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5几年的时候国家征收了我家208方的房屋当2016经租房归还,直到现在都未归还,想咨询下这方面的律师,

查证北京经租房有新政策的若干解释
北京经租房有新政策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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溪城家园里有经租房主或他们的子女吗?愿与你们共享北京经租房的一个新政策。
现在北京市建委正在落实:北京市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京落房办(2005)47号关于对全市《私改遗留房产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简单说,就是给经租房主们退还几间自留房,按照1958年时在京户口人数和当时自住房数量,以每人一间房为准,不足房间数给以货币补偿,例如,当时家中5口人,而只留下2间房自住,其余的都被经租了,这次按照文件,可以补给3间,但是不退产权,是用收购的方式,每平方米8000元,每间房按照15平米计算予以货币补偿,说白了,就是政府以每平米8000元的价钱收购经租房主的几间房的产权。
这件事是好事?还是...?总算退还部分经租房了,比先前的一丝不退还是进了一步。可是,2005年时每米8000元还说得过去,如今2011年了,市场评估价二环以内的房价已经到几万了?还按8000算未免太不合理了,让人不知道还是不是好事?那个京落房办的文件在这几年里可曾执行过?有多少人知晓?落实该文件的人占京经租房主多少比例?
& &西城的经租房主朋友们,你们知道这件事情吗?你们被落实了补留自留房政策了吗?大家谈谈对此事的看法吧。
你们听不懂。因为太年轻。经租房是指私房(当时都是平房)超过一定间数就要交公由国家出租具体补偿不祥。发生在58年左右。是五十年代初私营企业公私合营(其实就是没收,给个三瓜俩枣的补偿)的延续。是消灭资本主义经济的手段。后来到66年文革初,房主们(不管有多少间房包括自主房)争先恐后诚惶诚恐地到区房管局排长龙交出产权给国家。因为红卫兵的一个组织发出同通告,(当时各种公告满天飞)要这些吸血鬼交出房产,不然就要把这些牛鬼蛇神|、资本主义复辟的社会基础打翻在地.....对不起,我犯忌了。总之,当时“自愿“交出的房,早已在82年退还落实政策,而经租房早已被遗忘。这次大概是落实吧。我只是凭记忆,仅供参考,不一定准确,还要听有经租房者的说法。
朋友们太年轻了,在这里简单介绍一下发生在50多年前的经租房的情况:
经租房,简单地说,就是上个世纪50年代末被国家统一管理、统一租赁的私有出租房。1956年5月18日,当时的中共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制定了一份名为《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的文件,提出对城市私有房产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其设定的改造形式是:由国家统一租赁、统一分配使用和修缮维护超过一定标准的私有出租房屋,再跟房主分享房租。
此文件出台后,全国各地都制定了经租房地方规范。北京规定的纳入改造起点为:出租房屋达15间以上或总面积达225平方米以上者。“改造”并未触及房地产所有权的变更,房主按月可领取房租20%至40%的租金,同时留有一定面积的自住房屋。
当时我国城市私房比例很高,如北京私有房产占总房源的53%、上海占66%、苏州占86%,全国被经租的房屋达1亿多平方米,涉及62.41万户。北京经租房共有24万间,380万平方米,占当时北京住房总数的40%左右,涉及6千户左右。
文革以来,经租房一直被明令为国家产权,被国家无偿占有,可私房主们并没有向房管局签订过转卖手续,房管局至今也没有这些经租房的产权证,这是个历史遗留问题,错误总是要改正的,只是时间的迟早而已。北京6千多户经租房主和他们的后人翘首盼望,希望政府拿出勇气,以国家宪法为准绳,改正历史错误,早日停止侵权行为,归还百姓个人的合法财产。
我家有经租房,当时只给留了3间自住房,可当时我家三代9口人,现在补了六间,可是不给房,要按每平米8300补偿,补偿的6间的钱连一间15米的平房也买不了,我家的老房子还在,就是不还,现在那些从房管局租的我家房子的住户,大部分都没住,而是高价租给了外地人,当起了二房东,大家说这有公平可言吗?现在每平方市场价已达到6到9万元一平米,而政府却以低于市场价近10倍的价钱收购我们的房子,简直是强盗政策。而我们现在住房紧张,不得不高价租住私人的房子,这太不公平了!!我家2010年办理了补办6间的手续,但是我们没领钱,因为补的6间的房钱,连一个一居室的二分之一都买不了,只能买一间平房。我家的房还在,那些从房管局租房的住户,大多将房子高价租给了外地人,他们早已有了住房,而我家却成了住房困难户,我母亲已83岁高龄,每月花1800元租了一套6坏附近的房子,请问公理在哪里?&
1958年,内地规定达到一定面积的私人房屋(面积达180平方米及以上、以及出租的非住宅房产),产权人须与政府签订房产经租协议,将房产交政府房管部门统一管理、修缮和安排租户,租金按一定比例由政府和产权人分享,至文化大革命租金停发。
文革结束后,广东、福建等部分省市落实侨房政策,返还了经租房。
经租房是产权人用他们自已的劳动所得购置,这些产权人在建国初期没有被评定为“地主"或“资本家"成份,其房产也没有被人民政府没收,是经过自身省吃俭用逐步积累起财富,从而置办下房产的劳动人民,其中有教师,医生,职员,工人等等。这些人是新中国成立后政府认可其产权,并颁发产权证的,其产权一直一来是受宪法等法律保护的.(从五四年宪法出台至今)。在1958年的“社会主义改造"运动中,经租房也没有被列入改造而改变权属,经租房是产权人的合法私有财产;
二、当年经租房业权人签订的协议,只是委托国家协助经营租赁而已,并没有将房产卖给国家,产权完全没有发生转移,法律上经租房至今仍为产权人所有;
三、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物权法」,明确规定私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在物权法已颁布实施后的今天,经租房这一历史遗留问题依法应该得到解决。经租房不尽快发还给产权人,有违法律的规定,损害国家法律的尊严,有损执政党的形象。
经租房主的不断***、投诉,使经租房这个历史遗留问题,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
有关部门要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尽快研究制定有关政策,将经租房尽快发还给产权人,并为其重新颁发房地产证书,妥善解决经租房这一历史遗留问题
大家知道北京经租房有新政策了吗?
