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能不能计提资产减值是利好吗减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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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
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的公告
本公司及公司董事会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
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的
议案》,根据证监会关于资产减值准备有关事项通知要求及深交所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规定,现将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计提减值准备有
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计提减值资产形成的过程及原因
凉山州华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新担保”)注册地
点位于凉山州西昌市,于日成立,实收资本为5050
万元。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市华新润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华新润达”)为华新担保参股公司,参股比例为8.91%,投资金额
为450万元。
2014年度华新担保经营不善,截止2014年底,发生代偿融资担
保贷款9笔,金额4960万元,大部分无法追回。此外,华新担保个
人借款共计842万元,也基本上无法收回,形成损失842万元。经公
司审计部门核实,华新担保目前基本上处于停业状态,无运营资金,
原承租的房租都无法支付,并有多起涉讼事宜,濒临破产。
二、 计提减值的依据、方法、比例及数额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相关规定,“资产出
现减值迹象的,应当估计其可回收金额。可回收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
公允价值减去处置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
间较高者确定”。因此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核算的稳健性原则,
考虑到华新担保的现状,华新润达对华新担保的投资难以收回,华新
润达拟对华新担保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全额计提减值准备,计450万
三、 计提减值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
上述减值准备事项计入公司2014年损益,影响公司2014年归属于
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减450万元。
四、 董事会对计提减值是否符合公司实际的评价
董事会认为,本次资产减值准备计提遵照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
计政策规定执行。本次计提减值的决定体现了会计谨慎性原则,计提
后更能公允反映公司资产状况。
五、 独立董事意见
1、公司对该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全额计提减值准备,依据充分,
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成果,符合《企业会计
准则》等相关规定和谨慎性原则。
2、本次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的事项经公司第八届
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会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全额计提减值准备。
六、 监事会意见
公司对该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全额计提减值准备,依据充分,真
实、准确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成果,符合《企业会计准
则》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对本次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计提减值准备
事项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因此,监事会同意本次对可供出售金融资
产全额计提减值准备。
特此公告。
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3月20日 上传我的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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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后利息收入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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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损失的计量及账务处理
  提要: 根据《企业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本文对持有至到期、贷款和应收款项及可供出售金产减值损失的计量进行了分析,并结合案例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损失账务处理进行了探讨。   一、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减值损失的计量   《企业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以摊余成本后续计量发生减值时,应当将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与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之间差额,确认为减值损失,计入当期。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应当按照该金融资产的原实际利率折现确定,并考虑相关担保物的价值(取得和出售该担保物发生的费用应当予以扣除)。对于存在大量性质类似且以摊余成本后续计量金融资产的企业,在考虑金融资产减值测试时,应当先将单项金额重大的金融资产区分开来,单独进行减值测试。如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已发生减值,应当确认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对单项金额不重大的金融资产,可以单独进行减值测试,也可以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资产组合中进行减值测试。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确认减值损失后,如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价值已恢复,且客观上与确认该损失后发生的事项有关(如债务人的信用评级已提高等),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但是,该转回后的账面价值不应当超过假定不计提减值准备情况下该金融资产在转回日的摊余成本。外币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应先按外币确定,在计量减值时再按日即期汇率折合为记账本位币反映的金额。该项金额小于相关外币金额资产以记账本位币反映的账面价值的部分,确认为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损失的计量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时,即使该金融资产没有终止确认,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中的因公允价值下降形成的累计损失,应当予以转出,计入当期损益。该转出的累计损失,等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初始取得成本扣除已收回本金、已摊余金额、当前公允价值和原已计入损益的减值损失后的余额。   