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道路企业允许存在挂靠行为经营行为吗

会员热线: 010-
您当前位置: &&
&& 从一起案件谈挂靠经营的法律责任问题
从一起案件谈挂靠经营的法律责任问题
发布时间:日&&&浏览量:14179
&&&&一、案情简介& &&&&当事人基本情况& &&&&原告山东某起重机械公司。& &&&&被告郭某某,男,系私营企业主。& &&&&日,被告郭某某以原告山东某起重机械公司委托代理人的名义与唐山公司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供方为原告,需方为唐山公司,供方为需方制作5台起重机,总价款为1098625元,需方预付货款30%。合同中加盖原告合同专用章。日,唐山公司将预付货款329000元汇到原告帐户。日,被告郭某某从原告处领走预付货款。后因原告未按时交货,唐山公司提起诉讼,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后为追索损失向法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被告郭某某自日至日共从原告和领取外地单位(需方)预付货款103笔400余万元,并为原告出具了收款证明和欠增值税税款的欠条。日原告与唐山公司签订合同上的联系电话的机主为郭某某。日,郭某某办理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2004年8月,被告郭某某成立公司,日,国家质检总局为其颁发了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案经审理,法院认定被告郭某某与原告挂靠关系成立,依法判处被告偿还原告为其垫付的货款329000元。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上级法院维持原判。& &&&&二、争议焦点& &&&&前文案例中争议的焦点主要体现为:本案原被告是否存在挂靠关系?对挂靠经营中产生的法律责任应如何承担?& &&&&三、法理分析& &&&&(一)挂靠的涵义及表现形式& &&&&挂靠是指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作业或私营企业等生产、经营者,与另一经营主体约定,由前者以后者提供的经营资格和凭证进行经营活动,并向后者提供报酬的经营形式。挂靠关系一般表现为挂靠者与被挂靠者签订协议,挂靠方使用被挂靠方提供的介绍信、合同书、银行帐号、印章等经营资格、证明,以被挂靠方名义对外从事民事活动,并向被挂靠方支付所谓“管理费”的经营形式。挂靠双方实际上是一种有偿使用资格证照的合同关系;对外,挂靠方以被挂靠方名义进行活动,&对内则以依照合同约定享受权利,承担义务。挂靠还可以表现为挂靠者与被挂靠者约定,挂靠者以被挂靠者下属单位或分支机构的名义,从事被挂靠者营业执照范围内的经营活动。& &&&&&(二)挂靠的法律性质及法律后果&   &从法律上讲,挂靠经营实质上就是一些自然人、合伙组织利用企业法人的独立人格和资质,规避国家法律政策对某种行业的要求和限制,并利用所挂靠的企业法人所具有的某种资质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从这个意义上讲,挂靠经营其实是一种“违法”行为。&  &&&1、从行政法角度分析挂靠的属性及后果&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某些市场主体要进入市场从事经营活动必须取得相关资格或资质,从而实现市场的有序性和规范化。而国家通过行政许可等手段,对市场主体的资格进行审查,对于达到某种行业要求的市场主体,允许其进入市场,而对未达到某种行业标准的市场主体,不允许其进入市场,有效防止了不具备资质或生产经营条件的经济组织从事该项经济活动,有效地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防止了不正当竞争和其他有损交易秩序的行为发生。而挂靠经营正是对行政审查的规避和违反,挂靠者在不具备资质的的情形下以被挂靠企业的名义从事市场活动,会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因此,挂靠经营在行政法上属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应当对挂靠单位和被挂靠单位进行行政处罚。& &&&&2、挂靠在民法上的属性及责任承担分析& 正如前文所述,挂靠是挂靠者以被挂靠者名义对外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既然是以被挂靠者名义对外从事民事法律行为,并征得被挂靠者同意,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理应由被挂靠者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三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第五十二条规定,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既然被挂靠者允许他人从挂靠经营中获得了利益,其承担必要的法律后果和风险也是理所当然的。& &&&&3、挂靠之刑法属性及后果分析& &&&&在挂靠经营中,一部分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在这些领域中,如果挂靠单位没有取得相关资质而从事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也可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被许可人出租、出借、转让、倒卖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第八十一条也规定,未经许可而从事相关活动构成犯罪的也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或情节特别严重的,都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三)本案所涉法律关系的认定及处理& &&&&在本案中,被告郭某某使用原告的合同专用章、介绍信以原告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且被告多次从原告处领取货款并交纳一定的费用,由此可以认定二者的挂靠关系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三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第五十二条规定,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因此,在对外法律关系中,挂靠者与被挂靠者对外负连带责任,在内部法律关系中,被挂靠者因赔偿权利人损失后,可以向挂靠者追偿。因此,本案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损失是正确的。& &&&&但是,在本案中,因生产制造起重机应取得特别设备制造许可证,换言之,国家对生产制造起重机实行的是许可制度,未取得特别设备制造许可证不得进行起重机的生产制造。原告允许被告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并且在被告签订合同后,由被告制造起重机,应视为原告出借许可证给被告使用,原被告的行为均构成行政违法。& &&&&四、挂靠现象存废简瞻& &&&&挂靠说到底是一种“资格借用”,是未取得从事某种经营资质的市场主体借用他人资格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是逃避法律、法规监督的行为,是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从行政法上讲是违法的,情节严重可构成犯罪,这就决定了挂靠现象失去了存在的法律基础,无存在的必要性。随着市场经济的完善,社会主义法制的健全及对市场监管的加强,挂靠现象必将逐步减少直至消除。
【责任编辑:向暖】
评论共 0 条&
跟贴共 0 条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58建筑英才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请输入验证码:有资质建筑企业收取管理费后允许他人“挂靠”的行为是否构成单位受贿罪?
