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款金额 英文不含利润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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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管局:放宽境内企业境外放款管理
来源:路透
中国对资本项下的外汇管理开始松绑,国家外汇管理局周五发布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简化融资租赁类公司对外债权外汇管理,放宽境内企业境外放款管理。
刊登在外管局网站的通知称,简化境外投资者受让境内不良资产外汇管理,取消国家外汇管理局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外处置不良资产涉及的外汇收支和汇兑核准的前置管理,进一步放宽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管理。
同时简化境内机构利润汇出管理,简化个人财产转移售付汇管理,以及改进证券公司《证券业务外汇经营许可证》管理等七条举措。(完)
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银行:
为进一步深化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改革,简化行政审批程序,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进一步改进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方式,并调整部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措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简化融资租赁类公司对外债权外汇管理
(一)融资租赁类公司包括银行业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商务主管部门审批设立的外商投资租赁公司,以及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的内资融资租赁公司等三类主体(以下统称为融资租赁类公司)。
(二)融资租赁类公司或其项目公司开展对外融资租赁业务时,应在融资租赁对外债权发生后15个工作日内,持以下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融资租赁对外债权登记,所在地外汇局应当审核交易的合规性和真实性。
1.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基本情况及租赁项目的基本情况;
2.主管部门同意设立融资租赁公司或项目公司的批复和工商营业执照;
3.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4.租赁合同及租赁物转移的证明材料(如报关单、备案清单、发票等)。
(三)融资租赁类公司开展对外融资租赁业务时,不受现行境内企业境外放款额度限制。
(四)融资租赁类公司可直接到所在地银行开立境外放款专用账户,用于保留对外融资租赁租金收入。
上述外汇资金入账时,银行应审核该收入的资金来源。该账户内的外汇收入需结汇时,融资租赁类公司可直接向银行申请办理。
(五)所在地外汇局应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使用&境外放款&功能登记融资租赁类公司融资租赁对外债权签约信息,采取纸质报表统计提款信息。
融资租赁类公司收到对外融资租赁租金收入时,应按照国际收支的有关申报要求进行申报,在&外汇局批件号/备案表号/业务编号&栏中填写该笔对外债权的业务编号,并应按月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融资租赁对外债权的发生和租金收入等情况。银行应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反馈对外融资租赁租金收入等信息。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有关模块功能完善后,按新的要求采集相关信息。
二、简化境外投资者受让境内不良资产外汇管理
(一)取消国家外汇管理局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外处置不良资产涉及的外汇收支和汇兑核准的前置管理。
(二)简化境外投资者受让境内不良资产登记手续。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境内机构向境外投资者转让不良资产后30日内,受让境内不良资产的境外投资者或其境内代理人应持以下材料到主要资产所在地外汇局或其境内代理人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投资者受让境内不良资产登记手续。
1.申请书,并填写《境外投资者受让境内不良资产登记表》(见附件);
2.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境内机构对外转让不良资产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3.境内机构和境外投资者签署的转让合同主要条款复印件(无须提供不良资产及担保事项逐笔数据);
4.若由境内代理人办理,还需提供代理协议;
5.针对前述材料需提供的补充材料。
(三)取消外汇局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收入结汇核准,改由银行直接办理入账或结汇手续。
出让不良资产的境内机构收到境外投资者的对价款后,可持以下材料直接到银行申请开立外汇账户保留外汇收入,或者申请不良资产外汇收入结汇。