最近得知,北京市有个京落房办字(2005)47号文件,是关于对全市《私改遗留房产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这个2005年的文件,主要精神是对1958年私房改造中的错误纠错纠偏,具体做法是,按照1958年时经租房主家庭在京人口数和政府给留下的自住房间数,以每人一间房为标准,补足自留房,例如,当时家庭人口是6人,而自住房是3间,其余的房产都被政府经租了,那么现在可以补给经租房主3间房,但是不是退还产权,而是以货币形式收购,按照每平米8000元的价格,每间房15平米计算,收购所补足的几间房。
京落房办的文件是2005年发的,那时按每米8000元收购产权,我认为还算可以,但那时候我们都不知道有这个文件,也不知道政府是否执行了这个文件?
现在时间过去6年了,京城二环内的房价已经涨到几万元了,现在还用8000元收购我们的房产当然是太不合理了,真的说不过去了。&北京的经租房主们都知道这个事吗?大家怎么看啊?是申请补足自留房?还是不卖经租房?本人很犹豫,毕竟是在经租房问题上的首次松动,今后还会有退还经租房的一天吗?要是政府死咬住经租房产权归国家,永不归还呢?那就不如抓住眼前的一点利益。可是按现在的政策,一间房才给12万,也太贱卖祖宗房产了,很不甘心。该怎么办呢?大家讨论谈谈吧。
(转载)北京市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经租房)
的政策与法律问题研究
作者:关智慧律师序言:
几天前,一位60多岁的女士找我咨询法律问题。
她的问题是这样的:
1947年,父亲在北京东四五条购买了一处七间房屋的宅院,取得了房产证和土地证。“文革”开始后,红卫兵通知将私人房产交出,他父亲就把房产证、土地证交给房管所,这处宅院就被政府接管了。1976年,北京市相关政府部门出资对接管的宅院进行了原地翻建。但是,不知什么缘故,只翻建了7间中的5间,其余两间拆除后并未建设新的房屋。后来,北京落实私房政策,政府将这5间翻建房屋返还了这位女士和她弟弟(她父亲已经过世了),并颁发了房产证(没有土地证)。这位女士面临的问题是:政府应当返还全部的7间房屋,而不是5间;至于另外2间房屋,政府应当向他们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但是政府一直拒绝颁发。应该怎么办?
这位女士的问题是我以前从未听说过的,所以没有办法当场回答,只好说回头研究一下,再作解答。在检索相关政策文件的过程中,我发现了一个为少数当事人日夜揪心而被其他多数人忽略的问题,这就是“落实私房政策问题”。因为我本人是从法律的角度来关注这个问题的,所以我将这个问题归纳为“落实私房政策遗留的政策与法律问题”。
根据我的检索,“落实私房政策问题”里面至少包括这么几个具体问题: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问题、“文革”期间被挤占、没收、接管的私人房产问题、建国初期代管房产问题、华侨、港澳台胞私房问题、宗教房产问题等。
而且这些涉及私房政策的争议,至今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当事人只能向特设的政府部门(在北京有专门的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寻求救济。我个人感觉,对于一个律师而言,这种案件才是真正的疑难案件(hard
case)。因为疑难,所以也最有价值:它让律师不得不直面历史和现实,在正义、德性、良知面前做出判断和选择。在这个意义上,我认为法律的确乃善良与公平之艺术。我初步的想法是,将“落实私房政策问题”作为一个课题系列,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努力就其中的每一个具体问题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并将自己的看法用文字表达出来。“落实私房政策问题”是一个全国性的问题,但是由于资料、时间和精力的关系,我的论述对象基本上限于北京。但是,我想全国其他地方的“落实私房政策遗留问题”和北京的应该也差别不大,可以互相参照吧。现在,我要论述的题目是《北京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经租房)的政策与法律问题研究》。
一、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经租房)的背景与性质
日《人民日报》新华社信箱《关于城市房产、房租的性质和政策》日《人民日报》新华社信箱以答问的形式详细阐述了中国共产党关于城市房产、房租的性质和政策。
主观点如下:“综合起来说: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对于城市私人所有的房屋、地产和房租的政策,采取如下的原则:
1、承认一般私人所有的房产的所有权,并保护这种产权所有人的正当合法经营;禁止任何机关、团体或个人任意占用私人房屋。对于官僚资本的房产,在调查确实后必须加以接收;战争罪犯和罪大恶极的反革命分子的房产,经政府依法判决,则加以没收,属于人民民主国家所有。
2、允许私人房屋出租,租约由主客双方自由协议来订立。租额不得过高,但是也不宜太低,原则上应当是除掉房屋折旧赔偿金和必需的修理费用部分后,房租中的利息部分大体上相当于社会上正当的平均利润。地产的投机,应当禁止。
3、主客双方都应当遵守所自由议定的租约。在契约有效期间,房主必须依约修理房屋,并不得任意增加租价或强令房客搬家;房客也必须依约按时交纳房租,不得故意拖欠不交,对于房屋内部的设备也应该加以保护。双方发生纠纷时,应本调解精神,自行协议解决,协议不成时,可由人民政府仲裁或由任何一方声请人民法院处理。
4、人民政府有权保护城市的房屋,并督促房主进行必要的修建,不能听任有用的房屋拆毁、倒塌。对于私人所有的房屋、地产,政府并要按累进制分等征收一定的捐税。人民政府的这种关于城市房屋的政策,不是暂时的,而是要长期实行的。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使城市居民有足够的房屋可住。如果不采取这样的方针,而采取相反的方针,如象土地改革运动中某些个别城市曾错误地实行的没收房屋,或不确定、不保护房屋所有权,不问具体情况,无条件、无限制地强制压低房屋租额等办法,结果就会造成城市房屋的破坏。当修盖房屋无利可图而房屋所有权又无可靠保障时,不仅没有人愿意花钱去盖新房屋,而且连旧有的房屋也会没有人管、没有人修,甚至任意拆卖;结果使得人民没有足够的房子住,对于人民反而极为不利。人民政府将来是一定要修筑多量的城市房屋来解决市民的任宅问题的,但是,今天国家的资财主要是用于进行人民革命战争和用于恢复和发展生产,不可能投下大量资本来建房屋。