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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地农民补偿》_精选优秀范文十篇
失地农民补偿
失地农民补偿
范文一:在一座座楼房拨地而起的时候,千万倾良田成了“地基”;   在一个个城里人感叹楼价高的时候,万千农民陷入“失地困境”。   失去土地后,农民最难面对的是什么?“身份转变”还是“对土地补偿款的打理”?   在猪年春节即将来临之际,我们的记者走进京郊的失地农民的家,走近良田沃土演变成的工地……才发现,他们中的许多人并未因为土地补偿款而安逸,而是陷入纷争。   他们对土地的无限眷恋,也深深地打动了我们的心。   请看一组与失地农民有关的数据吧:   ◎从1987年到2001年,全国非农建设占用耕地是3000多万亩,2000年至2010年的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计划指标是1850万亩,2000年至2030年计划占用耕地将超过5450万亩,如果按人均1亩地推算,至少5000万农民将因此完全失去土地或部分失去土地。   ◎统计局于2003年对2942户失地农民的抽样调查数据表明,耕地被占用前年人均纯收入平均为2765元,耕地被占用后年人均纯收入平均为2739元,约下降了1%,其中持平的约11%,下降的占46%,   ◎浙江省一项调查表明,如果征地成本价是100%,被征土地收益分配格局大致是:地方政府占20%至30%,企业占40%至50%,村级组织占25%至30%,农民仅占5%至10%。   ◎日,中国社科院发布《2005年中国社会蓝皮书》预测,农民失地引发社会矛盾在困扰中国六大问题中将居于首位。2004年发生的130多起农村群体性突发事件,有87起是因农民失地引发的冲突。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7年2月下半月刊)原文地址:在一座座楼房拨地而起的时候,千万倾良田成了“地基”;   在一个个城里人感叹楼价高的时候,万千农民陷入“失地困境”。   失去土地后,农民最难面对的是什么?“身份转变”还是“对土地补偿款的打理”?   在猪年春节即将来临之际,我们的记者走进京郊的失地农民的家,走近良田沃土演变成的工地……才发现,他们中的许多人并未因为土地补偿款而安逸,而是陷入纷争。   他们对土地的无限眷恋,也深深地打动了我们的心。   请看一组与失地农民有关的数据吧:   ◎从1987年到2001年,全国非农建设占用耕地是3000多万亩,2000年至2010年的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计划指标是1850万亩,2000年至2030年计划占用耕地将超过5450万亩,如果按人均1亩地推算,至少5000万农民将因此完全失去土地或部分失去土地。   ◎统计局于2003年对2942户失地农民的抽样调查数据表明,耕地被占用前年人均纯收入平均为2765元,耕地被占用后年人均纯收入平均为2739元,约下降了1%,其中持平的约11%,下降的占46%,   ◎浙江省一项调查表明,如果征地成本价是100%,被征土地收益分配格局大致是:地方政府占20%至30%,企业占40%至50%,村级组织占25%至30%,农民仅占5%至10%。   ◎日,中国社科院发布《2005年中国社会蓝皮书》预测,农民失地引发社会矛盾在困扰中国六大问题中将居于首位。2004年发生的130多起农村群体性突发事件,有87起是因农民失地引发的冲突。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7年2月下半月刊)
范文二:(一)提高补偿标准随着经济的发展,物价的上涨,农民所得的补偿费根本无法满足农民的今后生活。另外,补偿的范围仅限于与土地有直接联系的一部分损失,被征收土地上农村房屋等地上建筑物的补偿和其它间接损失没有列入补偿的范围。实践中对地上建筑物的补偿都是依据组织实施征收的政府制定的标准予以补偿,通常补偿标准较低。因此应该充分考虑到失地农民的就业困难,结合失地农民的基本情况,出台相关的征地补偿法规,提高对失地农民的征地补偿。补偿安置的标准应该考虑到生活费用、就业和创业资本、住房、社会保障及一定的土地增值收益。这样就可以确保农民失去土地后的生活水平、生产环境不断提高和改善。(二)促进二、三产业的发展,特别是一些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发展来促进失地农民就业。在管理层面上,政府应取消就业中的城乡户籍歧视,实现城乡一体就业。失地劳动力所在社区有责任建立就业服务中介组织,帮助失地农民尽快在非农岗位上就业。最关键的是劳动保障部门应组织失地劳动力实行免费的职业培训,提高他们的就业竞争能力。(三)建立健全失地农民生产与生活保障体系。农民在失地的同时也失去了农民身份,并未同时获得市民的待遇。他们变得既不是农民,也不是一般的市民,更不像失业工人那样有“三条保障线”的支撑。所以应当建立和完善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失地农民保障体系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失地农民医疗保障、为失地农民提供受教育和培训的机会、为失地农民提供法律援助等。
范文三:维普资讯 --——5 -  4 - - — —甘肃农业20 0 6年第 5期 ( 总第 28期 ) 3量  妄 霆 聪誊   鍪暮量 錾 仲 裁    袅曰兽: 之 :只 ,     妻  壁 享  磊蛋;釜 窥    管奎 曼 童芳巢  需i    菇 铥 滞    勤蓑 原 : 誓   霆  售 兰 銎 毫     大 主  桑 鑫 最 _  霪 砉 攫 案 , 。 蓬   因   奎 萎 妻       妻 忐 量 的 要     霪 霉 暑        蒂   甭 蠢 立   斗 牛    h L 使 权 补 又 获 保 补 。 。 : t譬  , 用 的 偿 应 得 障 偿   L  土 自  萎   ● t   ●^ I   琵   罱 奚 ' I, 翟 i i,^:  蕞  ,   , 覆  ’         J   南 ’^  l q T ’     i 并   ’J 、 … , 饕 丧L   。 i, 工         l毫 采  应最鬻鬟鐾 魍   譬   曼 奎 罄 銮孬 嚣 逞 靠   琶 % 霆 菇 些 颡  基 曹   冀    拿    鬟 姑     答      毳      熏  善 譬 星   估    J靠 季   裂   言 襄 角  晟9c?政裁 耍  萋 ; 去 薰   荛   暖 f ! 垂  磊 拿    薹 存 曩 至 嚣 誊   集     罄 墓  蔡   蓑 苛答 蓓 袭   杰   屏 登    仲  ̄蓦  源    罐   q    ] 垂 冀  曼 擎 l  ÷ 轰   翁    甭 装   ;    ’ {   磊 占   曩   1 8   警望    蓑   辇 嘉   霜 筵 薇 嚣 景莲 芏   荐  羹 最  藿 譬 瑟:由   萎  毛擐         - 耍 富 篓 愚 i 蔫   鍪  跫   l   鋈 皂  嘉 鎏 惫伏 蓓崧    鬟 ;  笾、 磊 笃 墨    啾   卖 奖雷 蕞   篓 学 跫 写     芋 莉   蕃  蓄硼   f 景  攀 品 眉   ;  盖   粪麓 地众 l 群臣 驽 } 2 暑   3     关   46  1 ̄   1 { 蛰 转  笥 帚衾           农 霏冤  壶 竽显 嵩 至 。 收 舀 薯 相,    t 磊 T1 鑫 擎 l        问 4 % }   {霆 望 粤 琵  蕃 : ,   喜袋 冀      藩 罱   釜 裂靠嚣    襄    至 罂地 登 麓 占 舅 巷 藿 i 鸯 哩毽 塞 要霰  i芏 罕   嚣      问  望     擘     萼 蠢  塞鑫莆  装 譬 嘉 璧奄 是 l曼   ?蓄 ?      袭 栗毒 熏  奎 : 菩 喜  鋈嚣 蠢 芏 美舅 盛     煮篱 龚  喜 越   , 蠢 髭蓁  萎 箱   藉收   兰 贯   的要 毒 嚣 ,    裹 具   譬 位造 上 量 琶 全  竺 主  据 斋叁套 补研 有 晕 墨  是 成 访 大麦  冤 备 罄 星理 翼 大 实 义 民偿 究 重 现 意   茬 茬 茗   鬓   衙  菱W.,止 岫  。艾 矗舂 罴  矗    器 舷  葛 享        埔 蓑 至 苗 嘉 冀2   罄 喜 同 譬 銮 霎摹 的萎  嫠   至 莲话 时 用 还利 种 繁 , 款 息 、 利  瞿} 盒     墓 曩 毒  嘉 嘉 蒜十焉   荐价 采 的原 率 类 多 存 利 率 款 息 ; }   }   誓   擘 七 。    莽 有 贷 銮  姿 篡   量辇五 圭  慝   馨 孽委 鬟  §基 整 毒 , 率 ;蒜 晶 ;簟 玉   篱 易 誊 荣  ’     、 箍 揭 : 荔  鑫 i 簇雯   荽     攀为   蓥  、  以 磊   ?1 晋 平 伥荛 兀 聋   鬯 磬   彝臻 .甓 冀 篡 鸾 l  考 袁  誊1   蓥     i  。 }   l i 黯  径 和 老 保 。  蘑 : 养 的障 农   经 条 下 待 究 做 。 文 要 讨 地 占 的 种 地 失 呈    济 件 有 研 的 法 本 主 探 土 被 用 这 失 形民 篓 霭 侵 篷   妻 袭  霆 葆   琶 筷垂。田、堡 堕  费 璺 嫠 老   璧整 三 l 服 ;  保 和 本疗 险 养保 和 疗 险 我社 保 篁茎 喜      墼 譬 奎 兰     刃; } 险 基 医保 。老 险 医 保是 国会   ; 耋 塞兽   兽  蠢 艘  量 . 譬 耄1 茅  鬣   冀 磊  簇 联 檗 ’ 开葆       嚣  銮,   塑  嚣  2 i   l盛 障霞 砉 ;    :  莨 篓 笔 蔷萎   j是 鐾   数 髫 莹曩     人 聱  譬     磊 体 哥  墓 菇   见   茁 乏 四苎 藩 磊 藻 竿鬟 荔 蔷 不   休制平 鍪 曼三    墓 寨      被 曹挚 塑 戮   f; “ 装  土 进 城 非 部 时总 有 篓 曹霎 茎 纂堡 磊  农 全荦霪  替     阼  鍪  冀  耋 妻   搴  磊鐾 l  英 ; ;   族去 地 入 市 农 门 ,   会 震墅 毪篓 里  {冀 夏        墓   言: 星 磬 辔  霜 芬蓖 ;  缩籀 蒌 鑫 鼗 / 豢 嚣 孚 蕞       章相   芋  群     矗 李\ i     爵 当趸  券 茬 磊蘼     童 吴衾 嚣   莩 矣 磐 袁 塑焦 要   治 纂   !      族 置  磊鬣 ; 茹 黧     善寡 皇 矗毫 壅鏊  言   去   葵 装 ;   磊最   拿番 苦 , 奏偿 星 窆蓥  重  冀     挛 } 星 箍  案 莩   岿 磊 篙   菱赫   ’ 薯伯   以   巨 籍  照 耍 砉 吉馨 璺  辱 l  鏖 址 笑 翟 羹   羹窭 望曩 鲁 裹  喜 虿 冀琳  ;  学   秃 塞蒜   凿     晕 銮  瞿磊 譬 垂 番   舂 季 篓  制, 的   在暑 ” 费  学 璺 §    鳘 ; 蕃 誊 量   藉 曩 旱蓑    冀 餐  、 籍   譬 警        等嚣 茎 警 确 爨 簧 茯 {番 晶 最 南    篥   有苄 : 霉 袭 蔓   ; 了   袤 童 《 ,器 栗霰 莩  署 嘉瑟 地 接 墨 其蹩 型至干残地损失和其它间接的损失,   擘     ;  萎 袅学 翁 戬 H丹 ’   南 蠡 鏊 直  簋  蠢 。 綦 譬 署 蔫 蝥 嚣 垄 矗茧 鬣盖 弱 g 彤 苠姜 学   {【  苗 贝  蒿   孽 系 一 分 失 有 联 的 部损     募  耋 薹 尤其是土地  刖 坦 觋  嚣 刚于贝’  箕   曹 警 蠢塑 骘l 矗 萋 套 篙 蹇 毽 。   