1.申请书;
2.境外投资者受让不良资产办理登记时取得的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协议办理凭证》(复印件);
3.债权转让合同主要条款复印件;
4.针对前述材料需提供的补充材料。
境内机构开立外汇账户保留外汇收入,或者办理不良资产外汇收入结汇手续时,应按照国际收支、外汇账户和结汇的有关申报要求进行申报,并在&外汇局批件号/备案表号/业务编号&栏中填写所对应的境外投资者受让境内不良资产登记的业务编号。
(四)因回购、出售(让)、清收、转股或其他原因导致境外投资者对登记资产的所有权变更或灭失时,境外投资者或其代理人应在所有权变更或灭失后30个工作日内到登记地外汇局办理境外投资者受让境内不良资产登记变更或注销手续。
(五)取消外汇局对境外投资者处置不良资产所得收益购付汇核准,改由银行审核办理。
受让境内不良资产的境外投资者通过清收、再转让等方式取得的收益,可持以下材料直接向银行申请办理对外购付汇手续。
1.申请书;
2.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协议办理凭证》;
3.《境外投资者受让境内不良资产登记表》复印件;
4.关于不良资产处置收益来源的证明文件;
5.若由境内代理人办理,还需提供代理协议;
6.针对前述材料需提供的补充材料。
境外投资者办理对外购付汇手续时,应按照国际收支的有关申报要求进行申报,并在&外汇局批件号/备案表号/业务编号&栏中填写境外投资者受让境内不良资产登记的业务编号。
(六)银行应认真审核境内机构开立外汇账户保留外汇收入、办理不良资产外汇收入结汇和境外投资者办理对外购付汇手续时填写的境外投资者受让境内不良资产登记的业务编号。
(七)因境外投资者受让境内不良资产导致原有担保的受益人改变为境外投资者的,该担保不纳入对外担保管理。
境外投资者受让境内不良资产后新发生的对外担保,按照现行对外担保外汇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三、进一步放宽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管理
(一)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以下简称前期费用)累计汇出额不超过300万美元,且不超过中方投资总额15%的,境内机构可凭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向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前期费用登记。
(二)前期费用累计汇出额超过300万美元,或超过中方投资总额15%的,境内机构除提交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外,还应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供其已向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报送的书面申请及境内机构参与投标、并购或合资合作项目的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办理前期费用登记。
(三)境内机构自汇出前期费用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取得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的,应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前期费用使用情况并将剩余资金退回。如确有客观原因,境内机构可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延期,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四、进一步放宽境内企业境外放款管理
(一)放宽境内企业境外放款主体限制。允许境内企业向境外与其具有股权关联关系的企业放款。境内企业凭境外放款协议、最近一期财务审计报告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放款额度登记,境内企业累计境外放款额度不得超过其所有者权益的30%。如确有需要,超过上述比例的,由境内企业所在地外汇分局(外汇管理部)按个案集体审议方式处理。
(二)取消境外放款额度2年有效使用期限制。境内企业可根据实际业务需求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境外放款额度期限。
(三)如确有客观原因无法收回境外放款本息,境内企业可向所在地外汇分局(外汇管理部)申请注销该笔境外放款,由境内企业所在地外汇分局(外汇管理部)按个案集体审议方式处理。境外放款还本付息完毕(含债转股、债务豁免、担保履约)或注销境外放款后,不再进行境外放款的,境内企业可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境外放款额度注销。
五、简化境内机构利润汇出管理
(一)银行为境内机构办理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利润汇出,原则上可不再审核交易单证;办理等值5万美元以上利润汇出,原则上可不再审核其财务审计报告和验资报告,应按真实交易原则审核与本次利润汇出相关的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或合伙人利润分配决议)及其税务备案表原件。每笔利润汇出后,银行应在相关税务备案表原件上加章签注该笔利润实际汇出金额及汇出日期。
(二)取消企业本年度处置利润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最近一期财务审计报告中属于外方股东&应付股利&和&未分配利润&合计金额的限制。
六、简化个人财产转移售付汇管理