因此就需要鼓励私人资本来修建房屋。要使私人资本愿意投入房屋的建造,就必须保护房屋的所有权并允许其正当合法地租赁,让资本可以周转,房主有利可图。但是,怎样才算有利可图呢?由于房屋的等级、地位、……等复杂情况,不可能也无须规定硬性的租额,只可以由房主和房客自由协议才能确定。政府今天的责任,只在于取缔一些封建的特权、强占强租、投机取巧或取过高租额的行为,使房屋的租赁确能在自由协议的基础上进行,让工人及其他劳动人民有房可住,并不至受到过分的剥削;此外还应当把所有城市房屋看作社会的财产,加以适当的监护。这样才能使城市房屋日渐增多,人民的居住不发生困难,给将来社会主义的房屋公共所有权制度,造下有利的条件。”新华社信箱《关于城市房产、房租的性质和政策》的答问,具有极高的理论水平和政策宣传水平,其中绝大多数的观点即使放在今天也是完全正确的。但问题是,《关于城市房产、房租的性质和政策》并没有“长期实行”下去,而且在后来实行的过程中出现了扭曲变形、简单化的错误倾向,以至后来出现“经租房”的遗留问题,直到今天也没有完全妥善解决。
(二)中共中央批转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1、《意见》在对北京、天津、上海、南京(附:无锡、苏州)济南、青岛、沈阳、哈尔滨等十个城市私有房屋占有、使用、租赁方式、租赁关系、修缮情况进行详细调查的基础上,认为城市房屋私人占有制与社会主义建设之间存在尖锐的矛盾:
第一、房屋不能较好保养;
第二、影响城市人民首先是职工的生活,影响工资制度;
第三、不能更有效地合理使用现有房屋,因此,必须在对私营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同时,对城市私人房产实行社会主义改造。
《意见》指出:“这(对城市房屋私人占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是完成城市全面的社会主义改造的一个组成部分。”
“对城市私人房屋通过采用国家经租、公私合营等方式,对城市房屋占有者用类似赎买的办法,即在一定时期内给以固定的租金,来逐步地改变他们的所有制;同时对依靠房租作为全部或主要生活来源的房东和二房东,进行逐步的教育和改造,使他们由剥削者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意见》提出了对私有房产的社会主义改造的总体要求、目的和策略以及完成私有房产社会主义改造的时间表(一两年内)。根据《意见》的描述,所谓国家经租,即由国家进行统一租赁、统一分配使用和修缮维护,并根据不同对象,给房主以合理利润。在此基础上,合理地调整租金,取消一切中间剥削和变相增租的不合理现象。这里的国家经租就是后类俗称的“经租房”。可以说,《意见》是经租房政策的始作俑者。
(三)经租的具体措施《国务院批转国家房产管理局关于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64]国房字22号,日实施,现行有效)对国家经租的具体措施作出了更为具体的规定:“经租的办法是,凡房主出租房屋的数量达到改造起点的,即将其出租房屋全部由国家统一经营,在一定时期内付给房主原房租20%至40%的固定租金。改造起点的规定,大城市一般是建筑面积150平方米(约合10间房),中等城市一般是100平方米(约合六、七间房),小城市(包括镇)一般是50到100平方米之间(约合三至六间房)。
(四)经租房政策的法律性质《国务院批转国家房产管理局关于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64]国房字22号,日实施,现行有效)明确规定,凡是由国家经租的房屋,除了过去改造起点订的不合理、给房主自住房留得不够和另有规定的以外,房主只能领取固定租金,不能收回已由国家经租的房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经租的房屋不允许继承问题的批复》(日实施,
日失效)写到:“国家经租房屋的业主实际上已经丧失了所有权,因此业主死后,经租房屋不能允许他的家属继承,但可以继续领取国家给予的固定租金。”可见,经租房政策其实是国家从私人手中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种办法,即今天所说的没收或征收。所不同的是,今天的不动产征收,国家要向被征收人支付补偿金,但是经租房的征收却不需要向被征收人支付补偿款,因为经租房政策是“完成城市全面的社会主义改造的一个组成部分”。
二、北京市实施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的经过
(一)《北京市私房改造领导小组对私有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几个具体政策问题的规定》(发布部门北京市私房改造领导小组,
日实施,现行有效)
改造起点 
(1)改造起点。以出租房屋间数和平方米(建筑平米)结合计算。其出租房屋够十五间(自然间),不够二百二十五平方米,或是够二百二十五平方米不够十五间者都列入改造对象,予以改造。
  整所出租房屋中的走廊、门道、厕所或其他公共使用的房屋,均计入出租面积;对部分自住、部分出租房屋中公共使用的门道、厕所等,可不计入出租面积内。
 (2)房主原出租(指解放后出租过的,下同)的整所房屋,现在出借或空闲的或现仅出租一部分又出借或空闲一部分的,其出借或空闲部分按出租计算。都予以改造。 
(3)房主仅有一所房屋,自住一部分,出租一部分,出租部分达十五间或二百二十五平米者,应予改造。如遇到出租部分不够改造起点,但连同原出租现在出借、空闲的房屋达到改造起点者,也予以改造。
& (4)房主自己的房屋全部出租,又租他人房自住者,原则上以出租和租人房屋数量相抵后的出租数量计算改造起点。
& (5)房屋产权表面分开,实际仍为一户共有,或几个人共同经营的共有产,均按一户计算。改造前以一人名义登记的房地产,但确已分居并分别经营,经查属实者,可以分户计算。但在改造期间出现此类情况者不予承认。
租金标准 
 (1)付给房主的租金应按改造前一个月,与房客协定租金计算。如租金偏高,应按租金标准计算(包括租给使领馆的房屋)。
(2)房屋接管后,除租给使领馆使用的房屋,按使领馆使用公房租金标准计租外,其余均执行私房租金标准。但低租在改造过程中应暂时不动,将来再逐步调整。
(3)房地分属二人者,如果过去地皮主向房主收租的,仍由房主固定租金中分一部分,如过去不收租的可不给。
(二)《北京市私房改造领导小组对私有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几个具体政策问题的补充规定》日,北京市私房改造领导小组发布了《北京市私房改造领导小组对私有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几个具体政策问题的补充规定》,对不够改造起点但是房主积极要求国家经租问题、有铺底权的房屋经租问题、“借地不拆屋”的房屋经租问题、出租给他人经营旅店的房屋经租问题、房主既有单独经营又与他人共同经营的出租房屋经租问题、改造后的房主生活费标准的问题、公地上私人建筑的房屋经租等问题做了更为具体细致的规定。