为 农 提法 援 。地 民社 的个 势 体当  皇       蔫   姿 翼  握 虿 畲     “ ; 地 民供 律 助失 农 是 会 一 弱 群 ,他   耋 I 挚 蔫     臻馋   誓 失 昼 謦答 茬堡   羹盖 誓        鐾 毒 彗 们籍   薯 霍 裂  笺  ;罘  鍪   鞲  震  的奖器覆  嚣 爵 另     j痞 爵 餐 :    莉萎 蔷叉 藉 茬著 莓 轰 ( 霎 喾 秉 莞   的持 -品   釜壅 和 曼 毫 塑孽 鐾  色" 罂 I4  ̄' 产  F / 蠢  彗  嚣 爨 签  主 器  i  啬 萧 翁 苹菇   蕞    磊 小 伺   厶 舞銮 普 曼    鬈 辇   { 香    舍 ( 茜  装 矣 孽 .  基3警   卢    签蓬篓  i Z 麓    i { 鬓  蒹 莨  菇  l 土 上 得 £   地 获  堡嫠 霆 奎香   警 蓄  蔫 垒蓑 羹  馨 嘉 馨重   冀 警 暴的   藩裔茬 霏f 蒺        篥群 菇  蓣 F   藉  i 该  琶 就 筑 奖 { ;p 葙 茎 莩 ;  至 卉  ̄I i 莸 , 古  森 蓄 整 謦   銮 謦妻 墼 藉 翟 差 宴   至     搦 素相 盖溜 堪 衰翼       季 智 民  凿 翼     警 毒 誓  业 套  鑫   装    蒿 是 秉  琶 质    菌 粪 笺 曾 耍    }   景 璺磐 望  2 , 曩   蚕 辱 窑 妻   妻 导 ,   去 曾会 5 少    嫠 曼 害 益 茬 善 曩  爵 冤 至茬 登  篙  菌 磊      萌 曷 备毳 藿 纂 : 寡 望 岔 导壅 i 辜 璧农    茎瓮   嚣 星辚 芝  鞍 簧 菖  篓鬈       曼  冀   露岔 毽 星增莲 :  芏  考  露 篙 羞     芙        冀   量   蒜 巍鬟春   蒋      莹鐾 量 塞 妻梨 研 部俊 曩 ; 螽 砻 嚣 l套   究韩      中 }   藤条 篓筹 嚣  器      鍪 薹毳   装  金 杰   髫 箕,i k fb l ; :_,土地增值部分的收 益分配,   %- 0 在乡以下, 农民的补偿款 霎   有 2   3%留 0 其中,  誊耸’ 禾’    伺’
范文四:新农村建设必须解决失地农民问题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快征地制度改革步伐,按照缩小征地范围?完善补偿办法?拓展安置途径?规范征地程序的要求,进一步探索改革经验”?同时强调,“要完善对被征地农民的合理补偿机制,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拓宽就业安置渠道,健全对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显然,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决策更加注意保护农民利益,增加农民收入,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是惠及广大农民群众的民心工程?      然而,近些年连续不断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却是新农村建设面临的不和谐的音符,也是当前影响农村社会稳定和发展的首要问题?日,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陈锡文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解读中央一号文件”时直言,目前城市建设和工业建设,每年征用土地将近20万公顷,征用农民土地引发的一些矛盾,确实是当前某些地方不稳定的因素,并表示,要解决征用农民土地引发的矛盾,最终要逐步推行征地制度本身的改革?   失地原本是农业人口向非农转移和城镇化过程中一种必然而正常的现象,却何以成为引起社会普遍关注的社会问题?原因在于征地过程中没有解决好农民失地后的生存发展问题,对失地农民补偿标准低,土地增值分配方式不合理?城市化过程以廉价农地的充分供给为前提条件,而为此做出巨大贡献的失地农民却被排斥在城市化的收益之外?也就是说,目前失地农民问题主要表现为土地使用形式转变过程中产生的巨大土地收益与被征地农民利益之间的矛盾?农民不能分享土地交易中得到的可观收益,加上偏低的征地补偿费一再被拖欠?挪用?克扣,更激化了农民的不满情绪?   根据现行《土地管理法》,对征用土地的补偿和对农民的安置总计为该耕地征用前三年平均产值的10倍~16倍,最多不超过30倍?按照这个标准,对农民的补偿虽然具有地区差异,但以现金形式补偿的通常都在每亩1.5万~3.5万元之间?而现实中,一般被征地农民每亩补偿只有7000元左右,并从此割断了与土地的联系?专家研究表明,在征地过程中,如果成本为100,农民得到的补偿只占其中的5%~10%,农村集体及农民所得到的农地征用价格大概为出让价格的1/10,而农地出让价格又大约是农地市场价格的1/5,也就是说补偿价格?出让价格和市场价格的比例为1:10:50?在土地征用中农民利益究竟流失了多少?有专家推算,从1952年以来,失地农民相当于无偿放弃了价值26万亿的土地财产权?这些收益被转到了社会其他阶层和各级政府手里?如果其中20万亿的财产权收入用来给农民购买房屋,按20万元一套的价格,可购买1亿套房屋,正好是目前农民进城务工的总数?如果用来做进城务工农民的社会保险基金,也极为可观?但现在是,农民不但没有得到这些,反而连最基本的生存资料都丧失了?所以,不解决这些问题,新农村建设就无从谈起?      失地农民问题在于农地发展权的缺失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后,其价值增加几倍?甚至几十倍,失地农民被排斥在这一巨大的增值收益之外,是引起失地农民争议的主要原因?那么,在征地过程中这一巨大的增值收益的来源是什么呢?征地中的增值收益来源于同一宗土地被征用前后,作为农用地的直接使用价值与作为建设用地的直接使用价值之间的差额?而参与这个差额利益的分割,不但要凭借土地的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更重要的是凭借土地发展权?土地发展权是土地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基于土地的所有权,从使用权和收益权中分离出来的一种物权,是指组织或个人变更土地用途而获得额外收益的权利?农地发展权是土地发展权的下位概念,是农村集体和农民参与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的权利?众所周知,土地具有三方面的属性:即资源的稀缺性?用途的多样性和收益的差异性?土地的这些属性必然导致其不同用途之间的竞争?当农地从低收益用途转向高收益用途时,农地的发展权的参与动机就产生了?在农地向建设用地的转化过程中,土地利用方式发生改变,土地增值明显,各方当事人的利益争夺最为激烈,这正是征地过程引发社会矛盾的根源所在?   从我国目前的征地制度看,失地农民的农地发展权是缺失的?《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即用于城市化建设的农地转用,必须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如果必须占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则必须先征为国有?所以,当前农地转用的实际操作流程中存在着两级市场,即所有权让渡市场和使用权让渡市场?   在流程的第一环节即一级市场中,所有权让渡的过程是通过土地征收或者征用来完成的,国家向农村集体支付征地补偿?补偿的标准,是以征收土地的原用途为参照进行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其中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安置补助费按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国家法定的补偿依据是一定条件下的农民基本生活标准,原则是原生活标准不降低,而对于发展问题则只字未提,农地发展权缺位是显而易见的?   在流程的第二环节即二级市场中,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是通过招拍挂等方式进行的,使用权的价格由市场决定?农地的发展权本应在这里得到体现,而现行制度却使这个过程与失地农民无关,农民作为土地的所有者和被征用者,对这一环节巨大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更是无缘参与?没有发展权,无法参与土地改变用途后的增值收益分配,新农村建设岂不是空中楼阁?      农地发展权的合理归属:从“涨价归公”到“涨价分享”      对农地发展权的归属也即征用土地的增值分配问题,目前学术界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主张“涨价归公”,主张农用地征用后所带来的巨大增值收益应归国家所有?二是“涨价归私”,认为被征地农民要率先分享城市化的好处?   我们认为这两种对立的观点都有其片面性?首先农民耕种土地,更多地体现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提供公共产品生产,是难以完全用价格来衡量的,因此按平均产值计算补偿是不科学的,它忽视了农业的特点和农民劳动的性质?其次,对农民来说,土地既是生产资料,也是生活资料,农民失去了土地就等于失去了生活来源,因此,对失地农民的补偿应当着眼于可持续的生计要求?按照马克思的地租分配理论,级差地租Ⅰ应该归土地所有者所有,级差地租Ⅱ应当由土地所有者和征地者共同所有?而我国目前土地征用后产生的增值,是由于土地的位置差异?国家规划和开发投资等多方面造成的,因此,在对增值部分的分配上应考虑多方面利益?“涨价归公”的弊端在于农地保护与农民利益难以保证,势必引发“圈地热”和失地农民的维权争议?“涨价归私”也有其局限性?因为土地的增值收益是因人口增加?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等社会经济因素所致,是社会全体的贡献,而不是土地所有者的单独的贡献?所以,土地发展权的收益来自于全体社会成员为社会进步所做的贡献,理应由全体社会成员共享,也即“涨价分享”?以农地发展权视角重新审视农地转用过程,新的农地转用流程应是(如图):   通过设立土地发展权,新增建设用地的发展权由国家和失地农民分享,国家利用土地发展权获得的价值支持城乡建设用地调整和支援农业,不论征地还是农村自行改变农地用途,都必须向国家缴纳发展权的价值?通过赋予农民分享土地的发展权,使失地农民的发展得到有效保障,也可以有效遏制征地权的滥用?可见,农民拥有农地的发展权兼顾了公平与效率,符合制度创新的一般要求?在我国农村改革的实践中,已经涌现出一批小规模分红的案例?最为典型的就是土地入股分红的方式?土地入股分红最早出现于广东南海?中山等地,其后江苏?浙江?上海?成都等地都有尝试?其具体做法是对土地征用不作一次性补偿,而将补偿费与安置费或者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投入土地开发项目的运营,农民每年领取分红?尽管这种土地入股的作价标准依然是土地征用补偿费或者农地使用权,并没有包含农民对农地发展权的分享,但却使农民走出“一次买断,吃子孙饭”的阴影,从更长远的角度保障了农民的生产生活?
