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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全文2017
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全文2017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
  为进一步规范印花税管理,便利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现予发布,自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印花税管理,便利纳税人,根据《》(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除证券交易外的印花税税源管理、税款征收、减免税和退税管理、风险管理等事项,其他管理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印花税管理应当坚持依法治税原则,按照法定权限与程序,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坚决维护税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切实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 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优化纳税服务,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加强部门协作,提高印花税征管质效,实现信息管税。
  第二章 税源管理
  第五条 纳税人应当如实提供、妥善保存印花税应纳税凭证(以下简称&应纳税凭证&)等有关纳税资料,统一设置、登记和保管《印花税应纳税凭证登记簿》(以下简称《登记簿》),及时、准确、完整记录应纳税凭证的书立、领受情况。
  《登记簿》的内容包括:应纳税凭证种类、应纳税凭证编号、凭证书立各方(或领受人)名称、书立(领受)时间、应纳税凭证金额、件数等。
  应纳税凭证保存期限按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税务机关可与银行、保险、工商、房地产管理等有关部门建立定期信息交换制度,利用相关信息加强印花税税源管理。
  第七条 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广泛宣传印花税政策,强化纳税辅导,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和税法遵从度。
  第三章 税款征收
  第八条 纳税人书立、领受或者使用《条例》列举的应纳税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时,即发生纳税义务,应当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对应的税目、税率,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以下简称&贴花&)。
  第九条 一份凭证应纳税额超过500元的,纳税人可以采取将税收缴款书、完税证明其中一联粘贴在凭证上或者由地方税务机关在凭证上加注完税标记代替贴花。
  第十条 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可由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采用按期汇总申报缴纳印花税的方式。汇总申报缴纳的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采用按期汇总申报缴纳方式的,一年内不得改变。
  第十一条 纳税人应按规定据实计算、缴纳印花税。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征管法》及相关规定核定纳税人应纳税额。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应分行业对纳税人历年印花税的纳税情况、主营业务收入情况、应税合同的签订情况等进行统计、测算,评估各行业印花税纳税状况及税负水平,确定本地区不同行业应纳税凭证的核定标准。
  第十四条 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期限为一个月,税额较小的,纳税期限可为一个季度,具体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人应当自纳税期满之日起15日内,填写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纳税申报表申报缴纳核定征收的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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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1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 第 61 号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税务总局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日起施行
发布日期: 22:21:18
为进一步规范印花税管理,便利纳税人,税务总局制定了《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于日起施行。
实务操作中要注意啰,一起来看吧~
1、本规程适用于除证券交易外的印花税税源管理、税款征收、减免税和退税管理、风险管理等事项,其他管理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纳税人应当如实提供、妥善保存印花税应纳税凭证等有关纳税资料,统一设置、登记和保管《印花税应纳税凭证登记簿》及时、准确、完整记录应纳税凭证的书立、领受情况。
《登记簿》的内容包括:应纳税凭证种类、应纳税凭证编号、凭证书立各方(或领受人)名称、书立(领受)时间、应纳税凭证金额、件数等。应纳税凭证保存期限按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3、纳税人书立、领受或者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的应纳税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时,即发生纳税义务,应当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对应的税目、税率,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
4、一份凭证应纳税额超过500元的,纳税人可以采取将税收缴款书、完税证明其中一联粘贴在凭证上。
5、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可由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采用按期汇总申报缴纳印花税的方式。汇总申报缴纳的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采用按期汇总申报缴纳方式的,一年内不得改变。
6、纳税人应按规定据实计算、缴纳印花税。
7、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期限为一个月,税额较小的,纳税期限可为一个季度,具体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8、印花税实行减免税备案管理,减免税备案资料应当包括:(一)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二)《登记簿》复印件;(三)减免税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9、多贴印花税票的,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用。
10、本规程自日起施行。2017年征期公告字体:【
申报缴款期限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税(代收代缴)、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2017年1月16日
征期内休假2天(2016年12月31日,2017年1至2日元旦假期),申报期内未超过3天,1月15日为星期日,顺延至16日。
资源税、烟叶税
2017年1月10日
企业所得税
2017年5月31日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税(代收代缴)、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2017年2月15日
征期内休假2天(1月27-31日5天,2月1-2日2天),2月申报期内未超过3天,故不顺延。
资源税、烟叶税
2017年2月10日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税(代收代缴)、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2017年3月15日
资源税、烟叶税
2017年3月10日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税(代收代缴)、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2017年4月18日
