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用自己的钱预缴税款分录,如何做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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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法人合和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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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法人和合伙企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简言之,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主体资格的社会组织。 作为口语,有时将法人代表也称为法人。 法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与自然人相对称的,两者相比较有不同的特点:第一,法人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是法律意义上的&人&,而不是实实在在的生命体,其依法产生、消亡。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出生、生存的人,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称为该国的公民。自然人的生老病死依自然规律进行,具有自然属性,而法人不具有这一属性。第二,虽然法人、自然人都是民事主体,但法人是集合的民事主体,即法人是一些自然人的集合体。例如大多数国家(包括我国)的公司法都规定,公司法人必须由两人以上的股东组成。对比之下,自然人则是以个人本身作为民事主体的。第三,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也有所不同。根据《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法人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缺一不可。 (一)依法成立。即法人必须是经国家认可的社会组织。在我国,成立法人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根据法律法规或行政审批而成立。如机关法人一般都是由法律法规或行政审批而成立的。二是经过核准登记而成立。如工商企业、公司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成为企业法人。 (二)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法人必须拥有独立的财产,作为其独立参加民事活动的物质基础。独立的财产,是指法人对特定范围内的财产享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独立支配,同时排斥外界对法人财产的行政干预。 (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法人的名称是其区别于其他社会组织的标志符号。名称应当能够表现出法人活动的对象及隶属关系。经过登记的名称,法人享有专用权。法人的组织机构即办理法人一切事务的组织,被称作法人的机关,由自然人组成。法人的场所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或社会活动的固定地点。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法人的住所。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指法人对自己的民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法人的组成人员及其他组织不对法人的债务承担责任,同样,法人也不对除自身债务外的其他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的法人主要有四种:机关法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和社团法人。 我国民法对法人的分类 我国《民法通则》根据法人所从事的业务活动,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两大类。 法人:是与公民对称的另一类主体。《民法通则》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义务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不是人!是相对自然人而言的。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简言之,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主体资格的社会组织。 我先解释你第二个问题:是不是所有的企业都要求有一个法人? 你的问题有误,大概你想问的是“是不是所有的企业都要求有一个法人代表?” 比如广州XX公司,“广州XX公司”就是法人,然后这公司的股东选张三做广州XX公司的法人代表,那么张三就是广州XX公司的唯一法人代表了,这个公司法人代表只有一个。 那么当然,如果广州JJ公司又请张三做法人代表,那么张三既是广州XX公司的法人代表,又是广州JJ公司的法人代表。 你问法人是干什么的,那么你要了解什么是法人: 法人必须是经国家认可的社会组织。在我国,成立法人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根据法律法规或行政审批而成立。如机关法人一般都是由法律法规或行政审批而成立的。二是经过核准登记而成立。如工商企业、公司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成为企业法人。 我估计你的第一个问题“企业法人的具体任务是什么?”也是问“企业法人代表的具体任务是什么?” 法人对自己的民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法人的组成人员及其他组织不对法人的债务承担责任,同样,法人也不对除自身债务外的其他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就是说,如果出现广州JJ公司状告广州XX公司,那么张三作为法人代表,就要出庭。到出庭那天张三代表广州JJ公司和广州深圳市XX公司(现实不可能)当然,张三只是法人代表不是法人,不对法人的债务承担责任 合伙企业的定义 与独资公司相对,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企业组织形式。我国合伙组织形式仅属限于私营企业。合伙企业一般无法人资格,不缴纳所得税(见独资公司)。 合伙企业的特征 合伙企业的特征有五 (1)生命有限。合伙企业比较容易设立和解散。合伙人签订了合伙协议,就宣告合伙企业的成立。新合伙人的加入,旧合伙人的退伙、死亡、自愿清算、破产清算等均可造成原合伙企业的解散以及新合伙企业的成立。 (2)责任无限。合伙组织作为一个整体对债权人承担无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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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缴增值税
范文一: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税款所属时间:
纳税人识别号 :□□□□□□□□□□□□□□□□□□□□
是否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填写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纳税人发生以下情形按规定在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时填写。
(一)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三)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
二、基础信息填写说明:
(一)“税款所属时间”:指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预缴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二)“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纳税人为未办理过税务登记证的非企业性单位的,填写其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
(三)“纳税人名称”:填写纳税人名称全称。
(四)“是否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该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在该项目后的“□”中打“√”,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在该项目后的“□”中打“×”。
(五)“项目编号”:由异地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填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的编号,根据相关规定不需要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服务项目或不动产开发项目,不需要填写。出租不动产业务无需填写。
(六)“项目名称”:填写建筑服务或者房地产项目的名称。出租不动产业务不需要填写。
(七)“项目地址”:填写建筑服务项目、房地产项目或出租不动产的具体地址。
三、具体栏次填表说明: (一)纳税人异地提供建筑服务
纳税人在“预征项目和栏次”部分的第1栏“建筑服务”行次填写相关信息:
1.第1列“销售额”:填写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含税)。