原标题:建筑企业收取费用允许他人"挂靠"的行为如何定性
简要案情:
2007年10月,李某得知某企业的新厂建设即将招标,欲承揽工程,从中获利。但该企业工程招标文件明确要求施工单位必须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三级资质,而李某本身无任何资质。为了能够承揽到工程,李某找到国有企业甲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协商,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明知"违规"仍与李某约定投标以甲公司的名义参与,中标后,由李某组织人员、财物具体施工,甲方不投入任何人力、物力。同时,甲方聘用李某为项目经理,具体负责工程施工,李某需按照工程总造价的8%(含税)向甲公司缴纳管理费。截至2008年5月,扣除税金后李某累计向甲公司缴纳了40余万元管理费。
分歧意见:
对甲公司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甲公司允许李某挂靠是为了实现营利目的而采取的正常市场经营策略,且甲公司聘用李某为项目经理,从民事角度讲李某的施工行为就是甲公司的施工行为,李某缴纳的管理费是企业内部管理的一种需要,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因此,甲公司收取管理费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甲公司收取李某40余万元管理费,为不具有建筑资质的李某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单位受贿罪。
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甲公司的行为构成单位受贿罪。为便于理解,首先要了解三方面的知识:
第一,了解我国刑法中单位受贿罪的概念和特征。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单位受贿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手续费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有单位正常管理活动和声誉。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1、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索取和收受,是单位受贿行为的方式,只要单位实施了其中一种行为,收受了个人或法人财物,即符合本罪的行为要件。2、实施了为他人谋利益的行为。单位实施了为他人谋利益的行为的目的,是为了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二者是紧密联系的具有因果关系的行为,密不可分,即单位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必须是实施了为他人谋利益的行为才构成本罪。3、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本罪与否的一个重要标志必须是"情节严重",判断单位受贿是否情节严重,既要考虑受贿数额,又要考虑其他情节。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立案标准:1、单位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2、单位受贿数额不满十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2)强行索取财物的;(3)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集体罪过和整体犯意上的直接故意。故意的内容是受单位决策机关指派的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单位的集体意志,为了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而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主观心理状态。
第二,了解我国现行法律对建筑资质的相关管理规定。由于建筑工程质量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休戚相关,因此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我国《建筑法》第26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第六十六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条也要求:" 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第三、了解建筑"挂靠"的概念、特点和表现形式。
李某和甲公司之间是一种建筑"挂靠"关系。"挂靠"是近年来在建筑施工领域出现的新名词,指低资质等级企业利用高资质等级企业的名义或者无资质等级的个体建筑经营者利用有资质企业的名义在社会承接工程,并向被挂靠企业缴纳一定比例的管理费,是一种由双方约定,不受法律保护放入市场经营行为。
