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属于如意三保定期两全保险属性中的哪一项?

三保制度衔接暂行办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之间的有效衔接,维护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在深入调研、反复论证的基础上,我部和财政部拟定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电子邮件:daiyuchu@
(二)通信地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养老保险司(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12号,邮编:100716),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城乡衔接办法征求意见”字样。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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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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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1月23日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解决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问题,维护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过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职保)、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或城居保,并含新农保与城居保合并实施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下同)两种及以上制度的人员。已经按照国家规定领取上述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第三条&参加职保和新农保或城居保人员,达到职保法定退休年龄(含待遇领取年龄)后,职保缴费年限满15年(含依据有关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从新农保或城居保转入职保,按照职保办法计发相应待遇;职保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待达到新农保或城居保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新农保或城居保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参加新农保或城居保人员,在缴费期间因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办理新农保和城居保衔接手续的,可在迁入地申请实时办理。
第四条&参保人员办理职保和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衔接手续时,先按国家有关规定归集职保关系,确定职保缴费年限和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后,再办理有关衔接手续。
第五条&参保人员从新农保或城居保转入职保的,新农保或城居保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职保个人账户,新农保或城居保缴费年限不累计计算或折算为职保缴费年限。
第六条&参保人员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的,职保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新农保或城居保个人账户,参加职保的缴费年限合并累加计算为新农保或城居保的缴费年限。
第七条&参保人员办理新农保和城居保衔接手续的,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缴费年限合并累加计算,达到领取新农保或城居保待遇条件时,按照当时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办法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第八条&参保人员若在同一年度内重复参加职保和新农保或城居保的,其重复时段(按月计算,下同)只计算职保缴费年限,清退新农保或城居保重复时段缴费,并将新农保或城居保重复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含集体补助)金额退还本人。
第九条&参保人员不得同时领取职保和新农保或城居保待遇。已经同时领取职保和新农保或城居保待遇的,终止并解除新农保或城居保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已领取的新农保或城居保基础养老金待遇应予以退还;本人不予退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从新农保或城居保个人账户余额或者职保基本养老金中抵扣。
第十条&参保人员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参保人员本人向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书面申请。
(二)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并审核参保人员书面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在15个工作日内,向参保人员原职保、新农保或城居保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联系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制度衔接条件的,向申请人作出说明。
(三)参保人员原职保、新农保或城居保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联系函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制度衔接的各项手续。
(四)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职保、新农保或城居保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移的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保人员。
