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业小规模账务处理公司的账务怎么处理

旅游业营改增如何处理
旅游业营改增如何处理
可以依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中关于销售额的规定确定: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试点纳税人按照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议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3)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
(4)扣除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向政府支付的土地价款,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属于“生活服务业”的旅游业“营改增”时间推迟了。但该来的还是要来。旅游业作为生活服务行业的一类,与国民生活的紧密程度已不容小觑。按照此前的报道,生活服务业一般征收税率定在6%。以此测算税负不降反升,而旅游业取得进项税抵扣难度反而很大。
测算税负要增加
旅行社一直实行差额征税。即使是现在的增值税中的成本可以全部抵扣,其6%的增值税税率也要高于原来5%的营业税税率。这是按照服务业营改增。如营业收入为100万元,其成本为90万元,按照营业税的计税额为:(营业收入-营业成本)×5%=5000元,即应缴纳的营业税为5000元。如果按增值税征收,则为:成本的进项税=90万元/ 1.06×6%=50943.39元,其增值税销项税=100万元/1.06×6%=56603.77元,应缴纳的增值税=销项税-进项税,即5660.38元增值税比原营业税的税负增加660.38元。
在业务操作中还有发票不齐全或不能扣税的因素存在,则进项税的抵扣额度还要小,新增加税负更高。
据业内人士透露,随着竞争加剧,当前旅行社境内业务利润率已降到5%至8%之间。
抵扣票据取得难
旅游业务的特殊性导致进项税抵扣凭证取得难。
餐费、门票、“农家乐”住宿等费用是旅游接待过程中旅行社的成本支出,属进项税抵扣。但在现实操作中,费用项目较为零散。比如,农家乐的餐饮和住宿很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经营出境业务,涉及的签证费、境外酒店、境外地接社账单等只能取得当地账单或收据。这些也不能作为进项税抵扣凭证。
火车票也是组团业务中游客的交通凭证。作为包价旅游,团费中包含车票,但车票都以游客个人为抬头。且火车票分发到游客手中,往往难以收回。旅行社普遍反映,如果旅游业纳入“营改增”,应允许用火车票的复印件替代火车票正本作为财务报销的发票附件抵扣进项税,要么给予火车站可以另外开具发票作为报销凭证的权限。而更好的方式是按照营业税政策掌控,不再要求企业将每张发票提交税务机关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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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组织旅游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2012年第10期目录
&&&&&&本期共收录文章20篇
  公司组织旅游如何进行账务处理中国论文网 /3/view-3655445.htm  公司员工组织旅游,发生的路费,住宿费以及旅行社收取的费用,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河南省 何冲)  在线专家:  相关支出发生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贷:银行存款  月末时:  借:生产成本  管理费用  销售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委托开发软件如何入账  请问老师,我公司委托软件开发企业开发一款办公软件,假定合同总价100万,按合同约定分三期支付,分别是合同签订日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50万,软件系统验收合格上线使用后10个工作日支付40万,软件系统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付10万。  但是由于某种原因,现在的时间点早已过了以上的三个期限。近期,开始支付第一笔款项50万元,对方开了50万元发票给我公司,剩余两笔款项何时支付尚未明确。软件系统已交付我公司使用,但仍在不断进行调整,尚未验收。  关于这个业务的账务处理,目前有如下两种思路:  第一种:  支付款项50万时:  借:预付账款 50  贷:银行存款 50  待验收合格、支付第二笔款项40万时,凭验收单据,转入无形资产,并开始摊销,最后一笔尾款计入应付账款。  第二种:  支付第一笔款项50万时:  借:无形资产 50  贷:其他应付款 50  以后支付时,冲减其他应付款。  请问老师,我公司该如何选择,何时开始摊销?  如果按照第一种思路,第二笔款项的支付与第一笔款项的支付时间间隔比较长,是否合理?  在软件系统验收合格时,按照100万元确认无形资产,将尚未支付的10万元计入应付账款,但是此时收到的发票金额只有90万元,这样做是否可以?(河南省 张腾)  在线专家: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外购的无形资产应该是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而预定可使用状态应该是系统验收合格后。所以,第一种处理思路更符合会计准则。两笔款项的时间间隔较长并不影响该事项的账务处理。  