(一)移民财产转移购付汇核准,由移民原户籍所在地外汇局负责审批。继承财产转移购付汇核准,由被继承人生前户籍所在地外汇局负责审批。取消财产转移总金额超过等值人民币50万元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的要求。
(二)取消移民财产转移分次汇出的要求。申请人向原户籍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移民财产转移核准手续后,银行可在核准件审批额度内一次或分次汇出相关资金。
(三)取消继承人从不同被继承人处继承的财产应分别申请、分别汇出的要求。继承人从不同被继承人处继承财产,可选择其中一个被继承人生前户籍所在地外汇局合并提交申请材料,经核准后可在银行一次或分次汇出相关资金。
(四)取消对有关财产权利文件(如房屋产权证、房地产买卖契约或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承包或租赁合同或协议、财产转让协议或合同、特许权使用协议或合同等)进行公证的要求;取消对委托代理协议、代理人身份证明进行公证的要求。
七、改进证券公司《证券业务外汇经营许可证》管理
证券公司经营外汇业务应按有关规定向国家外汇管理局领取《证券业务外汇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除因公司更名、外汇业务范围调整等情况需按有关规定及时申请换领《许可证》外,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证券公司无需定期更换《许可证》。
已领取《许可证》经营外汇业务的证券公司应当在每年的1月31日之前,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上一年度外汇业务经营情况的书面报告(内容包括:公司经营外汇业务具体情况、外汇业务种类、购结汇及资金汇出入情况、外汇业务合规情况及相关外汇业务资产负债表等)。
本通知自日起实施,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请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尽快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辖内银行;各中资银行尽快将本通知转发至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反馈。汇综发[2011]38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规范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业务操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发布时间:
摘要: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规范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业务操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综发[2011]38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规范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业务操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综发[2011]38号&&&&&&&&&&&& &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自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业务开展以来,境内机构向外汇局提出了各项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业务需求,外汇局以个案审批的方式批准了一些机构的申请。为规范管理,推进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业务顺利开展,现就有关操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跨境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业务操作
境内机构(不含金融机构,下同)使用人民币开展境外直接投资的,应按照《》()的要求,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投资登记或变更登记以及前期费用汇出额度登记手续。境内机构以人民币和外币混合币种开展境外直接投资的,以及将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改为以外汇形式开展境外直接投资的,应按以下要求操作:
(一)前期费用汇出
境内机构以人民币形式汇出前期费用的,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投资前期费用汇出的额度登记(含变更登记)。银行应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直接投资系统)生成的额度表为境内机构办理前期费用汇出,并即时通过直接投资系统向外汇局备案相关信息(详见附件1,下同)。
(二)境外直接投资登记
1、境内机构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登记手续。银行应依据直接投资系统生成的可汇出人民币资金额度表,为境内机构办理境外直接投资汇款业务,并即时通过直接投资系统向外汇局备案相关信息。
2、境内机构以人民币汇回其境外投资企业发生清算、减资或其向境外机构转让股权等境外合法所得,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可汇回跨境人民币额度登记。银行应依据直接投资系统生成的可汇回人民币额度表办理收款,并即时通过直接投资系统向外汇局备案相关信息。
