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补偿是赔偿还是补偿

它们吃的都是官粮,有的动物伙食标准比我们高得多。
从村民家借来梯子,司机才拿着手机爬了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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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珍是北京某公司的一名女工,自2012年6月24日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3年,至2015年6月23日合同到期。但企业今年6月20日才给她下达合同期满后不再续签合同的通知,要求其工作、业务交接均于6月23日办结。任珍眼看合同即将到期,公司也不向她提起合同到期之事,还以为公司会继续同她续签劳动合同,也未主动向公司提起。公司居然在合同到期只有3天时给她下达了通知,她接到通知后一脸茫然。任珍问:公司这样做是否不对,应否对她进行赔偿?
  回答是肯定的。
  对于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欲与劳动者续签或者不续签劳动合同,是否有提前通知劳动者的义务,《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均未规定,用人单位不通知似乎也没有不利后果。
  但《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40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经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第47条又规定,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以劳动者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延迟1日支付劳动者1日工资的赔偿金。
  有人可能说,北京对用人单位的要求咋高于国家劳动法。是的。地方规定可以严于国家法律,但不得低于国家法律的标准。在国家法律有规定的情形下,地方规定不得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在国家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形下,地方规定可以作出规定。因此,北京的劳动合同规定不违法,在北京地区是有效的。在其他地区是否也如此处理,得看当地的规定如何。
  当然,劳动合同到期如果用人单位不愿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也不提前30日通知,可用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的方式,甚至可以在劳动合同中如此写明:合同到期前若公司未提出续订合同,合同到期即终止,公司支付给职工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这不也不违法。
  回到本案,任珍所在公司至迟应在2015年5月23日向她下达合同到期不续签劳动合同的通知,现公司推迟了27天才通知,故应当以任珍上个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支付27日工资作为赔偿金。
  还应指出的是,公司对违反通知义务的赔偿,同终止合同后应当承担的经济补偿是两回事,本案中,任珍所在的公司仍然应当支付她3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在用人单位工作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但最高不超过12个月,亦即哪怕在用人单位工作了15年,最高也仅支付12个月的经济补偿)。
  北京市为什么要规定,用人单位哪怕正常合同到期也需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否则还要承担赔偿金呢?我想,其法理基础正是任珍女士所感受到的,不提前通知,职工会感到很突然,没有作离职的准备,再找工作会多出一些成本,职工一方是有损失的。从另外一个角度讲,法律对用人单位多科处一些义务,可以更好的保护弱势一方的劳动者,也符合公平正义的立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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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到期了,是不是公司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不再续签就不用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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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不用支付代通知金而已,经济补偿金还是要支付的。
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按照1年一个月来支付。如企业为提前告知劳动者不在续签劳动合同,则按照行业规则,一般还要支付1个月的代通知金的。
最好想法让其主动不续签
扔要支付的
代通知金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需要支付。
一般提前30天通知是否续签合同是用人单位主动掌握员工是否有离职意向的方法。如果公司确定合同到期不再与员工续签合同则不需要提前30天通知了,但是经济补偿金还是要付的!
所以,结论是,没有规定一定要提前30天通知,就算不提前30天通知,也不用付代通知金,但是经济补偿金还是要支付的,是这样吗??
@空零缥缈:正常情况是这样,但还要注意一点,如果员工满足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且要求续签,公司不同意的,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就不是支付经济补偿金,而是经济赔偿金。
不续签不用提前通知的。劳动合同法里提前通知的条件里没有这条。另外劳动合同人手一份,劳动者也清楚劳动合同终止时间。
@雨木目:这个还是要看每个城市的具体规定,据我了解,如果用人单位决定不续签,天津,重庆就要求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都没有规定必须提前通知。不过建议公司还是能提前跟同事说下比较好。
经济补偿经是有的,按照一年一个月进行补偿。
公司不续签未提前30天通知的,支付代通知金否有争议啊,我咨询过律师说不用支付,很多HR说要支付,我就差没咨询劳动部门和仲裁机构了。
@砖头猩:法律没规定合同期满不续签要提前30日通知,需要提前30日通知的只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三种情形,不续签不在其列!