对于已确认减值损失的可供出售债务工具,在随后的会计期间公允价值已上升且客观上与确认原减值损失确认后发生的事项有关的,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   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发生的减值损失,不得通过损益转回。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或与该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金融资产发生的减值损失,不得转回。发生减值时,应当将该权益工具投资或衍生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与按照类似金融资产当时市场收益率对未来现金流量折现确定的现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后,利息收入应当按照确定减值损失时对未来现金流量进行折现采用的折现率作为利率计算确认。   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损失的账务处理   设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发生减值时,可在本科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下同)设置&减值准备&明细科目核算,也可以单独设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进行核算。   资产负债表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确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减值准备)。同时,按应从所有者权益中转出的累计损失,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已确认减值损失的可供出售债务工具在随后的会计期间公允价值上升的,应在原已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内,按恢复增加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已确认减值损失的可供出售权益工具在随后的会计期间公允价值上升的,应在原已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内,按恢复增加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根据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将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应在重分类日按该项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公允价值,借记本科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借记&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持有至到期投资&&投资成本、溢折价、应计利息&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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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的几点思考
张勇格摘 要: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核算目前尚存在一些规定模糊或核算方法与计量属性不吻合的问题,主要体现在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对已计提减值的价值恢复设定上限、重分类为持有至到期投资时“公允价值变动”账户如何处理等三个方面。文章在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之后,分别针对上述问题给出了具体的解决方案,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实际核算工作提供了一个改进方向。关键词: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核算 改进中图分类号:F23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2目前,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核算主要是依据2010年我国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基本规定来进行的。经过五年的实际操作,发现仍有一些核算问题没有得到实质性解决,或者是核算方法不够明确,或者是处理思路与计量属性不吻合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需要研究者在理论上进一步探讨,以更好地指导实践工作。一、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中尚存在的问题(一)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否应该计提减值准备按照目前准则的规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需要与绝大多数以成本计量的资产一样,在会计期末估计减值情况,计提减值准备。笔者认为这一做法不妥,因为这将导致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核算思路在计量属性上前后不一致。现行准则规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需要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所有者权益账户“其他综合收益”。故而在对其核算时需要设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明细账户。该账户用来反映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期末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既包含公允价值上升的部分,也包含公允价值下降的部分。依照上述原则进行账务处理时,非常鲜明地体现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计量属性的特色。但是,准则同时又规定,当企业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大幅的、趋势性的价格下跌时,需要认定其为减值,计提减值准备,单独设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账户加以反映,或者不设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账户,而直接借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明细账户反映。在这种处理模式下,又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同于应收账款、存货、持有至到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以成本或摊余成本为计量属性的资产来考虑,相当于间接确认了其成本计量的属性。一种资产,在会计核算上同时使用两种计量属性很容易给实务工作者造成较大的困惑和误解。(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转回是否应有上限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核算时首先要区分股权型和债权型两种。股权型在发生减值后价值恢复的,可通过“其他综合收益”账户转回,转回金额为原减值部分。债权型在发生减值后价值恢复的,可通过“资产减值损失”账户转回,但转回金额受到限制,即“转回后的账面价值不得超过假定不计提减值准备情况下该债券在转回日的摊余成本。”从目前的通常做法不难看出,准则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减值转回是设定了上限的。对此,笔者也有不同意见。如果为减值转回设定上限,则意味着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允许全额确认短期价格波动导致的升值和降值,对长期价格波动导致的减值可全额确认,而对升值则有限度确认。这样将会导致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减值后价值恢复时无法按照公允价值计量,违背其基本的计量原则。