(三)经租房政策的实施及改进政策在公文中是一回事,在现实中的执行是另一回事。经租房政策实施5年后,《国务院批转国家房产管理局关于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总结了经租房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并提出了改正措施,我们有理由相信这些问题和改进措施同样适用于北京的情形。
这些问题包括:
1、改造起点过低,把总共只占有几间房屋的工人和贫、下中农出租的少量房屋也纳入了改造;
有些地方甚至取消了改造起点,只要有出租房屋就实行经租;
3、有的地方还将房主一部分自住房也实行了经租;
4、 不少地方没有给房主留够自住房;
给房主的固定租金也有低于原房租20%的。等等。
针对上述问题,国家房产管理局提出了相应的改进措施。
这些措施包括:
1、符合私房改造的规定而过去漏改的房屋,应当补改。给房主的固定租金额,只要符合规定,一般应当稳定不变;低于原房租20%的,应当按规定调整。国家经租的房屋,因国家建设而被拆除或因修缮管理不善等人为事故而损毁,应当继续付给房主应得的固定租金;如果因水灾、地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而损毁,应当停止付给房主固定租金,对生活有困难的房主,可以酌情给予一次性的补助。
2、合理地调整改造起点。大中城市改造起点在100平方米至200平方米之间或者稍多一些的,一般可不再变动。个别地方改造起点达300平方米的,可以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的批准,适当降低改造起点,继续进行私房改造。小城市(包括镇)改造起点低于50平方米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统一规定,提高改造起点,退还不应由国家经租的房屋。
  改造起点在50平方米以上、100平方米以下的,有些偏低,但为避免过多的退房,引起新的矛盾,又不宜一律重新调整。改造起点低于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规定的,一般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规定的改造起点进行调整,退还不应由国家经租的房屋。
  3.对私有出租的厂房、铺面房、仓库、货栈等工商业用房已经实行了无起点改造的,除了与房主自住房相连的小量房屋可以退还以外,一般不再变动。
  4.房主的自住房已经实行国家经租的,一般应当退还。自住房留得少的,应当按照规定调剂给一些房屋。但是已经给予适当调剂的,不能因房主人口增加再退给房屋。房主或房主直系亲属过去在外地,没有留自住房,现在迁回本地的,应当退给一部分房屋。
&  5.对于过去因房主生活困难经批准暂缓改造的房屋,应当区别房主现在的家庭经济状况,可以全部补改,也可以部分免改或全部免改。今后不再保留暂缓改造的名义。  按照上述各项规定,需要退还房主的房屋,应当尽可能地退还原来的房屋。如果退还原来房屋有很大困难时,也可以用对等的其他房屋抵还,或给予适当的补偿。房主不愿接受应该退还的房屋,要求继续由国家经租的,应当允许。
 6、工商业和手工业相当集中,绝大多数居民从事这些行业,按照日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市镇建制的规定,设置镇的建制的地方,一般应当进行私房改造工作。为避免触动占有房屋不多的小房主,今后改造起点大体以出租房屋建筑面积一百平方米为宜,同时,应当给房主留够自住房。
7、以农业为主,不设置镇的建制,属于农村人民公社的集镇,现在不进行私房改造工作;过去已进行了私房改造的,也不要撤销。
  8、允许私人出租小量的房屋,加强私房的管理和维修。对于改造起点以下的小量私有出租房屋,可以宣布属于个人所有,允许出租或买卖。如果今后有些房主从自住房中挤出一部分出租,即使超过改造起点,也应当允许。但禁止高租、押租以及其他形式的非法剥削。租金过高、过低的,允许适当调整。
(四)经租房的停租、收归国有
1、根据笔者掌握的资料,全国停发经租房定租的时间是1966年9月底,北京也一样。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印发《关于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85]城住字87号,日实施,现行有效)第三条规定:“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的定租,从当地私房改造之日起发放到1966年9月底。”
《北京市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落实“文革”中接管的私房政策的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市落房办字[1983]第013号,
日实施,现行有效)第二条规定:“经社会主义改造的原私人出租房产,定租发到1966年9月底,房产已属于国家所有,不存在落实私房政策问题。”其他地方的政策文件也可以佐证经租房定租停发时间的确是1966年9月底。
例如《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关于处理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报告》》第八条规定:“私房改造的定租费,发放到一九六六年九月为止。”
2、经租房收归国有经租房定租停止发放的时间可以找到明确的公文资料,但是经租房收归国有的细节,则鲜有文字资料予以佐证。这里,我们不妨引用报纸上刊登的有关当事人的一段回忆,大致复原一下经租房收归国有的历史过程。“(1966年)一天,中廊下胡同里,突然出现一张了红卫兵的大字报,写道:所有私房主一律到房管所办手续,上交所有房地契。弟弟马振铨回想说,他家的门廊里也贴了一张,很明显就是冲着他们来的,‘是一张黄纸’,头一句便是‘这崽子那崽子的’。作为全家顶梁柱的大哥那时22岁,‘主动’把房地契和领取租金的‘经租本’一并交到了区房管所。能够证明这处院子归马家所有的一切文件在那次上交中全部消失了。不仅原来由国家经租的房屋不再归他们拥有,就是曾允许他们自住的7间房(其实是5间)也不再姓‘马’,而被看做是租住国家的房屋,每月还要交房租5元。”报纸上的这段描述和向我的当事人石女士的陈述基本上是一致的,就是:红卫兵突然贴出公告,要求把私房权证材料交到房管所,然后很大一部分私房主马上就把自家房产的所有权证、土地证等自觉交到指定的房管所,房子就归国家所有了。事情就是这么简单。但是,由此引发的历史遗留问题却很复杂的,所以才有后来的落实经租房政策的事情。