范文五:【摘 要】本文从失地农民的福利入手,分析了征地补偿的现实边界和理论边界。结果表明,政府垄断土地非农化市场严重低估了征地补偿标准,合理的征地补偿应该明晰失地农民的产权和引入市场竞争机制。  【关键词】城市化;失地农民;征地补偿;产权  十届人大二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指出:在农村土地征用中,要严格控制征地规模,依法按规划和程序征地,及时给予农民合理补偿,切实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在地方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的情况下,征地补偿的标准必然被低估。世界银行的研究表明,当人均GDP小于500美元时,农民以分散的自给自足方式经营土地;当人均GDP大于1000美元时,农村土地的市场价值才开始体现出来,表现为土地拥有者转移土地的强烈意愿。2003年中国,人均GDP首次突破1000美元。土地流转属于自发的市场行为,而征地补偿则完全是政府行为,缺乏公平并严重损害了失地农民的利益。2004年3月召开的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明确提出,土地政策如同货币、财政政策,将成为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为了控制征地规模,必须防止政府从征地中攫取失地农民的利益。因此,科学确定征地补偿标准,体现土地的市场价值,将有助于十分有限的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本文将从经济学的角度出发,分析征地补偿的理论边界和现实边界,为合理确定征地补偿标准提供依据。我们将从理论边界和现实边界两个角度讨论这一问题,理论边界可视为一种规范分析,而现实边界则是一种实证分析,二者之间的差异为我们揭示了政策的方向。  一、现实分析  (1)地方政府作为垄断者的存在。如果把征地行为看作是失地农民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利益博弈,那么存在市场条件下均衡的征地补偿。原则上,征地补偿应该介于最低标准和最高标准之间,具体的征地补偿取决于失地农民和地方政府讨价还价的能力。事实上,地方政府由于存在强制性征地的垄断权力和扮演非农建设用地唯一供给者的角色,征地补偿被低估将是博弈的均衡结果。(2)土地征用补偿的产权分析。由于在交易过程中农民面对的地方政府是一个买方垄断者,这使得交易双方在交易中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农民在交易中处于劣势,因而地方政府能够凭借其垄断地位在交易中谋取更多的利益。垄断价格模型说明了农民在交易中受损失的可能性,因而在很大程度上对于解释目前出现的一些问题有所助益。但是,通过垄断价格模型我们也可以看到,即使是在最极端的一度价格歧视的情况下,农民至少也可以获得其保留价格,即农业生产经营的收益。但是,现实中存在许多农民所得到的补偿低于农业生产经营的收益的案例,出现这一现象的原因是,农民的产权受到了侵犯,进而导致了农民在交易中处于不平等的地位,无法保证其市场主体的权利,才使得补偿价格低于农业生产经营的收益。如果农民的产权被侵犯而无法得到保护,农民的产权就不再完整了。美国经济学家巴泽尔(1997)讨论了这种不完整的产权,认为在这种情况下,部分产权就进入了公共领域。巴泽尔认为,产权的属性不是单维的,而是多维的,产权的概念与交易成本密切相关。交易成本是与转让、获取和保护产权有关的成本。为了使资产的产权完整界定,资产所有者必须对资产的各种特性有充分认识。如果这一成本达到很高的程度,那么人们就会发现保护这些权利是不值得的,这样这些权利就是不完全的,就进入了公共领域。在上面的分析中,我们看到农民不愿或没有能力来保护自己的权利,因为相关的交易成本过高,使得明确自己权益的做法是不值得的。在这种情况下,农民的相关权力就会进入公共领域,并为地方政府所获取。在这种情况下,农民获得的补偿价格就会低于农民的底线,农民为了保护自己的权利,就有可能采取一些极端行为,从而造成了目前土地征用中的种种纠纷的存在。  二、理论分析  在完成了土地征用补偿的现实边界的分析以后,我们只是完成对这一问题分析的一个部分。下面我们综合运用西方经济学地租地价理论和杜能的农业区位理论,对征地补偿边界进行分析。在城市内部,产业的空间分布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土地的价格。在城市中心区,金融、保险、咨询、信息等高附加值服务业集聚,原因在于高级服务业能够承受较高的土地租金。在城市外围地区,制造业等低附加值产业集聚,土地租金相对于中心区而言处在较低的水平。不同产业的竞租函数决定了其空间分布,同时也决定了不同区位土地出让金的上限。在完全竞争的条件下,竞租函数是一条连续的曲线,表明在不同产业的分界线上,产业间的竞租是相同的。在城市外围地区,可以假定从事农业生产。如果非农产业的竞租水平低于农业的土地租金,那么该产业将无法在城市存在。在确定了城市的外围边界后,可以根据城市边界的变动情况,对土地的非农化需求进行比较静态分析。从上述关系式可以看出,城市的外围边界与劳动力供给、农业生产的地租、非农产业工资水平等因素有关。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后,劳动—土地比率将上升,单位面积土地的收益率相应增加。表现为非农产业更高的土地竞租水平,从而引起产业边界的拓展和城市边界的扩张。农业生产的地租增加,将使那些接近城市外围的非农产业因为无利可图而退出生产,城市边界因而出现缩小的趋势。工资水平的上升同样会降低产业的土地竞租水平,使得城市压缩其外围边界。由此可见,城市化快速发展推动了劳动力加速向城市转移,保证了城市工资水平不至于刚性增长超过非农产业赢利水平的扩张,最终将导致城市边界的扩展。  三、建议  根据分析,我们得到了导致农民补偿价格偏低的几个原因:(1)地方政府的垄断地位。这导致了农民在交易中的不平等地位。(2)农民土地产权不明晰。为了解决土地征用补偿中存在的农民利益受损的问题,我们建议采取以下对策。首先,要明晰土地产权。从法律的角度,失地农民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土地被征用后,土地的所有权就由农村集体所有转变为国家所有。农民作为土地使用权的拥有者,享有对土地的收益权和处分权;失地农民丧失了对土地的剩余索取权,以及流转土地获得收益的权利。事实上,土地对于农民来说,属于财产权的范畴。宪法修正案第二十二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征地补偿标准过低,相当于政府侵犯了农民的财产权。2004年国土资源部发布的第22号令规定,从今年5月1日起,以后征用农民的土地都要实行听证制度,而征地补偿标准、安置方案这些与农民切身利益有关的内容,都必须接受社会监督,新的政策将把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提高1~2倍。其次,要在土地征用补偿的过程中引入市场机制。我们看到,由于地方政府在土地征用中的垄断地位,即使农民的产权得到了有效保护,农民在交易中仍然有可能利益受损,更不用说地方政府利用自己的垄断地位侵害农民的利益了。我们主张在土地征用补偿中引入市场机制,由用地方和农民进行直接洽谈,地方政府做好规划工作,并在交易中起到协调者和裁判者的地位,而不是利益代表。这要求地方政府转变自己的职能,尤其是改变那种过去以GDP为衡量政绩指标的传统思维方式,真正为地方人民谋取福利。最后,需要制定一部相应的关于土地征用补偿的法律。上述的一些建议,要想使之真正付诸实施,就需要相应的法律,使得农民的权利真正得到制度化的保障。相应的法律也是对地方政府行为的一个约束,根据法律要求,地方政府就会更加明确自己的职权范围,并进而减少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  参 考 文 献  [1]郝寿义,陈波翀.经济全球化下中国城市化快速发展的特征及路径选择[C] .北京大学首都发展研究院.城市与区域发展国际研讨会论文集.2003  [2]http://.cn  [3]黄小虎.征地制度改革的经济学思考[J] .2002(8):22~24  [4]刘燕萍.征地制度创新与合理补偿标准的确定[J] .中国土地.2002(2):25~26  项目基金:本论文系保定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保定城中村拆迁建设中土地征用补偿研究》(编号:)的研究成果。
范文六:论失地农民补偿机制的完善摘 要:通过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的合法合理运用,改变补偿标准,扩大补偿范围,丰富补偿方式,完善补偿机制。在推进新型城镇化进程发展的同时,树立好”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政府形象。关键词:补偿机制;土地财政;土地改革本文从缩小”牺牲”民利范围的角度上分析,针对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中所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建议,使得耕者失其田后仍能保障民之生计,从而达到土地改革的双赢局面。1 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出现的主要问题1)补偿标准低我国《土地征收管理法》47条规定:”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这看似已经尽可能的给予失地农民最大的补偿了,但在实际操作中并不然,从长远观之,远远不足以解决今后的生产和生活问题。我国目前农用地产值普遍较低,单纯的按照土地产值计算补偿费用显然是不合理的。2)补偿范围小与国外补偿制度相比,我国征地补偿范围过于局限狭窄。以德国和英国征地补偿范围为例,德国除了对土地或其他标的物的权利损失进行补偿外,还包括营业损失补偿和征用标的物上的一切附带损失补偿。而英国不仅对土地(包括建筑物)的补偿,还包括残余地的分割或损害和租赁权损失补偿,以及迁移费?经营损失等干扰的补偿和律师代理、权利维护等必要费用支出的补偿。而我国《土地管理法》47条规定的补偿范围只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这三类直接损失的补偿。