"挂靠"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度中的产物,在我国现有建筑市场上,由于法律、政策、体制及建筑商缺乏法律等多方面原因,"挂靠"现象比较突出。"挂靠"行为在工程招标投标时并不容易发现,但到了施工时就基本上暴露无遗。其最本质的特征就是:挂名的项目经理不是真正的施工管理者,没有施工决策权,通常不在该项目中工作,项目部的其他管理人员也大都不到位。"挂靠"在建筑行业中产生了消极影响。首先,它冲击了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是导致建筑市场"乱"的重要原因之一;其次,它给工程质量和安全带来了许多隐患;再次,它助长了腐败和不正之风的产生和蔓延。
"挂靠"一般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挂靠人没有从事建筑活动的主体资格,或者虽有从事建筑活动的资格,但不具备与建设项目的要求相适应的资质等级;2、被挂靠的施工企业具有与建设项目的要求相适应的资质等级证书,但往往缺乏承揽该工程项目的手段和能力;3、挂靠人向被挂靠的施工企业交纳一定数额的"管理费"。被挂靠的施工企业收取"管理费"后以自己名义对外订立合同以及办理有关手续,但不对实际施工活动实施管理,或者所谓"管理"也仅仅停留在形式上,并不承担技术、质量等实质责任。
"挂靠"主要有以下两种表现形式:第一是"直接借用资质型",此类"挂靠"多见于低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其操作方式是低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寻找符合建设项目要求的高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并以高资质等级施工企业的名义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然后直接由低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施工。第二种是"内部承包型",内部承包型常见于根本不具备建设工程施工能力的个人。操作方式是由个人寻找一符合项目要求的施工企业,由该施工企业与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被挂靠施工企业任命或聘用挂靠人为其员工,并委以项目经理或施工负责人的职务,双方签订内部承包合同,约定由挂靠人承担项目的人、财、物及施工管理职责,被挂靠施工企业则负责处理项目的对外事务,并且约定由挂靠人须向被挂靠施工企业缴纳内部承包管理费。相比"直接借用资质型"而言,"内部承包型"挂靠更具隐蔽性。
有了上述知识的依托,笔者认为,本案中,甲公司企业性质为国有公司,符合单位受贿罪的主体要件。客观方面,李某与甲公司之间是一种建筑"挂靠"关系。甲公司收取了李某缴纳的管理费,为不具有建筑资格的李某提供了建筑资质,使李某获得了施工获利的机会,甲公司为李某谋取了利益,且收取了数额超过40余万元的管理费用,远远超出了立案标准,属于"情节严重"。主观方面,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明知其行为代表单位,明知无资质的李某"挂靠"自己单位施工的行为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仍积极实施,其主观故意显而易见。甲公司的行为最终侵犯了国有单位正常管理活动和声誉,以及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符合单位受贿罪的客体要求。
综上所述,甲公司收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完全符合单位受贿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当以单位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
TA的最新馆藏[转]&[转]&道路运输企业挂靠经营与安全管理
作者:安全管理网 来源:安全管理网 点击:
 评论: 更新日期:日
  车辆挂靠经营是道路运输企业继“车辆产权转让经营”、“单车股份合作、产权转让(租赁)经营”等经营模式后而出现的一种新的经营方式,也是目前大部分道路运输企业普遍使用的经营形式。这一经营形式能有效降低企业筹资购车所带来的经营和管理等方面的风险,但由于挂靠经营在实际经营管理过程中显得较为粗放,且车辆成份比较复杂,这又给企业的安全管理带来了难度和风险。
  一、车辆挂靠经营的表现
  车辆挂靠经营具体表现为5个方面的内容。首先是部分先期获得车辆产权的经营者,由于当时对“产权”这一概念认识比较模糊,对“产权”的真正内涵认识不透,理解不深,把握不准,在由拥有车辆经营权向拥有“经营权和产权”转变后,这部分经营者仍要求把其所拥有产权的车辆继续留给企业经营使用,变动的只是降低上缴给企业的管理费用。其次是随着国家对运输市场政策的进一步放开,部分个体车辆经营者在经历了自身经营所遇到的种种不便和困难后,认识到将车辆挂靠到专业的运输企业,既能享受到相关的政策优惠,又不必为每月需要办理的各种营运手续操心。而且把车辆挂靠到企业后,在经营过程中能赢得客户的信任,获得稳定的货源,于是,利用各种关系和手段纷纷找企业挂靠,参与经营。三是国家行业政策及法规的调整对个体经营者和规模较小的运输企业的生存发展,造成一定的制约和冲击,为了继续谋求生存(特别是客运经营和危运车辆),依靠大型的专业运输企业所拥有的经营资质成了这类经营业户生存的必然选择。四是随着运输市场政策的不断调整,各省之间、各地区之间、以及本省、本地区的县与县之间,因税收、交通规费及其他方面的优惠扶持政策,以及良好的经营环境和企业自身的服务优势,直接导致车辆经营者为谋取更大的利益空间,进行跨省、跨地区挂靠经营。
