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除都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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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全解
来源:吴永乐&   |
  在新的优惠政策中,有一种允许纳税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税前加计扣除费用的规定,运用好这些规定,对于筹划,减轻企业税负,意义十分重大,希望广大企业在2008年的汇算清缴中予以重视,并加以运用。现就介绍我国新企业所得税政策下的加计扣除规定的全部内容。  一、企业新品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政策  根据《》和《》的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时按照规定实行加倍扣除。  (一)企业研究开发活动的认定  企业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二)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适用范围  可以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对象是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包括如下内容:  (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三)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处理  1.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2.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3.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的,可按下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1)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2)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4.企业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在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5.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由集团公司进行集中开发的研究开发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可以按照合理的分摊方法在受益集团成员公司间进行分摊。  (四)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限定条件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均不允许计入研究开发费用。  2.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3.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同时必须按照本办法附表的规定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企业应于年度汇算清缴所得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资料。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不真实或者资料不齐全的,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申报的结果进行合理调整。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个研究开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开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额。  4.企业研究开发费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汇总额计算不准确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调整其税前扣除额或加计扣除额。  5. 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 企业集团应提供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协议或合同,该协议或合同应明确规定参与各方在该研究开发项目中的权利和义务、费用分摊方法等内容。如不提供协议或合同,研究开发费不得加计扣除。  企业集团集中研究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应当按照权利和义务、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一致的原则,合理确定研究开发费用的分摊方法。  企业集团母公司负责编制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立项书、研究开发费用预算表、决算表和决算分摊表。  税企双方对企业集团集中研究开发费的分摊方法和金额有争议的,如企业集团成员公司设在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裁决意见扣除实际分摊的研究开发费;企业集团成员公司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企业按照省税务机关的裁决意见扣除实际分摊的研究开发费。  (五)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申报资料  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后方可实施。企业申请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如下资料: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4)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5)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6)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政府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书。  二、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和其他就业人员的加计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所称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的有关规定。责任编辑:Ev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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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税协印发加计扣除鉴证等七项执业规则
作者:蔡秋红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
发布时间: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印发《研究开发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鉴证业务规则(试行)》等七项执业规则的通知。