虽然验收合格时发票金额只有90万元,但由于对方在最终收到剩余10万元时会开具剩余金额的发票,所以对于做账来讲,也是可以在验收合格时按照100万元确认无形资产,因为这个金额是有合同约定的,是最终要支付的。  产品生产及固定资产建造时领用原材料的处理  老师你好,我想问下,我公司发生的如下业务,我做的会计分录对吗?  购入材料入库时:  借: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  领用时:  借:生产成本  固定资产  贷:原材料  这样做是否可以?(辽宁省 邓超)  在线专家:  从您提供的信息看,贵公司是把外购的材料同时用于产品生产及固定资产建造这两个方面。  其中,购入材料入库、产品生产领用原材料的账务处理是没有问题的。  对于固定资产建造所领用的原材料,则需要分情况:  ①如果是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动产)在建造过程中领用原材料,则进项税可以抵扣,相关分录为:  借:在建工程  贷:原材料  如果是不动产在建造过程中领用原材料,则进项税不可以抵扣,应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相关分录为:  借:在建工程  贷: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固定资产建造完工后,再将“在建工程”科目余额转入“固定资产”。  软件公司发生的技术支持费如何处理  我公司是一家软件公司,为客户研发的软件在交付使用后,第一年不收取服务费用。但是在软件交付使用后的一两个月内,需要向客户提供一些技术支持。  我公司一般按工时分配工资,管理人员的工资计入管理费用;涉及软件销售项目的,计入劳务成本,软件售出后,再转入主营业务成本。  在软件交付使用后,向客户提供一些技术支持时,相关技术服务人员按工时分配的工资,是计入“销售费用——工资”科目,还是计入“管理费用——技术服务”科目?  如果不是计入“管理费用—技术服务”科目,在什么样的业务情况下,才计入“管理费用——技术服务”科目?(河北省 刘莉莉)  在线专家:  根据您所提供的信息,贵公司在软件交付使用后,向客户提供一些技术支持时,并没有另行收费,都已经包含在最初的销售价款中了,因此贵公司所提供的技术服务,属于销售的一部分,相关技术人员的这部分工资,计入销售费用比较合适。  管理费用属于公司管理方面发生的相关支出,贵公司向客户所提供的售后技术服务,并不是管理方面的费用支出,一般不计入管理费用。  产品试生产的账务处理  我公司新引进一套生产设备,已经安装完毕,现开始进行试生产。试生产阶段持续时间较长,在试生产过程中,领用原材料、生产产品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河南省 李明宇)  在线专家:  在试生产、试运行阶段的相关账务处理如下:  ①试生产领用原材料:  借:在建工程—设备  贷:原材料  ②产品完工入库时,按照预计的销售价格冲减在建工程:  借:库存商品  贷:在建工程  会员卡积分业务的账务处理  我公司有会员卡积分兑换商品的业务,我公司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山东省 孟相伯)  在线专家:  在此前贵公司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使客户获得积分时,贵公司应将所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获得再进行分配,算出客户所获得的积分的公允价值,将这部分公允价值计入递延收益,货款总额减去递延收益后的金额,作为本次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的收入。  相关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递延收益  获得奖励积分的客户满足条件时有权利取得授予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在客户兑换奖励积分时,授予企业应将原计入递延收益的与所兑换积分相关的部分确认为收入,确认为收入的金额应当以被兑换用于换取奖励的积分数额占预期将兑换用于换取奖励的积分总数的比例为基础计算确定。  借:递延收益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在建库房即将完工的相关核算  我公司的在建库房即将完工,需要给厨房配备相应设施,比如厨房工作台、桌子、餐具锅碗瓢盆、电饭煲、冰箱等应如何入账?  另外,库房即将完工,但发票尚未收到,也未进行竣工决算,应如何做账务处理?(江苏省 吴琳)  在线专家:  为厨房配备的工作台、桌子、电饭煲、冰箱等应计入固定资产,在后续期间分期计提折旧,并计入福利费用。购买的餐具锅碗瓢盆等可以一次计入福利费用处理。  在建库房,应由贵公司会计人员进行合理估计,确定其是否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如果确实已经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了,那么即使尚未取得发票、尚未竣工决算,也应做暂估入账处理,将在建工程余额转入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  在后续期间应分期计提折旧。  等竣工决算、取得相关发票时,再按照实际成本调整暂估入账的固定资产原价,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房地产企业的园林绿化支出如何核算  我公司为房地产开发公司,我公司购买了一部分的树木,用于一个正在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园林绿化,如对方开具的是销售发票,我公司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四川省 杜玉)  在线专家:  贵公司应将其计入“开发成本—间接开发成本”科目。  高新企业研发费用的账务处理  老师好,高新企业研发费用发生了,如果申请了专利是不是一定要转无形资产?(广西自治区 吴爽)  在线专家:  是的,要转为无形资产的,但是要注意区分资本化部分和费用化部分,费用化的部分在发生时直接计入管理费用,只有资本化的部分才能计入无形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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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业会计核算
