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不理赔怎么办车保险理赔是否车损,第三责任赔偿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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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责任险,是否发生事故时赔偿对方车辆损失?
我入了20万的三者,如果我撞车了,保险是否赔偿对方车辆的维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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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车损赔偿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来源:cuixinjiang:日期: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滨汉民初字第XXX号
原告XXXXX。
委托代理人崔新江,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XXX。
被告XXXX。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XXXX支公司。
原告XXXX与被告XXXXX、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XXX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XXXX适用简易诉讼程序独任审判,本院依职权追加XXXX为本案被告,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XX的委托代理人崔新江,被告XXXX、XXXXX,被告人保财险XXXX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XX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XXXX诉称:日,XXXX驶其所有的牌号为冀XXXXXX重型自卸货车沿紫东街由西向东行驶至事故地点,该车前部撞击沿汉北路由北向南行驶的王颖媛驾驶所有人为原告的津XXXXXX小轿车右侧后部,造成原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XXXXX、XXXX均负事故同等责任,原告现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第一被告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1752.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XXXXX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交通事故事实和责任划分;
2.事故车辆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复印件,证明事故车辆驾驶人、所有人及投保情况;
3.经济损失的相关证据,证明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
被告XXXX辩称:交通事故属实,责任比例无异议,我是XXXXX的雇员,应当由雇主霍永军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XXXXX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被告XXXX辩称:交通事故属实,责任比例无异议,我系XXXXX的雇主,我所有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XXXX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被告人保财险XXXX支公司辩称: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被告XXXX驾驶的车辆在我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在驾驶证、行驶证合法有效前提下对原告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我司非侵权案件责任人,不同意支付诉讼费。
被告人保财险XXXX支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证明免赔事宜。
经审理查明,日15时30分,被告XXXX驶牌号为冀XXXXXX重型自卸货车沿紫东街由西向东行驶至事故地点,其车前部撞击沿汉北路由北向南行驶的王颖媛驾驶所有人为原告XXXXX的津XXXXXX小轿车右侧后部,造成案外人XXXX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XXXXXXXX均负事故同等责任。原告提交该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XXXXXX对此无异议,被告人保财险XXXXXX支公司对此有异议,理由为:XXXXX车辆自西向东行使,原告所有的车辆是自南向北行使,按照道路安全法的规定,原告所有的车辆应当为被告车辆让行,但未让行造成事故的发生,不认可责任比例划分。
针对被告人保财险XXXX支公司对本次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异议理由,本院认为,交警部门针对此次交通事故所做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事故双方均已签字确认,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复议,该事故认定书已经生效,且该事故认定书综合考虑交通事故发生时双方的违法程度,被告人保财险XXXX支公司没有提交证据支持其异议理由,故本院对该事故认定书予以认定。
事故发生时,津XXXXXX小轿车的登记所有人为原告XXXXX,冀XXXXXX重型自卸货车登记所有人为被告XXXXX,实际所有人为被告XXXX,被告XXXXX系被告XXXX的雇主,事故发生时正从事雇佣活动,该车在被告人保财险XXXXX支公司投保交强险一份,商业三者险50万元,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上述车辆行驶证、驾驶人驾驶证,车辆保险单复印件、被告XXXXX、XXXXX的当庭陈述予以佐证,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对上述事实予以认定。
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如下:
1.车损费34005元。原告提交车损评估结论书,被告人保财险XXXX支公司认为原告要求车损数额过高,且原告应当提交修理费发票证明实际损失,如果不能提交按照发票规定,扣除17%的增值税额;其他二被告同意保险公司答辩意见,要求法院依法认定。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该证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定,三被告对其抗辩未提交证据予以支持,本院不予采纳,车损费确认34005元。
2.施救费800元。原告提交施救费票据,被告人保财险XXXXX支公司认为原告所有的车辆完全可以开到停车场,不同意支付施救费;其他二被告同意保险公司答辩意见,要求法院依法认定。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该证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定,三被告的抗辩意见无事实依据,施救费确认800元。
3.评估费1700元。原告提交评估费票据,被告人保财险XXXXX支公司认为评估费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之内,其他二被告同保险公司答辩意见,要求法院依法认定。经审查,评估费票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定。评估费确认1700元。
