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车理赔卖了还能理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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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S店多年事故车当新车卖 车主打探保险问出理赔
  铜梁县,如果不是查保险记录,叶女士根本无法发现她的车曾经在贵州出过事故
  日,家住铜梁县的叶女士到位于巴南区渝南大道21号的精诚斯巴鲁4S店购买了一辆2012款森林人越野车,车价26.98万元。今年1月,她在续办汽车保险时发现,当时购买的新车居然是辆事故车。
  无独有偶,去年9月5日,本报第8版也报道一起把斯巴鲁森林人事故车当新车卖的案例,而这两件事情发生在同一家4S店。
  买车时是由4S店代办的保险
  叶女士在铜梁县的一家医院上班,买车是为了每天上班代步。她一直很喜欢越野车,在朋友的推荐下,她相中了斯巴鲁森林人系列。
  趁着岁末年初的促销,日,叶女士同丈夫一起来到巴南区的这家斯巴鲁4S店。销售人员小戴接待了他们,在小戴的介绍下,叶女士选中了2.5XS自动豪华版,不过,她想要的黑色暂时没有现车,于是,叶女士交了1万元的订金,预订了黑色款。
  1月6日,叶女士接到销售人员的电话,称黑色森林人新车已经到店。两天后,她办理了贷款购车,在银行指定的九龙坡人寿保险上了车险,购车加装饰一共花了31万元。据她回忆,保险是由4S店代办,一共花了9887.71元。
  由于贷款手续繁多,1月9日,买车的发票才打印出来。
  打听保险优惠却打听出“理赔记录”
  叶女士说,小孩目前正在主城区读大学,今年1月初,她从铜梁开车来接孩子时,又一次接到了人寿保险的电话。
  当时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回答让她很吃惊。“我去年一年没有出过任何事故,保险公司却说今年车险不能优惠,说是有理赔记录。我马上请她帮我核查了下,得到的结果是这辆车之前在贵州出过事故。”
  在保险公司出具的勘查记录中,可以看到,该车整体更换过一次前挡风玻璃,一共花费4950元。
  详查理赔记录发现:“该车辆停放于龙坑斯巴鲁4S店,前挡风玻璃损坏的事故,经勘查,情况属实。”而事故时间,正是她去4S店订车的前几天。
  4S店同意换新车,但不同意其他赔偿
  得知这一结果,叶女士十分气愤,当天,叶女士与丈夫又来到了斯巴鲁4S店,找到小戴。叶女士回忆说,一开始4S店并不承认这辆车是事故车。
  在叶女士的坚持下,4S店方面同意在内部系统里帮叶女士查询关于这辆车的维修记录,结果,与保险公司提供给叶女士的情况完全一样。这时,4S店承认了这辆车在销售前发生过事故,工作人员表示如何处理需要请示领导。
  2月初,4S店的经理及负责人找到叶女士,坦白这辆车的确是出过事故,导致前挡风玻璃被更换,但他们店里已经将一块原厂生产的挡风玻璃更换上去,工艺上绝对不存在任何问题。
  “他们说可以免费更换新车。我认为,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要求,应该给予我其他的赔偿。但是,他们只同意换车或者退车钱,拒绝作出赔偿。”
  到底算不算店方欺诈,双方各执一词
  4S店:这是销售员追求个人利润
  无奈之下,今年3月15日,叶女士投诉到了巴南区消委会,认为精诚斯巴鲁4S店涉嫌构成欺诈,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0条和第49条,她向4S店提出了退还车款、赔偿损失、增加赔偿全额购车款的要求。这一要求得到了巴南区消委会的支持。
  但是,4S店拒绝了部分赔偿要求。店方认为,这只是销售人员单方面为追求销售业绩导致的个别现象,并不是因为店方故意欺诈,只应允退还购车款、换新车并加以适当经济补偿的赔偿方式。
  昨天,我们以顾客身份,向销售人员咨询购车的相关事宜。当被问及是否会出售事故车时,他表示店内确实有事故车,但都是一些掉漆、小擦挂的车辆,他表示如果购买这些车,可以优惠。
  叶女士:为何4S店不告知实情?
  如果真的是销售人员有过失,为什么买车前后店方不告之实情?保养时也只字不提呢?
