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溶性肥料肥料抽检是按登记指标还是按标明指标

化学性肥料-大量元素水溶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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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droid/iOS辽农[2010]185号
各市农委、各有关单位:
肥料登记管理是国务院赋予农业部门的重要职能。多年来,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农业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要求,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把肥料登记质量关,强料市场监督管理,不断净化肥料市场环境,为确保农业生产安全,保护广大农民利益,促进全省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农业部《关于切实做好肥料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农发[2009]2号)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规范统一省级肥料登记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发[2010]20号)精神,加强我省肥料登记管理工作,规范肥料登记要求和程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省级肥料登记审批权限
省级肥料登记种类为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复混肥料类、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类、有机肥料类和床土调酸剂类肥料产品。复混肥料类适用标准为复混肥料(GB 15063)和掺混肥料(GB 21633),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类适用标准为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 18877),有机肥料类适用标准为有机肥料(NY 525),床土调酸剂类适用标准为水稻苗床调理剂(NY 526)。
二、申请省级肥料登记的资料要求
申请复混肥料类、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类、有机肥料类产品登记的,应提交肥料登记申请书、营业执照复印件、产品检验报告、产品标签样式、肥料生产企业考核表等登记资料,免交肥料效应田间试验报告。复混肥料类产品按照&一品一证&原则,根据配合式直接申请正式登记。申请床土调酸剂类产品登记的,除提交上述登记资料外,还应当提交产品适宜土壤区域田间试验报告。
肥料登记申请书、产品标签样式、肥料生产企业考核表按照农业部农农发[2009]2号文件要求执行。产品标签样式应包括以下内容:产品通用名称、产品商品名称(若有)、肥料登记证号(预留)、产品登记技术指标、产品执行标准号、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或者产品批号标注位置、使用说明、警示标志和储存要求、适用范围(区域和作物)、限用(禁用)范围(若有)。
产品检验报告应当由通过计量认证的肥料检验机构(需经省农委备案)出具。出具申请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类、有机肥料类产品登记的检验报告,应包括重金属含量、蛔虫卵死亡率和大肠杆菌值等全项检验指标。出具申请床土调酸剂类产品的检验报告,除产品标准规定的指标外,还应参照《水溶肥料汞、砷、镉、铅、铬的限量及其含量测定》(NY 1110)标准检验重金属项目。
田间试验报告应当由省农委认定的试验单位出具。对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的申请登记产品,省农委报农业部同意后,可组织相关安全性试验。
三、严格生产企业考核和肥料登记产品抽样制度
肥料产品初次申请登记时应进行生产企业考核。同一生产企业申请同类产品登记时,在第一次考核合格后五年内若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可不再组织生产企业考核,其登记申请资料中肥料生产企业考核表可提交加盖生产企业公章的原考核表复印件,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如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则需要重新组织考核。对同一生产企业申请不同类产品登记的,需要按照产品种类组织考核。
自2010年7月1日起,肥料登记产品实行抽样制度,各市级以上土肥部门负责辖区内肥料生产企业省级登记产品的抽样工作。抽样人员应按各肥料执行标准要求进行抽封样品,做到谁抽样谁负责,并填写《肥料登记产品抽样单》(详见附件1),签字和加盖单位公章确认,一式四份。企业不具备生产条件的,不能进行产品抽样。样品检验不合格次数超过两次的,应重新申请登记。对于登记检验结果与申请技术指标存在较大差异的产品,企业应重新核定登记技术指标或重新抽封样品进行检验。
四、实行肥料登记产品检验机构备案制度
省级肥料登记产品检验工作,由通过计量认证的肥料检验机构承担。承担上述工作的检验机构应向省农委备案。备案申请由辽宁省土壤肥料总站受理。各肥料检验机构可于2010年6月15日前,向省土肥站提交《辽宁省肥料登记产品检验机构备案申请书》(详见附件2)、《计量认证证书》及《计量认证证书附表》复印件(需带原件复核)。
自2010年7月1日起,省级肥料登记产品检验由备案检验机构承担。省农委向社会公布备案的检验机构名称、检验项目、有效期(与计量认证证书有效期一致)、备案号等,由企业自主选择备案检验机构。
已备案的检验机构扩大、缩小检验范围或有效期届满的,应当申请重新备案;检验机构要求退出肥料登记产品检验工作或计量认证证书被撤销的,应书面通知省农委,省农委将撤销其备案,并向社会公布。省农委可定期或者不定期对检验机构进行的能力验证考核。
1.采取分包方式委托其它机构进行肥料登记产品检验工作的;
2.未按照相关肥料产品的标准开展检验工作的;
3.检验中出现不合格项时,擅自允许检验申请人调整被检样品的;
4.在检验过程中弄虚作假、采取修改数据等方式,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 &
五、规范登记证格式和内容
