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提取的公积金提取应当用于哪些方面

提取公积金
Provident fund withdrawal rapid assistance
Extract for statutory surplus reserve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分配;
After the losses have been made up and common reserves have been drawn, a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shall distribute the remaining profits according to Article 35 of this Law;
保险公司是依据 保险法和公司法设立的,应当依照 保险法和公司法的规定提取公积金。
Insurance company is created according to insurance law and fair judicatory, ought to law of according to insurance and accumulation fund of extraction of fair judicatory regulation.
第三十七条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
Article 37 The profits of the year left after the losses are made up for and the common reserve funds are drawn shall be the distributable profits of a specialized farmers coopera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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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提取公积金的用途有哪些?
公积金的用途主要有三种:
一是弥补亏损。由于市场风险和自然风险的存在,合作社的经营可能会出现波动,有的年度可能有利润,有时则可能出现亏损。有了亏损,就会影响合作社的正常经营和运转。因此,在合作社经营状况好的年份,在盈余中提取公积金以弥补以往的亏损或者防备未来的亏损,才能维持合作社的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
二是扩大生产经营。为了给成员提供更好的服务,合作社需要扩大生产经营,如购买更多的农业机械、加工设备,建设贮藏农产品的设施、购买运输车辆等,这些都需要增加合作社的资金实力。在没有成员增加新投资的情况下,在当年盈余中提取公积金,可以积累扩大生产经营所需要的资金。
三是转为成员的出资。在合作社有盈余时,可以提取公积金并将这些成员所占份额转为成员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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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提取的公积金应当用于哪些方面?
公积金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了巩固自身的财产基础,提高本组织的对外信用和预防意外亏损,依照法律和章程的规定,从利润中积存的资金。根据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从当年盈余中提取公积金。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为成员出资。这一条说明了合作社提取公积金的程序、方式和用途。
1.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否提取公积金,由其章程或者成员大会决定,不是强制性的规定。这是因为不同种类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对资金的需求不同,不同种类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盈利状况也不一样,因此不能强求每个农民专业合作社都提取公积金,而是要根据合作社自身对资金的需要和盈利状况,由章程或者成员大会自主决定。
2.公积金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当年盈余中提取,比例由章程或者合作社成员大会决定。只有当年合作社有了盈余,即合作社的收人在扣除各种费用后还有剩余时,才可以提取公积金。
3.公积金的用途主要有三种:一是弥补亏损。由于市场风险和自然风险的存在,合作社的经营可能会出现波动,有的年度可能有利润,有时则可能出现亏损。有了亏损,就会影响合作社的正常经营和运转。因此,在合作社经营状况好的年份,在盈余中提取公积金以弥补以往的亏损或者赔未来的亏损,才能维持合作社的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二是扩大生产经营。为了给成员提供更好的服务,合作社需要扩大生产经营,如购买更多的农业机械、加工设备,建设贮藏农产品的设施、购买运输车辆等,这些都需要增加合作社的资金实力。在没有成员增加新投资的情况下,在当年盈余中提取公积金,可以积累扩大生产经营所需要的资金。三是转为成员的出资。在合作社有盈余时,可以提取公积金并将这些成员所占份额转为成员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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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知识问答
1、什么是农民专业合作社?
答: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2、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管部门?
答:根据《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第五条规定: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市、州、县级农业(经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扶持、服务工作,重点做好试点培育、政策咨询、业务指导、项目扶持、统计备案等相关工作,其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扶持、服务工作。
3、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答:(1)成员以农民为主体;(2)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3)入社自愿、退社自由;(4)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5)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4、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要求是什么?
答:入退自愿、农民为主;健全三会、各司其责;民主议事、财务公开;明晰产权、章程约束;规范制度、合理分配;外求利润、内抓服务;品质立社、发展为先。
5、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哪些相关程序?
