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编制产业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单

国务院:2018年起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来源:新华网
作者:赵超、安蓓
  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 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
  ――国家发展改革委体改司负责人就《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答记者问
  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明确了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和配套措施。国家发展改革委体改司负责人19日就意见相关问题回答了新华社记者的提问。
  问:什么是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为什么要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答:负面清单是国际上广泛采用的外资准入管理方式。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在制定负面清单基础上,各类市场主体可依法平等进入清单之外领域。借鉴国际做法,将负面清单管理方式引入到国内市场管理,平等地适用于国有与非国有、内资和外资企业,表明了我们以开放促改革、建设更高水平市场经济体制的勇气和决心。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是指国务院以清单方式明确列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和限制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级政府依法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一系列制度安排。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
  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是政府管理思维的重大转变,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一大进步,对于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具有重要意义。当前形势下,加快出台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并稳慎开展试点,对稳增长、稳预期、鼓信心、激活力、促创新具有重要而积极的作用。
  问: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总体要求是什么?
  答: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总体要求,可以概括为“一个坚持、三个结合、一个构建”。
  “一个坚持”,就是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三个结合”,就是把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与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统一起来,把转变政府职能与创新管理方式结合起来,把激发市场活力与加强市场监管统筹起来,放宽和规范市场准入,精简和优化行政审批,强化和创新市场监管。“一个构建”,就是加快构建市场开放公平、规范有序,企业自主决策、平等竞争,政府权责清晰、监管有力的市场准入管理新体制。
  问: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包括哪些类别?不同类别的准入要求是什么?
  答: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包括禁止准入类和限制准入类,适用于各类市场主体基于自愿的初始投资、扩大投资、并购投资等投资经营行为及其他市场进入行为。对不同类别的准入事项,意见提出了明确的准入要求。
  对禁止准入事项,意见明确,市场主体不得进入,行政机关不予审批、核准,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对限制准入事项,意见区分不同情况,提出了两种准入方式:一是由市场主体提出申请,行政机关依法依规作出是否予以准入的决定;二是由市场主体依照政府规定的准入条件和准入方式合规进入。
  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意见提出,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政府不再审批。同时,要优化对准入后市场行为的监管,特别是统筹考虑国家安全、生态环境、群众利益、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因素,完善综合考量指标体系,建立安全审查监管追责机制,确保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事项放得开、管得住。
  问:今年上半年国务院公布了《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中美两国以负面清单为主要内容的双边投资协定谈判也正在加紧进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与这两个负面清单是什么关系?
  答:从国际经验看,“负面清单”是指,凡针对外资的与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不符的管理措施,或业绩要求、高管要求等方面的管理措施,均须提前以清单方式列明;除此之外,外资享有与东道国国民相同的准入权。《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和中美投资协定谈判负面清单,都是按照这个原则制定的,都属于外商投资负面清单的范畴。
  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核心是把握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与外商投资负面清单的关系,使二者既划清界限又保持衔接。意见明确,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是适用于境内外投资者的一致性管理措施,是对各类市场主体市场准入管理的统一要求;外商投资负面清单适用于境外投资者在华投资经营行为,是针对外商投资准入的特别管理措施。也就是说,境内市场主体的投资经营要遵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要求,境外市场主体的投资经营既要遵守外商投资负面清单的要求,还要按照国民待遇原则,遵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要求。
  问: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有没有时间表?为什么这样考虑?
  答: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是一项新生事物,国内没有实践基础,国外也没有现成的经验,需要有序推进改革。特别是在投资管理体制、市场监管机制和法律体系建设等方面,我们也需要一个逐步调整、逐步适应、逐步完善的过程。这就要求我们坚持渐进式改革,通过试点积累经验、逐步完善。
  因此,意见提出,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实施步骤是:按照先行先试、逐步推开的原则,从2015年12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在部分地区试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积累经验、逐步完善,探索形成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及相应的体制机制,从2018年起正式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这样安排,既使我们能够在实践中不断调整和完善清单,为2018年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打下基础、积累经验,也可以为我们加强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相适应的各项制度建设留下宝贵的时间。
