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人伤理赔流程中理赔后还能用工伤理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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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Arlen
【导读】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认定为工伤。由此可见有些交通事故是可以认定为工伤,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下交通事故工伤赔偿是怎样的。
交通事故工伤赔偿标准
一、1-10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
2、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5;
3、三级伤残:本人工资&23;
4、四级伤残:本人工资&21;
5、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8;
6、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6;
7、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
8、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
9、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
10、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
二、1-6级伤残津贴(按月享受):
1、一级伤残:本人工资&90%;
2、二级伤残:本人工资&85%;
3、三级伤残:本人工资&80%;
4、四级伤残:本人工资&75%;
5、五级伤残:本人工资&70%;
6、六级伤残:本人工资&60%。
三、5-10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四、停工留薪期工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五、停工留薪期护理: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如果单位未安排护理,则由单位支付护理费。
六、评残后的护理费: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社平工资&50%;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社平工资&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社平工资&30%。
七、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八、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超出目录及服务标准的医药费该工伤职工还是用人单位承担,目前实践中各地处理存在不同做法,多数地区的做法是用人单位不承担。
九、工伤康复费: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十、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十一、工伤复发待遇: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工伤医疗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工资。
十二、因工死亡待遇标准:
1、丧葬补助金:当地社平工资&6;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以上标准,根据伤残等级确定,工伤保险条例未规定统一标准,具体标准授权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在各省的工伤保险条例或工伤保险办法中查阅。
工伤待遇说明
1、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的待遇(交通事故赔偿的误工工资相当于工伤津贴)。
2、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先期垫付有关费用的,职工或其亲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费后应当予以偿还。
3、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已由伤亡职工或者亲属领取的,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发给。但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
4、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者致残的,除按照上述几项处理有关待遇外,其他的工伤保险待遇还可以按照规定享受。
5、由于交通肇事者逃逸或者其他原因,受伤害职工不能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工伤保险待遇。
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赔偿可以主张双赔
1、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28条的规定,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 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这规定规定了交通事故赔偿后劳动者不能再申请工伤赔偿。
2、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对此不再作相应规定。如果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第十四条第六款中规定的条件发上交通事故且可以认定工伤的可以获得双赔。
3、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 害,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劳动者可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4、工伤保险关系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当《工伤保险条例》不再规定&取得了交通事故赔偿,就不再支付相应工伤待遇&时,劳动者完全 可以既依《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又依《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的规定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即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可以兼得,可获得工伤和交通事故损害的双重赔偿。
5、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工伤保险条例之规定期限可先后主张或同时主张权利。
1、受害人身份证复印件及个人申请(写明事故经过和所受伤害情况,包括时间、地点、现场证人及用人单位对伤害事故是如何处理的,是否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事故结案情况);
2、二人以上证人证言、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事发第一现场证人的所见所闻);
3、受伤害人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劳动合同、工作证、押金条等);
4、受伤害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应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确定劳动关系,依法定程序处理劳动争议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的时限内;
5、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
个人申请应提供用人单位情况:
1、用人单位全程,详细地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
2、工商注册机关名称;
3、法人代表姓名,联系方式;
4、受伤害人的初诊病历、住院病历、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5、受伤害人委托他人申请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6、全部报送认定材料须为a4纸,有复印件的须提供原件由劳动部门进行审核;
7、提交上述材料后,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申请工伤认定;
8、交通事故须出具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9、企业内发生的交通事故须出具企业车辆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10、在履行工作职责中被人殴打致残者,须出具公安部门或法院的判决书。
【相关案例】
