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2016年企业2016所得税汇算清缴金额那包括2015年汇算清缴吗

2016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8大疑难案例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中国税务报 人气: 发布时间:
摘要:各所收集了收入、扣除、资产、特殊事项、税收优惠、境外所得、申报表填报及其他8类总计50多个疑难案例,它们都具有一定普遍性,值得类似企业学习借鉴,以免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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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多家税务师事务所的30多名税务师汇聚一堂,&会诊&各所在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中遇到的疑难案例。据介绍,今年各所收集了收入、扣除、资产、特殊事项、税收优惠、境外所得、申报表填报及其他8类总计50多个疑难案例,它们都具有一定普遍性,值得类似企业学习借鉴,以免再错。
今天,我们为大家精选了其中的8个案例,建议收藏学习哦~
案例1:货币性基金的投资分红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
B公司购买了货币性基金,得到分红。分红收入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
《》()第二条规定:
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事务所意见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货币市场基金属于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因此依据财税〔2008〕1号文件第二条的规定,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属于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收入。之所以B公司会产生疑问,是相关法规对财税〔2008〕1号文件规定的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收入的证券投资基金种类规定不详细,有的人认为货币性基金不属于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证券投资基金。
对属于财税〔2008〕1号文件规定的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收入的证券投资基金种类,希望财税部门予以明确,以便纳税人能准确地适用政策。(案例由北京洪海明珠税务师事务所提供)
案例2:原始依据提供不全,资产损失如何认定?
某国有企业A,2015年度申报固定资产报废损失,其中一项报废固定资产账面价值104.20万元。A公司属于老国企,该项固定资产形成年份较早,且该项固定资产与同时取得其他固定资产项目涉及施工、安装成本分摊,因此账面价值包含两部分,购买价款77万元及在建工程分摊成本27.20万元。当时同时进行施工的固定资产项目较多,在建工程(分摊成本)总金额将近2000万元,分摊成本中主要包含当时的施工成本、人工费用等。企业问:资产损失如何认定,是否需要将2000万元在建工程相关原始确认依据全部核查?
《》()第三十条规定,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二)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三)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材料;
(四)涉及责任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的说明;
(五)损失金额较大的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事务所意见
企业提出2000万元分摊成本的全部原始确认依据难以全部提供,提出是否仅提供部分原始凭据(超过本项固定资产分摊成本部分)。
考虑本项固定资产分摊成本占全部分摊成本比重较小,本次资产损失确认金额仅限于实际取得成本(购买价款)占全部账面价值比重&实际损失金额。
企业提出2000万元分摊成本的全部原始确认依据难以全部提供,提出是否仅提供部分原始凭据(超过本项固定资产分摊成本部分)。如不行将自动放弃分摊成本部分损失金额的确认。
一方面考虑由于分摊成本事实上已经被认定,每年作为计税基础的一部分以折旧方式进行税前扣除,对该部分资产价值基本可以确认。另一方面,考虑到部分国有企业成立时间较长,资产原值可能存在评估增值等不能税前扣除的调整因素,因此仍然是取得原始确认依据更为稳妥。(案例由北京金华融税务师事务所提供)
案例3: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金额如何确定?
X上市公司制定了股权激励计划,并与被激励职工签订了股票期权授予协议。公司在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时,按照该股票的公允价格及数量,计算确定相关年度的成本或费用。 该公司股权激励成本,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金额应如何确定?
《》()第二条规定:
(一)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二)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下简称等待期)方可行权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第一条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规定如下: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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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学习啦【创业准备】 编辑:晓敏
  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每一年都要做的事情,那么2016年的企业如何做所得税汇算清缴?看完学习啦小编整理的2016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知识后你就会明白!