3)补偿方式少我国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方式一般有金钱补偿和劳动力安置两种方式,只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这一部门规章中规定了留地补偿和土地使用权入股补偿的方式,以及极少数的省份制定的办法中将社会保障纳入到补偿机制当中,如:《海南省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第9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和论失地农民补偿机制的完善摘 要:通过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的合法合理运用,改变补偿标准,扩大补偿范围,丰富补偿方式,完善补偿机制。在推进新型城镇化进程发展的同时,树立好”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政府形象。关键词:补偿机制;土地财政;土地改革本文从缩小”牺牲”民利范围的角度上分析,针对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中所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建议,使得耕者失其田后仍能保障民之生计,从而达到土地改革的双赢局面。1 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出现的主要问题1)补偿标准低我国《土地征收管理法》47条规定:”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这看似已经尽可能的给予失地农民最大的补偿了,但在实际操作中并不然,从长远观之,远远不足以解决今后的生产和生活问题。我国目前农用地产值普遍较低,单纯的按照土地产值计算补偿费用显然是不合理的。2)补偿范围小与国外补偿制度相比,我国征地补偿范围过于局限狭窄。以德国和英国征地补偿范围为例,德国除了对土地或其他标的物的权利损失进行补偿外,还包括营业损失补偿和征用标的物上的一切附带损失补偿。而英国不仅对土地(包括建筑物)的补偿,还包括残余地的分割或损害和租赁权损失补偿,以及迁移费?经营损失等干扰的补偿和律师代理、权利维护等必要费用支出的补偿。而我国《土地管理法》47条规定的补偿范围只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这三类直接损失的补偿。3)补偿方式少我国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方式一般有金钱补偿和劳动力安置两种方式,只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这一部门规章中规定了留地补偿和土地使用权入股补偿的方式,以及极少数的省份制定的办法中将社会保障纳入到补偿机制当中,如:《海南省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第9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和
范文七:浅析我国失地农民的补偿与保障摘 要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民失去了他们赖以生存的土地,他们的生存、发展和就业的权利受到了严重的威胁,而目前的安置模式普遍存在补偿数额低,风险不确定等因素不能很好的解决失地农民面临的问题,只有通过"土地换保障"的思路才能妥善的安置失地农民,让他们分享工业化、城镇化带来的一系列成果。关键词 土地换保障 补偿机制 社会保障 安置模式1 失地农民的现状随着我国城市化、工业化的进一步发展,城市空间迅速扩大,为保证城市经济发展对土地的需求,大量的土地被征用。目前,我国已有被征地农民4 000多万(章安友,2004)。按照《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从2001年到2010年,全国还需要安排非农建设占用耕地1 850万亩,其中90%以上为集体土地需要征用。按照目前全国人均耕地水平和现阶段每征用1亩耕地大约造成1.4个农民失去土地进行测算,非农建设占用耕地1 850万亩,将有近2 600多万被征地农民需要陆续安置,年均需要安置失地农民260万人左右。农民失去土地后就失去他们赖以生存的基础,随之也流失了与土地相关联的一系列权利。因为土地被征用之前,农民主要靠土地来养活自己,土地是他们的立命之本,失去土地就相当于失去了生活的基本来源;而且农民一直是以土地为劳动对象,失去土地也就失去了工作;再者,土地本身就是一笔财富,如果农民利用的好是可以为他们带来增值的,这就意味着农民失去土地后也就失去了一项经济价值极高的财产权利;最后,农民失去土地后,就失去了参与村民自治的积极性,这会间接导致村级干部的寻租行为。可见,土地的丧失会对农民带来不利的影响,如果不及时有效地安置好这些失地农民将会阻碍国家工业化的进一步发展,甚至会引起社会的动荡不安。2 当前失地农民安置模式分析及其存在的问题2.1 以货币安置为主,补偿数额不足以妥善安置失地农民在实践中,我国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后,对农民的安置方式目前主要有货币安置、招工安置、农业安置、留地安置、社会保障安置等基本形式,但大多是采取以货币安置为主。征地补偿费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管理法》规定,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用为该土地征用前3年平均产值的6~10倍,安置费为4~6倍。如果按最高补偿30倍来算,一亩地平均产值1 000块,补偿费也才只有3万元,远远解决不了农民的"可持续生计"问题。据了解,浙江省由于经济相对发达,其对失地农民的补偿标准与全国平均水平相比略有提高。据统计,1998年以来,浙江省各类征地给村里的补偿费平均每亩12 164元,安置补助费每人2 377元,经过村集体留存,实际到农民手上的土地补偿费平均每亩7 958元,安置补助费平均每人2 078元,青苗补偿费平均每亩498元,农户家庭得到的所有土地征用费总额(包括附着及其实施补偿费)人均8 828元。一大部分农户对此不满,因为这些补偿费只能暂时解决农民近期的温饱问题,如果今后就业困难,农民的基本生活靠什么来维持,更不用谈农民的养老和医疗问题了。在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民的安置补偿费更是少之又少,连最起码的基本生活都解决不了,更解决不了农民的培训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2.2 以留地安置、招工安置为辅,农民权益得不到根本的保障留地安置是指在被征用的土地中按一定的比例(10%左右)返还给被征地村合作经济组织,并免缴有关规费,用于发展第二、第三产业,获得稳定的经济收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用这部分土地建造标准厂房出租,获得高额的租金收入;还可以用留置的土地为村民建造安置房使村民能够安居乐业。从形式上来看,失地农民可以得到保障,可是受资金、技术的限制,一旦村集体经营的产业得不到很好的发展,农民的基本生活就没有了保障。在招工安置中,用人单位可以暂时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但由于农民自身文化层次低,缺乏专业技能,在激烈的市场经济竞争中处于劣势,一旦用人单位裁员时,这些失地农民又将重新面临失业的问题,可见招工安置并不能从根本上保障失地农民的权益。2.3 社会保障安置模式的覆盖面窄,体系不完善,失地农民后顾之忧大失地农民中有一部分已经完成了非农户身份转换,他们理应享受和城镇居民一样社会保障待遇,可是据统计,失地农民加入城镇社会保障系统的人数只占总人数的5%左右。这部分人群主要集中在经济发达地区,他们的社会保险费是主要从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中筹集的,保险费直接列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设立的"安置费"专户,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与被征地对象签订安置协议,对符合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统筹费的被征地人员,为其设立社会保险个人账户,达到退休年龄的,按月发放养老金。2003年浙江省嘉兴已有14.2万名被征地农民参加了养老保险,并实行了"三统一"、"一分别"的安置模式。"三统一"即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由政府统一实行征地、统一补偿政策、统一办理被征地农民户口"农转非"和养老保险,"一分别"就是对不同年龄段的安置对象分别进行补偿安置,浙江嘉兴的这种社会保险安置模式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在我国大部分地区,大多数失地农民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并没有用来缴纳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而这正是失地农民最关心的问题,失地农民成了"无班可上,无田可种,无保可拿"的三无人员,对当地经济的发展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可见,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完善,没有解决农民的后顾之忧。3 "土地换保障"是唯一可靠和可持续性的安置模式安置失地农民的过程实质上就是一个土地换保障的过程,因为在征地前,农民的生活、就业、创业和社会保障都是以土地为依托的。农民失掉土地从某种意义上讲是为了城市的进一步发展,因此随着城市化规模的扩大,失地农民应该随之分享城市化所带来的一系列成果,在市场经济下就表现为,农民可以用土地换回他们生存、就业、发展和获得社会保障的实际社会安置成本。只有失地农民用土地换回了生存权,就业权、发展权和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才能真正的实现城乡一体化的发展,才能逐步实现共同富裕。"