13年5月31日,任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在上班途中,遇辛某驾驶重型厢式货车沿105国道由中山往大良方向行驶至105国道2616KM+170M时发生碰撞,造成任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导致左大腿截肢,经交警认定司机辛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任某没有事故责任。经鉴定机构鉴定为交通事故一处六级伤残、一处九级伤残、两处十级伤残,三级护理信赖。14年4月3日,经中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工伤五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任某为挽回损失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车主和相关保险公司连带赔偿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100万余元。随后又以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为由诉至中山市劳动局,要求公司赔偿其住院伙食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安装更换假肢费用等30万余元。
【案例分析】
任某是在上班时间发生交通事故的,且不承担事故责任,属于交通事故和工伤竞合案件,可以获得双重赔偿。
任某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费、护理费已由交通事故责任人支付,是否能在工伤赔偿中重复赔偿,万林律师认为,交通事故判决书所处理的误工费及住院伙食费是属于人身侵权赔偿的范畴,而工伤赔偿中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及住院伙食费是属于工伤保险赔偿的范畴,二者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不同,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25条的规定:劳动者的工伤系第三人侵权所致,劳动者先获得侵权赔偿的,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补偿应扣除已支付的医疗费和丧葬费。劳动者的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劳动者依人身保险合同获得的赔偿,用人单位不得主张在工伤待遇中扣除。不能以已获得人身侵权赔偿范畴中的误工费及住院伙食补助费为由作为其方无须支付申请人应得工伤待遇中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及住院伙食费。
任某的医疗费已由交通事故赔偿,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25条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6条的规定,医疗费不能重复赔偿。
任某的假肢费用因为在交通事故赔偿中没有请求,工伤保险中支付了假肢费用,当事人在起诉时可以做出有利于自己的选择。
【法院判决】
交通事故判决:
1、医疗费:元
2、住院伙食费:50元/天&62天=3100元
3、营养费:5000元
4、护理费:280300元
5、交通费:1000元
6、残疾赔偿金:30226.71元/月&20年&59%=元
7、被抚养人生活费:33034.62元
8、鉴定费:3500元
9、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
住院护理费:50元/天&62天=3100元
长期护理费:3850元/月&12月&20年&30%=277200
(参照佛山12年度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850元/月计算)
合计:元。
工伤仲裁裁决: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400元/月&18个月=43200元
2、一次性医疗补助金:2400元/月&10个月=24000元
3、一次性就业补助金:2400元/月&50个月=120000元
4、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天&62天&70%=2170元
5、停工留薪工资:2400元/月&6个月=14400元
6、安装假肢费用:18000&5次=90000元(计算至70周岁)
7、护理费:50元/天&62天=3100元
合计:296870元。版权声明:《交通事故工伤赔偿标准》未经同意不得转载,否则我们将保留追究其版权责任的权利!转载注明:/gongshangbaoxian/15990.html上一篇: 下一篇: "交通事故工伤赔偿标准"相关信息把"交通事故工伤赔偿标准"分享给你的好友吧!本站提供最新的相关信息,本站所有均来自当地社保局或者网络收集,如果有错误,我们接到反馈后将及时更正,谢谢您的合作。请大家记住本站网址:[社保查询网|] | 10个最热门工伤保险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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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丁成说法》
  节目时间:
  下午14:00-15:00
  咨询热线:
  5151000
  主持人:丁成
  5月25日
  节目嘉宾
  杨瑜 律师 福建凌一律师事务所
  案例一
  2013年某设计公司将承建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实际施工人陈某,双方在承包工程协议中约定“分包工程所引起纠纷由陈某承担所有责任,与设计公司无关”。工程施工之初,陈某招用李某为施工队员从事劳动。施工几个月后,李某某在该工程施工场所受伤,并经鉴定为工伤。后李某提起仲裁、诉讼,要求设计公司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案情评析
  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事项的通知》第4条的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因此,工程发包单位设计公司属于本案的适格主体并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其次,由于工程实际施工人陈某是自然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中,发包单位设计公司作为涉案工程的承建人非法将部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实际施工人陈某,陈某再自行招用本案劳动者李某某进行劳动。设计公司与陈某在承包工程协议中约定免设计公司的法定义务。现李某发生工伤,对李某因工伤造成的损失,设计公司与陈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设计公司公司与陈某在承包工程协议中对责任承担的约定,对外部不具备对抗效力,不能免设计公司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案例二
  2011年4月,龚某某到重庆某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上班,从事维修工作。某某机械公司于2012年3月至2014年10月为龚某某参加了工伤保险。2012年7月,龚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2012年12月,龚某某与侵权人胡某某就交通事故达成赔偿协议,由胡某某赔偿龚某某各项费用共计元。2013年2月,重庆市北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龚某某受伤为工伤。2013年 9月,重庆市北碚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龚某某的伤残等级为柒级。后龚某某提起仲裁、诉讼,要求某某机械公司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案情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根据该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工伤职工或者因工死亡职工的遗属可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也可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职工或者因工死亡职工的遗属如选择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在获得侵权损害赔偿后又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应予支持,但工伤医疗费用除外。
因此,本案中,龚某某与侵权人胡某某达成的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后,并不影响龚某某向某某机械公司主张相应的工伤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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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邮箱:  交通事故后,工资单位照发,对方还要赔偿误工
  他们(肇事方)说我丢失的万力达歌王
DVD(新买的,在车祸发生后就不见了)不应该找他们赔,而且因为我单位在车祸后,并没有停发我的工资,所以误工费也没有,我丈夫也在这次车祸中受伤,但由于我们没有亲人在跟前,朋友又要上班,只能抽空来照顾我,由于大部分时间都由我丈夫边住院边照顾我(我们不在一个科室),所以陪护费也没有,我的嘴巴结扎不能吃东西,只能喝流食,所以营养费也没有,最后就只剩下住院伙食补助费了。
  在没有出车祸之前,我还带有家教,车祸之后,我就没有办法带了。而这块损失他们也不管。
  首先非常感谢您在百忙之中抽空回答我的问题!我现在的问题是:
  1、是否工资单位已发,在后,赔偿时就不用赔偿误工费了?那我平时的额外收入也不用赔了?
  2、我丈夫也住院了,在这期间他照顾我,就不应该付陪护费,这种说法对吗?
