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建行手机银行转账凭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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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必费心结束
如题,请热心的坛友帮帮忙.
天之,骄子
自动转账功能主要是处理一些每月固定模式的会计业务,给用户提供一个便捷、方便、通俗的期末结转工作。自动转账功能用于自动生成可按比例转出指定科目的“发生额”、“余额”、“最新发生额”、“最新余额”等项数值的会计业务。 自动转账常用于成本类结
如果在执行自定义自动转账凭证,提示“所有需要结转的科目均已经结平,没有生成转账凭证”,其原因是: 设定的自定义转账的科目余额为零或者是设置的转账期间有误,故无需生成凭证,比如:你设定自动转账 从“待摊费用”科目借方余额 每月自动转账10
可以手工结转,自动转账方便省事,而且只要你之前的凭证没有错,转账就不会错的。
你这个问题 涉及到两个 功能~ 1自动转账 2结转损益 你可能弄混淆了~在k3 的系统帮助文档里是这么介绍的:(k3 系统里 用 f1 调出) 自动转账: 为了总结某一会计期间(如月度和年度)的经营活动情况,必须定期进行结账。结账之前,按企业财务管理
提问有回答
你说的应该是金蝶ERPK3吧。 1、固定资产的新增,要通过固定资产卡片新增来添加,然后按按单钮,手工完成该凭证。(因为卡片操作后只会生成借方固定资产及金额,其他的如进项和贷银行存款或现金或应付款都必须手工填列) 2、固定资产折旧完全是自
所谓“结转”,是会计工作中重要的具体业务,通常它是把一个会计科目的发生额和余额转移到该科目或另一个会计科目的做法,这个做法叫结转。结转的目的大体由四个:其一是为了结出本会计科目的余额;其二是为了计算本报告期的成本;三是为了计算当
【种类】 自定义转账 对应结转 销售成本结转 汇兑损益结转 期间费用结转等 【操作步骤】 单击系统主菜单【期末】下的【转账定义】,再选择其下级菜单中的【自定义转账设置】,屏幕显示自动转账设置窗。 单击〖增加〗按钮,可定义一张转账凭证,
凭证录入完,需要经过是审核,结帐,转账自动结转的,结转时大部分会选择期间损益结转的。与手工作帐有点区别,手工是一笔一笔的登帐,财务软件是一笔自动结转的,且不需要再做凭证的。
在期末处理中的自动转账中,设置你的转账模板,系统会根据预设的模板进行自动的结转,结转内容是把制造费用结转成生产成本,这些事是财务常识,如果你不明白的话,建议你直接咨询你们的财务部门。原告说:“我有转账凭证还不能证明被告欠款吗?”法官说:“这个真不能!”-微众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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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说:“我有转账凭证还不能证明被告欠款吗?”法官说:“这个真不能!”