土地换保障"可以看作短期保障和长期保障的结合,以上提到的货币安置、招工安置、留地安置属于短期保障,社会保障安置属于长期保障,将短期保障和长期保障结合在一起就可以实现可持续性保障,那么如何实现这种可持续性呢?3.1 从短期来看--使失地农民获得的补偿足以弥补失去土地带来的损失在市场经济时代,土地应该按照市场价格进行交易才能真正体现土地的价值,农民失去土地后暂时最希望得到就是与土地进行转让后所带来的收益相一致,也就是失地农民要在最大程度上分享土地出让带来的利润分配。因此"土地换保障"首先应该体现在土地换取的利益补偿上,而且这种补偿应该根据国家征用土地后用途的不同而有所区分,因为土地价格是由土地收益直接决定的,土地收益又往往取决于土地的用途。由于工业具有相对较高的劳动生产率,工业所能创造的价值远远高于农业。因此,当土地从农业用途更改为非农业用途,从农村土地转为城市用地时,同劳动相结合的土地所能吸收的价值带来的利益会迅速增加,从而发生明显的土地增值。而当土地还是用于农业发展时,土地增值相对工业就会逊色很多。目前,国家给予失地农民的补偿金仅仅只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补偿标准并没有参照土地用途进行区分,随着农民意识的增强,这种补偿标准不能合理的安置失地农民,因此制定合理的补偿机制迫在眉睫。在部分西方发达国家和地区,征用农民土地一般按市场价格对失地农民进行补偿,土地征用费和土地赔偿款构成失地农民的全部补偿费用。其中土地征用费大体等于土地价值,土地赔偿款是对失地农民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经济及其它损失的弥补。目前部分学者提出的"综合因素法"就是参照了发达国家的补偿机制,"综合因素法"考虑了土地的质量、地理位置、区位条件、供求条件等,更好的体现了土地所有者的土地财产关系,使征地补偿费不仅包括土地当前用途的价格,而且注重土地的未来价值,能够更好的安置失地农民。3.2 从长期来看--为失地农民构建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农民暂时的需求是获得合理的补偿,那么从长远来看呢?失地农民和其它的农民一样渴望得到诸如养老、医疗、就业等各方面的保障。因此"土地换保障"的第二步就是要为失地农民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3.2.1 加快建立和完善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体系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失地农民中有一部分年轻的劳动力流向了城市,这就使得农村人口老龄化的速度加快,安徽省的抽样调查表明,目前被征地农民50岁以上的比例大约占30%。这部分人群的再就业能力低,如果不能很好的解决这部分人群的养老问题,对这部分人群家庭中的年轻成员来说也是一种很大的压力。由此可见,建立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体系已成为重中之重。但由于农村和农民的现金收入水平普遍很低,尚不具备建立以个人缴费为主的社会保障体系的条件,全部费用由国家承担也不现实,即使是部分费用,也超出了政府财政的承受能力。因此要使失地农民享有完善的养老保障体系,可以参照城镇养老保险体制,采取统账结合的方法。社会统筹账户可以从农民的土地补偿费以及土地增值受益部分划拨,个人账户可由参保人自行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交纳标准和养老金的发放应随经济发展水平做适当的调整。由于被征地农民的年龄结构复杂,必须根据各自的特点,分门别类地将其纳入养老保险计划。3.2.2 加快完善失地农民医疗保险体系的建立我国农村生产力水平普遍低下,经济水平普遍较差,失地农民更是如此,他们小病拖着,大病看不起,长此以往致使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不断攀升,因此给予失地农民尤其是中老年人群实施医疗保险及其必要。由于失地农民大多居住在城市郊区、城乡结合部,他们的生产生活方式已经开始城镇化,而且收入稳定,这部分人群应统一纳入到城镇医疗保险体系。其它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失地农民,由于支付能力有限,如陕西、云南农民人均纯收入不足2 000元,将其纳入城镇医疗保险体系无疑是增加他们的负担,对他们应该实施新型合作医疗体系。2003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卫生部、财政部和农业部三部委《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要求从2003年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至少要选择2到3个县(市)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开。可见国家对农村合作医疗的高度重视。由于失地农民缴纳合作医疗的资金数额较少,可从土地补偿费中扣除。 3.2.3 积极促进失地农民再就业我国人口众多,劳动力的就业和创业问题,始终是我国城镇化进程中首要的根本问题,是关系到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全局的重大问题。按照目前的城镇化进程,每年有约260万左右的失地农民需要安排就业。对失地农民的安置,要以提供长期可靠的基本生活保障为目的,以提供就业和创业机会为重点,鼓励和支持各地积极探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就业和创业途径,就业经费可以从安置补偿费中列支。参考文献1 卢海元.妥善安置失地农民的基本设想[J].中国农村经济,2003(6)2 万朝林.失地农民权益流失与保障[J].经济体制改革,2003(6)3 裴智.对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的思考[J].重庆工商大学学报,2004(4)
4 李文.实用不动产管理要则[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5 边泰明.限制发展土地之补偿与财产权配置[J].(台湾)土地经济年刊,19976 杨继瑞.中国城市地价论[M].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1998
范文八:政经视点失 地农 民 的 补 偿 问题 浅析梁 国 营( 北大学, 北 河 河 保定 010) 7 0 2【 摘要】 本文从失地农 民的福利入手 , 分析 了征地补偿 的现 实边界和理论 边界 。结果表 明, 政府 垄断土地 非农化 市场严 重低估 了征地补偿标准 , 合理 的征地补偿应该 明晰失地农 民的产权和 引入 市场竞争机制 。【 关键词】 城市化 ; 失地农 民; 征地 补偿 ; 产权十 届 人 大 二 次 会 议 的 政 府 工 作 报 告指 出 : 农 村 土 地 征 用  在 中 , 严 格 控 制 征 地 规 模 , 法 按 规 划 和 程 序 征 地 , 时 给 予 农  要 依 及一、现 实 分 析() 1地方政府作 为垄 断者的存在 。如果把 征地行为看作 是民合 理 补 偿 , 实 保 护 农 民合 法 权 益 。 在 地 方 政 府 垄 断 土 地 一  失地 农民与地方政府之 间的利益 博弈 , 么存在市场条件下 均  切 那 级 市 场 的情 况 下 , 地 补 偿 的标 准 必 然 被 低 估 。世 界 银 行 的 研  衡 的征 地 补 偿 。原 则 上 , 地 补 偿 应 该介 于最 低 标 准 和 最 高 标   征 征究表 明, 当人均 G DP小于 5 0美元时 , 民 以分 散的 自给 自足  准之 间, 0 农 具体 的征地 补偿取 决于失地农民和地 方政府讨价还价  方式 经营土地 ; 当人 均 GD P大于 10 0 0美 元时 , 村土地 的市  的能力。事实上 , 农 地方 政府 由于存在强制 性征地的垄断权力和场 价 值 才 开始 体现 出 来 , 现 为 土 地 拥 有 者 转 移 土 地 的 强 烈 意  扮演 非农建设用地唯一供给者 的角色 , 表 征地 补偿被 低估将是 博  愿 。0 3年 中 国 , 均 GD 20 人 P首 次突 破 10 元 。 地 流 转 属 于  弈 的均衡结果 。 2 土地 征用补偿的产权分析 。由于在交 易过程  0 0美 土 ()自发 的市场行 为, 征地补偿 则完全 是政府 行为 , 而 缺乏公 平并  中农 民面 对 的地 方 政 府 是 一 个 买 方 垄 断 者 , 使 得 交 易 双 方 在  这 严重损害 了失地农民的利益 。 0 4年 3月召开 的中央人 口资源  交 易 中 处 于 不 平 等 的地 位 , 民在 交 易 中 处 于 劣 势 , 而 地 方  20 农 因环 境 工 作 座 谈 会 明 确提 出 , 地 政 策 如 同货 币 、 政 政 策 , 成  政 府 能 够 凭 借 其 垄 断 地 位 在 交 易 中谋 取 更 多 的 利 益 。垄 断 价格  土 财 将为 国家宏 观调控 的重要手段 。为 了控制征 地规 模, 必须 防止政  模型说 明了农民在交易 中受损失的可能性 , 因而在很 大程度上  府从征地 中攫取 失地农 民的利益 。因此 , 科学确定征地 补偿标  对于解释 目前出现的一些 问题有所助益。但是, 过垄 断价格  通准 , 现 土 地 的 市 场 价 值 , 有 助 于 十 分 有 限 的 土 地 资源 的 合  模型我们 也可以看到 , 体 将 即使 是在最极端 的一度价格 歧视的情况  理 利 用 。 本文 将 从 经 济 学 的 角 度 出发 , 析 征 地 补 偿 的理 论 边  下 , 民至 少 也 可 以获 得 其 保 留价 格 . 农 业 生 产 经 营 的收 益 。 分 农 即界和现实边界 , 为合理确定征地 补偿标 准提供依据 。我们 将从  但是 , 现实 中存在许 多农 民所得到 的补偿低于农业 生产 经营 的  理论边界和现 实边 界两 个角度讨论这一 问题, 理论边 界可 视为  收益 的案 例, 出现这一现象 的原 因是 , 民的产权受到 了侵犯 , 农一种规 范分析 , 而现 实边界则 是一种 实证分析 , 二者 之 间的差  进而导致 了农 民在交 易中处于不平等的地位 , 无法保证其 市场主 体 的权 利 , 使 得 补 偿 价 格 低 于 农 业 生 产 经 营 的收 益 。 