第十一条&健全完善全国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方式信息库,并向社会公布,方便参保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建立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查询服务系统,进一步完善全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信息系统,加快普及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为参保人员查询参保缴费信息、办理制度衔接提供便捷有效的技术服务。
第十二条&本办法从2013年&月&日起施行。各地已出台政策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关于《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近年来,我国加快了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已经全面建立。2009年国务院办公厅颁布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对包括农民工在内的3亿参保人员(其中参保缴费人员2.27亿人)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职保)制度内跨地区的转移接续问题规定了明确的政策和程序,目前正在平稳实施。今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制度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制度已在全国各地全面实施,目前已经覆盖4.59亿人(其中缴费人员3.28亿人)。在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推进过程中,尽早解决不同制度之间的政策衔接问题,更好地保障广大城乡参保人员的权益,是社会各界的热切期盼,也是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为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在深入调研、反复论证的基础上,按照城乡统筹的要求和保持政策连续性、维护参保人员权益、操作简便、防范风险的原则,制订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适用范围
《暂行办法》适用于在职保、新农保、城居保这三种制度中参加过两种或两种以上制度的人员;而在某一种制度中跨地区转移的参保人员,应按照各制度自身的规定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不适用本《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适用于尚处于缴费期、未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已经按照国家规定领取各制度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由于不需要重新计算待遇,因此不适用本《暂行办法》。
二、关于衔接时点
《暂行办法》规定,参加职保和新农保或城居保人员在达到职保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申请办理职保与新农保或城居保的衔接手续。其中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符合领取职保待遇的,可以申请将原参加新农保或城居保有关权益转入职保,按照职保办法计发相应待遇;二是不符合领取职保待遇的,可以申请将职保有关权益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待达到新农保或城居保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新农保或城居保办法计发相应待遇。这一规定的关键是,在确定养老保险待遇之前的最后时点实施转移衔接,而不是采取“随走随转”的实时衔接方式。这主要是考虑:在职保与新农保或城居保之间衔接的主要对象是农村进城务工的参保人员,他们中的一些人在城市与农村之间可能多次流动就业,“随走随转”的实时衔接方式会导致社会保险关系的反复变化,增加参保人员的事务负担,也容易损失养老保险权益;而统一在最后确定养老保险待遇之前的时点办理衔接手续,有利于简化程序,维护参保人员权益,也降低了社会管理成本。
《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因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办理新农保和城居保衔接手续的,可以在迁入地申请实时办理制度衔接手续。这主要是考虑:新农保和城居保的制度设计是一样的,新农保和城居保衔接是因户籍变迁而引起的,一般不存在城乡之间多次变更的情况,因此可以采取“随走随转”的实时衔接方式,这也有利于更好维护参保人员的权益。
三、关于职保与新农保或城居保衔接方向和条件
《暂行办法》规定,参加职保缴费年限满十五年(含依据有关规定延长缴费年限)的,可以申请从新农保或城居保转入职保;职保缴费年限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申请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
这主要是考虑:职保、新农保、城居保制度都规定缴费年限满十五年为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条件,而职保的待遇水平相对较高。因此,规定只要满足参加职保的缴费年限,无论在新农保或城居保缴费多长时间,都可以转入职保合并计算待遇,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障参保人员的权益,同时引导参保人员长期参保、持续缴费;而对由于各种原因在职保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由后者发挥“兜底”功能,也避免因职保缴费年限不足而造成参保人员的权益损失。
四、关于职保与新农保或城居保衔接资金转移
《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无论是从新农保或城居保转入职保,还是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都将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随同转移。
这主要是考虑:职保个人账户目前都是由个人缴费形成的(早期有少量的单位缴费划转),新农保和城居保个人账户的大部分资金来源于个人缴费(有一定的政府补贴和集体经济组织资助),在资金性质上均属于个人所有,参保人员在不同制度之间衔接,不影响个人账户资金的属性。规定将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包括政府补贴部分)予以转移,有利于最大限度保障参保人员权益。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暂行办法》对职保向新农保或城居保转移的,没有规定转移职保统筹基金。这是因为:第一,统筹基金是国家对职保制度的专门安排,基本功能是保障职保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新农保、城居保制度中没有这一安排,而另外安排了政府全额支付的基础养老金。如果职保向新农保或城居保单向转移统筹基金,会导致各项制度资金安排上的不平衡。第二,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性质不同,不属于个人所有。在职保制度内跨地区转移规定要划转12%的统筹基金,是为了适当平衡不同地区之间职保基金的负担,并不直接体现为参保人员的个人权益;参保人员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不转移统筹基金,也不影响其个人权益。