(责任编辑:UF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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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社北京10月21日电 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21日以通知形式印发《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编制实施办法》。正文如下:
  根据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有关要求,为推动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编制实施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考虑和基本原则
  在开展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评价的基础上,遵循“县市制定、省级统筹、国家衔接、对外公布”的工作机制,因地制宜制定限制和禁止发展的产业目录,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强化生态环境监管,确保严格按照主体功能定位谋划发展。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分工协作。县(市、区)层面根据本地资源禀赋条件和现有产业情况,具体负责拟定负面清单;省级层面负责统筹审定各县(市、区)负面清单,并按照国家层面的衔接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公布实施、加强监督;国家层面负责做好对各地负面清单的衔接审查、监督管理和奖惩激励工作。
  (二)突出因地制宜。区分水源涵养、水土保持、防风固沙和生物多样性维护等不同类型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特点和保护需要,形成更具针对性的负面清单,必要时应明确不同类型产业所适用的具体区域范围,避免“一刀切”。
  (三)注重衔接协调。加强位于同一重点生态功能区范围内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县(市、区)之间、资源要素禀赋条件相近区域之间的沟通协调,确保负面清单的协同性。
  (四)强化底线约束。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试点版)》(以下简称《清单草案》)、《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和地方性相关规划、意见、方案中已经明确的限制类和禁止类产业作为底线,进一步细化从严提出需要限制、禁止的产业类型,不得擅自放宽或选择性执行国家产业政策的限制性规定。
  (五)严格监督考核。实行最严格的产业准入标准,强化对各类开发活动的严格管控。建立健全负面清单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和问责惩戒机制,建立与重点生态功能区动态调整、配套激励奖惩政策衔接挂钩的协调机制。
  二、编制实施程序
  (一)摸底研究阶段。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收集整理与负面清单相关的法律法规、环境政策、产业政策和标准等,全面梳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产业发展情况,系统评估区域生态环境状况,筛选并提出纳入负面清单的产业类型。
  (二)编制起草阶段。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以下简称《行业分类》)对产业类型进行规范,针对限制类和禁止类产业分别提出管控要求,编制形成负面清单和相关说明文件。
  (三)统筹审核阶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县(市、区)负面清单进行统筹审核,并督促各县(市、区)广泛听取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汇总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和科研机构,组织开展技术审核论证,形成衔接审查意见,反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列入负面清单的产业涉及毗邻军事区域的,应通报部队有关部门参与会审。
  (四)公布实施阶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反馈的衔接审查意见,对负面清单进行修改完善,报请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统筹上报国务院备案。
  (五)监督考核阶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对负面清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年形成专项报告,作为考核重点生态功能区建设成效、完善配套激励奖惩政策的重要依据。
  三、编制规范要求
  (一)加强产业梳理筛选。根据不同类型重点生态功能区发展方向和开发管制原则,结合生态环境影响评估结果,将不适宜产业筛选纳入负面清单,第一产业重点针对农、林、牧、渔业等;第二产业重点针对采矿、制造、建筑、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等;第三产业重点针对交通运输和仓储、房地产、水利管理业等。属于国家层面规划布局的产业,如核能发电、航空运输、跨流域调水等,不纳入负面清单管理。
  (二)标明产业分类代码。按照《行业分类》对筛选纳入负面清单的产业类型及名称进行规范,分别细化至大类、中类和小类,并注明分类代码。
  (三)划分产业管控类型。对照《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限制类、淘汰类和《清单草案》中的禁止准入类、限制准入类产业管控类型,结合本地资源禀赋条件和生态保护需要,确定限制、禁止的产业类型和管制空间。
  限制类产业,要包括《指导目录》和《清单草案》的限制类产业,以及与所属重点生态功能区发展方向和开发管制原则不相符合的允许类、鼓励类产业。
  禁止类产业,要包括《指导目录》和《清单草案》的淘汰类、禁止类产业,以及不具备区域资源禀赋条件、不符合所属重点生态功能区开发管制原则的限制类、允许类、鼓励类产业。
  (四)从严提出管控要求。按照不同类型重点生态功能区发展方向和开发管制原则,以及《指导目录》和《清单草案》、各行业规范条件、产业准入条件、地方相关产业准入政策等,从严提出可量化、可操作的管控要求。
  对于限制类产业,要对限制的规模(或产量)、区位(或范围)、生产工艺、清洁生产水平等予以明确界定,强化规划选址管理,对不符合要求的现有产业(企业)要提出关停并转或技术改造升级的时限要求(原则上不超过3年,下同)和具体措施。
  对于禁止类产业,要在全域范围内禁止发展,现有产业(企业)在《指导目录》和《清单草案》淘汰范围内的要立即关闭,其他现有产业(企业)要提出退出的时限要求和具体措施,对受损企业提供合理的补偿或转移安置费用。
  对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由法律法规管控的区域,其管控要求依法执行,不再另行制定。
  (五)编制成果要求。各县(市、区)负面清单编制成果,要包括负面清单和编制说明。
  四、技术审核要求
  按照“客观公正、突出重点、确保底线、科学规范”的原则,对负面清单进行技术审核。主要审核列入负面清单的产业目录中,涵盖范围的全面性、名称及代码的规范性、管控类型的合理性以及管控要求的针对性。同时,结合不同类型重点生态功能区,进行各有侧重的技术审核。
  五、加强实施管控
  (一)加强动态监控。按照负面清单管理要求,利用对地观测遥感技术和水土环境监测网络等,对各类建设开发活动特别是产业发展行为,以及各类生态系统变化、污染物排放情况等,实施动态监控,及时发现负面清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偏差。
