的1名近亲属的交通费、食宿费和歇工工资。  因工死亡善后处理期间,用人单位负责因工死亡职工父母、配偶、1名子女和1至2名兄弟姐妹的交通费、食宿费和歇工工资。  交通费、食宿费,按本市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标准、凭收费发票支付;歇工工资以该职工本人日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支付时间从职工伤(亡)之日起不超过10天。其他亲属各项费用自理。  第二十四条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发生依法关闭、破产或者停业等情形的,其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已退休的工伤人员,可以纳入户籍所在地或者常年居住地的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管理,并由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负责办理有关工伤保险待遇手续。  第二十五条&日前,发生的工伤事故已由单位办理了长期支付待遇的工伤人员,仍按原办法管理;但由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负责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改由社保经办机构按《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支付渠道发放。  第二十六条已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费待遇的老工伤人员,不再进行认定和鉴定。未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不再进行劳动能力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继续按原渠道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或退休费,不办理享受伤残津贴,其新发生的其他工伤保险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认符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申领条件的老工伤人员,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费待遇的,可以由用人单位或主管机构向市劳鉴机构提出申请,按照现行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鉴定,并按现行工伤保险规定申办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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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工伤保险赔偿标准是什么?
来源:金投保险网编辑:
摘要:广州工伤保险赔偿标准是什么?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广州赔偿标准是什么?
1、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费。
2、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备注: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按上文规定享受工伤待遇。
4、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工伤保险政策相关资讯,可以登陆广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了解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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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费用金额:年限额内赔付;其中“每日住院津贴”:600元/日,且限60日/年;其中术后药品费:限30日的剂量
交通费:年限额内赔付;经济机舱
一般医疗保险金:20万-300万
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20万-300万
年度总赔付限额:50万-300万
住院:100%赔付
意外身故/伤残:3万元
意外医疗:20000元
健康医疗保障/重大疾病保险金:"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内因疾病,由本公司认可医院(详见条款释义)的专科医生(详见条款释义)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详见条款释义),本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其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详见条款释义)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后因疾病,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健康医疗保障/身故保险:"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其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详见条款释义)之前(不含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则其身故保险金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2)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后(含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意外保障/意外身故及伤残:保险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依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残疾根据残伤程度给付。
公共场所个人责任:保险公司承担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他人身体或财物损失而须支付给第三方的赔偿金。
责任保障/主险: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保险公司按所交主险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25%给付满期保险金。
健康医疗保障/附加险:1、若被保险人于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前,以乘客身份搭乘或作为驾驶员驾驶自驾车时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70周岁之后遭受自驾车意外伤害,保险公司按30万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责任保障/主险: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保险公司按所交主险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25%给付满期保险金。
健康医疗保障/附加险:1、若被保险人于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前,以乘客身份搭乘或作为驾驶员驾驶自驾车时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70周岁之后遭受自驾车意外伤害,保险公司按30万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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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新农合最长多长多少时间能去办理报销,跨年呢?
Q:我要出国两年,车子就放在家里不开了。然后我这个车子的保险不办可以吗?
Q:你好。怎么查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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