二、跨境人民币外商直接投资业务操作
(一)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及变更登记
境外投资者以跨境人民币形式(含境外人民币资金及非居民境内人民币账户资金,下同)履行出资义务或向境内居民支付股权转让对价款的,标的企业应持商务主管部门注明以人民币出资或支付股权转让对价的核准文件等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相应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或变更登记。其他操作参照现行外资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办理。
(二)资金入账备案
1、银行在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跨境人民币资本金入账、以及为股权出让方办理资产变现收入入账后,应即时通过直接投资系统向外汇局备案相关信息。
2、境外投资者若需在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前以跨境人民币支付前期资金(含收购类、费用类、保证类资金),应先到拟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跨境人民币前期费用额度登记。银行在依据直接投资系统所登记的额度办理跨境人民币前期费用入账后,应即时通过直接投资系统向外汇局备案相关信息。
(三)验资询证
1、外商投资企业以跨境人民币出资办理验资询证的,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应通过跨境人民币资金流入银行的交易参考号校验资金流入的真实性。
2、境外投资者以跨境人民币支付中方(含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对价款的,收款主体所在地外汇局应依据相关跨境人民币流入备案记录,通过直接投资系统为收款主体出具&转股收款登记证明&。
3、外商投资性公司以跨境人民币收入用于境内投资的,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应依据直接投资系统中外商投资性公司所在地外汇局出具的跨境人民币境内投资核准件办理外汇登记及验资询证手续。
(四)对外付款
银行为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形式汇出减资、转股、清算、先行回收投资合法所得(含股息、红利等),应依据直接投资系统生成的可汇出跨境人民币资金额度表办理汇款,并通过直接投资系统即时向外汇局备案。
三、境内企业境外放款业务操作
(一)境内企业以人民币形式向其境外投资企业放款,应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境外放款额度登记。银行应依据直接投资系统生成的资金额度表为境内企业办理跨境人民币资金汇出,并即时通过直接投资系统向外汇局备案相关信息。
(二)银行为境内企业以跨境人民币形式收回境外放款本息时,应即时通过直接投资系统向外汇局备案相关信息。
四、跨境人民币对外(或有)债务业务操作
(一)人民币外债
境内机构(含金融机构)借用人民币外债,原则上按现行外债管理规定操作。境内机构(含金融机构)借用人民币外债以跨境人民币形式汇入并提款的,无需就该笔外债资金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开立外债专用账户。
(二)人民币对外担保
境内机构(含金融机构)提供人民币对外担保,原则上按现行对外担保管理规定操作。
五、跨境人民币证券项下业务操作
(一)A股上市公司外资股东以人民币形式汇出减持股份及分红所得
A股上市公司外资股东可持《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A股上市公司外资股东减持股份及分红所涉账户开立与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号)第六条规定的材料,向上市公司注册地外汇局申请将减持A股所得的资金以人民币形式汇出境外。A股上市公司外资股东可按照银办发[号第七条规定在存款账户开户行办理以人民币形式汇出分红派息所得。开户银行应在办理资金汇出后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信息(含资金汇出日期、金额)书面报送所在地外汇局备案。
(二)H股上市公司以人民币形式汇出外方股东股息
境外上市(H股)公司可持书面申请、上市公司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和完税证明等材料,向银行申请以人民币形式向境外股东支付股息。已在直接投资系统办理登记的公司,银行应通过直接投资系统反馈相关股息汇出信息;未在直接投资系统办理登记的公司,银行应在办理资金汇出后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信息(含资金汇出日期、金额)书面报送其所在地外汇局备案。
六、加强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业务统计监测工作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加强对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业务的监管,要求境内机构及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登记、备案或核准手续,指导并督促银行按本通知要求反馈相关信息;强化各项统计监测工作,督促和指导银行及申报主体履行国际收支申报义务,保证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及时掌控相关资金流动和汇兑情况,并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报送辖内上月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业务统计数据和相关情况(具体要求详见附件2)。