2.第2列“扣除金额”:填写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项目按照规定准予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金额(含税)。
3.第3列“预征率”:填写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项目对应的预征率或者征收率。
4.第4列“预征税额”:填写按照规定计算的应预缴税额。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纳税人在“预征项目和栏次”部分的第2栏“销售不动产”行次填写相关信息:
1.第1列“销售额”:填写本期收取的预收款(含税),包括在取得预收款当月或主管国税机关确定的预缴期取得的全部预收价款和价外费用。
2.第2列“扣除金额”:房地产开发企业不需填写。
3.第3列“预征率”: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征率为3%。 4.第4列“预征税额”:填写按照规定计算的应预缴税额。 (三)纳税人出租不动产
纳税人在“预征项目和栏次”部分的第3栏“出租不动产”行次填写相关信息:
1.第1列“销售额”:填写纳税人出租不动产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含税);
2.第2列“扣除金额”无需填写;
3.第3列“预征率”:填写纳税人预缴增值税适用的预征率或者征收率;
4.第4列“预征税额”:填写按照规定计算的应预缴税额。
范文二:《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填写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纳税人发生以下情形按规定在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时填写。
(一)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
二、基础信息填写说明:
(一)“税款所属时间”:指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预缴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二)“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纳税人为未办理过税务登记证的非企业性单位的,填写其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
(三)“纳税人名称”:填写纳税人名称全称。
(四)“是否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该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在该项目后的“□”中打“√”,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在该项目后的“□”中打“×”。
(五)“项目编号”:由异地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填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的编号,根据相关规定不需要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服务项目或不动产开发项目,不需要填写。出租不动产业务无需填写。
(六)“项目名称”:填写建筑服务或者房地产项目的名称。出租不动产业务不需要填写。
(七)“项目地址”:填写建筑服务项目、房地产项目或出租不动产的具体地址。
三、具体栏次填表说明:
(一)纳税人异地提供建筑服务
纳税人在“预征项目和栏次”部分的第1栏“建筑服务”行次填写相关信息:
1.第1列“销售额”:填写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含税)。
2.第2列“扣除金额”:填写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项目按照规定准予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金额(含税)。
3.第3列“预征率”:填写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项目对应的预征率或者征收率。
4.第4列“预征税额”:填写按照规定计算的应预缴税额。
范文三:土地增值税预缴申报表
预缴税款所属时间:自
日 纳税人编码:
根据规定制定本表,纳税人应于月份终了十日内,
会计主管签字:
代理申报人签字:
纳税人签字盖章: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填表说明:
1.本表适用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单位和个人填报。
2.纳税人取得转让房地产预收(预售)款收入的,应于每月终了后10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如实填报本表,申报缴纳上月税款。
3.预收款:填写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或预售房地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经济利益。 4.本期应预缴税款:填写“预收款”与“预征率”的乘积。
5.累计预缴税款:填写纳税人转让同一建筑项目累计预缴的税款。
6、本表一式三份,主管税务机关、纳税申报受理部门、纳税人各执一份。
范文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缴
1. 土地增值税预缴的原因
由于土地增值税上按房地产转让所取得的收益征税,因此只有当房地产项目全部竣工结算时才能计算出准确的土地增值税税额。但因房地产开发的周期一般都比较长,少则二三年,多则四五年甚至七八年,如果待项目全部竣工再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既不利于企业资金的平衡,也不利于税款的均衡入库,对这个税的征收管理也不利。因此,《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对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取得的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问题,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
2. 北京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
土地增值税预征是保障收入公平分配,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
发展的有力工具,是实现土地增值税调节功能、保障税收收入均衡入库的重要手段。为了充分发挥土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的调节作用,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取得的收入,实行差别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目的是通过税收调节作
用,加强土地增值税预增管理,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合理定价,调节土地增值收益,巩固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
首先,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政策规定销售各类保障性住房取得的收入,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保障性住房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指定经营单位回购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以及按照政策规定向特定对象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含比照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管理)等具有保障性质的各类住房。
其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新办理预售许可和现房销售备案的商品房取得的收入,按照预计增值率实行2%至8%的幅度预征率。具体规定为:预计增值率小于等于50%时预征率为2%;预计增值率大于50%小于等于100%时预征率为3%;预计增值率大于100%小于等于200%时预征率为5%;预计增值率大于200%时预征率为8%。而对于容积率小于1.0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最低按照销售收入的5%预征土地增值税。其中预计增值率的匡算公式为:〔(拟售价格×预售面积-项目成本)〕÷项目成本×100%,项目成本 = (土地成本+建安成本)×(1+间接费用率) ,间接费用暂为30%。
再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在本公告发布之前已办理预售许可和现房销售备案的商品房取得的收入,仍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5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部门房地
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发〔号)中确定的政策执行。
最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预售方案和现房销售方案中填报土地成本、建安成本和销售价格等信息,并匡算预计增值额和增值率,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上述信息及时传递至市地税部门;主管税务机关接收信息后,以《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形式告知纳税人,要求其在征期内按照规定的预征率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