  (二)加强监督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对各县(市、区)负面清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开展负面清单实施成效第三方评估,对实施成效不力的进行通报批评并督促整改,经过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采取扣减生态补偿资金、实施区域限批等处罚措施,直至调整退出重点生态功能区范围。
  (三)加强激励考核。建立符合生态文明建设要求并有利于推动负面清单落地实施的激励考核评价体系,提高其占地方生态环境绩效考核的权重,深入研究相关配套措施和手段,强化负面清单考评结果运用,严格执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加大奖励惩戒力度,有效引导和约束各地按照主体功能定位谋划发展。
[责任编辑: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编制实施办法
  对于限制类产业,要对限制的规模(或产量)、区位(或范围)、生产工艺、清洁生产水平等予以明确界定,强化规划选址管理,对不符合要求的现有产业(企业)要提出关停并转或技术改造升级的时限要求(原则上不超过3年,下同)和具体措施。
  对于禁止类产业,要在全域范围内禁止发展,现有产业(企业)在《指导目录》和《清单草案》淘汰范围内的要立即关闭,其他现有产业(企业)要提出退出的时限要求和具体措施,对受损企业提供合理的补偿或转移安置费用。
  对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由法律法规管控的区域,其管控要求依法执行,不再另行制定。
  (五)编制成果要求。各县(市、区)负面清单编制成果,要包括负面清单和编制说明。
  四、技术审核要求
  按照“客观公正、突出重点、确保底线、科学规范”的原则,对负面清单进行技术审核。主要审核列入负面清单的产业目录中,涵盖范围的全面性、名称及代码的规范性、管控类型的合理性以及管控要求的针对性。同时,结合不同类型重点生态功能区,进行各有侧重的技术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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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的引导约束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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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是指承担水源涵养、水土保持、防风固沙和生物多样性维护等重要生态功能,关系全国或较大范围区域的生态安全,需要在国土空间开发中限制进行大规模高强度工业化、城镇化开发,以保持并提高生态产品供给能力的区域。加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环境保护和管理,是增强生态服务功能,构建国家生态安全屏障的重要支撑;是促进人与自然和谐,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是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基础;是推进主体功能区建设,优化国土开发空间格局、建设美丽中国的重要任务。  2010年12月,国务院在《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中确定25类区域为生态功能区,涉及436个县级行政区,总面积约386万平方公里,占全国陆地国土面积的41%。今年9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同意新增部分县(市、区、旗)纳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批复》,同意将240个县级行政区新增纳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范围扩容后,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涉及的县级行政区数量由原来的436个增加至676个,占国土面积的比例从41%提高到53%。此举将有利于进一步提高生态产品供给能力和国家生态安全保障水平,对于优化国土空间格局、坚定不移地实施主体功能区制度、推进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经国务院同意,今年10月国家发改委印发了《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编制实施办法》,这意味着我国将着手在重点生态功能区实行产业准入负面清单。无疑,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对于引导和约束产业发展、减少对自然生态系统干预、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这是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确定的重大任务,是落实国家主体功能区战略的基础性、引领性的顶层制度,是精准治理开发国土空间的重大制度创新,也是统筹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构建国家生态安全战略格局的内在需要。实施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也是提升空间治理能力、维护国土空间安全的关键举措,是统筹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提高重点生态功能区生产力的重要保障,也是提高区域生态产品供给能力、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生态产品需求的有力抓手。目前,世界大多数国家均针对外商投资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少有在国内市场推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尝试。我国将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从外资引入内资市场的生态功能区准入领域,是市场准入制度的重大创新与突破。  笔者走访的四川一些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多数县都以积极的姿态应对,把着力点放在如何筛选纳入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的产业上。从四川的情况看,各县“十三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和脱贫攻坚规划已基本编制完成,各县的工业园区也有明确的规划范围和规划的产业类型。因此,各县都注重突出梳理并统计本地现有主导产业、现有一般产业、现有资源禀赋的规划发展产业、无资源禀赋的规划发展产业等产业类型、数量和规模。根据不同类型重点生态功能区发展方向和开发管制原则,各县结合生态环境影响评估结果,将不适宜产业筛选纳入负面清单。  根据去年8月国家发改委印发的《关于建立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通知》,四川在今年初就对第一批纳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42个县建立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进行了部署。其做法主要是依据各地生态脆弱程度、环境容量和资源承载力而定,总体要求是生态产品供给和环境容量只增不减。对于负面清单上列出的产业,42个生态功能区县实施一票否决制,并对已有负面清单产业实施关停、转移。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编制试点,则在四川宜宾南溪区、德阳绵竹市、成都蒲江县和凉山昭觉县等地开展,目前相关方案已经完成。该规划主要依据当地生态环境容量、资源承载力,合理划定生态功能区、农业区和城镇区三大板块。特别是其中的多数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扶贫片区县,都把负面清单与脱贫攻坚结合在一起通盘考虑,统筹兼顾,确保生态功能区保护建设与脱贫攻坚的“双赢”。  (作者:四川省委省政府决策咨询委员、四川省扶贫外资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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