例如:某股权型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期末账面价值为100万元,公允价值为60万元,当期确认减值40万元,则其新的账面价值为60万元,等于其公允价值。若下一个会计期末其公允价值为110万元,按照目前准则规定,可转回的减值不能超过原减值数额40万元,则转回后其账面价值变为100万元(60万+40万),将不等于转回当日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差额10万元如何处理?若不处理,将违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基础;若处理,则只能借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贷记“其他综合收益”,又与设定减值转回上限的基本思路矛盾。(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重分类的具体操作不明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持有超过两个完整会计年度或在改变持有意图后,可将其重分类为持有至到期投资。持有至到期投资因持有意图或持有能力发生改变时,也可将其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从会计核算的角度来看,后一种形式的重分类处理比较明确,可以将重分类日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成本”、“利息调整”、“应计利息”明细账户中的金额直接转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三个对应明细账户中,再将当日“持有至到期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中,并同时确认“其他综合收益”。但是,对于前一种类型的重分类如何进行会计核算,目前准则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只是泛泛地提到应将公允价值计量改为摊余成本计量,该摊余成本即重分类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而与该债券有关的原直接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利得或损失应在债券剩余期限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转入当期损益。这一描述在具体科目的使用,核算步骤的安排,特别是对已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明细账户中的金额如何处理方面十分模糊,给实务操作带来很大不便。二、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的改进方案(一)不允许设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账户企业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不论是发生升值,还是发生小幅或大幅减值,一律通过“公允价值变动”账户核算。因为金融资产发生的减值不论幅度有多大、持续时间有多久,它也不过仍然是“公允价值”的“下降”而已。这就体现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的特色,也解决了同为公允价值计量,而“交易性金融资产”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存在减值处理巨大差异的问题。但是,考虑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时间较长,面临减值的可能性更大,而按规定“公允价值变动”只能直接计入企业所有者权益,不得计入当期损益,可能会对企业的税负水平以及盈余水平产生较大影响。所以,建议保留准则中关于将减值数额从“其他综合收益”转入“资产减值损失”的思路。具体做法是:在确认减值当期,先将期末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正常借记“其他综合收益”,贷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之后再将“其他综合收益”账户余额悉数转入“资产减值损失”即可。(二)取消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转回上限,完全按照公允价值对其进行计量(下转第130页)(上接第127页)公允价值是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计量基础,所有核算首先必须满足这一基本条件。通过上文分析不难看出,如果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的转回设置上限,势必会导致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期末计量偏离其公允价值。所以,应取消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转回的上限,但为了防止企业借此进行盈余管理,可以对债权型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通过损益转回的部分设置上限。具体做法是:1.股权型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完全取消对减值转回的任何限制,将原减值的价值恢复看作是正常的价格升值进行会计处理,即在价值恢复时根据价格上升的具体数额直接借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贷记“其他综合收益”即可。2.债权型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取消对资产价值恢复的数额限制,但保留“通过损益转回”的上限规定。即,在金融资产价值恢复时根据价格上涨的具体数额全额借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同时在原确认的减值损失范围内按实际数额贷记“资产减值损失”,若借贷方有差额,就是不允许通过损益转回的减值部分,可计入“其他综合收益”账户。例如:某债券期末账面价值为80万元,公允价值为105万元,之前已确认的减值损失为20万元,则当期应做的会计分录为:“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25万,贷:资产减值损失20万,贷:其他综合收益5万。”(三)尝试明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重分类为持有至到期投资的会计核算笔者认为,根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计量特点,在重分类日,可先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调整为公允价值,借或贷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贷或借记“其他综合收益”;之后,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成本”、“应计利息”、“利息调整”三个明细账户中的金额转入“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成本”、“应计利息”、“利息调整”账户中;再后,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明细账户中的数字转入“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利息调整”账户中。如此处理之后,持有至到期投资按之前确定的实际利率对未来现金流量的折现值将不等于其目前的摊余成本。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需要使用内插法重新测定新的实际利率;最后,在持有至到期投资每期计息时,按照票面利率计算“应收利息”或“应计利息”,按照新的实际利率与摊余成本计算实际利息记入“投资收益”账户,再将其差额计入“利息调整”账户作为利息调整当期的摊销额。同时,计算未转入公允价值变动时的每期利息调整摊销额与新的利息调整摊销额的差额,作为每期已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或损失摊销入当期损益的数额,借(或贷)记“其他综合收益”,贷(或借)记“投资收益”。参考文献:[1] 财政部会计司.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M].经济科学出版社,2014(作者单位:太原工业学院经济与管理系 山西太原 030008)(责编:贾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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