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政府单位采购技术服务类项目,中标企业需缴纳10%履约保证金比例和30%质量保证金。请问这样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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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用耗材带量采购中标公司交纳履约保证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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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中的保证金应当注意这些事儿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6月15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首先从工程建设领域入手,清理和规范各方面过多过繁的保证金,包括清理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中需缴纳的各类保证金,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在工程建设领域新设保证金项目,转变保证金缴纳方式,规范保证金管理等。根据清查,在工程建设领域除依法依规设立的农民工工资、投标、履约、工程质量4项保证金外,各地还设立了诚信、廉政、文明施工、道路卫生等24项保证金。毋庸讳言,既然“依法依规”的只有4项,那么其他这些名目繁多的保证金,其设立依据多半是各地区、各部门自己的“红头”文件,此次都在清理之列。正是基于“保证金”存在的诸多问题,当天会议决定:一是清理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中需缴纳的各类保证金。除保留依法依规设立的农民工工资、投标、履约、工程质量4项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已收取的要于今年底前退还。二是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在工程建设领域新设保证金项目。三是转变保证金缴纳方式。四要规范保证金管理。对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上限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对拖欠工资的企业要提高缴存比例。清理品目繁多的保证金,对减轻企业负担无疑是一大利好。虽然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投标保证金以及履约保证金不在清理之列,但是还是引起了业界人士的广泛关注。这两项保证金到底还该不该交?取消投标保证金又是否合法?法律对此是怎么规定的?投标保证金要求提交或取消均不违法在《政府采购法》中,既没有提到投标保证金,也未提及履约保证金。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法规及部门规章中,也没有规定政府采购活动必须要求参与的供应商必须提交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也没有禁止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要求供应商提交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因此,无论是要求供应商提交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还是取消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都不违法。从今年4月11日起,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就取消了执行了十几年的投标保证金。当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如果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应当注意法律的规定,《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对于投标人来说,应当注意提交的形式,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投标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无效。因此,投标人需要注意招标文件的具体要求。联合体投标的,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投标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在非招标采购中,投标人还应注意《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根据该条的规定,有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一是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二是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三是除因不可抗力或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四是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五是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在提交报价之前推出谈判的,投标保证金可以退回,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谈判情况退出谈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谈判的供应商的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如须提交也须事先明确关于履约保证金,《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采购文件要求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供应商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在政府采购中,能否要求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争议颇多。不少业界人士认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违约屡见不鲜,有的甚至是直接就不履约,采购人追责困难。因此,招标采购单位需要有追究对方违约责任的手段,要求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失为一项行之有效的制约措施,也符合国际上的通行做法。业界专家提醒,需要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事先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因为这毕竟不是法律的强制性要求,且又会让中标人的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如果没有在招标文件中事先约定,在签订合同时才要求,那是不合理的,中标人可以拒绝提交或拒绝签约。要求提交“信誉保证金”没有法律依据关于保证金,政府采购从业人员需要注意的是,只有法律提及的这两个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交,没有要求的,最好别给自己惹麻烦。据了解,目前,在一些地方,有要求供应商提交质保金的、信誉保证金的,如不久前某区采购中心组织的图书架设备项目采购中,除了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以转账的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外,采购中心还要求投标人以现金的形式提交6万元的企业信誉保证金。这就没有法律依据。虽然供应商未就此质疑投诉,但还是建议相关部门,法无授权不可为,别再去收取那些自创的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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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关于政府采购合同,采购文件要求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