旅游企业财务核算相对于工业、商业企业而言比较简单,主要表现是与工业企业、商业企业等类型的企业相比,旅游企业的收入、成本的确认和计量较为简单。但是,旅游企业财务核算有其独特的特点。下面就旅游企业财务核算主要会计科目的使用、收入成本的确认与计量等方面,对旅游企业的核算要点进行简要归纳。一、主要会计科目由于旅游企业本身是组织团队旅游,游客到旅行社报名参加旅游,旅行社收取旅游款,构成企业的销售收入。同时组织客人到目的地旅游,组团需要付出的当地旅行社接待费以及租车费、机票费、住宿费、餐费、保险费、门票费等构成了旅行团队的成本。由于行业特点,注定了旅游企业基本上不存在存货核算的问题。因此,在财务核算方面,涉及资金收付的会计科目成为旅游业会计最常用的科目。1、应收帐款除了在营业厅接收散客组团出游之外,旅行社一般情况下需要开拓一些大型企业客户,这些客户为了给员工提供较好的福利政策,以体现企业的凝聚力,一般都会定期组织员工外出考察旅游。门市接收散客组团,一般情况下不存在应收款项的问题。但是对于企业客户多属于固定客户。因此大多数旅行社会先组织员工出游之后才收款,因此形成企业的应收帐款。该科目核算本期收到前期旅游团款及本期应收未收团款。当月收到前期应收款时:dr:现金(银行存款) cr:应收帐款;在月末结转收入时,对尚未收到的旅游团款:dr:应收帐款 cr:主营业务收入;2、预付帐款预付帐款核算主要是在旅游企业支付当期组团出游的旅游费用。支付前期出游团队的旅游费用时候,使用“应付帐款”科目,不在本科目核算。支付旅游款时:dr:预付帐款 cr:现金(银行存款);月末结转成本时:dr:主营业务成本 cr:预付帐款;3、应付帐款该科目核算本企业支付前期及当期应付而未付的旅游团款。支付前期旅游团费时:dr:应付帐款 cr:现金(银行存款),月末结转成本时候:dr:主营业务成本 cr:应付帐款;4、预收帐款该科目核算本期收到的旅游团款。收到前期旅游团款在应收帐款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收到本期旅游团款时:dr:现金(银行存款) cr:预收帐款;月末结转收入时:dr:预收帐款 cr:主营业务收入。二、收入、成本的确认和计量一般情况下,旅游企业会计的收入是根据与客户签订的旅游合同来确定的,成本的确认也是则是根据旅游实际发生的费用及与目的地接待旅行社签订的合同来确定。旅游过程中遇到由于种种原因造成的给予客人的折扣等则按照实际情况,按照销售折扣来处理。值得注意的是,在实际工作中,为了简化财务核算的工作量,旅游企业一般在期末确认销售收入及销售成本。以下是企业核算的一般步骤:1、收到当期旅游团款时:dr:现金(银行存款)cr:预收帐款2、收到前期旅游团款时:dr:现金(银行存款)cr:应收帐款3、支付当期旅游团款时:dr:预付帐款cr:现金(银行存款)4、支付前期旅游团款时:dr:应付帐款cr:现金(银行存款)5、期末结转收入dr:预收帐款 (收当期旅游团款金额)dr:应收帐款 (当期合同金额-收当期旅游团款金额)cr:主营业务收入 (当期旅游合同金额)6、期末结转成本dr:主营业务成本 (当期旅游合同应支付团款及当期出团实际费用)cr:预付帐款 (支付当期旅游团款金额)cr:应付帐款 (当期旅游合同应支付团款及当期出团实际费用-支付当期旅游团款金额)三、注意点:1、在具体运用应收帐款、预付帐款、应付帐款及预收帐款科目时,需要设置二级科目进行明细核算。鉴于旅游企业的客户非常多,而且很多客户在一个会计年度可能只有一次业务发生。因此,在当前大部分企业均已经实行电算化的情况下,如果在财务软件中各科目下分别设置二级科目,则随着时间的推移,二级科目将不可胜数。因此建议相关企业设置手工明细帐进行辅助核算,这也是旅游业企业独特的较为繁琐的工作。2、税务问题:旅游企业属于服务行业,涉及的税种主要有营业税、教育费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等。其中营业税的处理方法按照销售收入扣除销售成本后的毛利额乘以适用税率确认,在财务处理时要引起注意。其余税种的核算与其他行业相同建账一、首先,建账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二、 设置总账1、总账是根据一级会计科目(亦称总账科目)开设的账簿,用来分类登记企业的全部经济业务,提供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费用、收入和利润等总括的核算资料。2、总账的格式采用三栏式,外表形式一般应采用订本式账簿。三、设置明细账1、明细账通常根据总账科目所属的明细科目设置,用来分类登记某一类经济业务,提供有关的明细核算资料。2、明细账的格式主要有三栏式、数量金额式和多栏式,企业应根据财产物资管理的需要选择明细账的格式。3、明细账的外表形式一般采用活页式。明细账采用活页式账簿,主要是使用方便,便于账页的重新排列和记账人员的分工,但是活页账的账页容易散失和被随意抽换。因此,使用时应顺序编号并装订成册,注意妥善保管。四、设置日记账1、日记账又称序时账,是按经济业务发生时间的先后顺序逐日逐笔进行登记的账簿。根据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各单位应设置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以便逐日核算和监督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收入、付出和结存情况。2、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1)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的账页一般采用三栏式,即借方、贷方和余额三栏。