1. 当前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适用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分季(或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对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计入利润总额预缴,开发产品完工、结算计税成本后按照实际利润再行调整。
其中预计利润的标准分以下两种情况确定:对于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20%,位于地级市、地区、盟、州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5%,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10%;对于经济适用房开发
项目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符合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等有关规定的,不得低于3%。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对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填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国税函[2008]44号文件附件1)第4行“利润总额”内。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经济适用房项目的预售收入进行初始纳税申报时,必须附送有关部门批准经济适用房项目开发、销售的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凡不符合规定或未附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一律按销售非经济适用房的规定执行。
另外本通知适用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居民纳税人。本通知自日起执行。已按原预计利润率办理完毕2008年一季度预缴的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二季度起按本通知执行。
2.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应注意的问题
2.1预售收入也应当预缴企业所得税
对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取得的预售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
税函[号)规定:对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销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计入利润总额预缴,开发产品完工、结算计税成本后按照实际利润率再进行调整。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规定的则是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其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的,其预售收入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当期毛利额,扣除相关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待开发产品结算计税成本后再行调整。
此文件中未提及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也就意味着未完工开发产品预售收入在预缴申报时暂不作扣除,这也符合《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即根据配比原则,由于收入未形成,相应发生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暂不计入损益。因此,采取预售方式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除了企业正常核算的会计利润以外,还应当加上根据预售收入与预计利润率计算得出的利润,一并作为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依据。
2.2开发产品完工、结算计税成本后,按照实际利润对预缴的企业所得税进行调整
企业所得税是根据会计利润进行预缴的,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房产交付后,对采取预售方式销售的商品房应当在房产交付时确认收入,同时结算相应的计税成本,并对原按预售收入预缴的企业所得税进行调整。对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房地产企业可以采取以下三种方法进行处理:一是从以后应预缴的税款中抵缴;二是有欠税的可以抵缴欠税;三是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3.3小型微利的房地产企业所得税预缴
判断企业在纳税年度是适用法定税率25%,还是执行小型微利企业20%的优惠税率,首先要看该企业从事的是不是国家限制或禁止的行业,其次应当视纳税人上一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三项指标而定。具体认定标准如下: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对上一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三项指标条件的,先按20%的优惠税率预缴,待纳税年度终了后,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纳税年度实际实现的三项指标,核实企业在纳税年度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确认条件,对不符合确认条件的,应当按25%的法定税率进行全年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同时,对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确认条件的,企业在当年首次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负举证责任。即企业应在预缴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并完成小型微利企业
的预认定后,可以在季度预缴申报时减按20%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否则应按25%的法定税率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上一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确认条件的,则纳税人应按25%的法定税率预缴,待年度终了,如果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确认条件的,则按20%的税率进行全年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房地产企业属于商业企业,其在确定是否为小型微利企业时,对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不应当以包括预售款的预计利润为依据,因为其并未真正形成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范文五:通过学习本课程,你将能够:
● 了解土地增值税的预缴流程;
● 掌握土地增值税清算的范围;
● 明确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程序。
土地增值税预缴与清算
一、土地增值税的预缴
1.需要预缴土地增值税的情况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产销售过程中,通常采用预售方式转让房地产,在办理结算和转交手续前就取得房屋的预售收入,从而尽快回笼资金。
我国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在办理结算和转交手续前就取得的收入,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
在清算的时候,要根据最后应缴的土地增值税数额,减掉预缴的税额,多退少补。比如,宏达房地产公司在前期的预售阶段预缴了30万土地增值税,在清算时需要把预缴的30万扣除掉。
2.预征土地增值税税额的计算公式
预征土地增值税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预征土地增值税税额﹦出售不同类型商品房所取得的收入×不同预征率
3.预缴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有关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的规定,在限定的期限内办理土地增值税预缴的申报及缴纳。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预征规定的期限预缴税款的,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从限定的缴纳期限届满的次日起,由税务机关加收滞纳金。
因此,房地产企业在取得预售房款收入后,要及时办理土地增值税的预缴、申报,以免受到加收税收滞纳金的处罚。
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1.土地增值税的清算范围