如 果  才异 为 我们 揭 示 了政 策 的方 向 。水等 。 二是 完 善 转 移 支 付 制 度 , 取 不 同的 转 移 支 付 方式 。 采 三是   度 ; 励社 会 成 员 以及 社 会 慈 善 机 构 对 西 藏 偏 远 农 牧 区贫 团 户  鼓 通过 税 收 优 惠 , 励 农 牧 区 原 始 产 品加 工厂 的 建 立 。 四是 通 过   的 捐 赠 ; 当 降 低 可 以 领 取 养 老 保 险 金 的年 龄 , 同 等 缴 费 标  鼓 适 在 财 政 投 融 资 方 式 , 当 地 农 牧 区 成 立 农 业 专 业 合 作 户 提 供 资金  准 的条 件 下 , 高 养 老保 险金 的发 放 标 准 等 。 为 提担保 。() 2 进一步发挥三大产业在扶贫当 中的作用 , 有效提 高农牧 民 收入 。 在 今 后 西 藏 农 牧 区 的扶 贫 工 作 当 中 , 要 发 挥 产 业  更 拉 动 经 济 的 作 用 , 加 注 重 特 色 产 业 体 系 的 完 善 , 极 引 导 农  更 积 参  考  文  献  J ]   牧 民从第 一产业 向二三产业拓展 ,多渠道 地增 加农牧 民收入 ; [】 爱 东 . 促 进 西 藏 特 色 民 族 手 工 业 的 财 税 对 策 [ . 经 济 视 角 .   1陈重视农 牧业科 技创新 , 培育 农牧 民专业合 作经济组织 , l 弓 导农  教育投入力度 。当前 西藏农牧 区仍然面 临着人 员素质低下 的问   题, 因而 , 需要加大 对农牧区教育 的投入力 度, 高农牧 民从业  提 的能力。如针对成年农牧 民创 办技术培训学校 , 以选择 以乡  可 为单位 , 政府 组织报名 , 到县 级单 位培训; 提高对农牧区教师 的补 贴 和 待 遇 , 励 志 愿 者 到 农 牧 区 或 者 偏远 县 区任 教 , 采 取  鼓 并 周 期 流 动 性 调 动 的 方 式 等 。 () 立 和 完 善 适 合 农 牧 区 的 社 会  4建2 2() 01 42毛 M] 牧业科技化、 特色化 、 规模化发展。() 3 突出重点, 加大对农牧区  [】 阳海 .西藏农村 的贫困状况与反贫困政策研究 { .国家 民委报告 .2 1 6  0 2()[】 慧 丽 .我 国 少 数 民族 地 区 的 扶 贫 开 发 政 策 研 究 【] 企 业 导 报 . 3刘 J.2 0 3 l2 0 9( ): 3[】 4 陈全功 等 .少数 民族地 区农 户持 续性贫. 究 [] 困探 J.中 国农村 观察 .2 0 () 0 9 5【] 5孟德利 , 白玛 朗杰 .西藏蓝 皮书, 中国西藏发展报 告 (0 1[ .拉  2 1 )M]萨: 西藏 藏 文 古 籍 出版 社 ,0 2 2  2 1 () [] 红琼 . 民族 地 区财 政 研 究 { .经 济 科 学 出版 社 ,0 9() 6朱 M】 2 0 9保 障体 系。建立一个 适合 农牧 区的社会 保障体系 是西藏农牧区扶 贫 工 作 的 重 要 内容 。 以在 医疗 方 面 实 施 农 牧 民免 费 医 疗 制  可仑 ’, { 9 l ,. 笙 1 蛔 I星 曙 I f 1 象 0j1  Q阅读详情:政经枧点农 民的产 权被侵犯而 无法得到保护 ,农 民的产权就不 再完整  因 :1 地 方政 府 的垄 断 地 位 。 导 致 了农 民在 交 易 中 的不 平 等  () 这了 。 美 国 经 济 学 家 巴泽 尔 (9 7 讨 论 了 这 种 不 完 整 的产 权 , 19 ) 认  地 位 。() 民土 地产 权 不 明晰 为 了解 决 土 地 征用 补 偿 中存 在  2农 为 在 这 种情 况下 , 分 产权 就进 入 了公 共 领域 。巴泽 尔 认 为 , 部 产  的农 民 利 益 受损 的 问题 , 我们 建 议 采 取 以下 对 策 。首 先 , 明晰  要权 的属 性不是单 维的 , 而是多维 的, 产权 的概念与交 易成本密  土地产权。从法律 的角度, 失地农 民依法 享有承包地使用、 收益  切相关 。 交易成 本是与转让 、 获取和保护产权有关的成本 。 为了  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的权利 , 权 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  有 使资产 的产权完整 界定 , 资产所有者必须对 资产的各种特性有  产 品; 承包地被 依法征用 、 占用 的, 权依法获得相 应的补 偿。 有   充分认识 。如果这一成 本达 到很高的程度 , 那么人们就会 发现  土地被征用后 , 土地 的所有权就 由农村集体所有转变 为国家所  保护 这些权利 是不值得 的, 这样这 些权利就 是不完全 的, 就进  有 。农 民作 为土地使用权 的拥有者 , 享有对土地的收益权和处入 了 公共 领域 。在 上 面 的 分 析 中 , 们 看 到 农 民不 愿 或 没 有 能  分权; 我 失地农 民丧 失了对土地 的剩余索取权 。 以及流 转土地获  力 来 保 护 自 己的 权 利 , 为相 关 的 交 易成 本 过 高 , 得 明 确 自 因 使   得 收 益 的权 利 。事 实 上 , 地 对 于 农 民来 说 , 于财 产 权 的 范  土 属 “ 己权益的做法是不值得的 。在这种情况下, 民的相 关权力就  畴 。宪 法 修 正 案第 二十 二条 规 定 :公 民的合 法 的私 有 财 产 不 受  农会进入公共领域 , 并为地方政府所获取。在这种情况下, 民获  侵犯 ” 农 。征地补偿标准过低 , 相当于政府侵犯 了农 民的财 产权 。   得 的补偿价格就 会低 于农 民的底线 ,农 民为了保护 自己的权  2 0 国 土 资源 部 发 布 的 第 2 令 规 定 , 今 年 5月 1日起 , 0 4年 2号 从   利, 就有可 能采取一些 极端行为 , 从而造成 了 目前土 地征用 中  以后 征 用 农 民的 土 地 都 要 实 行 听 证 制 度 ,而 征 地 补 偿 标 准 、 安  的种种纠纷的存在。二 、 论 分 析  理置方案 这些与农 民切 身利益有关 的 内容 ,都必须接 受社会 监  督, 新的政 策将 把土地征收补偿标 准提 高 1 倍 。其次, ~2 要在在完成 了土地征用补偿 的现实边界 的分析 以后 , 我们只是  土地征用补偿 的过程 中引入市场机制 。我们看到, 由于地方政完 成对这一 问题分析的一个 部分 。 下面我们综合运用西方经济  府 在土地征用 中的垄断地位 ,即使农 民的产权 得到 了有 效保  学地租地价 理论和杜能的农业 区位理论 , 对征地补偿边 界进行  护 , 民在交易 中仍然 有可 能利 益受损, 不用 说地方政 府利  农 更 分析。在城市 内部 , 产业 的空 间分布很大程度上 依赖 于土地的  用 自己 的垄 断 地 位 侵 害 农 民 的利 益 了。我 们 主 张在 土 地 征 用 补  价格。在城市 中心区, 金融、 保险、 咨询、 息等高 附加值服务业  偿中引入市场 机制 , 信 由用地 方和 农 民进行直接洽谈 , 方政府  地 集聚 , 原因在于 高级服务业 能够承受较高 的土地租金 。在 城市  做好规划工 作, 并在 交易 中起 到协调者和裁判者 的地 位 , 而不  外 围地 区, 制造 业等低 附加 值产业集聚 , 土地 租金相对 于中心  是 利 益 代 表 。这 要 求 地 方 政 府 转 变 自己 的职 能 , 其 是 改 变 那  尤 区而言处在较低 的水平 。 同产业的竞租函数 决定了其空 间分  种 过 去 以 G P为 衡 量 政 绩 指 标 的 传 统 思 维 方 式 , 真 正 为 地 方   不 D 布, 同时也决定了不同区位土 地出让金 的上 限。在完全竞争 的  人 民谋取福利。最后 , 需要制定一部相应的关于土地征用补偿条件 下, 竟租 函数是一条连 续的 曲线 , 明在不 同产 业的分界  的法律 。上述的一些建议 , 想使之真正付诸 实施 , 需要相应  表 要 就线上 , 产业 间的竞租是相 同的。在城市外 围地 区, 以假 定从事  的法律 , 可 使得 农民的权 利真 正得 到制度化 的保障 。相应 的法 律  农业 生产 。如果 非农产业 的竞租水平低于农业 的土地租金 , 那  也 是 对 地 方 政 府 行 为 的 一 个 约束 , 据 法 律 要 求 , 方 政 府 就  根 地么 该产 业 将 无法 在 城 市存 在 。在 确 定 了城 市 的外 围边 界后 , 可  会 更 加 明 确 自己 的职 权 范 围 , 并 进 而 减 少 损 害 农 民 利 益 的 行以根据 城 市 边 界 的 变 动 情 况 , 土 地 的 非 农 化 需 求 进 行 比较 静   为 。 对态 分 析 。 从 上 述 关 系 式 可 以看 出 , 市 的 外 围边 界 与 劳 动 力 供   城 给 、 业 生 产 的 地租 、 农产 业 工 资 水 平 等 因 素 有关 。农 村 剩余   农 非 劳 动 力 向城 市 转 移 后 , 动一 土 地 比 率 将 上 升 , 位 面 积 土 地  劳 单 参  考  文  献1郝寿义, 陈波狲 .经济全球化下 中国城市化快速发展的特 征及 路径  的收益率相应增加 。表现为非农产业更高的土地竞租水平 , 从  【】 C .北京大学首都发展研 究院.城市与区域发展 国际研 讨会论  而 引 起 产业 边 界 的拓 展 和 城 市边 界 的扩 张 。 业 生 产 的地 租 增  选 择[] 农03 加 , 使 那些 接 近 城 市 外 围 的非 农 产 业 因 为无 利 可 图而 退 出 生  文集 .2 0  将 2ht /i nes at c p/ n i o n 产 , 市 边 界 因 而 出 现 缩 小 的趋 势 。 工 资水 平 的上 升 同 样 会 降  []t :f ac.n . m.   城低产业的土地竞租水平 , 使得城市压缩其外围边界。由此可见,城 市 化 快 速 发展 推 动 了劳 动 力 加 速 向城 市 转 移 , 证 了 城 市 工  保[】 3黄小虎.征地制度 改革 的经济学思考[ .2 0 8 :2 4 J ] 02() 2 ~2[] 燕 萍 . 征 地 制 度 创 新 与 合 理 补 偿 标 准 的确 定 【 4刘 J 】. 中 国 土 地 .2 0 2 2 ~2   0 2(): 5 6资水平 不至于刚性增长超过非农产业赢利水平 的扩 张, 最终将导致城 市边 界的扩展。三 、 议  建项 目基金 : 本论文系保定 市哲学社会科 学规划课题 《 保定城 中村 拆 迁 建 设 中土 地 征 用 补 偿 研 究》( 号 :0 1 2 1 ) 编 210 0 5 的研 究 成果。根据分析 ,我们得到 了导致 农 民补偿 价格偏 低的几 个原2   企 业导 报 2 1 年第 1 期  0 02 9