(2)账簿的外表形式必须采用订本式。现金和银行存款是企业流动性最强的资产,为保证账簿资料的安全、完整,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五十七条规定:“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采用订本式账簿。不得用银行对账单或者其他方法代替日记账”。旅游、饮食服务企业会计基本实务食服务企业会计基本实务(一)概述(一)旅游、饮食服务企业会计的概念 旅游、饮食服务企业会计是企业会计的一个分支,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以货币为计量单位,采用专门方法,收集处理经济信息,对经济活动进行组织、控制、调节和指导,是谋求优化经济效益的一种管理活动。(二)旅游、饮食服务企业会计的核算范围1)从产业结构方面看,旅游、饮食服务都属于第三产业,具体包括旅游业、饮食业和服务业。A.旅游业是国民经济的一个重要部门。它凭借旅游资源,以旅游设施为条件,为人们的旅游游览服务,是一个资金周转快,换汇成本低的行业。B.饮食业是利用一定的设施,通过职工的烹饪技术,将主、副原材料加工为菜肴或食品,同时提供消费设施、场所和服务,满足消费者的需要,直接为消费者服务。C.服务业是利用企业的场所和设施,如职工提供的服务和具有特殊技术的劳动,达到满足消费者住宿、卫生美容、精神文化生活及衣着等方面的需要,直接为消费者服务。(2)从会计核算方面看, 《旅游、饮食服务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旅游、饮食服务企业包括旅行社、饭店(宾馆、酒店)、渡假村、游乐场、歌舞厅、餐馆、酒楼、旅店、理发、浴池、照相、洗染、修理、咨询等各类服务企业。不在《旅游、饮食服务企业会计制度》中核算的服务企业有旅游车船公司、旅游商贸公司等。(三)旅游、饮食服务企业会计的特点企业会计的特点是由会计对象决定的,旅游、饮食服务企业的经营特征决定其会计核算的特点。由于旅游、饮食服务企业属于第三产业,从总的来讲,其经营特点表现为以服务为中心,辅之以生产和商品流通,直接为消费者服务。与工业企业和商品流通企业相比,在会计核算上表现为以下特点:1.核算方法不同旅游企业和饮食企业都执行生产、零售和服务三种职能,在会计核算上就必须分不同业务结合工业企业、流通企业的会计核算方法进行核算。例如:旅游活动,它是一种新型高级的综合消费。相应的,旅游企业则是一种新兴的综合性的社会服务企业。为了满足旅游者食、住、行、游、买多方面的消费,旅游业的经营涉及旅行社、旅游饭店、旅游商场、旅游娱乐场,以及各种旅游服务企业,也涉及到民航、铁路、文物、园艺、工艺美术等部门和行业。因此,许多旅游企业兼有生产、销售和服务职能。饮食业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同样执行生产、零售和服务三种职能,即:一方面从事菜肴和食品的烹制;一方面将烹制品直接供应消费者。在供应过程中,为消费者提供消费场所、用具和服务活动。此外,饮食制品的质量标准和技艺要求复杂,在会计核算上也很难像工业企业那样,按产品逐次逐件进行完整的成本计算,一般只能核算经营单位或经营种类耗用原材料的总成本,以及营业收入和各项费用支出。2.收入和费用分布结构不同以服务业为例,服务业通常由专门从业人员提供带有技艺性的劳动,以及运用与之相适应的设备和工具作为主要服务内容。在会计核算上,需反映按规定收费标准所得的营业收入,服务过程中开支的各项费用和加工过程中耗用的原材料成本。3.自制商品与外购商品分别核算为了分别掌握自制商品和外购商品的经营成果,加强对自制产品的核算与管理,经营外购商品销售业务的企业,还要对自制商品和外购商品分开进行核算。4.涉外性主要指旅游企业和大饭店。例如旅游企业的接待工作,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组织国内旅游者在国内进行旅游活动;二是组织国内旅游者出国进行游览活动;三是接待国外旅游者到国内进行游览活动。后两种类型的业务活动,都是涉外性质业务。因此,在会计核算中,具有关于按照外汇管理条例和外汇兑换券管理办法办理外汇存入、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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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旅游费用应该怎么作会计处理?
企业利用周末组织职工旅游人均花费500元,有旅行社开具的发票。如何处理好些?
观点1:入福利费,但要作个税调整。
观点2:旅游费属于个人消费支出,不得在企业列支。如果企业需要承担,建议转化为工资。
观点3:但属于集体福利的团体旅游费用,不一定转作工资,可以在企业福利费列支。此文强调重点的是个人旅游费不得在企业福利费列支,我认为,公司组织两人以上旅游,就可以作为公司福利费。
观点4:列支在福利费里,但必须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只要福利费总数没超,不用单独税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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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单位组织职工出去旅游,如何进行税务处理?企业所得税计入福利费还是工会经费?是否计征个税?
  答:一般企业在组织职工旅游时,有办公室组织,也有工会组织等情形。组织职工旅游的费用如何税务处理?关键看是哪里组织的、以什么名义组织。若是以企业名义为单位职工搞福利,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的规定,“单位组织职工出去旅游的费用”应属于企业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非现金形式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的劳动报酬,应计入工资总额,计征个税。