@roylck:对,只有在劳动合同法那几条的情况下符合待通知金条件,不续签不符合,律师也是这样说的。但是我觉得企业临到期几天才通知你不续签办手续,觉得太没人情味啦,员工觉得突然不说,交接手续可能也会受影响。
@砖头猩:提前通知,如果员工没意见当然没问题,但如果员工不乐意,在这一个月时间里,可能没心工作,甚至心理不平衡而捣乱,影响工作,这个要看你自己怎么考虑了,合同员工也有一份,什么时候到期他应当知道的,不应该说突然,公司有这个意思,提前做好准备,尽量把交接影响减少就好。
@roylck:公司也是突然说的,一般我们续签会提前一个月左右发意向征询单的,员工意向单都填好交回来啦,员工部门领导意见都已经搜集啦,都是同意,但是交给人资领导后搁置啦一段时间,临近员工到期时才通知近期合同到期的都不续签啦,其实都不是全部,而是合同到期的部分员工不续签(其中包括在公司工作几年准备近期造人的女员工)。既然公司要求员工的意向提交必须提前一个月,公平起见,公司的续签意向也不应该拖那么久,我是这么认为的。
公司的做法没什么问题,这是法律赋予公司的基本权力。说到公平,为什么合同到期员工提出不续签不用支付单位半毛钱,而同样的相反过来,单位却要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这个对等吗、公平吗?其实从法理上来说,劳动法是更多的倾向于保护劳动者,某种程度上来说是有悖于基本法权力和义务对等的基本立法原则。
@三江源:因为劳动者是弱势群体,且支付补偿金我觉得是为了防范企业以不续签为由行随意辞退清理人员之实,我知道一些民营企业老板因为很多主观原因看不惯员工就要员工走人的情况也不少,所以他们倾向签合同期较短的劳动合同,一年或者两年一签,就算到第三次续签也仍然签固定期限合同,为了防止企业这种倾向补偿金是很有必要的。不然要不是公司临近时咨询了律师说没有代通知金他们也不敢这么大动作,因为搁置续签意向的时间都是在咨询律师裁人策略。我这是站在员工立场上这么想的,当然站在公司立场上也会按低成本方式去做。
提前30天通知,只是为了避免支付一个月的的代通知金。
@濬上非:谢谢
劳动合同到期,公司无须提前30日书面通知员工不续签或支付一个月离职代通知金都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经济补偿金是不可免的。
@roylck:好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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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给员工什么补偿?
我去年9月份到了现在这家公司工作,我的这个岗位工作比较轻松,薪水也不错,我很满意。但是,昨天,我的领导告诉我说公司要和我提前解除,因为公司老板的朋友想做我这个岗位,请问,如果解除劳动合同的话,公司会给我什么补偿呢?
公众采纳地区:新疆-伊犁咨询电话:帮助网友:9494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 1.用人单位无条件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用人单位附条件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非过失性辞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3.经济裁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4)用人单位附条件解除合同和经济裁员的限制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和经济裁员: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09:37权威专业的合同法法律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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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要给企业补偿吗
  员工提前要给企业补偿吗?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在离职时发现违反规定或者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失费用,如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下面由法律快车编辑在本文为您详细介绍。
  劳动者违反规定解除劳动造成企业损失的应承担责任
  《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确立了劳动者的单方权,对劳动者辞职并没有设立实质性要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即可;《劳动法》的立法意图是相当明确,具有积极社会意义,目的是为了保护在劳动法律关系处于弱者地位的劳动者,保护劳动者的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有利于劳动者根据自己的能力、特长、志趣和爱好,选择最适合自己的职业,最大限度地发挥自己的潜能,实现自身的价值,更好地为社会创造财富,符合现代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劳动力资源配置的需要;劳动者在履行&提前通知义务&后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是行使法定授权,不违反《劳动法》,不构成&违约&。
  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可能对用人单位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劳动者应当赔偿用人单位由于劳动者辞职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国家通过法规严格限制经济损失的范围,原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而且当用人单位存在以上经济损失时才发生赔偿,在用人单位没有以上经济损失时劳动者也不需要赔偿。
  目前我国许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要求劳动者在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并且与劳动者的月相比较&违约金&畸高,一般都超过劳动者的年工资2-3倍;劳动者在履行&提前通知义务&后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是行使法定授权,不违反《劳动法》,不构成&违约&,也不存在支付违约金问题;即便是将所谓&违约金&理解为&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合理限制。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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