七、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加强与分(支)行内相关部门以及地方发展改革委、商务部门等的沟通和协调,建立信息共享和监管合作机制。
本通知自日起执行。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银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反馈。
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业务银行端备案登记项目
根据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业务管理原则,直接投资系统银行端增设&跨境人民币备案登记&功能。银行办理相关业务时应严格履行以下各项备案职责,即时在直接投资系统中进行反馈。
1、境外投资登记
(1)境外投资前期费用跨境人民币流出备案;
(2)前期费用退回跨境人民币流入备案;
(3)境外投资跨境人民币流出备案;
(4)境外投资企业减资、转股、清算所得跨境人民币流入备案;
(5)境外投资企业利润跨境人民币流入备案。
2、外商直接投资登记
(1)流入类备案登记
①跨境人民币资本金流入备案;
②中方股东向境外投资者转股跨境人民币流入备案;
③前期费用(如收购、保证类及其他项目)的跨境人民币资金流入备案;
④非居民购买境内资产跨境人民币资金流入备案。
(2)流出类备案登记
①境外投资者清算所得跨境人民币资金流出备案;
②境外投资者向境内投资者转股所得跨境人民币资金流出备案;
③境外投资者减资所得跨境人民币资金流出备案;
④境外投资者先行收回投资所得跨境人民币资金流出备案;
⑤非居民境内资产变现跨境人民币资金流出备案;
⑥非居民购买境内资产退回款跨境人民币资金流出备案;
⑦境外投资者所得利润跨境人民币资金流出备案。
3、境内机构境外放款登记
(1)境内机构境外放款跨境人民币流出备案;
(2)境内机构境外放款跨境人民币本息流入备案。
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业务统计表及填报要求
一、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业务统计表(详见附表)
应逐笔填报,填报的范围是经外汇局核准或备案的人民币跨境资本项目业务(不含跨境办主办的人民币业务)。
二、&业务类别&项填报方法
请按下列序号填写业务类别:
序号业务类别
A& 外商直接投资外方出资
B& 外商直接投资外方撤资汇出
C& 外商直接投资外方利润汇出
D& 境外直接投资中方出资
E& 境外直接投资中方撤资汇回
F& 境外直接投资中方利润汇回
G& 境外放款汇出
H& 境外放款汇回
J& 对外担保
K& A股上市公司境外股东减持
L& A股上市公司境外股东分红
以上序号中未包括的业务类别,无需填写序号,而是直接在备注中说明。
三、&金额&项填报方法
本月发生额,仅包括每笔交易中以人民币交易的金额。
业务类别&&&&&&&&&&&&&&&&&&&&&& 应填报的金额
外商直接投资外方出资&&&&&&&&& 现汇出资额
外商直接投资外方撤资汇出&&&&&& 撤资汇出额
外商直接投资外方利润汇出&&&&& 利润汇出额
境外直接投资中方出资&&&&&&&&&&& 汇出额
境外直接投资中方撤资汇回&&&&&& 清算汇回+转股汇回+减资汇回+其他汇回金额
境外直接投资中方利润汇回&&&&&&&& 利润汇回额
境外放款汇出&&&&&&&&&&&&&&&&&&&& 汇出额
境外放款汇回&&&&&&&&&&&&&&&&& 本金汇回+利润汇回额
外债&&&&&&&&&&&&&&&&&&&&&&&& 签约额
对外担保&&&&&&&&&&&&&&&&&&&&&& 担保项下债务金额
A股上市公司境外股东减持&&&&&&&& 汇出额
A股上市公司境外股东分红&&&&&& 汇出额
四、&备注&项应说明的内容
(一)&业务类别&中未能穷尽的业务类型,请在备注中予以描述。
(二)外债业务,请在备注中注明外债编号。
(三)对外担保业务,请在&境内企业(银行)名称&项填写担保人名称,并在备注中注明融资性/非融资性、被担保人和受益人。外汇局:实施本外币全口径境外放款管理
  中新经纬客户端1月26日电 据外汇局网站消息,外汇局26日发布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扩大境内外汇贷款结汇范围,允许内保外贷项下资金调回境内使用,允许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结汇。
  根据通知,为进一步深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简政放权,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建立健全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的资本流动管理体系,现就有关措施通知如下:
  一、扩大境内外汇贷款结汇范围。允许具有货物贸易出口背景的境内外汇贷款办理结汇。境内机构应以货物贸易出口收汇资金偿还,原则上不允许购汇偿还。
  二、允许内保外贷项下资金调回境内使用。债务人可通过向境内进行放贷、股权投资等方式将担保项下资金直接或间接调回境内使用。银行发生内保外贷担保履约的,相关结售汇纳入银行自身结售汇管理。
  三、进一步便利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境内银行通过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吸收的存款,按照宏观审慎管理原则,可境内运用比例由不超过前六个月日均存款余额的50%调整为100%;境内运用资金不占用银行短期外债余额指标。