关于政府采购合同,采购文件要求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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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恒教育服务号2015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关于保证金的解读
2015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关于保证金的解读
  在政府采购制度中,保证金具有重要的意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完善了对保证金的规定。这种完善表现在下面两个方面:
  一是将投标保证金的数额,由原来规定的不得超过采购项目概算的百分之一(财政部18号文),提高到《条例》第33条规定的&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投标保证金的数额,既要考虑能够弥补供应商中标后诸如拒绝签订合同给采购人可能造成的损失,也要考虑到能够对供应商产生一定的约束力。从政府采购的看,1%的比例确实存在对供应商约束不足的情况。《条例》将比例提高到2%是考虑了实际情况的。同时,2%的数额规定,让政府采购中的投标保证金数额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相一致了。《条例》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令&)相比,还有一个变化,18号令规定的是,&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及交纳办法&。而《条例》规定的是,&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这意味着原来是规定招标文件应当有投标保证金的规定,而《条例》则允许招标文件规定或者不规定投标保证金。如果采购人认为没有投标保证金也有约束供应商的手段,也可以不要求提交。
  二是规定了履约保证金及其数额。在政府采购中,能否要求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一直是个有争议的问题。日国务院法制办发布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五十六条规定:&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收取履约保证金,不得将中标、成交供应商交纳的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反对向供应商收取履约保证金的理由主要是认为对中小企业供应商不利,并且认为政府有其他手段约束供应商履行合同。但这些年的政府采购实践告诉我们,供应商违约的情况屡见不鲜,有的甚至是十分严重的违约。而实践中,采购人几乎没有主动追究供应商违约责任的情况。并且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的违约,往往产生十分严重的后果。因此,政府采购合同中,采购人也需要有处于追究对方违约责任的主动手段,而要求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是经过政府采购市场长期实践、国际上通行的、被证明行之有效的约束供应商的手段。因此,《条例》赋予了采购人向供应商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决定权,其第48条规定:&采购文件要求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供应商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同时,这样的规定,在履约保证金上,使得《条例》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保持了一致,避免了相关主体实践中在处理这一问题上的矛盾和无所适从。与投标保证金一样,一个采购项目是否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由采购文件决定。如果采购人认为没有履约保证金也有约束供应商的手段,也可以不要求提交。
  在政府采购的实践中,对保证金的实施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投标保证金与履约保证金的数额是不同的。这是由于不同阶段发生导致采购人可以不退还保证金事件,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不同。投标保证金的不退还,是发生在合同订立、且尚未订立阶段,履约保证金的不退还发生在合同履行阶段,两者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显然是后者大得多。这也是履约保证金数额一般远大于投标保证金的原因。
  二是两种保证金不可要求供应商同时提交。本来,这是一个显而易见的道理,因为两者保证的时间段不同,提交投标保证金时,合同尚无订立,根本不存在履约保证的问题,因为履约的&约&即指合同。但让我感到意外的是,在2014年湖南省邵阳县采购的10万套学生桌椅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该项目的采购人的一个错误做法就是要求供应商同时提交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实际上,这两种保证金应该是一个衔接的过程,投标保证金在先,履约保证金在后。提交履约保证金后,就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
  三是关于实践中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的问题。《条例》规定了中标供应商和未中标的供应商,都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这让有些同志对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的合法性产生了怀疑。我的看法,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的合法性是没有问题的,因为提交履约保证金后才能退还投标保证金:《条例》第33条规定,&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而履约保证金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前就提交。因此,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不损害供应商的利益,同时,可能简化了退还和提交的手续。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投标保证金与履约保证金数额不同(这在《条例》实施后是个大概率事件),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后,供应商尚需补足不足的数额。
  四是虽然《条例》规定保证金的数额用的是比例,但在招标文件或者采购文件中规定保证金应当尽量采取直接规定一个明确的数额。也就是说,按照采购项目预算金额或者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相应比例计算的数额,应当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完成。这既可以避免供应商计算出不同的数额,也有利于保密。
  五是不退还保证金不是供应商责任的高限。如果发生了可以不退还保证金的事件,供应商的责任不是以不退还保证金为限。如,中标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供应商提交的保证金的数额,采购人有权要求供应商继续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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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中标了,肯定要也要退的,不过也有些部门不退,为什么呢?他们要把这东西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就是说要把招标保证金转工程保证金,一直到你完成项目后才给你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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