范文九:失地农民的利益补偿机制作者:赵婧文来源:《智富时代》2014年第07期失地农民是指在农村城市化进程中,由于城乡建设征占农用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及其他农用地等)所产生的失去土地集体所有权或经营权的农业人口。在计划经济年代,由于整个国家城市建设规模不大,加之当时推行了对被征地农民“农转非”的安置政策,因此,那时虽然有农民失地现象出现,但在城乡二元严重分割的制度框架下,失地农民问题并没有显现出来。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进入了城市化高速发展时期。按照世界上每1万城镇人口平均需要不少于1平方公里土地的基本要求以及我国城市化水平每提高1% 将增加1270万城市人口的实际状况, 我国城市化水平每提高1%则需要占用耕地约12. 7万公顷。从经验数据来看, 一般每征用0. 067公顷( 1亩)耕地,就产生1. 5个失地农民。据学者推算, 目前,我国失地农民人数应在5 100 ~ 5 525 万之间, [ 4]如果加上因农村超生等原因没有分到土地的“黑户口”劳动力, 这个数目则逾6 000万。[ 5 ]同时, 按照我国现有的城市化水平和经济发展速度, 今后每年仍需征用农地16. 7~ 20万公顷, 预计每年将新增失地农民375~ 450万人, 10年后失地农民总数将接近1亿人,而失地农民权益受损问题也日益严重。我国现行的对失地农民的补偿机制(一)现有土地征地补偿标准我国现行的土地征地补偿标准,是200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政府征用耕地,必须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其中,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产值的4~6倍。简而言之,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低限是10倍,高限是l6倍,最高不得超过30倍。这种现行的征地补偿制度是一种纯粹的补偿关系,与市场经济体制相背。此外,政府还对土地一级市场实行垄断。土地转让产生了较大(或巨大)的收益,但在分享土地的转让收益或增值时,却往往忽视了被征地农民或被拆迁人的利益。仅仅给失地农民或被拆迁人规定的补偿,没有保障农民随土地增值而分享这种收益,引起了失地农民或被拆迁人对政府的不满。(二)现行土地补偿标准存在问题(1)征地补偿标准不合理从《土地管理法》第47 条对于征地补偿标准的规定中, 可以发现现行的征地补偿标准存在的问题主要有:(1)由于当前法律确立的补偿标准以土地被征收前的3 年平均年产值作为基础,未考虑土地被征用后价格的上涨,未体现被征用土地的市场价格;(2)当前补偿范围很窄,仅涉及了土地的直接损失, 缺乏考虑与征地相关的间接损失,如失地后重新就业成本、未来增加的生活成本、社会保障成本等;(3)征地补偿标准中“平均年产值”该如何核算,是选择传统农业的平均年产值,还是依据生态农业、旅游农业等新型农业的产值, 当前征地补偿规定并没有给出明确的答案,这给实际征地补偿工作带来混乱。(2)征地补偿标准过低,补偿方式单一在实践中,一次性货币补偿和实物补偿由于简单易操作,便变得较为普遍。但是,现在的土地征用中现金补偿过低,补偿不到位;相对于保证农民生活消费水平而言,补偿过低;相对于农民对土地的预期收益而言,补偿过低;相对于政府出让征用土地的收入而言,补偿过低。(3)征地程序不规范在征地补偿过程中,相关法律虽然规定了公告和听证程序,如《土地管理法》第48 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进行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这种明显属于事后听证,忽略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使公告环节及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意见的工作十分不规范,往往流于形式,在征地补偿中,公告是出现问题最多的环节之一。此外,土地征收补偿的司法救济程序基本上处于缺位状态,难以保障农民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征地补偿机制对失地农民的影响(一)失地农民补偿安置现状农民因征地而失去土地的社会保障权利后,尽管国家按《土地管理法》给予了征地安置补偿费,然而现行的补偿标准低,补偿期限短,补偿形式单一,缺乏长期补偿机制(梅付春, 2007) ;补偿计算方法不科学,补偿标准不统一(同一个县城、乡镇的补偿标准不尽相同),安置方式过于简单( 郭正涛, 等,2010)而对失地农民的居住安顿、重新就业、生活观念和生活习惯转变等问题,却未予考虑。尽管土同一个地一直在升值,但与农民无缘,失地农民获得的补偿根本不能帮助他们买到合适的房子(特别是弱势群体)。(二)失地农民就业现状失地农民的实际就业情况来看,客观上存在着就业难的问题。首先,由于长期实行的城乡隔离政策和二元社会结构导致农民的素质较为低下,在离开土地后,他们缺乏一项谋生的技能。其次,由于现行的补偿制度一般式一次性的货币补偿,部分失地农民只顾眼前利益,拿到征地补偿费后,坐享其成、不思进取的“懒散”作风严重。土地开发和征用所带来的畸形富裕,急剧改变了农民的生活方式,造成农民奢侈畸形消费,再加上市场经济的冲击,传统的思想意识逐渐分化,新的观念渐渐滋生。(三)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现状土地对农民有多方面的保障功能,它可为农民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和就业机会,产生直接收益功效和资产增值功效等等。这些功能随着土地的征用一并丧失失地农民失去了生活保障。中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 农业人口占70%。目前情况下, 国家暂时还不能在农村建立现代社会保障制度。3 亿多城市人口的社会保障的兑现, 国家财政每年至少要补贴上千亿元, 而社保的隐性债务高达3 万亿元, 要30~40 年才能还清, 9 亿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更是难以解决。农民只能靠土地来养活自己, 土地成了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 是农民安身立命之本,失地农民失地后失业, 社会保障的经济基础缺失。目前, 失地农民大多数是依靠有限的征地补偿金来维持基本生活的,完, 生计就麻烦了, 如果再遇到生病, 生活就更加困难。赵婧文,陕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助教当补偿不高的补偿金用
范文十:维普资讯 第l 7卷第 1 期v1 7 o .1  No 1 .四 川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学 报J un l f Sc a  V c to a a  T c nia  Col g   o r a o   ihu n o ain l nd e h c l l e e20 0 7年 2月F b.2 0   e o7失地 农 民补 偿 问题 及 对 策 探 析李保 东,王黎锋( 山大 学 ,河 北 秦 皇 岛 燕 060) 6 0 4摘要 :当前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 ,城市化 、工业 化、现代化 的步伐一天天加快 。在这一过程 中,产生了一个特殊群体— —失地农 民。本文论述 了失地农 民补偿 问题的产生、补偿过程中存在 的问题 以及解 决补偿 问题 的对策。关键 词:农 民失地 ;补偿 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 :C 1  9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 7-04(0 7 1 0 1 2 6 22 9 2 0 )0 - 0-   0 0 合适 的工作 岗位 。对于兼业农 民来说,失地就等于割断了他我 国是一个农业大国, 农村人 口约占全 国总人 口的 8 %, 0土地是农民的安身立命之本 。当前 ,城市化、工业化、现代  化 日益推进 ,失地农 民的问题 日益突 出。补偿严重不足 ,是当前失地农 民问题 的要害 。解决失地农 民问题,提高征地补  偿标准,完善征地补偿办法 ,推进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  建设 ,是农村稳定发展 的重要保证 。   l 失地农 民补偿问题 的产 生  家庭联产承包 责任 制是我 国农 村改革取得 的重大成 果,   农 民从此有了土地经营权 ,有 了安身立命 的基础。然而农 民  的这种权 利在一定 范围内却在逐 步萎缩 ,其显著体现是农 民  失地 问题越来越严 重, 而获得 的补偿却很少 。 在某种意义上 ,   农 民失地失去的不仅是土地本身 , 而是一系列的权利和利益 。   11 失地农 民失去家庭财产和财产权 利  .   土地不仅是一种重要的资源 ,满足人类 的不 同需求 ,同  时也是一项重要的财产,蕴涵着 巨大 的价值 。随着土地资源的短缺 ,人地矛盾的加剧和城 市化的发展,农业 比较利益的们与土地 的联系 ,他们便成 了专业的工商业劳动者。他们一  旦失业 ,离开工商业 岗位 ,不仅很难重新上 岗,而且 已无法  再回到农 田上耕作 。从理论上讲 ,其应向城镇 ,向二 、三产  业转移 ,寻找 新的就业机会 。但 中国的城镇化水平还较低 ,   中 国的二 、三 产业还无 法容 纳庞大 的 “ 失地农 民 。目前 ,   “ 虽然有 8 0 以上 的农村 劳动力在城里打工州”,但他们  00万 不都是失地 的农 民 ,他们在城 里就业 具有 “ 兼业  的特 征,具有季节性 、流 动性和不稳定性 。“ 民失去土地 以后 ,他  农 当不成农 民了,而领到 的那 点补偿金 ,也当不成市民。既不  是农 民,又不是市 民,那就会成流 民。    