  通知称,此次发布的执业规则充分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大企业风险评估指引及注册税务师执业基本准则等方面的政策规定,兼顾了专项领域的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业务以及综合领域的纳税风险评估业务,并且注重业务规则与程序规则的衔接,提炼了执业者在纳税审核中所使用的基本技术和方法。中税协要求各地税协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组织税务师事务所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
  此次发布七项执业规则包括:研究开发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鉴证业务规则、税务咨询业务规则、税务顾问业务规则、纳税风险评估业务规则、纳税申报准备业务规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准备业务规则、纳税审核技术规则。
  研究开发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鉴证业务规则(试行)――税务师事务所承接研发费鉴证业务,应当按照《税务师业务承接业务规则(试行)》规定执行。鉴证人承接鉴证业务前,应关注企业所属行业及研发领域,并调查企业财务核算情况;应调查研发项目情况,关注企业研发机构及人员的设置、研究开发项目情况及资金来源;审核企业所属行业、财务核算情况、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研究开发费归集情况,确定是否属于可以进行研发费加计扣除的企业的范围。并规范了研究开发活动范围和研究开发项目、研究开发项目财务核算、委托开发项目、合作开发及集中开发项目等方面审核营关注的重点。并强调了取得与鉴证事项相关的、能够支持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鉴证报告的鉴证证据,根据《税务师涉税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的规定,应审查判断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相关性。
  税务咨询业务规则(试行)――明确了税务咨询业务的基本要求及税务咨询业务报告起草基本要求。强调税务师发现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和陈述严重偏离业务约定书内容,对委托目标实现有重大影响时,税务师应当与委托人讨论修改委托目标和业务约定书的其他内容,如不能达成共识,则终止项目。
  税务顾问业务规则(试行)――明确了税务顾问业务的基本要求,在签订服务约定书之前,税务师应当与委托人进行沟通,确定提供税务顾问业务的事项范围和期限;税务师事务所应根据委托人规模和业务复杂情况安排顾问人员或顾问团;税务师应当主动关注委托人经济业务的变化以及与委托人有关税收政策的变化,及时向委托人提供相关服务;受税务顾问方式的限制,税务师的顾问意见可能会与实际情况存在偏差。税务师应预先告知委托人存在偏差的可能性及偏差对顾问意见的实施可能带来的影响。税务师主动向委托人提供税收法规解释时,应关注对税收法规的理解是否正确,必要时与委托人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沟通。
  纳税风险评估业务规则(试行)――要求税务师应当根据纳税风险评估工作情况,编制纳税风险评估工作底稿,反映纳税风险评估全过程。纳税风险评估工作底稿应当对被评估单位的基本情况、纳税风险评估业务流程、内容、风险点筛查、风险分析确认、风险程度、风险形成的原因以及政策依据等情况进行全面记录。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纳税风险评估业务质量风险控制制度。并强调税务师应当严格执行纳税风险评估业务质量风险控制制度,保障纳税风险评估服务质量,规避纳税风险评估服务风险,确保纳税风险评估报告适用条件恰当,结论或意见的客观和准确。
  纳税申报准备业务规则(试行)――要求税务师事务所承接纳税申报准备业务应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基础信息进行分析。对税务登记、国地税管理、涉及税收政策等方面开展分析,了解纳税人的基本现状,找出需要重点关注的事项和表现异常的涉税风险。税务师事务所承接纳税申报准备业务应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遵从度进行分析。对纳税申报、发票使用、纳税评估记录、税务稽查记录等方面开展分析,了解纳税人当前和历史的纳税遵从情况,找出表现异常的涉税风险。
  纳税申报准备业务规则(试行)――明确开展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准备业务,应当依据税法、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及其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涉税服务业务基本准则及本规则的要求。规范了利润总额计算、收入类调整项目、扣除类调整项目、资产类调整项目和特殊事项调整项目、特别纳税调整和其他纳税调整、税收优惠事项和弥补亏损项目、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项目、应纳税额计算等项目的的复核和填报。
  税务师纳税审核技术规则(试行)――明确了纳税审核技术的使用原则。合法性原则,纳税审核技术和方法的应用,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理性原则,税务师应根据纳税审核目标,合理运用纳税审核技术和方法;适应性原则,纳税审核技术和方法的运用,应与被审核对象的风险程度相适应;拓展性原则,纳税审核中,可使用本规则之外的技术和方法,但要做到方法合理,实用可靠。指出纳税审核应当采用的技术和方法:审阅分析技术、调查询问技术、对比分析技术,详细解读了纳税审核技术和方法的具体应用。并强调税务师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程序训练和职业经验,能够合理确定纳税审核的广度和深度,有效识别纳税审核材料的真伪,不承揽无法胜任的纳税审核业务,规避纳税审核技术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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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最新企业所得税费用扣除说明一览表
会计城 | 日
来源 : 网络
扣除标准/限额比例
说明事项(限额比例的计算基数,其他说明事项)
任职或受雇,合理
加计100%扣除
支付残疾人员的工资
职工福利费
工资薪金总额
职工教育经费
工资薪金总额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
职工工会经费
工资薪金总额
业务招待费
MIN(60%,5&)
发生额的60%,销售或营业收入的5&;股权投资业务企业分回的股息、红利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作为收入计算基数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当年销售(营业)收入,超过部分向以后结转
当年销售(营业)收入;化妆品制作、医药制造、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
年度利润(会计利润)总额;公益性捐赠;有捐赠票据,名单内所属年度内可扣,会计利润&0不能算限额
利息支出(向企业借款)
据实(非关联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
非金融向金融借款
同期同类范围内可扣(非关联企业间借款)
非金融向非金融,不超过同期同类计算数额,并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
权益性投资5倍或2倍内可扣(关联企业借款)
金融企业债权性投资不超过权益性投资的5倍内,其他业2倍内
据实扣(关联企业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