三、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落实经租房政策的规定总结起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建设部)关于落实经租房政策的主要意见是:
1、私房改造是城市社会主义改造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正确的,必要的,必须维护私房改造的成果。凡是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政策规定,已经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一律属于国家所有。
2、凡是不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政策规定而错改了的房屋(包括自住房和不够改造起点的出租房被改造的)应按政策实事求是地给予纠正。
3、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的定租,从当地私房改造之日起发放到一九六六年九月底。凡是在一九六一年九月以后纳入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未发生定租或发放时间不足五年的,一般按五年计算,予以补发或补足。
4、在私房改造时,按照当时人口和实行情况,已留过自住房的不再补留。房主原住本应留而未留自住房的,可按当时人口和参照当地住房的一般水平,补留自住房。房主当时在外地未留自住房的,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已经明确房屋产权属于国家所有以后迁回本地的,不再补留,其住房确有困难的,可由所在单位或房管部门安排解决。
5、 “文革”前开始私房改造工作,“文革”中继续进行的城市,凡符合改造起点的,应按私房改造政策办理。
“文革”前已进行私房改造的城市,“文革”中被接管的属于当时符合改造条件而漏改的私有出租房屋,原则上要补办改造手续。
7、过去没有进行过私房改造的县镇,今后不再进行改造。
8、 关于需要退还的改造房产,应根据不同情况妥善处理:
(1)原属自住的房屋,一般应退回原房。按“谁占用谁腾退”的原则,由使用单位或住户所在单位负责腾退。如一时确实不能退还的,应确定退还期限并先退还产权。房主住房确有困难的,住户所在单位或地方政府应积极协助解决。如确实不能退还原房的,经与房主协商,也可采取退给相应数量和质量的公房即对换房屋产权,或用公房安置房主,原房作价收购等办法解决。
(2)原属出租的房屋,只退产权,不负责腾退房屋。房管部门应协助住房与房主建立新的租赁关系,住户应向房主交纳租金,房主不得强撵住户搬家。
(3)因国家特殊需要不便发还原房或发还原房确有困难或因建设需要原房已征拆、改建而无法发还的,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按“谁用谁补、谁拆谁补”的原则作价收购或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产权人无房居住的,由收购、征拆、改建或使用单位给予适当安排住房;安排的住房,可采用出售、出租的办法解决。 
(4)因台风、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致使房屋倒毁的,不予补偿。
 (5)应退回的改造房产,在国家经租期间发生的经济收支,原则上互不结算。如属于翻建、改建房屋增值较大的,一般不发还产权,可按其翻建、改建前的原房价值作价收购;如房主坚持要求发还产权的,则需交纳翻建、改建的费用。
(6)处理私改遗留问题所需的房源和资金,应本着“谁占谁退”、“谁拆谁补”的原则解决。腾退所需房屋,一般应由城市从国家住宅补助投资和地方单位自筹资金建设的住宅中统筹安排解决。确实有困难的,可按财务隶属关系申请酌予补助。
(7)产权人在领回自住房时(包括退使用权的部分),原住的公房要同时交回。  
 四、北京市落实经租房政策的规定
(一)关于地产根据1982年全国人大五届五次会议通过的《宪法》第十条关于“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的规定,城市私人所有的房基地(包括院落土地)和其他地产属于国家所有,因此,落实私房政策,只发还房产权,不发还地产权。
(二)符合政策的经租房凡是符合北京市有关政策规定已纳人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即国家经租房屋,不包括宗教团体房屋),定租发到1966年9月底,房产已属于国家所有,不存在落实私房政策问题。
(三)缓改、漏该的私人出租房屋缓改、漏改的原私人出租房,根据国务院日国房字21号文件的有关精神,产权人生活困难的,应予全部或部分免改,免改的房屋,承认其产权。产权人生活不困难的,应予补改,并按“文革”前北京市私房平均租金(按使用面积计算平均每平方米月租金三角三分)的20%~40%付给产权人五年定租,一次付清,房产即属国家所有。私人出租房的免改或补改均须经北京房地产管理局批准。
(四)错改经租房的纠正对不符合北京市有关政策规定而错改了的房屋,可报经市局批准后,实事求是地给予纠正,确认原房主的产权,并予以发还。凡因错改而退还其自管的房屋在房管部门管理期间的经济收支应予结算、已付的定租应予扣回。在私改过程中极少数房主的出租房屋未达到改造起点,但本人自愿申请坚决要求纳入国家经租并经批准接受的,不属于错改范围,不存在纠正问题。
(五)补留自住房1958年私房改造时,房主即住在本市而未留给自住房的,可参照当时人口和住房的一般水平,补留自住房;如房主当时住在外地未留自住房,而在一九六六年九月底以后迁回本市的,不再补留。房主如系归国华侨,可酌情留给自住房。补留自住房应经区局长批准,一般不进行经济结算。
(六)征用或已被拆除的经租房错改的经租房被接管后,因建设征用或房屋危险已拆除的,均应作价予以补偿。属于建设征用拆除的由建设单位补偿;建设单位已将补偿费付给房管部门的,由房管部门发给产权人。属于危险拆除的,由用地单位补偿;地皮未由单位使用的,由拆房单位补偿。
(七)翻建、改建的处理错改的经租房改建成楼房的,可按原房蓝图所记载的质量作价补偿房主,新建楼房归房管部门所有。私人出租房被拆除,在原地翻建为平房,房主住房不困难的,可将拆除房的房价款发给房主。新房归房管部门所有。房主住房有困难,要求将翻建后由他人租用的房屋收回自管的,可在房主补交房屋差价款后,予以发还。