  我们了解到,也有部分4S店的规章制度里明确要求,如果出售事故车,必须向客户进行明示,征求客户意见后,自愿购买将进行一定让利,并在购车合同上说明情况和客户达成协议之后再进行销售。一年内,该经销商被查实的就有两次将事故车当“新车”卖,消费者不得不睁大眼睛。
  叶女士向我们透露了一个细节,今年,斯巴鲁的西南总代理已经派人找过她3次,其中两次见面进行了沟通。
  “最后一次见面时,对方起码抽了两包烟,还告诉我,一年之内同一家店竟然遇到两起这样的事故,但还是不同意给我双倍赔偿。”
  这辆事故车还有几个“不解之谜”
  出事地为何在贵州,挡风玻璃为何损坏?
  为何一辆在贵州发生过事故的车会被卖到重庆消费者的手中呢?
  昨天下午,我们来到了位于八公里的这家精诚斯巴鲁4S店,并没有找到小戴。一位男性销售人员告诉我们,精诚斯巴鲁隶属于中冀斯巴鲁,他们这家店的老板,则是整个西南片区的代理商。
  叶女士的这辆车为何会在贵州发生事故,原因正是因为都属于同一公司,其间相互调配车型进行销售。
  至于挡风玻璃为什么会破损。“当时4S店给出的说法是停放的时候就破裂了。”叶女士指着保险公司的出险单说,“保险公司说了不是第一现场,而这个玻璃究竟是怎么坏的我到现在都还不知道。”
  换过的挡风玻璃漏水 真的是原厂生产吗?
  叶女士还告诉我们:“去年刚买车时,看到挡风玻璃上有小水珠,还以为是雾气,结果上个月才晓得,原来这个车窗还要漏水。”
  说着,她坐在驾驶座上,指着挡风玻璃左上角上的痕迹对我们说,“你看嘛,这个痕迹是浸水后才变色的。”
  今年5月,铜梁县下了几场暴雨,叶女士说,暴雨停后,她打开车门,看到不仅驾驶室左上侧在滴水,就连油门踏板上都滴着水,而此时的脚垫上,已经满是泥浆了。
  除了有明显的漏水痕迹外,用手扳挡风玻璃旁的两块塑料,也可以直接扳开五六厘米的缝隙。叶女士也因此质疑,“4S店真的是用的‘原厂生产’的挡风玻璃吗?”
  这家店去年9月5日
  也卖过事故车
  去年9月5日,我们也报道了市民小陈的投诉。小陈也是在这家4S店遇到了一辆以事故车充当新车出售。巴南区工商分局告诉我们,那次事件是在高速公路上出现紧急事故造成商品车受损,4S店在出具情况说明时,将责任推卸成“因为销售人员为追求个人利润”。
  在情况说明后,该4S店还表示,该投诉纯属个案,并且保证不再出现类似情况,这样才免除了工商部门的行政罚款。
  巴南消委会:
  这是种典型的欺诈行为
  巴南区消委会秘书长娄杨告诉我们,由于4S店在销售车辆时并未告知该车的真实信息,把事故车作为新车卖给了消费者。“这种做法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是一种典型的欺诈行为。”他表示,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单位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即双倍赔付。
  由于4S店不肯接受消委会的调解,最终,叶女士只能起诉至巴南区人民法院。本月,她收到法院的开庭通知。第一次开庭是提交证据,叶女士回忆说,4S店方面对于他们提交的证据并没有进行反驳。
  挡风玻璃破损要求保险公司出险,就会留下相应的记录成为“把柄”,4S店为什么还是选择了出险呢?4S店表示,是为了对消费者负责,因为这将不存在故意欺诈消费者的行为。而据叶女士的律师李律师分析,4S店还可能为了规避风险、减少自身损失而选择出险。
  双方提交完证据后,第一次庭审结束了。据了解,目前此案已进入调查取证阶段,我们将追踪报道法院的宣判。
  作为消费者我们该怎么防范?