答:设立人筹备(1、设定办公地点;2、召开全体设立人大会,制定讨论通过合作社章程,选举产生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3、确定出资方式、出资额)&&&申请设立登记(按问答第十七条到工商部门办理)&&&报经管局备案&&&&相关制度上墙(理事监事成员名单、章程、财务管理审批制度、盈余及分配管理制度、社员管理制度、会计信息披露制度、民主决策制度、资产管理制度、生产经营管理制度)&&&&规范运作(1、日常工作按照章程所规定的程序进行运作;2、按照工商营业执照规定的生产经营范围进行生产经营服务;3、设立会计出纳、按专合会计制度设立会计账簿和会计科目进行核算)&&&资料上报(每季度向经管局上报一次财务报表和成员变更情况表)。
6、农民专业合作社接受哪些部门的指导、扶持和服务?
答: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行政主管(经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有关组织,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
7、&农民专业合作社对成员有什么要求?
答: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8、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1)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规定的成员;(2)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3)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4)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5)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9、什么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人?
答:设立时自愿成为该社成员的人为设立人。
10、设立大会行使哪些职权?
答: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召开由全体设立人参加的设立大会。
设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1)通过本社章程,章程应当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2)选举产生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3)审议其他重大事项。
11、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应当载明哪些事项?
答:(1)名称和住所;(2)业务范围;(3)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4)成员的权利和义务;(5)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6)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7)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8)章程修改程序;(9)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10)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11)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12、设立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哪些文件?
答:(1)登记申请书;(2)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3)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4)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5)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以及成员出资总额,并经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予以确认的出资清单;(6)&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公民身份证号码或者登记证书号码和住所的成员名册,以及成员身份证明;(7)能够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住所享有使用权的住所使用证明;(8)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13、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承担哪些义务?
答:(1)执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2)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3)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4)按照章程规定承担亏损;(5)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14、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行使哪些职权?
答: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是本社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修改章程;(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3)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4)批准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5)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6)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和任期;(7)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8)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15、农民专业合作社召开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应当达到成员总数百分之多少?
答:农民专业合作社召开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应当达到成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
16、成员大会选举或者作出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多少人通过?
答:成员大会选举或者作出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
17、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每年召开几次,在什么情形下,应当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答: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的召集由章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1)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2)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
(3)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18、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内部设置有何规定?
答: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理事长一名,可以设理事会。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设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由成员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依照本法和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对成员大会负责。理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19、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据什么进行财务核算?
答: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20、公积金如何提取?
答: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从当年盈余中提取公积金。
21、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公积金主要用于什么?
答: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为成员出资。
22、什么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
答: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
23、可分配盈余如何进行分配?
答:可分配盈余按照下列规定返还或者分配给成员,具体分配办法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经成员大会决议确定:(1)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2)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
24、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什么情况下不能办理退社手续?
答: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或者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不能办理成员退社手续。
25、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包括哪些方面?
答:《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此处所指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主要包含如下内容:
(1)农民专业合作社合法权益①财产权利。《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合作社对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补助形成的和社会捐赠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这一规定旨在明确合作社对上述财产享有独立支配的权利。本条第二款同时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这是合作社行使财产处分权利的重要形式。同时,合作社作为独立的法人,依法享有登记财产、申请注册商标和专利的权利。②依法享有申请登记字号的权利,并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字号受到相关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③生产经营自主权。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在其成立之后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其生产经营和服务的内容不受任何其他单位或者市场主体的干预。④通过诉讼和仲裁的途径保护自身权利。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法律认可的民事主体,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如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可以依法通过诉讼和仲裁的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⑤依法享受国家扶持政策的权利。符合国家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国家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各项政策。
(2)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合法权益
①经济权益。主要体现为以下三个方面:A、对出资的支配权利。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出资在本质上是将其个人拥有的特定财产授权合作社进行支配。在合作社存续期间,合作社成员以共同控制的方式行使对所有成员出资的支配权。B、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如实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并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和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这种做法一方面可以为成员参加盈余分配提供重要依据,另一方面也说明了成员对其出资和享有的公积金份额拥有终极所有权。即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成员资格终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同时,资格终止的成员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C、获得相应的盈余。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盈余本质是来源于其成员向合作社提供的产品或者利用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盈余分配制度,一方面,为了体现合作社的基本特征,保护农民成员的利益,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条第五项确立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的原则,并且,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另一方面,为了保护投资成员的资本利益,《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对惠顾返还之后的可分配盈余,按照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比例返还于成员。同时,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所形成的财产,也应当按照盈余分配时的合作社成员人数平均量化,以作为分红的依据。
②民主权益。《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强调的民主是指成员主体地位的平等,具体包括执行权、决定权、选举权和监督权。《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六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26、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享受国家哪些扶持政策?