(八)租金、房产税、管理费和修缮费的结算错改的经租房发还房主自管的,要对在房管部门管理期间应收的租金和支付的房产税、管理费和修缮费要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九)经租房发还与现住公房的退出房主现住有公房,并且比较宽裕的,在发还经租房自用的同时,必须将所住的公房相应退出。
(十)经租房发还与与租赁关系的处理发还产权,房主愿意自管的,由房主与房客(包括单位,下同)订立租赁契约,房客向房主交纳房租。租金可恢复到“文革”前市政府规定的私房租金标准的水平。房客由此增加的租金负担,由其所在单位补贴。房主对出租的私房,如确因住房困难,要求收回自用的,应当允许。但必须给房客适当的时间另找房屋。在房客未找到房屋前,房主不得强撵其搬家。以上是北京市在落实经租房政策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最主要的处理规则。现实中,北京市经租房的问题到底解决到什么程度了,笔者尚不得而知。我所能掌握的最精确的数据是,截止截至1982年底,尚需19万多间原私人出租房需要妥善处理”(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文革”中接管的私房政策的若干规定》(京政发[1983]38号,
日实施,现行有效))。可见,北京市经租房的问题还是比较复杂、比较严重的。  
四、北京经租房纠纷的管辖与调处
(一)法院不受理经租房纠纷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审判适用法律问题的解答(三)》均明确规定,因落实私房政策(包括落实经租房政策)而发生的纠纷不属于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所以当事人无法获得司法上的救济。
(二)经租房纠纷的管辖与调处
产权审核与确认根据《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落实私房政策中产权审查的具体做法和要求》(日实施,现行有效)的规定,落实私房政策的前提是产权的审查与确认。产权的审核与确认由房屋所在地的房管所房产组初审,并上报区局房产科复审,待确认所有权后,方能办理经济结算、腾退自住房和发还产权等落实政策手续。产权审查确认任务不大的区局,也可以由区局直接审查确认产权,不必交由房管所初审。2、经租房纠纷的调处根据《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房管部门调处房屋纠纷实行行政决定的工作程序》(日实施,现行有效)的规定,凡属落实私房政策中发生的各类房屋纠纷,均以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为主自下而上地负责调处。调处程序  
(1)房管所调解  房管所调解分为受理立案、事实调查、调解处理几个阶段。当事人对房管所调解结果不服的,房管所应进一步上报区、县房管局审查处理。
  (2)区、县房管局作出行政决定区、县房管局接到房管所上报的房屋纠纷案卷后,可在进一步核对事实和了解双方争议焦点的基础上,通过说服教育,再次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即可依照有关政策规定作出行政决定。行政决定发给有关当事人各一份,办案部门保存两份。决定书的内容应说明决定的处理依据及履行期限。作出决定后,决定机关应按照规定的期限及时通知当事人履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事实上,人民法院并不受理)。以上关于经租房纠纷调处的规定只是从有关规范性文件中整理出来的,实务操作中到底是不是按照这种规定执行,不得而知。
五、我对经租房政策的几点看法
(一)《人民日报》新华社信箱《关于城市房产、房租的性质和政策》阐述的我党关于城市房产、房租的政策无疑是正确的。这些观点即使放在今天,也不失其现实意义。中共中央批转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一方面指出对城市房屋私人占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的最终目的是要改变城市房屋的所有制(权),但是,这种改变是“逐步的”,是一种“类似赎买的办法”。可见,《意见》所界定的经租,并不是直接的没收或者无偿的征收,而是一种支付对价的“赎买”。但是,经租房政策的发展并没有沿着
“赎买”的路径进行,而变为直接的没收和无偿的征收,这是值得我们进行反思的。我个人认为,在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经租房的对象为战犯、汉奸、反革命分子或者严重危害社会的刑事罪犯的情况下,对拥有一定数量的房屋并予以出租的民众实施经租房政策——也就是变相的没收或者无偿的征收——是错误的。从私法的角度看,经租房政策其实是一个由政府有计划组织实施的大规模侵权行为,政府因此对相关民众欠下了历史的债务。
(二)应当明令废止经租房政策的效力。《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处理有关私房改造遗留问题的通知》、北京市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落实“文革”中接管的私房政策的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均现行有效)规定对于符合经租房标准而漏改的产权人,如果其生活不困难的,仍应当进行补改,这显然是不合时宜的,且与中央(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不再继续补改的规定相矛盾,应当明令废止。
(三)政府应当将收归国有的经租房返还当事人或者其继承人。在经租房屋已经不存在或者不适合返还的情况下,政府或者经租房的使用人或者经租房所在土地的使用人应当对经租房的当事人或者其继承人进行经济补偿。补偿的标准应当按照补偿时的市场标准公平补偿。
(四)政府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向那些因房屋被经租、被剥夺,含恨而死且没有权利继承人的当事人表达歉意。
(五)在发还经租房的同时应当明确当事人对于经租房所在的土地享有使用权,确保当事人对于房屋的所有权尽可能恢复到经租前的圆满状态。
事實上,“經租房”从国家公权力剥夺私有房屋所有权的合法性而言,应该说是缺乏合法依据的!