省级肥料登记证格式和内容按照农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肥料登记管理的通知》(农农发[2002]2号)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规范统一省级肥料登记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发[2010]20号)文件要求执行。技术指标数值表述中总养分取整数,其他按照肥料执行标准要求执行。登记证有效期到月。依据省农委公布或认可的肥料配方生产的复混肥料类产品(配方肥),适用范围应标注适宜区域和适用作物。床土调酸剂类产品登记证应当标注适用范围和(或)限用范围。其他类产品,根据产品特点确定是否标注适用范围或限用(禁用)范围。
对格式和内容不符合要求的肥料登记证,省农委将与企业协商,本着企业自愿的原则,完成登记证的换发工作。
六、简化肥料登记证备案手续
申请登记备案的生产企业或销售者只需提交《肥料登记产品备案申请表》一式两份、产品登记证原件或加盖原审批机关公章的复印件,即可向省农委申请办理肥料登记备案。
肥料登记备案不再发放备案登记证,省农委仅在《肥料登记产品备案申请表》上编号、盖章,一份返还企业,一份存档。登记证在有效期内仅备案一次。登记证备案不收费用。
七、做好我省超范围登记产品清理工作
我省超范围登记产品主要分两类:一是属于省级登记管理的产品,主要包括粉状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等产品。二是属于农业部登记的产品,主要包括冲施肥料等产品。超范围登记产品现有登记证在有效期内的仍然有效,登记证到期后省农委不再给予登记许可。
对于&属于省级登记管理的产品&,企业可通过生产工艺设备改造、增加原料投入等措施,产品达到强制性标准要求后,可申请省级肥料登记。省农委审核合格后,将重新颁发肥料登记证,并在新登记证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公示新登记证号和原登记证号,6个月后只保留新登记证号。
对于&属于农业部登记的产品&,企业在完善原料工艺和质量检验要求条件后,可申请农业部肥料登记。省农委对符合农业部肥料登记要求的田间试验报告进行整理和汇编,每年4月底集中上报登记资料和样品。超范围登记产品在获得农业部登记证后,省农委收回原登记证,并予以公告。
生产企业应在新肥料登记证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更换包装袋。
八、认真做好信息发布
省农委将继续建立健全审批公示制度,增加工作透明度,提高服务质量。辽宁省肥料登记程序、资料要求以及相关表格、肥料登记产品信息已在辽宁土肥网(www.lntf.net)等媒体上公布,做到办事依据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办事承诺公开、办事结果公开。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本意见要求,积极配合省农委开展肥料登记管理工作,加大肥料监管力度,依法组织查处无证生产和销售,假冒、伪造登记证号,肥料登记证超期使用、超范围使用,一证多用,标识不规范等行为,提高肥料质量,保护农民利益,促进我省肥料行业健康发展。
附件1. 肥料产品登记抽样单
2. 辽宁省肥料登记产品检验机构备案申请书
二O一O年五月二十八日
(作者:翠霜 &&&&责任编辑:白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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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抽样检查农资市场,五批次肥料不合格
日前,大连市工商局市场分局在全面检查农资市场时,对市场上销售的肥料共抽检了49个批次,检查了总养分、水分、氯离子、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百分率等指标,发现有5个批次不合格。
抽查结果表明,不合格肥料主要有以下几方面问题:一是总养分含量不足。国家标准规定,肥料中包含总氮含量、有效磷含量、钾含量三项指标在内的总养分标准值要≥45,但这五种产品都没有达到标准。二是单一养分不合格。特别是石家庄裕丰肥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裕丰牌硫酸钾型复合肥料总养分低于标准值40多倍,单一养分氮、磷、钾3项均不合格,其中的有效磷含量几乎为零,为严重不合格商品。三是水分含量超标,最高的超标达2倍。四是个别肥料氯离子超标近14倍,比如徐州市特种肥料厂的地合牌硫酸钾型复合肥料和无锡奥吉尔化肥有限公司的圣虎牌高浓度硫酸钾型复合肥料。五是国家标准规定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百分率应≥70,但石家庄裕丰肥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裕丰牌硫酸钾型复合肥料却为零。
专家称,肥料总养分或有效成分不足将严重影响农民施肥的效果,造成农作物减产。目前,市工商局已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肥料全部依法作出处理。
不合格复合肥料一览表
商品名称 标称商标 生产日期或批号 规格 标称生产企业
复合肥料(硫酸钾型) 地合 无 高浓度N-P-K:15-15-15 徐州市特种肥料厂
复合肥料(高浓度硫酸钾型)圣虎
高浓度N-K-P:15-15-15 无锡奥吉尔化肥有限公司
复合肥料(硫酸钾型) 裕丰
高浓度N-P-K:15-15-15 石家庄裕丰肥业有限公司
复合肥料(玉米专用肥) 新洋
高浓度N-P-K:20-12-8 天津市施易得肥料有限公司
复混肥料(含硫增锌长效玉米肥) 马陵山
中浓度N-P-K:20-8-8 江苏省东海县马陵复合肥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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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登记证技术指标要求
  关于登记证技术指标要求
  日期:日
  六届七次会议
  水不溶物含量:鉴于肥料水溶特性指标是滴喷灌施肥的重要指标,应在有机水溶肥料、中量元素肥料、微量元素肥料、农业用改性硝酸铵、农业用硝酸铵钙、农业用硫酸镁、农业用硫酸钾镁、农业用氯化钾镁等产品的肥料登记证上增加的水不溶物含量指标。考虑到部分登记产品具有缓溶特性,应同时增加加水静置24 h水不溶物含量指标要求。
  五届九次会议
  含硅元素的肥料登记产品,经评审批准后,可在登记证上标注硅的技术指标。含钛元素的肥料登记产品,经评审批准后,可在登记证上标注钛的技术指标。
  五届六次会议
  硒不作为肥料登记证标注的技术指标。
  五届五次会议
  含硫的登记肥料产品,硫含量不小于2.0%的,经评审批准后,可在登记证上标注硫的技术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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