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没有关于p2p网络民间借贷最新司法解释平台性质的司法案例

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刑事法律风险
作  者
&林则达 龚潇
&上海原本律师事务所
随着时代的迈进与网络技术的日新月异,线下产业纷纷走向线上。在实体经济通过网络逐渐去中间化的过程中,金融业也日益渗透入了网络世界,而P2P这一民间借贷向网络延伸的排头兵,在经历了生根发芽、野蛮生长后,正在曲折中进入正轨。
而2P行业发展的同时,监管规则也正逐步地出台。日,银监会创新监管部主任王岩岫首次提出P2P行业监管的“P2P十原则”。“P2P十原则”虽非官方文件,但也折射出了政府的监管态度。该原则确立了部分监管红线,例如:不得建立资金池、不得承诺借款收益、不得自身提供担保等。
日,《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称“《十部委规定》”)发布。该规定更连用两个“不得”确定了“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的“红线”:
(八)&&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
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提及P2P平台的居间功能与担保关系,并确定:自身担保虽触犯“红线”,但并非无效民事行为,仍应承担担保责任。
通过上述的政府部门发声,我们已然可以看到:
一方面,政府对P2P业务的本质进行了合规性背书,从而,单纯的借贷信息居间服务,必将在未来的经济发展中占有一席之地;
另一方面,虽然P2P行业尚未成熟,但已有不可逾越的“雷池”,即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等;并且,P2P平台自身担保虽触犯“红线”,但仍应承担担保责任。
除上述“监管红线”外,P2P平台也在发展中面临着诸多的法律风险,而“监管红线”在一定程度上也能成为刑事法律风险的参考。另外,从融资平台的本质特性来说,P2P平台不可避免地整合了诸多乃至巨额的现金流量。因此,为避免承担刑事法律责任,首要的便是要规避“非法集资”之嫌疑。若自身定位模糊,稍有不慎,平台便可能涉及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
1.&&&&&& 非法经营罪
非法经营罪,即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银行监督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
那么,若P2P平台不越过监管层面上的《十部委规定》“监管红线”,是否就可以在司法实践层面上规避刑事法律风险?日,一则二审无罪判决宣判,根据该判决,人民法院就“介绍自然人借贷”的合规性进行了一定的说明:
(2014)榕刑终字第741号(平台:宜信普惠公司)
法院认为,上诉人林某甲犯非法经营罪没有证据支持。整个借款和还款流程中“宜信普惠公司”没有参与资金流转,没有收取利息或赚取利差,只收取中介咨询费。上诉人林某甲负责管理的宜信普惠福清分公司只是为借款人和出借人唐某甲牵线搭桥,提供中介服务。原判将“宜信普惠公司”这种经营模式和经营行为界定为打击的对象没有法律依据。福州市人民检察院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员关于本案“P2P”模式目前尚无明确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原判认定上诉人林某甲犯非法经营罪于法无据,本院应予以纠正。
在该案例中,人民法院倾向于认为,P2P平台本身的“中介业务”,并不属于传统银行业务,即负债业务、资产业务、中间业务中的任何一种。  ......八个P2P案例案件分析、法院判决及简评,让你看透P2P网贷!您的位置: >
P2P网络借贷纠纷案
来源:lsgaotian:日期:
【案情】某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营某网络借贷平台。张某系该平台的注册会员,于日向该网络平台充值20万元。该平台设置的借款流程为:借款人注册并上传认证资料、申请贷款、视频审核+电审、提现。2014年11月,李某向该网络平台提出借款3,000元的借贷申请。该网络平台公布借款标书,内容包括借款本金、借款期限和年利率。平台审核后同意了李某的申请,并于系统后台形成了借款协议和居间协议,于日通过某第三方支付公司客户备付金账户向李某支付了2,878元(扣除了居间费)。借款协议和居间协议约定,借款人如发生逾期还款等违约行为,应承担支付罚息以及处理因纠纷而产生的律师费。借款到期后,李某未按时归还本息,该网络借贷平台向张某披露了李某的信息,张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偿付本金3,000元及利息、律师费。
【审判】法院认为,张某具有通过该网络借贷平台向不特定主体作出借款的意思,李某具有通过该网络借贷平台向投资人借款的意思。虽然李某在借款时可能并不知晓出借人的具体信息,但双方通过居间撮合形成了借贷合意。根据平台注册及借款流程,李某在申请贷款时清楚系向一投资人借款,标书注明了借款本金、借款期限和年利率等内容。平台数据显示李某所借款项由张某提供,故应认定双方通过互联网媒介形成了借贷法律关系,李某应当按约定归还借款及利息。因本案借款协议和居间合同系后台生成保留,没有证据表明李某在借款时知晓其具体内容,诉讼后李某也不认可上述协议、合同条款,故张某据此要求李某承担罚息、律师费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故法院判决李某归还张某3,000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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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关注律师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性质与监管路径探析
P2P网络借贷是在传统金融媒介之外通过互联网使个人与个人之间达成借贷关系的一种新型资金融通模式。它的出现是对金融抑制政策下的金融市场寻求创新与突破的一种回应。网络借贷有力地解决了闲散的民间资本大量累积与小微企业融资困难之间的矛盾,盘活了民间金融与小微企业的资金融通,大大促进了信贷资源的合理分配。然而,在我国还处于发展初期的网络借贷市场鱼龙混杂,其中所出现的各种风险有愈演愈烈之势,社会对于网贷平台亟须监管的呼声也越来越高。  网络借贷平台是否需要监管以及究竟如何监管,其法律性质的明确是前提。在我国多年来“分业监...展开
P2P网络借贷是在传统金融媒介之外通过互联网使个人与个人之间达成借贷关系的一种新型资金融通模式。它的出现是对金融抑制政策下的金融市场寻求创新与突破的一种回应。网络借贷有力地解决了闲散的民间资本大量累积与小微企业融资困难之间的矛盾,盘活了民间金融与小微企业的资金融通,大大促进了信贷资源的合理分配。然而,在我国还处于发展初期的网络借贷市场鱼龙混杂,其中所出现的各种风险有愈演愈烈之势,社会对于网贷平台亟须监管的呼声也越来越高。  网络借贷平台是否需要监管以及究竟如何监管,其法律性质的明确是前提。在我国多年来“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体系下,P2P网贷平台这种涉及多重领域的金融创新形式势必给当前的金融监管工作带来挑战。一方面,其法律性质的不明确使监管主体的确定陷入困境;另一方面,不同领域的监管会给网络借贷设置多重门槛和限制,破坏网络借贷的成长环境,甚至抑制金融创新。如何在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害的同时兼顾网络借贷经营效率的提升,正是目前网贷监管工作突破瓶颈的关键之所在。  由此,网络借贷的监管路径应当经过严谨审慎的探究分析来选择和确定。因为不仅金融市场的自我调节会出现失灵,政府机构在监管实施的过程中也会受到其自利性的影响而致使作为被监管方的网络借贷经营者处于市场竞争中的不利地位。因而,鉴于对监管成本和效益的考虑,对网络借贷的监管应当采用政府监管与市场自律监管两条路径的相互结合的模式。但是,在行业的不同发展阶段,安全和效率的价值诉求总有主次之分。在当前网贷行业仍处于初期成长阶段的现实形势下,以市场自律监管为主导的网贷监管模式更能达到最优监管策略的实现要求。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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