  若是以工会名义组织单位职工搞活动,发生旅游的费用应使用企业拨缴给工会的工会经费。而不能直接计入工会经费在税前扣除。在所得税前扣除的工会经费只能企业提取并拨缴给工会的费用。税前扣除只能是凭《工会经费拨缴款凭证》。
  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项“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规定,单位组织职工出去旅游的费用也不属于职工福利费的范畴。
  所以,此项费用即不属于工会经费,也不属于职工福利费,而应计入工资总额,需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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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属于福利费开支范围的传统项目,继续保留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福利费开支有五方面调整:
  通知关于企业职工福利费开支范围的规定,主要从以下五个方面对以前的财务规定进行调整:
  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补充医疗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已经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或提取,直接列入成本费用,不
再列作职工福利费管理。
  2.其他属于福利费开支范围的传统项目,继续保留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比如: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
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职工异
地安家费、独生子女费、探亲假路费、职工困难补助、福利部门人工费用等。
  3.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职工疗养费用、防暑降温费、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及维修保养费用
、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调整纳入职工福利费范围。
  4.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过去未明确纳入职工福利费范围,《通知》印发后,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
的,作为“各种津贴和补贴”,明确纳入职工工资总额管理,如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
、通讯补贴;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相关支出则调整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
  5.对于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明确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4]11号规定:
一些企业和单位通过组织境内外免费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形式奖励营销业绩突出人员的现象比较普遍,要求国家对
此类奖励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予以进一步明确。经研究,现就企业和单位以免费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形式
提供个人营销业绩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明确如下:按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
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
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
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
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税〔2005〕94号和国税函[号规定: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
、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但《条例》规定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说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不能在税前扣除。
鉴于上述二点,考察费和商业保险在个人所得税上都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但《条例》只规定了商业
保险不得税前扣除,而没有对考察费作出规定,这是否意味着考察费等可以作为工资总额的一部分税前扣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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