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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今借到xxx人民币壹万元正(10000元),借期一年,月息100元。借款人:xxx日期:1998年3月这借条还可以到法院起诉吗,借款人只付了半年利息后就赖帐了,都讨了快二十年了,还能要回来吗。
时间太久,很难了
不难讨 难点是钱不是很多 打官司有点划不来 他现在在干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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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兴趣而生,贴吧更懂你。或未结利息计入本金再计算利息在一定程度内受法律保护
一、【案情简介】
&&&&<span STYLE="mso-spacerun:'yes';font-family:仿宋;font-size:14.0000mso-font-kerning:1.年2月18日,孙XXX做石场生意急需资金周转,向刘XXX借款10万元,双方约定月利率4%。孙XXX给刘XXX出具借条,借条载明“今借到刘XXX现金10万元正,大写壹拾万元整,月息4分。孙XXX,日”。借款后,孙XXX按月支付利息至日,后无力偿还本息。日,双方对借款利息进行结算,将未支付的利息4.8万元计入本金,孙XXX重新给刘XXX出具借条,借条载明:“今借到向XXX人民币现金14.8万元正(大写壹拾肆万捌仟元整),月息4分。孙XXX,日。”至今,孙XXX未偿还刘XXX本息。日,刘XXX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孙XXX:1、偿还借款本金14.8万元及利息(利息从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息4分计算);2、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意见分歧】
&&&&<span STYLE="mso-spacerun:'yes';font-family:仿宋;font-size:14.0000mso-font-kerning:1.年2月19日,在孙XXX无力偿还本息的情况下,双方将之前的债权债务结算,并将结算的利息计入本金重新出具借条。在民间借贷中,利息转为本金后能否再计算利息?即民间所谓的“转条”行为的性质如何?
&&&&第一种意见认为,“转条”行为属新的民间借贷行为,利息转为本金后可以计算利息。理由是双方当事人将之前的债权债务进行结算,贷款人将产生的利息再次借给借款人使用,属于对资金的处分行为,且不违背借款人的意思表示,属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新的民间借贷行为合法有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转条”行为属于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理由是“转条”前的本金可以计算利息,利息转为本金后不可以重复计算利息,若继续计算利息,则属于“利滚利”,违背相关法律的规定。
三、【律师评析】
&&&&本律师认为,对民间借贷中的“转条”行为应当区别对待。
复利又称为“利滚利”,是指对利息的偿还约定一定的期限,若借款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未偿还利息,则未偿还的部分计入本金计算再次利息。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意见(试行)》第125条规定:“公民之间,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表明民间借贷中的复利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若干意见》第7条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6条:‘民间借贷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的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表明民间借贷中的复利在一定限度内受到法律保护。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民间借贷中的复利问题应直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若干意见》第7条,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应当对民间借贷中的利息是否超过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进行审查,如果不超过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可以计算复利;如果超出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的利息不能计算复利。
但是自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所以,民间借贷中的复利在一定限度内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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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路、65路、71路、75路、97路、<span STYLE="mso-spacerun:'yes';font-family:仿宋;font-size:14.0000mso-font-kerning:1.路、107路、<span STYLE="mso-spacerun:'yes';font-family:仿宋;font-size:14.0000mso-font-kerning:1.路、117路、123路、155路、156路、<span STYLE="mso-spacerun:'yes';font-family:仿宋;font-size:14.0000mso-font-kerning:1.路、<span STYLE="mso-spacerun:'yes';font-family:仿宋;font-size:14.0000mso-font-kerning:1.路、219路、<span STYLE="mso-spacerun:'yes';font-family:仿宋;font-size:14.0000mso-font-kerning:1.路、<span STYLE="mso-spacerun:'yes';font-family:仿宋;font-size:14.0000mso-font-kerning:1.路、263路、295路、游568路到中州大道农业路或东风路站下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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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应具备哪些内容,借条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正在读取...&|&作者:吉安债权债务律师&|&来源:法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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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借款活动中,写借条是一件不可或缺的事情。那借条究竟应该具备哪些内容呢?其实,大家写借条也不过是通过它来证明借款事实以及借款利息等事项。而在法律上,借条作为借款凭证是要受到诉讼时效限制的,那借条的诉讼时效应该如何计算呢?下面将为您做一个较为详细的讲述。
一、借条应具备哪些内容规范的借条应具备如下内容:1、应写清楚借款人和放款人的法定全名;2、应写清楚借款金额,包括大写和小写的金额;3、应写清楚借款时间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确的借款期限;4、应写清楚还款的具体年月日;5、应写清楚借款的利息,应有明确的年利率或月利率,最终应支付的借款利息总额(包括大写和小写金额)等约定;6、应写清楚借款本息偿还的年月日时间及付款方式;7、应有借款本人亲自签章、手印或亲笔书写的签字。二、借条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因此,法律规定了诉讼时效制度。所谓的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在实际中,就有很多借款人因为超过诉讼时效,而使权利无法得到保护。1、约定还款时间的借条诉讼时效的计算如甲向乙借款,约定归还时间为日,则自日起开始计算乙方向甲方主张权利的期间,如没有诉讼时效中断、中止事由,则日之后乙向法院诉讼甲还款,甲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拒绝还款,乙则丧失了胜诉的权利。2、未约定还款时间的借条诉讼时效的计算如日,李某向张某借人民币现金5000元,并出具了借条一张“今借到张某人民币5000元正,五千元正”。该借条是否在日诉讼时效届满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这份借条属于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在履行期限不能确定时,诉讼时效从债权人主张权利时开始计算,当然这个期限从借款之日起最长不能超过20年。因此如果张某一直未向李某主张权利,则即使在今天,张某仍可以凭该借条向法院主张权利,不存在诉讼时效问题。3、约定分期还款的借条诉讼时效的计算如日,李某向张某借人民币现金5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一张“今借到张某人民币五万元正,日还款一万元,日还款一万元,余款在日前还款”。李某一直未按约定还款,2010年6月张某准备起诉李某,那是否存在前面的两万元诉讼时效届满的法律问题呢?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可知,借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即从日开始计算,因此张某的全部借款都受法律保护。4、同一笔借款部分约定还款时间,部分未约定还款时间的诉讼时效的计算如日,李某向张某借人民币五万元,并出具了借条一张“今借到张某人民币五万元正,日前还款两万元”,但截止2010年6月李某仍分文未付。全部借款都在诉讼时效保护期内,因为首先本借条属于约定分期付款,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即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由于最后一期三万元借款双方未约定还款时间,则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其诉讼时效期间可以参照未约定还款时效的借条的诉讼时效的计算方式来计算。综上,对于借款合同而言,诉讼时效的期间都是2年,但是借条的写法不同,其诉讼时效的计算方式也是不一样的,对此需要注意。以上是关于“借条应具备哪些内容”以及“借条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的有关借条的法律内容,希望对您能有一定的帮助。在生活中,由于当事人的疏忽,没写借款或者是没将借条写清楚,最后导致借款纠纷发生的情况十分常见,所以为了避免这种情况,有效的实现您的债权,建议您在借款活动中,最好是写一下借条。如果您不知道应该如何些借条,那么建议您可以去咨询一下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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