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残疾职工工资所得税加计扣除前加计扣除需提供什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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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选择题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上述人员工资的()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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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预缴申报时能否享受支付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政策?
导读:企业预缴申报时能否享受支付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政策?根据相关规定,企业预缴申报时,支付给残疾人职工的工资,可以据实扣除,但不能加计扣除。详情请阅读正文。
  企业预缴申报时能否享受支付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因此,按照上述规定,企业预缴申报时,支付给残疾人职工的工资,可以据实扣除,但不能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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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员工资加计扣除超过应纳税所得额部分能否扣除
来源:福州国税局&   |
  关于福利企业残疾人员工资扣除优惠政策,财税〔2007〕92号文规定:&二、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政策:(一)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单位实际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加计扣除部分,如大于本年度的,可准予扣除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本年度和以后年度均不得扣除。亏损单位不适用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其实,参照本文前面的分析,笔者认为,关于财税〔2007〕92号文所得税优惠政策内容已经不再有效的问题同样也适用这个规定。因此,财税〔2007〕92号文&关于残疾人工资扣除优惠政策&的规定,也应于日《》实施后废止,即不再适用。
  而现行的福利企业残疾人员工资扣除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中,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进一步明确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所称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那么,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能否扣除?对此笔者认为,从上述福利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看,很显然《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作出了加计扣除的规定。这里,可能有些人会问,这些规定与财税〔2007〕92号文的相关规定不是大同小异吗?其实不然,新税法并没有像财税〔2007〕92号文那样规定&单位实际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加计扣除部分,如大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扣除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本年度和以后年度均不得扣除&等内容,也就是说,新税法并没有讲到加计扣除的限制为应纳税所得额部分。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也正因为财税〔2007〕92号文&关于残疾人工资扣除优惠政策&的规定随着新税法的实施而失效,新税法才需要就有关问题重新作出规定。
  新税法虽然没有讲到加计扣除的限制为应纳税所得额部分,但是笔者认为,对残疾人员工资加计扣除的税务处理,可以比照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相关规定执行。因为,《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对企业的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的,仅列举两项,其一是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其二就是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而对于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税务处理,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中有明确,如国税函〔2009〕98号文规定,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是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此外,《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因此,笔者认为,在新税法下,福利企业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超过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形成的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不得超过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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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
编辑:美凤
  加计扣除指按照税法规定在实际发生数额的基础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数额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下面是小编整理的2017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的相关内容,欢迎大家参考!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明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所称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在实际工作中,应避免以下几个误区:  误区一:只有福利企业才可以享受工资加计扣除  多年来,福利企业一直是税收优惠的主要对象。因此,在落实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工资加计扣除时,部分非福利企业虽安置了残疾人员但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没有落实到位。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对安置残疾人的企业并无限制,税法明确是“企业”安置残疾人员,这里的“企业”是广义的企业,均可享受工资加计扣除税收优惠。  误区二:工资加计扣除受安置残疾人数、比例的限制  财税〔2009〕70号规定,实行工资加计扣除政策并取消安置人员的比例限制。例如,企业每安置一名残疾人员就业,如果企业支付的月工资为2000元,则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仅可据实扣除2000元,还可另外再多扣除2000元。也就是说,在适用税率为25%的情况下,企业每安置一名残疾人员就业,可享受500元的税收减免优惠。  误区三:所得税预缴时就可以享受工资加计扣除  财税〔2009〕70号明确,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换言之,企业所得税在预缴时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不实行加计扣除。  误区四:加计扣除残疾人员工资等同于企业会计上的职工薪酬  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工资额的核算口径应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是企业按照税法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而工资薪金,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因此,安置残疾职工工资不仅要符合上述定义同时还要符合加计扣除的四个条件。它不等同于企业会计上的职工薪酬。  误区五:现金发放工资也可以加计扣除  财税〔2009〕70号明确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应“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这是硬性规定,具有可操作性,其目的既有利于使所有安置残疾人员就业的企业都能享受到税收优惠,也有利于把税收优惠真正落实到需要照顾的人群上,避免出现作假带来的税收漏洞。  误区六: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也可以享受工资加计扣除  财税〔2009〕70号规定,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必须符合“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也就是说,企业在计算残疾人员工资加计扣除时,一定要注意是否符合为残疾人员“按月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否则,不得享受工资加计扣除政策。  误区七:亏损企业不可以享受工资加计扣除  财税〔2009〕70号明确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因此,亏损企业可以享受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政策。  误区八:事后备案不可以享受工资加计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税总发〔号)对“实施备案管理”的事项强调,纳税人等行政相对人应当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备案材料,税务机关应当将其作为加强后续管理的资料,但不得以纳税人等行政相对人没有按照规定备案为由,剥夺或者限制其依法享有的权利、获得的利益、取得的资格或者可以从事的活动。纳税人等行政相对人未按照规定履行备案手续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处理。换句话说,纳税人支付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问题,如果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办理备案手续但可以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予以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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