脚l 失地农 民失去稳定的生活保 障和致 富资本  - 3 中国作为一个 发展中国家,农村现代化进程缓慢,农业先天弱质 ,农 民增收困难,农业剩余人 口转移有 限,大部分地区农村社会保障 尚属空 白。在 此背景下,土地功能仍以社  会保障为主 , 对广 大农 民来说 , 土地是实现 自给 自足 的基础,是最后一道生活保障线 。在 市场 经济 的条件下,广大农民追提高,土地的含金量亦将越来越高,农 民所拥有土地的财产  属性和财产权利属性将 日益显化 ,而 失地农 民将会失去这一  切 。《 农村 土地承包法》十 分强调农 民家庭的土地承包经营  权 的稳定性 、排他性和 自主性 ,把土 地的使用权 、流转权 、   收益权、继承权等权益赋予 了农 民个人。对 于绝大 多数农 民  来说 ,他们承包的土地应该是他们家庭中价值最高的一笔财产 ,他们失地就是 失去财产 ,失去重要 的财产权利 。求 的不是利益最大化,而是与此相反的风险最小化。农民如果失地又没有其他 的收入来源 ,那么,他们就将连最低的生  活水平都无法保证 ,这将是影响社会 稳定的巨大隐患。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 社会 的进 步, 土地 的资本功能 已日趋  突显 。经过农业产业 结构战略性调 整和 都市 型农业 的发展 ,   有些农 民从事农业 的收益增加很快 ,在制造业 、物流业 、房  地产等产业 的发展 中,土地 的高价值、增值功能显得更加引人注 目,与劳动力 、资金 、技术一样 ,土地是农民可以用来同时,土地是农 民行使其他公 民权利 的基础,失去 了土地 ,农 民那些 与土地密切相关 的文化 、教育等方面的权利 的实现就会受到极大 的限制 。可见 ,失地农 民的生存权、经济权 、就业权、财 产权 以及政治文化 、教育等方 面的权利和利投资的一种资本 。因而失地对绝大多数农 民来说,失去的实  际上是他 们发财致 富的一种 资本。2 失地农民补偿 存在 的问题益均 因失地而受到不同程度 的损 害和 影响。   1 失地农 民失去就业 岗位和就业机 会  . 2 土地是绝大多数农 民、特别 是大龄农 民的最基本的就业失地农 民,没有保障 ,没有 依靠,徘徊在城 市的边缘 ,岗位。由于历史的原因,大部分农 民的文化素质和知识水平  相对低下 ,在竞争激 烈的劳动力市场 中,他们是弱者群体 ,   农 民失地就意味着他们失去 了最基本 的就业 岗位 。农 民失地也就失去了劳动 的对象 、工作 的场所 ,成为 “ 剩余劳动力”  。成 为种 田无地 、就业无 岗、低保无份 的 “ 三无农 民 。所    以,对失地农 民的补偿 显得 尤其 重要 。当前,我国对 失地农  民的补偿标准偏低, 管理制度 不健全 , 缺乏充分的制度保 障。   现在许 多地方采取货币安置的方式,即将安置补助 费 ( 时  有包括土地补偿 费)一次性发放给征地 农民,让其 自谋出路。   但是,货 币安置过程中政府出钱进行 一次性买断的 “ 强制购对于专业农民来说 ,失地就意味着失业 ,大多数人 很难找到收稿 日期:2 0- 8 9 0 60 -   2 作者简介:李保东 (9 4 - ,男 .燕山大学文法学院教授 ,硕士生导师 。 14. ) -阅读详情:维普资讯 李保东 ,王黎锋失地农民补偿问题及对策探析买 ” 把农 民 “ 脚踢 开 ” 的 做 法 存 在 许 多 问题 。 一21 补偿标准太低,补偿 方法单一  .全面推进失地农 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是解 决失地农民补  偿 问题 的根本之举 。一应建立全 面、稳定的失地农 民社会保障 网络 ,它 包 括 养 老 保 险 、 医 疗 保 险 、失 业 保 险 、最 低 生活现行 的征用或使用土地的补偿办法还是沿 用计划经济时  代强制性政策 ,对各地 的经济发展水平 、种植 结构和农业耕  作水平的差异缺 乏体现 。补偿标准大多仍是 以粮食 作物 的平  均产值来确定,部分 以经济作物 的平均产值制定的标准 ,也  无法准确反映耕地 的实际价值 ,被征土地的原来用途的价值  被严重低估了。同时,由于我 国农村的社会保障体制 尚未建立 ,土 地 对农 民具 有 重 要 的社 会 保 障 功 能 ;随 着 农 地被 征 用保障,以及提供教育和培训的机会,提供法律援助等 。二应  建立失地农 民社会保障基金制度 。以市 ( 县)和农村社区为  单位 , 建立失地农 民社会保障基金。 基金可 以从土地补偿费 、   安置补助 费、集体土地有偿使用收入、政府土地招标和拍卖  的收益中,确定一定 比例收取 。失地农 民在当前来看是一个  特殊的弱 势群体 ,但从长远发展看 ,他们又是城市市 民的组  成部分。因此 ,失地农 民养老保障又 要区别于城镇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商业保 险。3 完 善征 地 补偿 办 法  . 2后用于城市化建设,失地农 民的生活也 向城镇迈进 ,农 民的  预 期支出也会增加 。相 比较农 民已有 的经济基础和将来的需  要 ,现在的补偿标准难 以保证农 民原有生活水平的保持 或改善。通过引入 市场机制 ,贯彻公平合理的原则 ,完善现行的  征地拆迁补偿办法。一应完善公益性征地的补偿标准。要明  确公益性用地的界限,严格控制 公益性征地。公益性征地也  不应该损害农 民的利益,应 由财 政给予足额补偿 。其他所有现时失地补偿不仅标准低 ,而且补偿方法单一。土地补  偿标准 以种粮产出为基数 ,没有兼顾 到土地产 出的复杂 ,大多补偿是单一性的货币补偿 ,而对 失地农 民的养老保险 、居  住安顿 、重新就业、生活观念 和生活习惯 转变 等因素 ,都未  予 以考虑 。在医疗保险、工伤保 险 以及住房、接 受教育 、培  训和接 受法律援助方面 ,失地农 民还无法 享受与城镇居 民同  等的待遇 。失地农民在失去了 由于拥 有土地和房屋而带来的社会保障权利之后 , 却无法享受与城市居 民同样 的社会保 障,   这使他们成 为既有别于一般农 民又不同于城市居民的边缘群经营性项 目用地都必须通过市场机制 取得土地使用权 ,贯彻公平合理 、等价交换的原则。二应严格执行土地集约使用的政 策。要做到 “ 三个 不供地” ,即不 符合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  的坚决不供地 ,突破 政府规定 的最低保护价 的坚决不供地 ,   不符合集约用地标准的坚决不供地。 三应完善征地补偿标准 。   要纠正现行 的按土地的农业产值来计算的补偿标准 ,综合考体 ,使他们面临着 巨大的社会风险 。   22 社会保障体 系和管理制度 不健全  .失地农 民的补偿缺乏充分 的制度保障 ,政府没有将 失地  农 民纳入城镇居 民社会保 障范 围。有些失地农 民只注重 眼前  利益 ,考虑的是今天 能分到多少钱 ,很少考虑今后的出路 问  题 ,因此也没有将土地征用费用于解 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土地征用应该按 照被征土地 的原用途和土地资源属性的补偿  原则给予补偿。   集体资产管理制度不健全 。一方面 由于村级集体资产管  理跟不上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即使壮 大集体经济 ,集 体资虑农 民在承包经营权 、土地的使 用价值和被征地农 民重新安置、创业方面的需要 ,以及土地的潜在增值功能等 因素,全面提高补偿标准 ,以减少社会矛盾 。“ 要改进土地 征用的补偿方式,增加给失地农 民的补偿,妥 善安排好失地农 民的生计 ”  。改不对等补偿为对等补偿 。 具体 而言就是把征地补偿改  为征地赔偿 ,承认土地农 民集体所有权及其土地承包经营权  的财产性质 ,作为征地主体的政府和作为土地所有者的集体及土地使用者的承包农户在法律上处于平等地位 ,双方按照  市场机制进行交易,从而体现具有土地所有权和使 用权的物化价值 。   佣产也难 以得到保值增值。由于部分村干部素质差 ,经营管理  不善 ,导致集体资产流 失,致使群众对干 部不放心不信任 ,农 民要求分发现金的欲望非常强烈 。   23 土地征用款使用缺乏透 明度  l 补给失地农 民的钱 , 一部分是作为消费基 金, 分给农 民;3 强化措施 ,管好资产  . 3 目前 ,有些地方政府 由于 自身财政运行困难,没有及时将 征地 费返 回给失地农 民,延 误了村集体经济的发展机遇 。   因此, 要切实保证 将征地费足额 发给失地农民, 落实到村里:还有一部分是征地款 ,作为生产资料 留在村委会 ,由集体掌  管,以实现保值和增值 ,防止农 民坐吃 山空 。但 由于集体土要强化 管理措施 ,进一步完善村务公开制度 ,增加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透 明度 ,确保集体资产不流失。地 所有权的主体范围和客体范 围都 不明确 ,作为利益 主体 的   农 民无法参与征地款使 用方式 的决策 ,甚至有很多农民根本不知道这部分钱的去 向,村集体不 当的使用又给农 民造成 了总之 ,失地农 民的补偿 问题 已成为 “ 三农”问题的一个  不可忽视 的部分 ,充分认识补偿 问题的重要性,采取切实措施完善失地农 民的保 障机制 ,对 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全  面建设小康 社会都具有重要 的意义 。更大的损失 。在关系到农 民切身利益 的征地和征地款的使用过程之 中,农 民始终被排 除在外 ,在整个过程 中又缺乏畅通  的 申诉渠道 ,无法保障其财产权利 。参考文献:【 1 国英. 】党 希望所在,相信和依靠农民 I ] 南方周末, 023 8 N. 20 —— . 2  [ 2 】陈锡文. 于我 国农村 的村 民自治制度 和土地制度的几个 问题  关【 .经济社会 比较,2 0 ,( ) J 】 01 5.   [ 林添福. 3 】 失地农 民问题研究述评 [BO ] E /L. 中国社会学网, 0 - 2 . 2 5 -4 0 9   [】徐元 明. 4 土地利用制度创 新与失地农 民保障制度 的建构 [B/L . F O] _ ,   德宁在线,2 0 --6 04823 农民失地补偿 问题解决 的对策失地农 民的补偿 问题关系到农村的稳定与发展,关系到  农 民的切身利益是否得到合理维护 。解决好失地农 民的补偿  问题 ,有利于城 市化 的进程 ,有利 于农村 的繁荣与稳定。31 建立 失地农民社会保 障体 系  .责任编辑 :杜春海?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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