五、关于职保与新农保或城居保缴费年限计算
《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其参加职保的缴费年限,可合并累加计算为新农保或城居保的缴费年限。参保人员从新农保或城居保转入职保,其参加新农保、城居保的缴费年限不折算为职保缴费年限。
这样规定的基本背景是职保与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间的缴费水平差异很大,一般达到十倍、甚至几十倍。如果将新农保或城居保的缴费年限简单地认同为职保的缴费年限,会造成权利与义务不对等,导致资金不平衡和道德风险。如果将新农保或城居保与职保之间根据缴费额度进行比例折算,则会出现新农保或城居保缴费一年仅能折算为职保十分之一甚至几十分之一年;同时,按照对等原则,职保缴费一年将等于新农保或城居保十年甚至几十年的缴费年限,这也是不科学的。鉴于新农保、城居保转入职保后,其原缴费年限即使折算也对其养老金的计发影响很小,而且个人账户全额转移相对于缴费年限折算对参保人员更有利,因此规定不予折算。但对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的参保人员,为了避免出现参加职保、新农保、城居保均不满十五年而享受不到待遇的情况,规定其各项制度的缴费年限可以合并累加计算,这样更有利于维护参保人员的权益。
六、关于新农保与城居保衔接
《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办理新农保和城居保衔接手续的,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缴费年限合并累加计算。这主要是考虑:新农保和城居保在制度模式、基金筹集方式、个人账户规模、养老金计发办法等方面是一致的,明确个人账户存储额转移合并,缴费年限累加计算,能够较好地维护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
七、关于重复参保问题
《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重复参加职保与新农保或城居保的,若在同一年度内出现重复参保缴费的,清退新农保或城居保重复时段缴费,并将个人缴费相应金额退还本人。
这样规定的基本背景是,从制度设计、运行要求上看,不应允许同时参加职保与新农保或城居保;但在实际中,由于不同制度的实施强度不同(就业人员参加职保属于法定权利和义务,而参加新农保、城居保目前遵循的是自愿原则)、参保缴费的具体规定不同(职保为按月缴费,新农保、城居保为按年缴费)等原因,城乡流动就业人员在同一年度某个时段重复参保缴费的现象是难以完全避免的。针对这一问题,《暂行办法》规定对于重复参保的,优先保留待遇水平较高的职保关系,并将重复参保时段的新农保或城居保个人缴费退还本人,尽可能减少相关人员由此带来的额外缴费负担。
八、关于重复领取待遇的处置
《暂行办法》规定,对于参保人员重复领取待遇的,保留职保关系,终止并解除新农保或城居保关系,对于重复领取的要予以退还或抵扣。这样规定,主要是遵循养老保险关系唯一性的原则,既优先保留养老金水平较高的职保待遇,又防止重复领取待遇给其他参保人员权益带来损害。
九、关于其他问题的说明
《暂行办法》还对各项养老保险制度之间衔接的办理程序、经办时限以及公开性做出规定,以为参保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并接受社会监督。
目前一些地区已经根据自身实际规定了一些接续办法。为统一规范操作,保障在全国范围流动的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规定本办法实施后,各地要以本办法为准调整相关政策。
本办法作为暂行办法,将根据实际运行情况,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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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徐守盛强调“三保”,保的是民心
张& 直   来源:
7月31日,省委副书记、省长徐守盛来到张家界市桑植县调研。他强调,保障性住房建设要保进度、保质量、保公开公平公正分配,确保全面完成全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湖南日报8月1日)
吃穿住用行,人生在世,首先离不开的就是这几样。有了住,才能有家;有住所,人们才能安心,塌心;有住所,人们才觉得有依靠。近年来,随着我国人口的不断增长,城市化步伐的加快,住房问题越来越凸显,国家也越来越重视安居性工程建设,保障性住房建设也越来越受到各个部门的重视。
31日,湖南省委副书记、省长徐守盛在张家界市视察时强调,保障性住房要做到“三保”,即保进度,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的建设任务;保质量,确保按标准建设,经得起时间、群众和实践的检验;保公开公平公正,完善保障性住房的分配和监督机制,做到保障性房源公开、分配政策公平、分配过程公正,全程接受群众监督。
从徐守盛务实的言论中,我们可以看到湖南省委省政府把保障房建设好的诚意和决心。保进度,才能确保任务的完成,才能保证人们及时有住房。没有进度,没有成效,一切都停留在概念中,任务完成不了,一切都是空话。保质量,是根本。豆腐渣工程害人害己,近年来出现的“楼歪歪”等工程问题已不在少数,没有质量保障的工程,就是形象工程,不如不做。只图一时利益,一时面子,饱了腰包,害了百姓。
保公开公平公正,是关键。保证性住房本就是为了住房有困难的百姓建造的,住房的分配过程中,如果不能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就很难做到保障群众的利益,就很可能出现腐败现象。我们现在天天提阳光政府,透明政府,保障性安居工程涉及民生,如果这都做不到公开公平公正,那何谈实现现代政府?何以赢得百姓的支持与信任?公开才有公平公正,才有百姓的支持与信任。
保障性安居工程事关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当前,各地要加快建设进度,科学编制住房保障规划,促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可持续建设和运营,切实把这件惠民生、暖民心的大事办好。要合理确定保障对象,按照当地居民收入、生活水平等因素,制定符合实际的保障标准,让困难群众“居者有其屋”。高温酷暑季节,一定要做好防暑工作,确保施工安全。
如何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徐守盛强调了这“三保”,并指出了其重要意义。无非是想告诉人们,政府很重视保证性住房建设问题,请百姓放心,请相关部门重视,一定要做好这项工作。徐守盛强调这“三保”,保的不仅仅是保障性安居工程,保的更是民心。保了民心,才有安定团结,才有更美好的明天!(张直)[责任编辑:张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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