  螺丝轮胎机油尺
  小细节帮你鉴别是否新车
最简单的方法就是看公里数,因为检测和物流运输,通常新车的里程数会在60公里以内。当然,有些商家可能会在行车电脑上做手脚,因此不能完全相信这个。
检查螺丝。通常新车各个部位的螺丝上都会有完整的漆面,但是一旦螺丝被拧过,上面的漆面就会部分脱落。比如车子的保险杠被更换过,看看上面的螺丝,它一定已经变花了。
  3. 打开发动机舱看看机油尺。机油尺上挂着的机油如果很清透,说明车子没怎么发动过,而长期行驶的车子,机油会变得浑浊。
  4.注意里程表线插没插,听一听发动机声音,还可以看轮胎,试驾车轮胎有比较大的磨损,油门和离合器踏板有磨损的痕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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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事故后如何成功获得汽车保险赔偿
2006520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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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的最新馆藏事故车残余部分被卖,保险公司按全损赔偿的话,车辆残值谁说了算?_保险新闻_保险知识&新闻频道_好险啊
事故车残余部分被卖,保险公司按全损赔偿的话,车辆残值谁说了算?
点击「广西法治日报」关注我们  宝马车行驶过程中不慎侧翻起火,车主擅自转让了事故车辆的残余部分,拒绝赔偿。3月6日上午,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案。宝马车侧翻后撞到水渠起火  日23时许,黎某驾驶闭某的宝马车行至天等县天等镇荣华村附近时,因疏忽大意侧翻至路边的水渠内,车头部位起火。  黎某立刻打电话报警。因消防部门无权对事故损失、责任予以证明,所以天等县消防大队委托广西某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事故车辆进行检验、评估,由闭某支付价格评估费2.16万元、拆检费8000元、施救费900元。10天后,该公司出具了《价格评估报告书》,称评估结论为保险车辆撞击起火、被水浸泡,恢复原状需花修复费用74万余元。  闭某于2013年为新买的宝马车投了86.8万余元的车辆损失险,并附加了不计免赔条款(保险期限自日13时起至日13时止),于是依据评估结论向保险公司索赔。一审法院认为按推定全损赔付  多次协商赔付事宜未果后,闭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赔偿其车辆损失74万余元及拆检费8000元、施救费900元、评估费2.16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闭某为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及不计免赔率等险种,对于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应当依法理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21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本案中,保险公司可通过天等县公安消防大队出具的《事故证明》查明保险事故的发生。黎某驾驶保险车辆,与水渠发生碰撞后导致车头部位起火,是车辆本身以外的原因引起的燃烧,故保险事故应属于保险责任的范围。保险事故发生后,天等县公安消防大队委托评估公司对涉案车辆的损失进行评估。根据该《价格评估报告书》,保险车辆修复需花费74万余元。  按照保险条款的约定,出险时的实际价值是以出险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所得。涉案车辆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为81.1万余元,车辆的修复费用与施救费用之和高于出险时实际价值的80%,已达到了合同中推定全损的约定,故本案车辆应按照推定全损的方法计算赔款。因事故发生时,驾驶人不是保险合同约定的指定驾驶人,则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据此,涉案车辆的赔款应为72.9万余元。但因闭某已将车辆出售,评估公司对涉案车辆残余部分价值估价为1.5万至1.6万元。最后,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给付闭某保险金74.4万余元。车主擅自处理残值引争议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南宁市中院提起上诉。  “一审判决如果按照全损进行推定,其涉案车辆残值应当交由保险公司处理。如果被上诉人没有将残值交由保险公司处理的话,应当有准确的评估结果或者由双方进行协商。按照事故车的外观来看,我方认为残值在30万元左右。”某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在庭上称,闭某在一审审理之前或审理过程中擅自处分保险标的(即事故车辆)残余部分,导致残余部分无法评估,不仅是违约行为,而且违反了诚信原则,其应对该法律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该代理人还表示,如果按照推定全损赔偿,应该扣除保险公司认可的残值价值30万元,“从出险到一审,闭某都没有向保险公司提出过理赔和定损。而从评估报告里的照片上看,事故车的轮胎、后视镜等都是完好无损的,因此我们认为1.5万元的残值不客观。”  “上诉人主张残值是30万元没有依据。评估机构了解车辆损失情况,因此比较客观。一审法院按照评估报告已经扣除残值,被上诉人也已经承担了相应的责任。”闭某的代理人反驳道。  由于双方代理人均同意调解,但闭某的代理人表示具体方案要与闭某协商后才能提出。因此,审判长宣布该案将择日进行庭外调解。(本报记者 陈颖婕 通讯员 孙晓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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