摘自公众号:发布时间: 0:59:42
转自: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基本案情】康某于日、2月6日、2月7日分三次共向孙某账户转款30万元;日又分两次转款17万元。现康某持五张转账凭证诉至法院,要求孙某偿还47万元借款,孙某承认已经收到该款,但否认存在借款关系,并提供了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用以证明该转款为货款。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康某仅提供支付凭证,只能证明双方存在资金流转,无法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因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法官说法】法院对民间借贷案件的审查原则是借贷合意和借贷事实两个构成要件,借贷合意主要表现为借条、欠条或口头协议,借贷事实表现为转账凭证、收条等。应由原告对上述两部分内容承担举证责任。当然,这种举证要掌握动态分配原则。当被告抗辩转账凭证仅是偿还其他债务时,被告应对其主张提供证据,如举证完成,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要件继续承担举证责任。(本平台转发仅处于公益分享目的,不代表任何立场)觉得不错,请点赞↓↓↓,转发就更好啦! 进法律职业交流群,投稿建议加主编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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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会计一枚~格格~今天晚上加班,一不小心把转账凭证做成了银行凭证~但是做好的凭证是不能删除的,只能作废,然后,鲁主默默的用办公室A的权限将其修改,然后制单人就变成了A,然后又默默地用B的权限将其作废~从此此凭证就与我无关了~~
你不会打张假的么
这是多坑啊,遇上你是上辈子造的多大的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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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有银行转账凭证 能否认定借贷
&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案情简介:2016年2月,张某咨询,在深圳的朋友谢某向其借款5万元,因信任他,当时就直接通过银行卡转账方式汇款5万元,并没有要求谢某出具借条。现在张某要谢某还款,谢某却称这是他们合伙做生意的款项并非借款,并且生意失败赔钱了。请问仅凭银行转账记录凭证能否认定5万元为借贷款?&nbsp&nbsp&nbsp&nbsp律师分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nbsp&nbsp&nbsp&nbsp依照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nbsp&nbsp&nbsp&nbsp本案中,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张某应当承担借款合同成立及钱款已付的举证责任。如果无法证明借款事实,就存在败诉的风险。&nbsp&nbsp&nbsp&nbsp律师提醒:在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时,法院会结合借条(借款合同)、银行转账记录、借款用途、本金利息金额、归还金额、款项来源等因素来进行综合判断,仅有借条(借款合同)或银行转账记录一般都难以认定借款事实。银行转账记录作为单一证据,并不能排除基于其他法律关系产生的可能性,还需要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如电话录音,证人证言,手机短信等。&nbsp&nbsp&nbsp&nbsp山东环周(淄博)律师事务所&nbsp&nbsp&nbsp&nbsp于业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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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有银行转账凭证 能否认定借贷
日 16:09 来源:淄博新闻网
&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案情简介:2016年2月,张某咨询,在深圳的朋友谢某向其借款5万元,因信任他,当时就直接通过银行卡转账方式汇款5万元,并没有要求谢某出具借条。现在张某要谢某还款,谢某却称这是他们合伙做生意的款项并非借款,并且生意失败赔钱了。请问仅凭银行转账记录凭证能否认定5万元为借贷款?&nbsp&nbsp&nbsp&nbsp律师分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nbsp&nbsp&nbsp&nbsp依照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nbsp&nbsp&nbsp&nbsp本案中,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张某应当承担借款合同成立及钱款已付的举证责任。如果无法证明借款事实,就存在败诉的风险。&nbsp&nbsp&nbsp&nbsp律师提醒:在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时,法院会结合借条(借款合同)、银行转账记录、借款用途、本金利息金额、归还金额、款项来源等因素来进行综合判断,仅有借条(借款合同)或银行转账记录一般都难以认定借款事实。银行转账记录作为单一证据,并不能排除基于其他法律关系产生的可能性,还需要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如电话录音,证人证言,手机短信等。&nbsp&nbsp&nbsp&nbsp山东环周(淄博)律师事务所&nbsp&nbsp&nbsp&nbsp于业清仅凭银行转账记录凭证能否认定为借贷?
来源:江西法院网
作者:周金颉
  问:2014年1月,我一身在广州的朋友刘某向我借款5万元,因信任他,当时就直接通过银行卡转账方式汇款5万元,并没有要求刘某出具借条。现在我要他还款,他却称这是我们打算合伙做生意的款项并非借款。请问仅凭银行转账记录凭证能否认定5万元为借贷款?
                               萍乡 黄某
  答:仅凭银行转账记录凭证尚不能认定5万元为借贷款,需要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如电话录音,证人证言,手机短信等。在未订立书面借贷协议的情况下,若一方向另一方主张借贷关系,而另一方予以否认的,依照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因此,如果你向法院主张5万元系借款,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就应当承担借款合同成立及钱款已付的举证责任。你只提供一张银行转账凭证,只完成了“钱款已付”的举证,而没有完成“借款合同成立”的举证,假如你无法证明借款事实,就存在败诉的风险。
  作者单位: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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