凡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开发的商品房项目,包括未列入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满足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时,均应办理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手续。
2.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条件
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纳税人应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
第一,全部竣工并销售完毕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第二,整体转让未竣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第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第四,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第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第二,取得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第三,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纳税评估发现问题后,认为需要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其中,第二条规定拿到预售许可证满三年内,不管销售的面积有没有达到可售面积的85%、可售面积有没有卖完,税务机关都可以要求房地产企业去办理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3.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程序
土地增值税的清算程序主要由四部分组成:
第一,符合清算条件时,纳税人首先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土地增值税的清算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后,方可办理清算手续;
第二,纳税人要向税务机关提交清算项目资料,税务机关要对清算资料进行受理、查验; 第三,税务机关审核清算资料;
第四,税务机关办理补(退)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房地产行业预缴土地增值税在清算的环节,要根据预缴的情况进行多退少补。
为了便于理解,将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程序制作成了流程图,如图1所示。
图1 土地增值税清算程序流程图
从图1可知,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程序可以分为以下步骤:
第一步,纳税人提出申请。这里有两种情况:一是企业主动提出申请,二是税务机关要求企业进行土增税申报。
第二步,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填写清算的申报表。
第三步,税务机关进行受理。
第四步,企业按照税务机关的资料清单准备资料,资料齐全就可以转入审核阶段,资料不齐还需要重新补正。
第五步,税务机关审核资料。审核无问题的,就可以办理补(退)税款。审核有问题的,如果资料有问题,需要重新补正资料重新审核;如果对资料内容有异议,可能会转入评估检查;如果资料不实,可能会采用核定征收方式。
如果企业不能提供购房的原始发票、不能请中介机构进行评估,税务机关就会进行核定征收。比如,北京的土地增值税清算,在税务机关审核开发成本的过程中,一旦发现开发成本中存在不合理的支出,有虚增开发成本嫌疑,以及整个工程造价高于北京市的平均标准,税务机关就会按照同类规格、同时期开发的房产项目来核定开发成本,之后还会核定出房产项目企业应当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与已预缴的税额进行对比,最终决定是否需要补(退)土地增值税。
4.申请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时限要求
在申请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应注意两个时限要求:
第一,凡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项目,纳税人应在达到清算条件后90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清算税款的申请,并据实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申请表》,经主管地方税
务机关批准后,即可办理竣工清算税款手续。纳税人清算土地增值税申请如不符合受理条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将不予核准的理由在《土地增值税清算申请表》中注明,并退回纳税人。
第二,凡符合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在纳税人达到清算条件后,向其发送《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纳税人在接到《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要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据实填报《土地增值税清算申请表》,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核准后,在90日内办理清算税款手续。
5.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应提供的资料
在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手续时,不同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资料也不相同。
概括来说,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应提供的资料主要有:
第一,项目竣工清算报表,当期财务会计报表(包括损益表,主要开发产品、工程销售明细表,已完工开发项目成本表等)。
第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三,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地价款、有关证明凭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合同。
第四,清算项目的预算、概算书、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
第五,能够按清算项目支付贷款利息的有关证明及借款合同。
第六,销售商品房有关证明资料,以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并加盖公章的形式,主要包括销售项目栋号、房间号、销售面积、销售收入、用途等。
第七,清算项目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第八,清算项目的销售许可证。
第九,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完税凭证,包括已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 第十,《土地增值税清算》,这份报告通常由中介税务事务所出具。
第十一,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表有两种类型:申报表一专门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表二适用于非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十二,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的证明资料,这需要由各地方主管税务机关掌控。
范文六:增值税的缴纳有预缴和正常缴纳,预缴通过“已交税金”,正常缴纳通过“未交增值税”,下面举例说明:
预交本月增值税100元,则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100
贷:银行存款 100
本月实际销项税额为1000元,进项税额为850元,则本月应交增值税150元;因已预交100元,下月初尚需交50元,账务处理是: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50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50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50
贷:银行存款 50
如果本月销项税额为920元,进项税额为850元,则本月应交增值税70元;因已预交100元,多交30元应转出: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3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30
(注:多交的30元可抵下月应上交数)
如本月实际销项税额为830元,进项税额为850元,则本月应交增值税为-20元,即下月可留抵进项税额20元;因已预交100元,多交100元应转出,账务处理是: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1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100
(注:多交的100元可抵下月应上交数)
小规模纳税人核算增值税,只设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
购进货物时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借:原材料?