  2016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明确的,但一般是按季),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汇算清缴的主体是纳税人,即由纳税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自行汇算,也称为自查。以后如果被税务检查出问题,就可能被定为偷税,除了补税外,还要加收滞纳金和罚款。
  纳税人应及时学习有关政策(最好能参加税务的汇算培训)掌握《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不仅是所得税方面的,还有其他税费方面的政策,因为税前列支的税费如果计提缴纳有错,也直接影响所得税的计算。
  2016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间
  一个纳税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次年的1月1日至5月31日)。
  比如,2015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日至5月31日。
  2016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征收对象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对象是指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和清算所得。
  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和汇算清缴时间有变化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为确保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能够顺利完成首期申报,明确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事项,同时明示了汇算清缴时间调整事项。
  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纳税人,2016年6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延长至日。
  2、根据工作实际情况,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可以适当延长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日。
  3、实行按季申报的原营业税纳税人,2016年5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4月份的营业税;2016年7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5、6月份的增值税。
  所得税汇算清缴所需资料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国税、地税副本复印件3、年度总账、明细账、凭证4、本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所得税、流转税及附加、防洪费)5、验资6、以前年度中介机构所作的纳税鉴定报告复印件7、存货盘点表、银行对帐单、余额调节表8、下年度缴本年度12月份税金的缴税单9、资产所有权的证明的复印件10、有关享受税务优惠政策的xx复印件11、基本情况表
  2016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操作程序
  1、填写纳税申报表并附送相关材料
  纳税人于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以财务报表为基础,自行进行税收纳税调整并填写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
  2、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并审核所报送材料
  (1)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表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后,经审核其名称、电话、地址、银行账号等基本资料后,若发现应由主管税务机关管理的内容有变化的,将要求纳税人提供变更依据;如变更内容属其他部门管理范围的,则将敦促纳税人到相关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将变更依据复印件移交主管税务机关。
  (2)主管税务机关对申报内容进行审核,主要审核税目、税率和计税依据填写是否完整、正确,税额计算是否准确,附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逻辑关系、是否进行纳税调整等。审核中如发现纳税人的申报有计算错误或有漏项,将及时纳税人进行调整、补充、修改或限期重新申报。纳税人应按税务机关的通知作出相应的修正。
  (3)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核确认无误后,确定企业当年度应纳所得税额及应当补缴的企业所得税款,或者对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加以退还或抵顶下年度企业所得税。
  3、主动纠正申报错误
  纳税人于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办理了年度纳税申报后,如果发现申报出现了错误,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纳税人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后,在汇缴期内税务机关检查之前自行检查发现申报不实的,可以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税务机关主动申报纠正错误,税务机关据此调整其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及应补、应退税额。
  4、结清税款
  纳税人根据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及应补、应退税额,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清缴税款。纳税人预缴的税款少于全年应缴税款的,在4月底以前将应补缴的税款缴入国库;预缴税款超过全年应缴税款的,办理抵顶或退税手续。
  5、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的相关规定,纳税人因有下列特殊困难:
  (1)水、火、风、雷、海潮、地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或者可供纳税的现金、支票以及其他财产等遭遇偷盗、抢劫等意外事故,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纳税人应提供灾情报告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证明;
  (2)因国家调整经济政策的直接影响,或者短款拖欠,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应提供有关政策调整的依据或提供货款拖欠情况证明和货款拖欠方不能按期付款的证明材料。
  从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一般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均规定应当在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具体请参见各地税务局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等。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或者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税务机关将在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若不被批准,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纳税人将被加收滞纳金。
  2016企业年终汇算清缴是什么意思
&&&&&&&& 一、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是按年计征,按季预缴,年度汇算清缴。汇算清缴的期限是年后4个月内,这是给企业一个全面自查自核的机会,也最后一次的调整机会,该提的提足,不该进成本费用的全部剔除,确保不缴冤枉税(多缴),减少少缴税的风险(偷税)。
  二、汇算清缴是纳税调整,不需要作会计处理的,通过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只是减少了可供企业税后分配的利润。
  三、清缴中应该把握的几个方向:
  1、收入方面:主要是核查该入帐的是否全部入帐,特别是往来款项是否还存在该确认为收入而没有入帐。
  2、成本方面:主要是成本结转与收入是否匹配,是否有多结转的情况存在。
  3、费用方面:主要是计提项目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多提情况存在(特别是与工资有关的项目);列支渠道是否正确(特别是与福利费项目有关的);按实扣除项目是否计算正确(特别是招待费、广告费项目);
  4、缴税方面:除主税种要核查外,还有其他的小税种是否都已按规定缴纳,如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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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 &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导材料
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导材料
  为帮助大家顺利完成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YJBYS小编整理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导材料,欢迎查阅。
  一、汇算清缴期限
  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为日至日。
  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修改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部分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号),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进行了以下修改,请纳税人关注调整变化内容,并根据公告的填报要求对年度申报表进行填报:
  1、对《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0)及填报说明修改如下:
  (1)&107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修改为&107从事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填报说明修改为&纳税人从事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选择&是&,其他选择&否&&。
  (2)&103所属行业明细代码&填报说明中,判断小型微利企业是否为工业企业内容修改为&所属行业代码为06**至4690,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判断为工业企业&,不包括建筑业。
  2、《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A105081)及其填报说明废止,以修改后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A105081)及填报说明(见公告附件1)替代,表间关系作相应调整。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2号)规定,《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第33行&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填报说明中,删除&全球独占许可&内容。
