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房屋时与地产商签订的是物业服务管理协议,这样还交物业费律师函吗?

房子交迟了,拿房还要先交物业费?_凤凰资讯
房子交迟了,拿房还要先交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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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民李女士花90多万元在句容买了一套商品房,不仅被延迟交房,而且到了交房时,却被告知要拿房可以,得先交清一年的物业费。句容法院认为,房屋买卖合同与物业费之间没有任何联系,近日判决房产公司按照购房合同中的约定,自合同交房日起至实际交房之日止每日按照总房款的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
原标题:房子交迟了,拿房还要先交物业费?市民李女士花90多万元在句容买了一套,不仅被延迟交房,而且到了交房时,却被告知要拿房可以,得先交清一年的物业费。句容法院认为,房屋买卖合同与物业费之间没有任何联系,近日判决房产公司按照购房合同中的约定,自合同交房日起至实际交房之日止每日按照总房款的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通讯员 刘光亮 谢文龙 扬子晚报全媒体记者 张凌发南京市民李女士准备购买一套房产,多方了解之后,决定购买位于句容区域内的一套新开发的商品房,考察满意后,李女士于2013年7月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双方约定总房款90余万元,房地产公司应于日前交房,李女士应当及时收房,如一方违约,则应每日按照总房款的万分之一承担违约金。随后,李女士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后来房地产公司因其他原因通知李女士推迟到日之前交房,李女士对此也是无可奈何,当然也不好说什么。等到2014年11月底,李女士收到房地产公司寄来的收房通知书,2014年12月中旬,李女士去房地产公司联系交房,得知房地产公司已经委托物业公司交房。在交接过程中,李女士被告知要先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协议,并预交1年的物业管理费、公共能耗费等费用后才能办理交接手续。李女士当时就很生气,按照合同约定拿房,跟物业费有什么关系,入住之后,业主自然会缴纳物业管理费。李女士认为开发商这种做法过于霸道,于是对该条件果断拒绝。但物业公司也是态度强硬,并以此为由拒办交接手续,拒交房屋钥匙,双方为此闹得很不愉快。不久,较真的李女士便向房地产公司发函,向房地产公司陈述了上述情况,并要求按约交房,但房地产公司却一直未予回应。2015年6月,拿不到房的李女士一怒之下将房产公司告上法院,要求房地产公司自日起至实际交房之日止每日按照总房款的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句容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并未将签订物业合同、预交物业费及公共能耗费等费用作为交房的前置条件,且物业合同是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合同,与房屋买卖合同没有任何关系,物业费也应当是由具备资质管理条件的物业管理企业向业主收取,而并非由房地产公司直接向业主收取该费用,因此房地产公司要求李女士在交房前先签订物业合同,并预交物业费及公共能耗费等费用没有法律依据。作为购房人李女士已经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了购房款,房地产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向李女士交付房屋,已构成违约,李女士要求房地产公司自日起至实际交房之日止每日按照总房款的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法院予以支持。南京物业费怎么收?绝大多数楼盘都是“一手交物业费一手拿钥匙”扬子晚报讯(记者 马祚波)房子还没入住,就要先交物业费?尽管有些买房人不太理解,可事实上南京绝大多数楼盘在交付时都是如此操作的。记者从2014年起执行的《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了解到,物业公司可以预收最长不超过1年的物业费,如果业主提出房子交付后长期没人住,还可以申请物业费打7折。“在正式签订购房合同时,《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作为附件由买卖双方同时签订的,里面有详细规定。”南京市物业办相关人士昨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房子交付时遇到的质量问题与交纳物业费是两方面的事情,不应混为一谈,开发商应尽力维修好房屋使之达到交付标准,而物业公司向业主预收物业费也是《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而且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也有所约定,如果双方对簿公堂,从过往的案例来看,败诉的通常是买房人。《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第十三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物业服务合同预收物业公共服务费用,但预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因业主原因未及时办理入住手续、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入住或未使用的物业,在一定时期内,其物业公共服务费按不低于合同约定标准的百分之七十交纳,减免期限和具体标准由各省辖市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南京新鸿运物业公司负责人介绍,南京的住宅小区在交付前预收物业费已经是惯例,业内通常说是“一手交物业费,一手交钥匙”,预收的时限各不相同,有预收半年的,也有预收一年的,主要得看各家物业公司自身的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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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办出房产证+未签物业合同=拒交物业费?
发布时间: 15:42:02
来源:猎房网 作者:转载不详
责任编辑:苏丽洁
摘要:因开发商没办出房产证,再加上与物业公司没有签订正式的物业合同,业主老王借机拖欠8年物业费没交,物业公司无奈状告王某,要求支付物业费用共计4500余元。法院审理后认为,物业公司已提供了事实上的物业服务,业主理应缴纳物业费,最终原告诉请……
因开发商没办出,再加上与没有签订正式的物业合同,业主老王借机拖欠8年没交,物业公司无奈状告王某,要求支付物业费用共计4500余元。法院审理后认为,物业公司已提供了事实上的物业服务,业主理应缴纳物业费,最终原告诉请获支持。
2004年起,甲物业公司开始对某小区实行,因为小区业委会当时还没成立,故没有与业主签订正式的物业服务合同。起初,物业费标准是0.35元/平方米/月,到了2006年起调整为0.45元/平方米/月。可面对如此低的收费,还是有业主拖着不交,老王就是其中一户。
刚入住小区之初,老王还及时缴纳,持续了两年,老王便开始拖欠,一拖就是好几年。其间,甲物业公司以上门张贴或投入信箱的形式催促满一年不缴纳物业费的业主,而且每年上、下半年各发送一次催款通知,却始终没有任何效果。最后,甲物业公司只好起诉到法院,要求老王支付2006年1月起至2013年12月的物业费共4500余元。
老王倒是理直气壮,表示不缴纳物业费自然有他的道理:一方面,他2004年就购买了该小区的房子,可开发商却始终没有办出,一直到2014年老王提起诉讼,开发商才将房产证办出。另一方面,他并没有与甲物业公司签订有效的物业合同,一直认为是开发商在对小区进行物业管理,2004年-2005年的物业费也是交给开发商,但开发商具体管理到何时他并不清楚,所以甲物业公司必须出具对小区进行物业管理的书面依据。基于上述理由,老王表示他不会支付一分钱的物业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双方并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但根据原告实际上为被告提供了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可以取得相应报酬。被告作为系争小区业主享受了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理应缴纳物业费用,最终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物业管理费45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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