  3、我在住院期间不能吃饭,只能喝牛奶和肉汤,难道就不该付给我营养费吗?
  4、我的物品是在这次车祸中丢失的,肇事方没有抢救我们,只是在现场看,难道我丢的物品,就找不到应该赔的人吗?(在这次车祸中,我的近视眼镜也丢了,肇事方却给赔了)
  5、我单位虽然没有扣发我的工资,但在年底考核时会考虑我的缺勤,而且在学期末会扣发一定的钱,这个损失我找谁赔?
  答:依据《道路办法》第三十七条,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下列规定计算:对于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对于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对于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该《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交通事故的伤者和残者需要住院、转院、护理的,应当有医院证明,并经公安机关同意。擅自住院、转院、使用护理人员、自购药品或者超过医院通知的出院日期拒不出院的,其费用由伤者和残者承担。
  该《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因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当修复,不能修复的,折价赔偿。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折价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你的问题中涉及到交通事故后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四个方面。关于误工费,《办法》规定的是&按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因此,由于你单位已给你发工资,并且额外收入难以认定为&固定收入&,故肇事方不赔偿误工工资符合《办法》的规定。对去你因缺勤扣发的钱,我们认为一般肇事方应予赔偿,但你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关于护理费,如果你丈夫护理你时他的固定收入减少,并且你能出具医院关于你需要陪护的证明以及经公安机关同意,那么肇事方应当你丈夫赔偿固定收入减少的部分,反之,则可不予赔偿。你可以要求肇事方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赔偿你必要的营养费。关于你在车祸中损失的DVD,如果你能证明系因车祸丢失或毁损,你可有权要求肇事方折价赔偿。
  针对前述项目,你可以与肇事方进行协商或者要求公安机关调解。协商不一致或者对调解不服的,你可以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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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肇事方赔偿后还能申请工伤吗&&尹女士:上个月的一天,我下班途中被车撞伤了,肇事方负全责,一共支付了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5千元,双方写了调解协议,对方要求一次性了结。但实际上我的医疗费就花了5千元,对方并未支付误工费、护理费,请问还可以向单位主张赔偿吗?&&赵律师:按现行法律规定,交通事故发生后双方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且调解协议约定了肇事方支付的费用是一次性的,调解协议就具有合法的效力,即使支付的费用不足以弥补伤者的全部损失,伤者再以此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也不予支持;但按现行工伤条例的规定,如果单位为其办理了工伤等保险,还可向工伤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获得工伤补助,如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工伤等保险,在上下班的必经路上发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本人又不承担主要事故责任以上的,可以要求单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按现行规定,交通事故与工伤赔偿可以同时索赔。&&人身伤害&&撞伤我的人只愿赔一万元&&王先生:我住在农村,一天骑摩托车与一辆微型客货相撞,导致我小腿骨折,夹了钢板。对方只同意赔偿一万元,但我还需要二次手术,需住院治疗,我该怎么办?&&赵律师: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及时报警,在治疗的同时等事故认定书的下发,明确双方的责任,你可以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等相关费用,如果双方协商不成,你可以持事故认定书及相关证据,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方及投保的保险公司,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劳动纠纷&&伤者家人打我媳妇砸我车&&陆先生:我3月23日开车时撞了人,当时对方将家里人喊来把我和我媳妇打了,并砸坏了我的车。现在对方只是脸肿、脚崴了,伤得并不重, 4S店报价说,修理我的车得2万元。交通事故后我报警了,但是事故认定书还没有发下来,对方要求我赔偿他的损失,却不愿意赔偿我的损失,我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赵律师:发生交通事故以后,根据交巡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的责任比例,你们双方可以在交警部门的调解下,就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调解,调解不成,事故的伤者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肇事方赔偿损失。你和你媳妇被打伤,花费的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也可以要求对方承担,伤情严重的话,可以要求公安部门作伤情鉴定,构成轻伤以上后果,可以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车辆损失,双方协商不成,可以作物品损失鉴定,起诉要求对方赔偿。&&婚姻家庭&&单位让我交500元培训费&&李女士:我在3月26日到英语学校参加面试,经内部培训一个月后上岗,单位让我交了200元的服装押金和毕业证,工作了8天,我提出辞职,单位说让我交500元培训费,才能退还我毕业证和200元的服装押金,单位这样做对吗?&&赵律师:《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约定服务期。但是单位未支付专项培训费用,只进行内部培训的不得收取劳动者违约金。&&同时根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收取劳动者抵押金、抵押物、保证金、定金等。因此单位的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哥哥想独占父母房产&&马女士:我父母已去世,名下有一处房产70多平米,没有留下遗嘱。我们兄妹一共四个。现大哥一家三口居住在父母的房子里,父母在世时他十几年都不和父母来往。现在大哥说这房子就是他的,没有我们姐妹三个的份。请问大哥的说法对吗?&&赵律师:你大哥的说法不对。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子女享有平等继承权,第九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其意思表示为子女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子女都有权继承。&&律师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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