  五是道路运输企业在没有找到更为科学的新的经营模式前,认为吸收车辆挂靠既能解决购车所需的大量资金投入,又能产生相对的利润空间;既能吸纳社会资本,减少投资购车的风险,又能扩张经营规模,提高市场占有率。这种做法对车辆挂靠经营起到了相当大的推波助澜的作用。正因为如此,全国大多数道路运输企业纷纷选择了这一既谈不上创新,又与国家行业政策不相符的经营方式,并受到道路运输企业和经营者的普遍认可,从而使挂靠趋势愈演愈烈,甚至出现企业之间为争挂靠车辆而采取恶意竞争、互相拆台等诸多不良现象。
  毫无疑问,挂靠经营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产物,与我国的行业法规政策不完善、不健全有关;与运输市场体制不健全有关;与竞争激烈的运输市场形势有关。“挂靠经营是一把双刃剑”也已被大多数道路运输企业所认同:一方面,挂靠经营为企业扩大了规模,增强了运力,产生了一定的利润空间,提高了市场占有率,有力地拓展了企业经营空间;另一方面,弊端凸显,风险增大,主要体现在挂靠车主只单纯追求经济效益,置服务质量、市场信誉于不顾,导致一些车辆经营者骗货、卖客、甩客、宰客和超载运输,致使服务质量难以得到提高和落实,企业信誉和形象受到严重损害。更为严重的是安全风险增大,一些挂靠企业重效益轻管理,重数量轻质量,不对挂靠车辆的技术状况进行严格把关,不重视挂靠人员素质,只知向挂靠车主收取费用,而忽视对车辆进行安全管理和技术管理,致使挂靠车辆事故频生,“小事故能了则了,一般事故保险赔了,重特大事故弃车跑了”的现象屡见不鲜,将事故责任包袱全部推给所挂靠的企业承担,使企业经营风险加大,人力、物力、财力受到严重损失,给企业正常的运输经营造成冲击和影响。
Tag:.相关内容
交通运输热点内容
3729719875161821448211481106081049910157
交通运输推荐内容
01-3101-1501-1201-1201-0801-0801-0512-28
安全管理论坛新帖
论坛数据加载中...
 |   |   |   |   |  |   |  |  |  |  
北京东方创想科技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
E-mail:   & & & &
&& 京公网安备禁止机动车挂靠经营需谨慎_小宗师
摘要:道路运输挂靠经营在存在的十几年中,为我国道路运输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但与此同时,挂靠经营的弊端也比较明显。本文从分析道路运输挂靠经营的现状入手,进一步论证了挂靠经营的合法性及其作用,指出挂靠经营在未来仍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不能盲目的禁止挂靠经营。关键词:道路运输 挂靠经营 发展方向一、道路运输挂靠经营现状道路运输挂靠经营,是指挂靠方将其车辆挂靠到被挂靠方名义下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一种经营行为和方式[1]。挂靠经营模式出现在我国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期间。在当时有效的缓解了我国运力不足的状况,促进了道路运输行业的发展。但近年来,对其弊端的讨论越来越多,许多人认为挂靠经营缺乏法律依据,挂靠车辆难以管理,车辆技术状况难以确保。因此,交通部做出清理整顿道路运输挂靠经营的规定,但是清理的效果并不明显。目前为止,挂靠经营仍是我国很多道路运输企业普遍采用的经营形式,说明挂靠经营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不应该一味地严厉取缔。二、车辆挂靠经营的合法性首先,早在1995年交通部召开全国培育和发展道路运输市场工作会议时就认为“通过挂靠,能够达到规模经营、集约化经营,符合增长方式的转变,能够加大汽车运输的覆盖面,使他们能够更好地为社会服务。采取限制、排挤的措施都是错误的。”应该“允许国有运输企业接受社会、个体运输户挂靠经营”。此后,挂靠经营发展迅速。其次,《道路运输条例》中没有“管理”两字,表明立法者认识到凡是市场主体能够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政府部门不应该干预,发展市场经济也要求政府做到这一点。而且,从《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条件中可以看出,挂靠经营并未超出该条件。因此,挂靠经营有其存在的合法性。三、挂靠在一定时期的作用提高了运力,促进了道路运输行业的发展上世纪80年代初期,道路运输业发展低下,客运方面运力紧张,人们出行很不方便。在政策的指引下,有闲散资金的人看好运输市场巨大的商机,或独资、或合伙购置运输工具,跻身于运输市场。而且,一般的运输企业都愿意经营一些热门线路,而不愿经营客流量小的线路,挂靠经营正好弥补了这一缺陷。这迅速缓解了运输市场的压力,使人们的出行方便了许多,也使道路运输业迅速发展起来。