贷:银行存款?
销售货物时按不含税价格计算应交增值税: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商品流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4%,工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6%
范文七:房产企业预缴营业税及土地增值税在税前如何扣除
16:1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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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预缴的营业税及土地增值税,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清缴时如何扣除?1、在预缴营业税及土地增值税的当年扣除,也就是预收房款乘以预计毛利率计算出毛利额后,可以扣除预缴营业税及土地增值税等,计算当年的所得额。2、不在预缴营业税及土地增值税的当年扣除,而是在产品完工后,预收房款结转销售收入的那年税前扣除。上述那种方式是正确的理解?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你的第一种理解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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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八: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增值税抵
减申请/审核表
纳税人名称(公章):
税务登记号:
注册地址:
注册类型:
经营地址:
企业代码: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日期
身份证号 :
专管员(签名)
注:1、本表由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填报,一式五份。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纳税人、税务所、征收部门、发票发售部门和税务分局各执一份。2、第7、8、9、12行次应从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之日起累计填报。3、第14、15行次应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限定领购数量计算填报,本次增购发票应预缴增值税额=本次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份数(在限定数内)×每份发票金额的最高开具限额×4%,第14行次按照本次增购发票应预缴增值税额与第13行次属小填报,如第13行次小于本次增购发票应预缴增值税额,第16行次=本次增购发票应预缴增值税额-第13行次,第15行次=第16行次/4%。
范文九:文件名称:《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填写说明
《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填写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纳税人发生以下情形按规定在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时填写。
(一)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三)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
二、基础信息填写说明:
(一)“税款所属时间”:指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预缴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二)“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纳税人为未办理过税务登记证的非企业性单位的,填写其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
(三)“纳税人名称”:填写纳税人名称全称。
(四)“是否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该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在该项目后的“□”中打“√”,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在该项目后的“□”中打“×”。
(五)“项目编号”:由异地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填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的编号,根据相关规定不需要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服务项目或不动产开发项目,不需要填写。出租不动产业务无需填写。
(六)“项目名称”:填写建筑服务或者房地产项目的名称。出租不动产业务不需要填写。
(七)“项目地址”:填写建筑服务项目、房地产项目或出租不动产的具体地址。
三、具体栏次填表说明:
(一)纳税人异地提供建筑服务
纳税人在“预征项目和栏次”部分的第1栏“建筑服务”行次填写相关信息:
1.第1列“销售额”:填写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含税)。
2.第2列“扣除金额”:填写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项目按照规定准予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金额(含税)。
3.第3列“预征率”:填写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项目对应的预征率或者征收率。
4.第4列“预征税额”:填写按照规定计算的应预缴税额。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纳税人在“预征项目和栏次”部分的第2栏“销售不动产”行次填写相关信息:
1.第1列“销售额”:填写本期收取的预收款(含税),包括在取得预收款当月或主管国税机关确定的预缴期取得的全部预收价款和价外费用。
2.第2列“扣除金额”:房地产开发企业不需填写。
3.第3列“预征率”: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征率为3%。
4.第4列“预征税额”:填写按照规定计算的应预缴税额。
(三)纳税人出租不动产
纳税人在“预征项目和栏次”部分的第3栏“出租不动产”行次填写相关信息:
1.第1列“销售额”:填写纳税人出租不动产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含税);
2.第2列“扣除金额”无需填写;
3.第3列“预征率”:填写纳税人预缴增值税适用的预征率或者征收率;
4.第4列“预征税额”:填写按照规定计算的应预缴税额。
范文十:附件
土地增值税预缴纳税申报表
登记项目序号:□□□□□□□□
缴款书号码:□□□□□□□
填表说明:
一、本表各项内容,均以《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登记的项目为填报对象。
二、纳税人出售已完成开发的房地产并取得出售房地产收入和预售正在开发的房地产并取得预收房地产价款的,应在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据实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填报本表。
三、表头登记项目序号:按《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中税务机关编制的号码填写,不可重号。
四、本表“批准可销售总面积”栏,应按有关部门批准项目销售许可证的建筑面积填报。
五、本表“未销售自用总面积”栏,按项目总建筑面积减已预(销)售建筑面积后的建筑面积余额填报。
六、本表“预(销)售收入总额”和“预(销)售建筑面积合计”栏,按本季度内,所出售和预售的本项目取得的收入和预(销)售建筑面积的合计数额填报。
八、本表一式两份,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各留存一份。
七、本表“应预缴土地增值税税额”栏,适用公式:按“预(销)售收入总额”乘以1%的预征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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