  4、《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A107030)及其填报说明废止,以修改后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A107030)及填报说明(见公告附件2)替代,表间关系作相应调整。
  5、《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及其填报说明废止,以修改后的《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及填报说明(见公告附件3)替代,表间关系作相应调整。
  6、下列申报表适用范围按照以下规定调整:
  (1)《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捐赠支出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特殊行业准备金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只要会计上发生相关支出(包括准备金),不论是否纳税调整,均需填报。
  (2)《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由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纳税人填写。高新技术企业亏损的,填写本表第1行至第28行。
  三、汇算清缴涉税事项的办理
  对于减免税备案、资产损失申报、特殊重组等涉税事项请按照相关文件准备资料,依规定办理:
  (一)减免税备案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的要求,准备备案资料。
  (二)资产损失申报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等的要求,准备申报资料。
  (三)特殊重组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等文件的要求准备申报资料。
  四、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相关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61号)
  (二)2015年度汇算清缴小微优惠政策内容
  1、自日至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自日起至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2015年度汇算清缴小微优惠政策执行口径
  1、下列两种情形,全额适用减半征税政策
  (1)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
  (2)日(含,下同)之后成立,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
  2、下列情形,需分段计算优惠税额
  日之前成立,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大于2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分段计算日之前和10月1日之后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10月1日之前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简称减低税率政策);10月1日之后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适用减半征税政策
  (2)根据财税〔2015〕99号文件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日至日期间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按照日之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确定。计算公式如下:
  10月1日至12月31日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全年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日之后经营月份数&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
  2015年度新成立企业的起始经营月份,按照税务登记日期所在月份计算。
  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四)行业调整提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号的规定,建筑业不属于工业企业,而属于其他企业,应按其他企业的标准来判定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
  五、2015年下发的企业所得税文件
  2015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为了完善企业所得税政策,加强实施后续管理,联合或单独发布了企业所得税政策文件60份,其中税收优惠政策13份,区域税收政策3份,行业税收政策6份,税收征管3份,非居民税收管理3份,纳税申报4份,制度规定4份,个案批复6份,推广完善政策9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9份。现简要介绍如下:
  (一)税收优惠政策(13份文件)
  1、小微企业税收政策优惠(6份文件)
  2015年,为了鼓励大众、万众创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财税〔2015〕34号、99号文件联合下发有关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文件2份,税务总局发布2015年第17号和61号公告2份、税总发〔2015〕35号和108号通知2份。
  财税〔2015〕34号规定,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自日至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税〔2015〕99号规定,自日起至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日至日间的所得,按照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为了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微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2015年第17号和61号公告,就落实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同时,税务总局还向税务系统以税总发〔2015〕35号和108号下发通知,提出贯彻落实双四条意见。
  2、固定资产加速折旧(2份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财税〔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以2015年第68号公告明确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实行加速折旧政策。
  3、残疾人就业(1份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以2015年第55号公告明确以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残疾人,劳务派遣单位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4、重点群体创业就业(2份文件)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以财税〔2015〕18号文件明确将《就业失业登记证》更名为《就业创业证》,取消《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
  (2)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民政部以2015年第12号公告明确《就业失业登记证》更名为《就业创业证》,已发放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继续有效。
  5、工资薪金税前扣除(1份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以2015年第34号公告明确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的汇缴年度工资薪金、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的税前扣除政策。
  6、税前扣除资格(1份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财税〔2015〕1号文件明确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宋庆龄基金会和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基金会具有2014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二)区域税收政策(3份文件)
  1、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27号)规定:对受灾严重地区损失严重的企业,免征2014年至2016年度的企业所得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4号)规定: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新增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自日起,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国家税务总局税总函〔号文件明确北京国开国寿城镇发展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缴纳问题。
  (三)行业税收政策(4份文件)
  1、计提准备金(2份文件)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财税〔2015〕3号、9号、115号文件明确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以及保险企业计提准备金税收政策。
  (2)国家税务总局以2015年第25号公告明确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操作规定。
  2、集成电路及软件企业(2份文件)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以财税〔2015〕6号明确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企业以及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在2017年(含2017年)前实现获利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2017年前未实现获利的,自2017年起计算优惠期,享受至期满为止。
  (2)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以工信部联软函〔号通知,明确停止软件企业认定及年审工作。
  (四)税收征管(3份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以2015年第33号、40号和48号公告明确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以及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