答:《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章规定了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扶持政策措施,明确了产业政策倾斜、财政扶持、金融支持、税收优惠等四种扶持方式。
(1)产业政策倾斜。《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可以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市场经营主体,由于竞争实力较弱,应当给予产业政策支持,把合作社作为实施国家农业支持保护体系的重要方面。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按照政府有关部门项目指南的要求,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承担项目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2)财政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条规定,中央和地方财政应当分别安排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对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生产国家与社会急需的重要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优先扶持。目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实力还不强,自我积累能力较弱,给予专业合作社财政资金扶持,就是直接扶持农民、扶持农业、扶持农村。
(3)金融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和商业性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金融服务。具体支持政策由国务院规定。
(4)税收优惠。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独立的农村生产经营组织,可以享受国家现有的支持农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由国务院规定。
27、政府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和发展中的责任是什么?
答:《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经管)和其他有关部门及有关组织,依照本法规定,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这一规定,是根据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还处于发展的初始阶段,客观上需要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为其建设和发展提供指导、扶持和服务的实际情况作出的。鼓励和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是各级政府的一项经常性的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围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组织农业(经管)和其他有关部门及有关组织,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指导、扶持和服务,并做好督促和落实工作。
当合作社有困难、有问题需要政府解决时,要让群众知道可以找政府哪个部门帮助协调,而不能让群众摸不着门,因此,需要有一个明确的政府部门承担更多的责任。现实工作中,各级政府农业(经管)与农业生产和农民群众联系更多、更密切,对生产生活中的一些政策和技术性问题,农民群众一般也是主动与政府农业(经管)部门联系,因此,在这方面,《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了政府农业(经管)部门更重的责任和更高的要求。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我国还处于初始发展阶段,对其建设与发展需要动员全社会各方面力量给予扶持和服务。为此,《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国家通过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科技、人才的扶持以及产业政策引导等措施,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这些措施需要包括财政、税务、金融、科技、人事、工商、发展改革等在内的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予以进一步落实。同时,该条第二款还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力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服务,即包括供销社、科协、教学科研机构、基层农业技术推广单位、农业企业等在内的社会各方面力量,都有义务和责任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政策、技术、信息、市场营销等方面的扶持和服务。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任何部门、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借指导、扶持和服务的名义,改变农民专业合作社&民办、民有、民管、民受益&的性质和特征,强迫农民建立或者加入合作社,或者干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内部事务。政府部门提供的指导、扶持和服务,必须始终坚持尊重农民的意愿和选择,采取农民群众欢迎的方式方法,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真正做到引导不强迫、支持不包办、服务不干预。必要的、恰当的辅导和指导,可以有效培养农民的合作意识,激发群众的合作热情,提升合作社的发展质量。国家通过给予农民专业合作社这类弱势群体必要的、适度的财政扶持和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提高其在市场中的谈判地位,&扶上马、送一程&,符合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原则,也符合国际惯例。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一步整合各种支农资源,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申报和实施有关支农资金和支农项目,充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农村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
28、《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法律责任的规定有哪些?
答:(1)侵占、挪用、截留、私分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财产,非法干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生产经营活动,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摊派,强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接受有偿服务,造成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农民专业合作社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3)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报告等材料中,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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