提供资料证明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企业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
利息支出(向自然人借款)
同期同类范围内可扣(无关联关系)
同期同类可扣并签订借款合同
权益性投资5倍或2倍内可扣(有关联关系自然人)
据实扣(有关联关系自然人)
能证明关联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利息支出(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应缴资本额的)
部分不得扣除
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间支付利息
住房公积金
规定范围内
罚款、罚金和被没收财物损失
税收滞纳金
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
规定范围内
补充养老保险
补充医疗保险
与取得收入无关支出
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费用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按规提取,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特殊工种职工的人身安全险
其他商业保险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除外
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
按租赁期均匀扣除
经营租赁租入
融资租入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可提折旧
劳动保护支出
企业间支付的管理费(如上缴总机构管理费)
企业内营业机构间支付的租金
企业内营业机构间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
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未经核定准备金
固定资产折旧
规定范围内可扣
不超过最低折旧年限
生产性生物资产折旧
规定范围内可扣
林木类10年,畜类3年
无形资产摊销
不低于10年分摊
一般无形资产
法律或合同约定年限分摊
投资或受让的无形资产
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长期待摊费用
限额内可扣
1、已足额提取折旧的房屋建筑物改建支出,按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摊
2、租入房屋建筑物的改建支出,按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分摊
3、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按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摊
4、其他长期待摊费用,摊销年限不低于3年
开始经营当年一次性扣除或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摊销
低值易耗品摊销
审计及公证费
研究开发费用
从事国家规定项目的研发活动发生的研发费,年度汇算时向税局申请加扣
所得税和增值税(有条件)不得扣除
所得税税款
增值税进项
不允许税前扣除
购进货物已经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这部分进项税额因不参与成本和损益的计算
固定资产的折旧在所得税前扣除
购置固定资产未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应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随固定资产的折旧在所得税前扣除
出口货物业务中,按税法规定计算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应转入货物的销售成本
有条件扣除
企业货物发生的损失(如盘亏、毁损、被盗等),因已经不可能用于生产,自然也无法对外销售或是视同销售。根据税法规定,其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用于抵扣,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另外,损失的货物需要向税务机关申报,并经税务机关认证批准后作为税前列支事项,转出的进项税额也可随财产损失在所得税前扣除
增值税销项税
不允许税前扣除
正常销售货物情况下,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这部分销项税额因其不参与成本和损益的计算,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有条件扣除
由自身承担的增值税销项税额。比如对外捐赠货物的销项税额,在整体捐赠成本没有超过捐赠限额的情况下,随捐赠成本在所得税前扣除
咨询、诉讼费
会议纪要等证明真实的材料
工作服饰费用
运输、装卸、包装费等费用
取暖费/防暑降温费
并入福利费算限额
属职工福利费范畴,福利费超标需调增
车船燃料费
交通补贴及员工交通费用
08年以前并入工资,08年以后的并入福利费算限额
2008年以前计入工资总额同时缴纳个税;2008年以后的则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
电子设备转运费
安全防卫费
手续费和佣金支出
5%(一般企业)
按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算限额,企业须转账支付,否则不可扣
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仅限于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因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所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15%(财产保险企业)
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算限额
10%(人身保险企业)
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算限额
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
投资者保护基金
营业收入的0.5%~5%
贷款损失准备金(金融企业)
贷款资产余额的1%;允许从事贷款业务,按规定范围提取
委托贷款等不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不得提取贷款损失准备在税前扣除
按比例扣除&&&关注类贷款2%
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贷款
&&&次级类贷款25%
&&&可疑类贷款50%
&&&损失类贷款100%
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保险公司)
本年保费收入的25%,适用经营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保费补贴的种植业险种
担保赔偿准备(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
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
未到期责任准备(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
当年担保费收入
交易所会员年费
交易席位费摊销
按10年分摊
同业公会会费
信息披露费
维简费支出
收益性支出
当期费用税前扣除
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
视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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