  四、允许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结汇。结汇后汇入境内使用的,境内银行应当按照跨境交易相关规定,审核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有效商业单据和凭证后办理。
  五、进一步规范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境内机构应当按照“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原则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及时办理收汇业务,外汇局另有规定除外。
  六、完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存放境外统计。境内机构因各种原因已将出口收入或服务贸易收入留存境外,但未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等办理外汇管理相关登记备案手续或报送信息的,应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主动报告相关信息。
  七、继续执行并完善直接投资外汇利润汇出管理政策。银行为境内机构办理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利润汇出业务,应按真实交易原则审核与本次利润汇出相关的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或合伙人利润分配决议)、税务备案表原件、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并在相关税务备案表原件上加章签注本次汇出金额和汇出日期。境内机构利润汇出前应先依法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八、加强境外直接投资真实性、合规性审核。境内机构办理境外直接投资登记和资金汇出手续时,除应按规定提交相关审核材料外,还应向银行说明投资资金来源与资金用途(使用计划)情况,提供董事会决议(或合伙人决议)、合同或其他真实性证明材料。银行按照展业原则加强真实性、合规性审核。
  九、实施本外币全口径境外放款管理。境内机构办理境外放款业务,本币境外放款余额与外币境外放款余额合计最高不得超过其上年度经审计财务报表中所有者权益的30%。(中新经纬APP)
【编辑:刘虹利】民间高利贷调查 江苏放款人自曝盈利模式
  “今天刚刚从一家机械工程企业考察回来。”3月23日,郑勇(化名)有些兴奋地告诉记者,无论是资质、设备还是厂房看起来都还不错,“如果其他方面没有问题,这家公司应该可以投资。”
  来回奔波看厂房,然后决定是否投资。看起来,郑勇和一个即将参股的投资方没什么两样,但只需稍加留意就不难发现,他名片背面的业务范围鲜明地印着“个人理财、抵押贷款以及小额无抵押贷款”。
  在江苏、浙江一带,像郑勇这样从事着“抵押贷款”生意、戴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头的人不在少数,在外面,他们叫做理财或是投资经理,而在民间,他们还有一个称号“放款人”,高息贷款的放款人。
  “像你们这样不了解的人,会认为我们做的是高利贷,但实际上我们只是高息借款,和高利贷有着本质的区别,并不像大家看上去的那样。”郑勇向《华夏时报》记者表示,“我们的一切都是按照规定的流程走,公司有合同,法人签字,企业担保,产品或房产做抵押,就完成了整个贷款的过程,如果没有抵押物,给再高的利息也不借。”
  放款人自曝盈利模式
  3月23日,《华夏时报》记者前往江苏徐州实地调查。当听闻记者打算咨询此类投资管理公司时,记者所乘坐的出租车司机立刻善意地提醒:“一定要找有熟人的公司,至少也要正规的,别图那些六七分的高利息,到时候弄得自己血本无归。”随后他感叹,如今“全民放贷”几乎成了一股风潮,“我身边的亲戚朋友,甚至大凡能够扯上关系的几乎都有参与高利贷的。”
  记者了解到,目前打着投资管理公司旗号的所谓“高息贷款”主要业务分为两块:一是为放款人(把钱存放在该公司的个人或是公司)提供12%至30%不等的年收益,目前市场上20%至24%的年息收益很普遍;二是寻找合适的个人或企业提供高息贷款,利息从12%至18%甚至一两角钱不等。
  在郑勇看来,他们与所谓的高利贷公司有着显著的区别,“我们提供的贷款利息通常都在国家允许的范围之内,不超过基准利率的4倍,”而纯粹的高利贷利息几乎都在月息6分以上,相比之下,高息借款大部分年息也只有15%,月息1分多点,只是国家一年期基准贷款利率的两倍多,“坦白说,如果是月息一毛的利息,就算是卖毒品也赚不了那么多钱,明显就是诈骗,只要参与,不要说利息,本金也会全被吞掉。”
  记者也发现,郑勇所说的这类高息贷款公司几乎都有正规的工商注册,其注册资金多在50万元左右,经营范围特别包括了“抵押贷款”的业务内容。那么,注册资金并不大的一家“投资公司”如何才能赚钱呢?
  “当然要靠熟人。”这是郑勇他们能够得以顺利运转的一个必备条件。
  “如果在这行没有熟人或者说你不动用身边的亲属朋友,那么第一就很难募集到足够的运转资金,单纯依靠广告效应吸引放款资金很有限;第二,企业寻找借款的话,市面上贷款公司那么多,可选择的余地太大,没有熟人介绍,根本不会考虑你。”郑勇坦言,“事实上,我们真正赚的也就是这两者中间的差价,换句话来说,我们也就是起到了一个桥梁的作用。”
  “通常情况下,我们只做老客户或是他们介绍来的业务。”一家名为弘正投资公司负责接待的人士对记者表示,在获知记者是通过公司广告而来咨询时,他直接表示“建议您考虑一下其他公司吧”。
  据介绍,仅通过小额集资扩大此类公司业务是远远不够的,“一定需要其他的途径”,郑勇表示,一是靠银行的内部人士帮忙,利用自己名下的抵押物获得低息贷款;二是吸引企业资金包括炒房客的资金。“目前我手里就刚刚拿到了一笔炒房的资金,超过1000万元。”&&上一页
陶盈舟】 (责任编辑:戴海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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