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如果中标,投标履约保证金退还时间能否全额退还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退么?-如果未中标,投标保证金可以退吗?谢谢_非常风气网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退么?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退么?
法律规定未中标的投标保证金要退,但是中标人的保证金需要退么?
在采购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18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招标采购单位逾期退还投标保证金的,还应当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除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本金外
如果中标人放弃中标,负什么样的法律责任,投标保证金不退的吧:
招投标法规定: 第五十九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
关于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时间问题??请各位大侠指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
中标方投标保证金应该退回吗?:
按照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保证金严禁转为履约保证金的,你可以先退还保证金后,然中标单位交纳履约保证金。...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如何退还?:
中标人持已签订的合同、中标通知书、履约保证金缴款收据(如有)、投标保证金缴款收据(以上均为原件)到采...
中标后,投标单位需不需要向中标单位退还投标保证金?:
一般是中标签订合同以后就退还。投标保证金是约束投标单位行为的一种经济制约措施,防止中标单位因非不可抗...
投标保证金可以退吗?:
投标保证金办理流程也就是说,投标人保证其投标被接受后对其投标书中规定的责任不得撤销或者反悔。否则,招...
中标人因不可抗力 投标保证金: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 “第六十条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
中标人不按规定提交履约担保视为放弃中标,投标保证金可否退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
例如是一个材料招标,第一中标人以什么理由放弃中标后能退回保证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四条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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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兰丽专 郭兰君
   案情
  2010年12月,被告某招标代理公司与采购人某卫生局就购买乡镇卫生院基本诊疗设备签订一份《政府采购项目委托协议书》,成为政府采购该批设备的招标代理机构。2011年1月,某招标代理公司发布招标文件。该招标文件记载:投标人应当交纳投标保证金2万元;投标人须知第十七条约定“投标人必须对其投标文件中提供各种资料、说明的真实性负责。在评标过程中,如有发现投标人有为谋取中标而提供虚假资料欺骗采购人和评委的行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同年1月18日,原告某医疗设备公司向招标代理公司交纳投标保证金2万元,并提交投标书。投标书记载的技术参数内容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但所附彩页使用了以前相同产品的彩页,彩页记载的技术参数与招标文件要求的技术参数不一致,医疗设备公司在该彩页上注明“彩页仅供参考,实物按投标参数提供”,并加盖了公章。同年2月24日,评标委员会经过评标,认为某医疗设备公司“投标文件货物说明一览表中‘一体化大理石台面’的参数与彩页标注的尺寸不一致,属于虚假应标,不参与评标”。招标代理公司据此不予退还保证金,医疗设备公司诉至法院。
  医疗设备公司认为,不予退还保证金的前提是投标人已经中标。在本案中,医疗设备公司既未中标,也未对中标结果有异议,招标代理公司片面摘取招标文件的部分内容,认定医疗设备公司“虚假应标”,进而不予退还保证金,企图误导医疗设备公司和法庭适用行政诉讼程序,毫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判令招标代理公司返还其投标保证金2万元。招标代理公司辩称,医疗设备公司存在“虚假应标”行为,已构成违约,不予退还保证金是合法有效的;如果投标人对招标代理机构行为有异议,可以向政府监管部门投诉,对投诉处理不满,可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本案是否属于民事诉讼的范围;如果是,招标代理公司是否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即本案是否存在适用招标文件中约定的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不存在适用行政诉讼程序的问题,无论是依据民事代理制度,还是根据财政部的文件规定,该投标保证金2万元应归采购人某卫生局所有,在卫生局未取消投标保证金2万元的情况下,作为企业的招标代理公司拒不返还医疗设备公司投标保证金2万元,属于民事违约。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不属于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招、投标过程中发生在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应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医疗设备公司的要约被评标委员会认定“不参与评标”,也没有取得中标资格,因此,医疗设备公司的要约意思表示并未取得招标代理公司的承诺,双方当事人的合同关系并未成立,故本案不能适用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招标代理公司主张依据招标文件的约定向医疗设备公司主张违约责任,与法不符。
  虽然两种意见均认为招标代理公司应退还投标保证金,但理由不同,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