征期内休假3天(2至4日清明节假期),故顺延至4月18日。
资源税、烟叶税
2017年4月13日
征期内休假3天(2至4日清明节假期),故顺延至4月13日。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税(代收代缴)、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2017年5月15日
资源税、烟叶税
2017年5月10日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税(代收代缴)、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2017年6月15日
资源税、烟叶税
2017年6月12日
6月10、11日为星期六、日。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税(代收代缴)、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2017年7月17日
7月15、16日为星期六、日。
资源税、烟叶税
2017年7月10日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税(代收代缴)、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2017年8月15日
资源税、烟叶税
2017年8月10日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税(代收代缴)、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2017年9月15日
资源税、烟叶税
2017年9月11日
9月9、10日为星期六、日。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税(代收代缴)、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2017年10月23日
10月1-8日为法定休假日,征期内休假8天),故顺延至10月23日。
资源税、烟叶税
2017年10月18日
10月1-8日为法定休假日,征期内休假8天),故顺延至10月18日。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税(代收代缴)、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2017年11月15日
资源税、烟叶税
2017年11月10日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税(代收代缴)、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2017年12月15日
资源税、烟叶税
2017年12月11日
12月9、10日为星期六、日。
2017年度自行申报的车船税的申报缴款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各申报期如遇新系统上线、系统调整、特殊工作要求,需要改变申报缴款期限的,另行通知。
  &&&&&&&&&&&&&&&&&&&&&&&&&&&&&&&&&&&&&&&&& 山东地税金税三期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12月27日【】【】2017年起印花税管理执行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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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地方税务局
 &&& 为进一步规范印花税管理,便利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制定了《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 ,下称《规程》),适用于除证券交易外的印花税税源管理、税款征收、减免税和退税管理、风险管理等事项,自日起施行。&  &  &&&&&& 发生纳税义务应一次贴足印花税票&  &  &&&&&&&按照《规程》规定,纳税人书立、领受或者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下称《条例》)列举的应纳税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时,即发生纳税义务,应当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对应的税目、税率,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以下简称“贴花”)。&  &&&&&&&一份凭证应纳税额超过500元的,纳税人可以采取将税收缴款书、完税证明其中一联粘贴在凭证上或者由地方税务机关在凭证上加注完税标记代替贴花。&  &  &&&&&& 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可由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采用按期汇总申报缴纳印花税的方式。汇总申报缴纳的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采用按期汇总申报缴纳方式的,一年内不得改变。&  &  &&&&&& 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期限为一个月&  &  &&&&&&&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期限为一个月,税额较小的,纳税期限可为一个季度,具体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人应当自纳税期满之日起15日内,填写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纳税申报表申报缴纳核定征收的印花税。&  &  &&&&&&&纳税人应按规定据实计算、缴纳印花税。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征管法》及相关规定核定纳税人应纳税额。&  &  &&&&&& 税务机关应分行业对纳税人历年印花税的纳税情况、主营业务收入情况、应税合同的签订情况等进行统计、测算,评估各行业印花税纳税状况及税负水平,确定本地区不同行业应纳税凭证的核定标准。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或因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重新核定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证据,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进行调整。&  &  &&&&&& 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当向纳税人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并注明核定征收的方法和税款缴纳期限。&  &  &&&&&& 多贴印花税票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用&  &  &&&&&&&根据《条例》第四条规定,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  &  &&&&&& 1.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  &&&&&& 2.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  &&&&&&&3.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凭证。&  &  &&&&& 《规程》要求,税务机关应当依照《条例》和相关规定做好印花税的减免税工作。&  &  &&&&&&&印花税实行减免税备案管理,减免税备案资料应当包括:(一)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二)《登记簿》复印件;(三)减免税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  &&&&&& 印花税减免税备案管理的其他事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多贴印花税票的,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用。&  &  &&&&&& 税务机关通过定期信息交换加强征管&  &  &&&&&&《规程》要求,纳税人应当如实提供、妥善保存印花税应纳税凭证等有关纳税资料,统一设置、登记和保管《印花税应纳税凭证登记簿》,及时、准确、完整记录应纳税凭证的书立、领受情况。《登记簿》的内容包括:应纳税凭证种类、应纳税凭证编号、凭证书立各方(或领受人)名称、书立(领受)时间、应纳税凭证金额、件数等。税务机关可与银行、保险、工商、房地产管理等有关部门建立定期信息交换制度,利用相关信息加强印花税税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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