&&&&&这张照片“北京最后的老城区”,上面标明的是北京仅剩的胡同面积,北京的胡同在慢慢变少,一群喜爱老北京的人正在抢着拍下这些正在消失的风景。这个位于珠市口一个胡同里的院落,被老北京网“拍记队”称为现存四合院中的极品。始建于清朝末年,分前、后两重院落。前院是典型的老北京四合院建筑风格,而穿过细长的通道,后院则是另一片天地,一水西洋风格的建筑,仍然是四合院的格局,但从屋檐到门窗都和北京传统建筑不同,地面铺的是产自上世纪20年代的彩砖,如今颜色依然艳丽。老北京网拍记队成员王龙:“这个院子据说最早是北京丹凤火柴厂厂长的家产,后来成为铁路幼儿园的宿舍。你看那个柱子,那就是南欧爱奥尼式的建筑,跟前院的风格迥然不同。”
王龙手里拿的照片就是一年前在这里拍摄的,自从成为老北京网拍记队的成员,王龙就喜欢上了这种游走在胡同中的感觉,胡同里的门墩、影壁、垂花门甚至一砖一瓦都吸引着他们的目光,队员们自诩为“草根文化人”,因为他们拍摄的不是追求艺术性的照片,而是纪实风格,记录老北京文化的照片,镜头里的胡同有一种特别的味道。老北京网拍记队成员韩硕:“主要的味道就是普通老百姓市井文化的味道,照片贴和平民老百姓,它就是源自胡同出自胡同。”拍摄中,队员们也曾遭到质疑,但一经解释,这是留给子孙后辈看的,胡同里的居民马上释然,有的还会主动讲解每一个建筑的由来。拍摄胡同,也就了解了老北京的历史和文化。不是史料所记载,而是居住在胡同里的老百姓口口相传的故事。一年多的时间,队员们走过了600多条胡同,拍摄了几十万张照片。拿起每一张照片,老北京网的发起人张巍都如数家珍般地讲出一段它背后的故事,但不论这些照片中的风景有多美,让他感触最深的却只有这一张:北京最后的老城区。老北京网拍记队发起人张巍:“这张图做的是去年,大概有两万个门牌号码,有700条胡同,到今年我们统计的是500条胡同和16000个院子,一年消失了4000个院子。”北京的很多胡同已经不在了,一些老旧建筑正在拆除,队员们赶着拍下了最后的风景,把拍下的照片做成影集,放在网上,希望人们依*网络重游胡同,也希望更多的人关注胡同,关注老北京文化。(日北京电视台《首都经济报道》)
看上去,这样的消息所涉及的就是一群无聊有闲的家伙,凭借着对某个领域感兴趣的事务,自发结合成的乌合之众,到处游走拍照,然后放到网上,供人们观赏,并似乎还能够从中渔利。
不过,我却从这样的报道中感觉到了异样的内容。
按照其中发起人的说法,去年到现在北京就消失了4000个院子,这才是最核心的内容。
众所周知,北京市当前有关四合院的争斗已经到了近身肉搏的程度。光是在我所供职的电视栏目组,就从外出采访的jizhe那里知道太多没谈妥条件甚至干脆就不愿意搬离四合院的主人连续遭到不明身份的打手攻击致伤致残的情形,凡是涉及到四合院拆迁,后面几乎都有着类似***网站不适合讨论此类话题***色彩的势力在操纵。总是能够听到的是,所谓的钉子户的家里,突然出现了成群的毒蛇、或者铲车直接推倒院墙和房屋,如此把个房屋主人从封闭的屋子里晾到光天化日之下。
有关保护作为历史名城的北京的呼吁和行动,早就如火如荼。媒体对此连篇累牍,社会上就此也太多说道。
我在央视时做的经济学家演播室访谈节目中,时任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历史名城保护研究所所长的赵燕菁多次成为嘉宾接受采访,分别以“从韩日世界杯看北京”、“历史名城该如何保护”等【详细内容见我主编《国民大问题》(2003年北京出版社)、《世纪大事》(2004年经济管理出版社)相关部分】。赵燕菁谈到,韩日世界杯让我们看到,韩国和日本都已经失去了旧城改造的最佳时机,并且反过来导致国民经济的持续低迷;2008年北京奥运会,是作为历史名城的北京进行保护的最后机会,可以预见的是,中国经济不会永远保持高速发展的态势,而一旦这种高速发展的势头有所减缓,那时再来进行历史名城的保护,将完全是纸上谈兵,因为经济条件和社会生活状况将不再允许大规模改造;北京现在(当时还只是2002年)的保护已经到了“唱国歌”的时候,(歌词是什么来着?“到了最危急的时刻,每个人都被迫发出最后的吼声”?)如果再不及时保护整个北京城将不复存在;四合院保护的主要问题是产权界定……
不过,赵燕菁对北京城及其核心部分的四合院的保护也非常悲观,按照他在节目中所说的话,他的同事对他戏言,应该搞一个类似三峡(我曾经转引过纪念黄炎培的儿子、著名的水利专家黄万里逝世并追忆其坚决反对三峡工程、预言三峡水利工程迟早要被炸掉的文字,结果被博客中国通知奉上级指令稿子予以删除,不过在网上用“黄万里”、“三峡”、“炸掉”等关键词很容易搜索到相关内容)告别游那样的北京胡同告别游,万般无奈的情况下,只能发国难财,让人们在胡同彻底消失前再多看一眼,我们的子孙后代将永远也见不到胡同了。
此后,北京的胡同就以更加迅猛的速度消失着。虽然包括、人民ribao、央视等媒体不厌其烦地发出义正词严的谴责,可还是阻挡不住官商勾结下对于北京这座历史名城的残害。
虽然,北京市三番五次出台规划,号称要保护四合院,并且人模狗样地标定出规划红线,指定了星罗棋布的保护范围,但却屡屡被突破,四合院的命数在劫难逃。
那个著名的四合院保护者、看上去完全就是个外国人的公共人物华新民,为了多留住哪怕一个四合院奔走相告。
不久前,由于节目策划需要,我在《城市》栏目办公室里见到了华女士,并且听她以其特有的慢条斯理丝丝入扣的语气谈及现在四合院保护的状况。
《城市》制片人李峙冰声称,非常不愿意见到华女士,原因不在于对华个人有什么成见,而是实在受不了华新民叙述中的那些令人发指的内容。我听了她的介绍,确实如此,总是让人感觉到暗无天日,周边充斥着豺狼蛇蝎。
华新民2003年接受央视《面对面》专访,谈及北京四合院保护内容。此后,李峙冰对其进行过采访,但节目没能够通过审查,因为作为北京市属媒体,对涉及到北京市的负面报道、特别是涉及到拆迁和作为准文物的四合院的损毁方面的内容,是严格限制的。就在此时,华新民自己家的四合院也被拆掉了。现在,华新民正在为此进行诉讼,而诉讼本身北京市媒体注定闭口不谈。
开篇节目只是一群或许闲云野鹤或许满腔热血的人在为北京的四合院留下遗像,但他们恐怕都不知道,他们所拍照的,恰恰是一幕幕令人胆战心惊的明火执仗的劫掠后的悲惨景象的最后尸体。
就在开篇节目播出的前天,《城市》节目播出了“我家的老宅院”的节目。这个节目就是由华新民参与指导和提供采访对象的节目。该节目jizhe在操作过程中,外出采访回来看到我,脱口而出的就是“潘老师,我采访经租房的感觉,就是他们在明抢!”
我看着这个jizhe,只能作答说,这样就对了;如果我以老愤青的悲观主义和失败主义立场总是对年轻人滔滔不绝的这个世道是怎么无可救药,他们或许会认为我太偏激,可他们如果真是走上街头,走到胡同里,就会发现事实究竟是怎么个情势。
此后,当这个jizhe把节目草稿发给我看了以后,我看到了太让人惨不忍睹的场景,让我这个近半百也算是阅历颇深的主儿也心惊肉跳。但考量到,电视节目绝不是为了制作人员自娱自乐的,而是要传播出去。因此我还是在jizhe的稿件后面留下了如此文字。
《此文看过。
感觉上,还是太血腥了些。
虽然事实如此,但对于我们来说,能够播出是第一位的,因此应该说得再缓和一些。事实部分不少,但缺乏支撑。能不能找些其他媒体的报道,来加强节目通过审查的几率?