4.代步费27000元。原告提交租车合同、租用车辆行驶证、租车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租车费用发票,原告要求的代步费计算方法为:500元/天×54天,租用车辆用于原告往返芦台镇和丰台镇之间的上班。被告人保财险XXXX支公司提出以下异议:对租赁协议真实性有异议,登记表没有写明还车时间,没有汽车租赁公司负责人签字,且出租模式是日租金模式,后面写明了超程费、超时费,前后矛盾,是为了此次诉讼作的证据;租车发票开具时间均为日,非原告当时付款发票,且发票为连号,不能证实款项为每天应付款项;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提车时间,属于原告扩大的损失,前后将近2个月时间开具票据,修理时间不能确定,不能考虑租车的具体时间;租车费属于间接损失,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其他二被告同保险公司答辩意见,要求法院依法认定。本院认为,原告所有的津XXXXXX小轿车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所有的车辆损坏,进行修理。因此给原告造成的代步费应当予以支持,但原告诉请的代步费用标准(500元/天)过高,且原告未提交证据证实其往返于芦台镇和丰台镇之间上班的证据,故对原告诉请的代步费用本院不予全额支持,结合原告受损车辆的修理时间、往返路程距离、替代交通工具的必要性因素,本院酌定原告的租车费用为6000元。
针对人保财险XXXXX支公司主张的“评估费、代步费系间接损失,保险不予赔偿”的主张,被告人保财险XXXX支公司向本院提交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其中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了“被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停驶……造成的损失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庭审中,其他当事人对此不予认可,理由为:免责部分属于格式条款,没有明确告知投保人格式条款,且无投保人书面签字确认形式。本院认为,保险条款已经约定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停驶造成的损失为免赔部分,应当尊重保险合同的约定,故代步费被告人保财险曹妃甸支公司不予赔偿;评估费没有明确约定为间接损失,被告人保财险曹妃甸支公司应当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本院认为,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客观真实,合法有据,本院予以采信。本次事故XXXX/XXXX均负事故同等责任。冀XXXXXX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为被告XXXXX系被告XXXXX的雇员,事故发生时正从事雇佣活动,根据法律规定且结合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本院认定被告XXXX承担原告损失50%的赔偿责任,因冀XXXXXX重型自卸货车在被告人保财险XXXX支公司投保交强险一份,商业三者险50万元,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对于原告的经济损失,应当由本案交强险承保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人保财险XXXXX支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赔偿原告车损费2000元;对于超出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的车损费32005元、施救费800元、评估费1700元,按照责任比例,由被告人保财险XXXX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车损费32005元×50%=16002.5元、施救费800元×50%=400元、评估费1700元×50%=850元;代步费6000元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应当由被告XXXX赔偿6000元×50%=3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XXXX支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赔偿原告XXXXX车损费人民币2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XXX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XXXXXX车损费、施救费、评估费共计人民币17252.5元。
三、被告XXXX赔偿原告XXX代步费人民币3000元。
四、驳回原告XXXX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给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6元,由原告XXXX担负96元,被告XXXXX担负200元,原告预交不再退还,被告担负的案件受理费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XXXXXX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XXXXXX
附:法律释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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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人撞后又撞人,己方车损怎么赔?
车损险理赔跟事故责任无关
作者:袁媛&&发布时间: 10:18:05
&&&&&& 自己的车子被他人追尾后,又不慎将他人的车子撞坏,那么自己的车损该由谁来赔?江苏苏州的唐先生就碰到了这样的烦恼事。11月8日,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认定保险公司主张的车损险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的条款无效,支持了唐先生的诉讼请求。
&&&&&& 前不久,唐先生驾车被一货车追尾。随后,唐先生自己倒车时又不慎撞到了该货车上。由于是两起事故,交警部门制作了两起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在前起&追尾&事故中,大货车司机负全责,唐先生无责;在后起&倒车&事故中,唐先生负全责,大货车司机无责。
&&&&&& 唐先生的车子花去修理费3万多元,联系自己投保车损险的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认为:货车追尾唐先生的车,货车负全责,唐先生应向货车的保险公司要求赔偿。此外,唐先生两分钟后的倒车不能排除是出于气愤而故意撞向对方,根据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最终,保险公司只愿承担一半的损失,另外一半损失要唐先生去找货车方的保险公司理赔。协商不成,唐先生无奈起诉。
&&&&&& 法院审理后认为,唐先生向保险公司主张的是车损险而非第三者责任险。车损险是一种损失补偿保险,被保险人获得赔偿的依据是其车辆实际损失。与第三者责任险按责任比例赔偿不同,唐先生在事故中有责、无责,均不影响其车损险的理赔。至于唐先生在&倒车&中是否出于气愤而故意撞向货车,保险公司缺乏相应的证据,且这样的推断也不符合常理。由于事故发生在机动车之间,法院在扣除应由货车方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的2100元后(有责赔偿2000元,无责赔偿100元),支持了唐先生的诉讼请求。
&&&&&& 法官提示:在车损险纠纷中,保险公司通常会依据&有责全赔、无责不赔&的保险条款,主张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这一条款混淆了车损险与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原理,与投保人购买车损险的缔约目的相违背,亦有违公平原则。目前江苏地区的法院已统一裁判尺度,将此类条款作无效认定。
来源:吴江法院
责任编辑: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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