  1、政府采购中投标人主张权利的对象是招标人(招标代理人)的纠纷,应适用民事诉讼程序
  政府采购的招投标活动中存在多种复杂的法律关系,因此,理清涉案法律关系的性质对案件的审理具有重要作用。我国的政府采购法规定了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外,还规定了政府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管及供应商有质疑、投诉的权利。但该法第五十八条的立法本意是指在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情形下,投诉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相对方当事人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本案中,医疗设备公司主张权利的对象是招投标法律关系的相对方,并非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双方当事人就是否存在招标文件须知条款第十七条约定的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发生争议,是招、投标过程中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而不属于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所发生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本案属于民事诉讼范围,应适用民事诉讼程序。
  2、未中标的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不能适用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
  招标是当事人一方向数个相对人或不特定的人公布的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记载该意思表示的文件为招标公告。在招标活动中,标底不公开,因此,招标公告的法律性质为要约邀请。本案中,从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十七条的内容上看,该条规定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是针对参与评标且已取得中标资格的投标人。已取得中标资格的投标人因其投标意思表示得到招标人的承诺,并与招标人建立了合同关系,此时,招标文件关于违约责任的条款对已取得中标资格的投标人产生法律约束力。
  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适用违约责任的前提是合同已依法成立并生效。在本案中,医疗设备公司的要约被评标委员会认定“不参与评标”,更没有取得中标资格,双方当事人的合同法律关系并未成立。因此,本案不能适用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招标代理公司主张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向医疗设备公司主张违约责任,与法不符。
  招标公告属于要约邀请,对招标人、投标人虽不具有合同意义上的约束力,但招标文件作为招、投标活动中的重要法律文件,是投标和评标的依据,招标文件一旦发出,招标人本身必须遵守。根据该招标文件的规定,招标人应于《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供应商退还投标保证金。因此,医疗设备公司作为未中标的投标人,据此要求招标代理公司退还投标保证金,理由可以成立。
  (作者单位:人民法院出版社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牟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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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0108276)京ICP备号投标人没有来投标,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吗?
有网友问:
请教一下,张老师。投标保证金打了并未按时来投标的,保证金要退吗?标书里只写了:在投标截止时间内撤回投标的不退。
博主回答:
个人认为应该退还。招标文件中的规定,违背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第35条的相关规定。
网友又问:
关于投标保证金的作用到底是什么?怎么规定才能既不违法又能真实约束投标人?
博主再答:
其作用一是担保投标截止后不得随意修改或撤销投标;二是中标后不得悔标。当然,也可以加入其他担保情形,比如不弄虚作假、串通投标等等。
但招标人不得设置违背法律规定的担保情形。您所说的情况,属于招标文件的内容违背法律的相关规定。
&&& 个人意见供参考。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您的位置: &&&&&&&&&&&&正文
投标保证金应在开标前缴纳
14:22&&来源: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专门规定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保证金递交的形式、比例、时间以及采购单位退还的时间要求。   笔者对其的理解包含了这么几层意思:第一、截止到项目开标之前,投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应该为及时可以兑现的银行票据,防止中标单位中标以后不签合同,体现政府采购的严肃性;第二、招标采购单位不准多收投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给供应商带来不必要的经济负担;第三、招标采购单位不准长时间无偿占有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增加供应商的投标成本。   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时间   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时间 ,应开标前以有效形式递交保证金,开标前的时间很充裕,从知晓采购信息开始,一般到采购截止日都会有一段时间,招标采购为20天以后,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单一来源几中采购方式,从采购公告发布之日到采购当天也会有一个时间段。   笔者认为招标单位如果写进招标文件中作为硬性规定是有不妥;如果某一家单位有意参加某一个项目的公开招标,从其公告发布日开始同日购买招标文件,到其开标日有近20天的时间,以该项目的投标保证金10万元为例,以活期年利率0.72%计算其利息为40元 ,如果有10家单位投标其利息为400元。