拓宽了运输投融资渠道,也实现了个人的资金增值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的盈亏由国家承包,企业没有做大做强的压力和动力,而在市场经济中,企业就必须靠自己的努力经营,这也需要大量的发展资金,庞大的“挂靠”车辆是企业新的资本来源,可以使企业向更强发展。另一方面,挂靠经营也为那些有资金或有驾驶技能或者兼有资金和驾驶技能但没有线路经营权或难以取得经营权资格且需要借助运输企业来使自己能够专事经营的个人实现了资金增值。四、挂靠在未来会继续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1、实行“禁挂”是政府干预了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处理政府与企业关系要遵循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原则。政府工作应限定在“需要管理”、“管得了”、“管得好”的范围之内,对“不需要管”、“管不了”、“管不好”的应交给市场和企业。只有把后者放开才能把前者管好[2]。而“挂靠”就属于政府“管不了”和“管不好”的范围,挂靠经营是在经济活动中出现的行为,禁止挂靠要涉及多方的经济利益,这不是政治干预所能解决的。政府和企业均是依法成立的法律主体,企业依法享有一系列自主权,政府负有不去干预的消极义务。挂靠经营在目前为止还是对企业有利的,所以站在企业利益的角度上,“挂靠”不应该被禁止,作为政府就应该不去干预,所以“挂靠”继续存在有其合理性。2、国外车辆也多实行挂靠经营就经济发达国家来讲,比如日本,公路运输的经营多是一种挂靠经营,我国目前经济还不发达,以我国的情况看,彻彻底底的公司化经营将会带来一系列的问题,比如说自有车辆的更新换代问题,这需要一大笔资金,而一般的运输企业不具备这样的资金能力,如果非要把资金投入到车辆更新换代问题上,势必会影响企业其他方面的发展。因此,我国不应急于彻底禁挂,而应该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正确处理好挂靠经营中的各方利益关系。3、实行挂靠经营可以增加就业机会就目前来看,我国从事挂靠经营的人员不在少数,如果彻底强行禁止挂靠,就会使这些从事挂靠经营的人员失业,这势必会增加社会的不稳定因素,我国目前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头等大事就是求经济发展,而经济发展的前提是社会稳定,只有人们有了稳定的职业,社会才会稳定,在就业难的今天,政府更应该千方百计的促进就业,从事车辆运输不需要太多的个人条件限制,正好为广大群众提供了就业机会。4、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需要继续保留挂靠经营目前我国的运输市场还不是特别完善,一味的清理挂靠必然会带来许多问题。以某地市为例,在政府部门干预、公安部门威慑下,行业管理部门历经艰难取得清挂成功:所有车辆都是公车公营,客运车主不再为争客你追我赶,也不在途中乱停乱靠。出租车司机也因为拉的是公家的活而不再抢活、赶活,交通秩序明显好转[3]。但好景不长,行业管理部门接到的投诉反而比清挂前更多了。老百姓投诉客运班车不停靠,企业嫌货少不出车,距离远的地方也叫不到出租车了。后来又只得进行挂靠经营。目前人们对交通运输需求量大,对出行要求高,运输企业也急需做大做强,而挂靠经营壮大了企业实力,增强了企业竞争力和影响力,并满足了人们旅行的需要,也解决了经营主体小而散的问题,有利于市场竞争的有序化。因此,目前我国还有继续实行挂靠经营的必要。五、挂靠经营在未来的发展方向基于挂靠经营车辆服务质量差,较易产生交通事故的问题,必须要规范现有的道路运输企业的挂靠行为。一方面,应该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职业道德水平。对那些服务质量高,客户评价好的车辆予以奖励,而对那些被投诉多的车辆进行罚款。在续签挂靠合同时,那些客户评价高的车辆可以优先续签。另一方面,应该严格检查车辆的技术状况,要严格要求司机进行日常维护和技术保养,定期组织车辆进行检查,去除安全隐患。在交通事故赔偿方面,要理清关系,落实赔偿责任。还可以进行班线股份制和二层股份制改造,承认班线具有价值的事实,将班线上的经营权进行评估作价,将原来的挂靠者转化为班线的自然人股东,牵头改造挂靠企业以法人身份入股。这样,就使得以前的挂靠车主有了归属感,会更加为了自身和企业的利益考虑。在货运方面,应进一步培养骨干物流企业,使其集约化的比重逐步增加。参考文献:[1]邢倩晗,王晶,孙可朝.道路运输挂靠经营三方博弈分析[J].交通企业管理,2010(2)[2]石佑启.论行政体制改革与行政法治[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p161[3]何朝平,马天山.道路运输挂靠经营需要正确指导[J].综合运输,2004(12)[4]江永贝.治理还是清除?---道路道路运输业挂靠经营冷思考[J].运输经历世界,2006(8)作者简介:张扬(1991.3-),汉,女,陕西省商洛市,长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2012级,产业经济学硕士研究生.提醒您本文地址: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挂靠经营协议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