  (五)非居民税收管理(3份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以2015年第7号、22号和60号公告明确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问题、修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以及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
  (六)纳税申报(4份文件)
  1、国家税务总局以2015年第30号、31号和79号公告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等报表样式及填表说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5年版)等报表》报表样式及填表说明;修改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样式及填表说明。
  2、国家税务总局以税总函〔号文件修订《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数据采集规范》。
  (七)制度规定(4份文件)
  1、国家税务总局以2015年第43号公告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
  2、国家税务总局以2015年第45号公告发布《规范成本分摊协议管理》。
  3、国家税务总局以2015年第73号公告发布《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
  4、国家税务总局以2015年第76号公告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
  (八)个案批复(6份文件)
  2015年,国家税务总局以税总函批复各地请示5份,其中:税总函〔号批复内蒙古自治区地税局关于鄂尔多斯羊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税总函〔号批复江苏省国税局关于大屯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债转股及减资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税总函〔号批复深圳市地税局关于BP亚太私人有限公司申请享受税收协定股息优惠待遇问题;税总函〔号批复深圳市国税局、地税局关于华为集团内部人员调动离职补偿税前扣除问题;税总函〔号批复黑龙江省国税局关于界定超标准小规模纳税人偷税数额的问题;税总函〔号批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多缴税款退税问题。
  (九)推广完善政策(9份文件)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财税〔号文件明确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所得税政策(包括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政策和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范围实施;国家税务总局以2015年第81号公告明确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以2015年第82号公告明确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以财税〔号文件印发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税收政策,明确了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归集范围、特别事项的处理、会计核算与管理、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7个行业以及管理事项和征管要求。国家税务总局以税总发〔号文件向税务系统印发《关于贯彻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全国推广自主创新示范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以财税〔号印发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收政策,明确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从香港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4、国家税务总局以2015年第16号公告发布《关于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明确应准备的资料,符合受益性原则,坚持独立性原则,赋予税务机关调整权。
  5、国家税务总局以2015年第47号公告发布《关于境内机构向我国银行的境外分行支付利息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明确境内机构向境外分行支付利息时,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境外分行从境内取得的利息如果属于代收性质,据以产生利息的债权属于境外非居民企业,境内机构向境外分行支付利息时,应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6、国家税务总局以税总函〔号印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工作的通知》。
  (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9份文件)
  1、保留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1份文件)
  按照国务院审改办的统一部署,税务总局持续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公布的87项税务行政审批事项中,80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已清理完毕,其中取消57项,调整为其他权力23项,保留7项行政许可事项,加上《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设定的&印花税票代售许可&,目前共保留8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国家税务总局以2015年第87号公告明确了这8项。其中涉及企业所得税5项,分别为: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
  2、57项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的过程(3份文件)
  (1)《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取消10项税务非行政许可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号)进行了贯彻。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取消14项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45号)进行了贯彻。
  (3)《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取消11个大项以及其他3项中8个子项的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74号)进行了贯彻。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已取消的22项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8号)公布了取消的22项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3、调整为其他权力的23项权力事项(1份文件)
  《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规定,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审批类别。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工作意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74号)公布了23项需要进一步改革和规范的其他权力事项。这些权力事项在性质上可以分为:具有行政登记性质的事项;具有行政征收性质的事项;具有政策扶持和资金扶持性质的事项;具有行政委托性质的事项;具有行政确认性质的事项等5大类,均不涉及企业所得税。
  4、取消29项中央指定地方税务机关实施的税务行政审批事项(1份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以税总发〔号文件向税务系统印发《关于贯彻落实的通知》,取消29项中央指定地方税务机关实施的税务行政审批事项,涉及企业所得税23项,包括企业享受综合利用资源所得税优惠的核准、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主管税务机关对非居民企业适用行业及所适用的利润率的审核、汇总纳税企业组织结构变更审核、企业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条件的业务的核准、企业取得的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核准、企业享受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缩短折旧年限所得税优惠的核准、企业享受文化体制改革中转制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所得税优惠的核准、电网企业新建项目分摊期间费用的核准、企业享受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核准、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简易征收和饶让抵免的核准、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收入优惠的备案核准、企业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动漫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企业享受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试点优惠政策的核准、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审批、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的变更审批、企业成本分摊协议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审核、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含与港澳台协议)待遇审批。
  5、后续管理(3份文件)
  为了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决定,加强后续管理,国家税务总局以2015年第6号、56号、70号公告,明确有关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取消后的后续管理问题,包括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核、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企业下属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名单的备案审核和汇总纳税企业组织结构变更审核的后续管理,取消企业享受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缩短折旧年限所得税优惠的核准和取消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的后续管理以及取消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简易征收和饶让抵免的核准的后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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