该供应商同时在全国各地参加若干个项目的投标,不光是损失了利息,更重要的是,严重占用了企业的流动资金,增加了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的投标成本,有背《办法》三十六、三十七条的立法宗旨。   所以对投标保证金交纳的时间要求只能是截止到开标时间截止前的时点。   常常听说,有些社会上的招标机构只是投标保证金单项的利息收入一年就有几十万到几百万元不等,《办法》三十六、三十七条的规定,就是为了使政府采购规范化管理,从而最大限度的减少政府采购的投标成本。供应商现场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的风险,只能靠招标采购机构的前期服务来解决,召开现场答疑会作为工作重点进行提醒,购买招标文件时提醒,进行现场或电话咨询等等。   投标保证金的缴纳形式   投标保证金的递交形式多种多样,但是哪一种更安全可靠、简便易行呢?《办法》三十六条规定:&投标保证金可以采用现金支票、银行汇票、银行保函等形式交纳。&我们对交纳投标保证金的形式逐一分析,现金,是我们经济交往中常用的交易方式,但是做为投标保证金的递交形式有很多弊端。   笔者所在的单位初期收取投标保证金时并没有限制具体形式,结果常常带来很多不必要的麻烦;如果一个项目收取10万元保证金,共有11家单位投标,有10家单位保证金的递交形式为现金,试想在开标前的有限时间内,大量的现金堆积的情形,这以后,笔者单位再也没有以现金的形式收取过投标保证金;转帐支票,也不可作为保证金的递交形式,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转帐支票可以为空头支票,投标供应商中标以后,当采购机构前去银行兑付时,该转帐支票为空头支票,就没有办法保证政府采购的严肃性。   现金支票,该种形式为《办法》三十六条明文规定,但是笔者认为具体很难操作,切不说前来投标的供应商为外埠的单位,仅就本市而言操作难度也很大,稍微有些财会经验的人都知道,现金支票是要持票人到出票人的开户行去现场兑付的,如果一个项目有9家供应商购买了投标文件,递交的投标保证金全部为现金支票,那么采购单位就要去分布在全市的9家开户行分别对付到自己帐上,这需要大量的人力和财力。   转帐,各种网上银行,电子汇兑,电汇凭证等等都应视为转帐,所有的转帐都存在开标时点前是否到帐的问题。某一项目的开标时间为日上午9:30分开标,其投标保证金为50000元人民币,日下午3:00办理的银行转帐,通过所提供的办理票据来看,收款单位的单位名称、开户行、帐号全部正确,请问该票到日上午9:30分能否到帐?供应商持办理票据能否参加该项目的投标?我想没有人能够回答,唯一的办法是去银行查帐,试想这种办法妥当吗?   笔者认为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的缴纳形式以有效银行汇票、银行本票最为妥当,这二者皆为见票即付,不存在空头等诸多问题。   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按照《办法》三十七条的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定后5个工作日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逾期退还的除退还本金外,按照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   5个工作日退还,时间非常紧张,特别对外地的供应商来说,收取投标保证金时需要办理相关手续,退还时仍然要履行手续。这项规定如果严格操作,大部分采购单位都要支付供应商的本金加利息,但据笔者所知,很少有单位会支付供应商利息的。也许有人会说,供应商不履行手续的延误,责任不在采购机构,这话听起来似乎有理,但是采购机构有没有认真考虑过怎样更好的按照《办法》中的三十六、三十七条去操作,切实维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江苏省省级行政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严格按照《办法》中的三十六、三十七条来操作,就是在收取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时只收取银行本票和银行汇票,开标结束后现场退还未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中标单位投标保证金有两种处理方法,一种办法为直接转为履约保证金,另一种办法是退还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另外交付履约保证金。当然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处理无论是哪一种办法,都要在招标文件中进行约定。   投标保证金的利息归属   投标保证金无论退还的多么及时,有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在帐上,总会产生一定的利息,一些需要一定的时间才能完成,协议供货的中标供应商,投标保证金要存放在采购单位的帐上整整一个协议期(一般为1年不等)由此也会产生相当的利息收入,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我想大部分采购单位都作为本单位的利息收入记录在帐。   至于没收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采购机构执行起来要慎之有慎,特别是集采机构,集采机构的机制大体分为三种模式:参照管理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首先是权限问题,采购机构有无权利没收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据我所知,笔者所在的单位是没有权利在经济上对供应商进行处罚和没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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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原  题: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招标人最迟应在书面合同签订后()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选  项:A.3B.5C.10D.15参考答案:B考点解析: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参见教材P45。此题考查的是行政法规,网校2014年精品实验班模拟试题(四)单选第13题与此题考点相同。该知识点的题目基础班、习题班都有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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