而且,节目硬伤在确实另一方当事人的采访,如果不接受采访,也应该从其他渠道得知官方对此的态度和处理方式的现状。
另外,也缺乏房屋或者法律方面的人物采访,只是个案,似乎显得有些苍白,会在审查时遇到麻烦。
节目jizhe以及责任主编针对我的意见进行了较大规模的调整,加上了全国的媒体对于北京经租房的各种报道和评论,终于正常播出了。可以说,这是中国电视媒体第一个播出有关经租房的题材。虽然挂一漏万,但聊胜于无;尽管由于信息密度过大而显得不那么通俗化,可却传达出强烈的信息。
所谓经租房,是个很特殊的中国特色。
节目开始,主持人介绍说:“在北京有这么一群特殊的人,他们手里拿着房屋产权证,但却不能回到产权房里居住,而且还被告之这房子已经不是你的了。半个世纪之前,他们的祖辈响应国家的号召,把自己的房子拿出来交给政府,然后由政府出租给别人居住,他们只领取一部分租金。这就是所谓的经租房。应当说,在那个特殊的年代,他们为国家做出了贡献,或者说为北京这个城市做出了贡献。但是在半个世纪之后,再也没有人这么评价他们,现实的情况是,这些祖辈上曾经殷实富有的后人,反而成了住房困难户,他们的祖房已经不再属于自己。”
&&&&&从此,有关经租房是如何一步步从个人私产到被国家抢劫,再到现在比登天还难(至今尚无一个成功案例)的索要回来自己房子的血腥历程,真真切切地展现在电视画面当中。
现在,针对经租房,各地房管局面对索要私产的产权人的回绝理由是,“根据(85)87文件,一切经租房,58年社会主义改造期间的房子,全部归国家所有。”
所谓的(85)87文件,是日,原建设环境保护部,也就是现在的建设部印发的《关于城市私有出租房租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意见的第一条是:“过去凡是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政策规定的,已经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一律属于国家所有,由房管部门统一经营管理。”
而在日,中共中央转批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屋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中也提到“对城市私人房屋通过采用国家经租、公私合营等方式,对城市房屋占有者用类似赎买的办法,即在一定时期内给以固定的租金,来逐步地改变他们的所有制。”
节目中采访对象怎么说的?“这房子本体是我的,我往出租这是我的生活来源啊,这不叫赎买,等于是用我的钱来买我的东西,这个就是这样,就是在拿我的钱来买我的东西,成了他的东西了现在就是变成这个样子的。”
图:从洪晃搬离史家胡同51号说经租房
从洪晃搬离史家胡同51号说经租房
北京东城区史家胡同51号院是前外交部长乔冠华的故居。其妻章含之去世之后,由于没有房产证,其女洪晃日前被外交部诉至法院要求“腾房”。
首先说这房的确没有房产证这是事实,是1959年国家分配给乔冠华的住宅,是需要交租金的,在这一点上作为侨老的后人洪晃没有异议。洪晃之所以觉得不公是因为外交部要把房收回去这是其一,她觉着这不合理,这房子怎么就成了外交部的房子她想不通。其二外交部置换给她一个120平米的房子她觉着太小放不下老宅51号院的那些破烂儿。其三这房子他住了几十年有感情割舍不下
这报道通篇读下来让大家觉着这洪晃可怜,外交部霸道之极,人走茶凉,洪晃似乎也有些矫情。但是作为乔冠华的后人的洪晃有没有想过这51号院到底是谁的,谁才是51号院的真正的主人。有一点洪晃矫情是对的这51号院是不是外交部的,洪晃没有房产证,外交部有没有,如果都没有那这51号院到底是谁的。那还要从1949年说起。
1949年新中国成立之初,解放军共产党进了北京城,为了安定局面巩固政权,对私有财产是保护的当然这里边也包括个人住房。但是随着社会治安的持续稳定和大批干部进城住房紧张的状况发生,国家开始征租老北京人的住房,当时老北京人的产业都是省吃俭用置办下来的或是祖上传下来的,国家说是征租其实就是按一定的比例给房屋所有人留下自住的其余全部收归国有,为显示公允国家与房屋所有人签订合约,国家负责出租所征房屋并按租金的25%返还给房屋所有人,但是明确规定所征房屋所有权仍然归原房屋所有人并颁发了房产证,这就是所谓的经租房。1958年正是国家对北京的住房进行再分配的时期。
经租房政策的实施源于当时国家困难无力给党政机关干部和贫困工人解决住房。由于历史的变迁这些房屋的房产证大多和其主人一样灰飞烟灭了,即使还健在的原房主很多也丢失了房产证,即便有房产证房屋也可能早就在不断的城市改造中消失得无影无踪了,在这个以国家为本位而非以人为本位的国度里要想拿回属于自己的房屋无异于虎口要食,时至今日也没几个成功的。史家胡同51号院很有可能是经租房,它和众多的老北京的私房一样,在那个特殊的年代1958年被社会主义改造再一次的分配了。
回过头来再说洪晃你作为一个国家房屋再分配的得利者,仰仗祖上阴德得以生活在51号院这么多年,你想过他原来的主人吗,你没有,因为你觉着理所当然。和那么多的失去自己私宅的老北京人相比你不仅不怀感激之情,还言之凿凿百般为自己辩护,良心何在?还给你120平方的住房置换,你有权要吗?那也是纳税人的钱。这些你都没有想过,还在记者面前大言不惭装可怜,得便宜卖乖,简直是可恶。如果不是乔冠华的功德使你处在一个特殊的利益集团之中恐怕你也就是根儿葱而已,什么时候需要什么时候剁你几下而已。能被外交部告到法院你也算是幸运儿了,试问当今天下能有几人有此殊荣。
就是因为洪晃是权贵阶级腾房也能拿到120平米的楼房作补偿,比起朝阳路钉子户的孟老太拆迁协议还未达成一致便被强拆的待遇好得多了。另外交部要支付洪晃总维修费用80万元。比起孟老太住了那么多年维修费也花了不少,但是因为是自家的消费分毫不提补偿。
洪晃的祖上只是租客迁走了还能拿120平米经适房补偿,他转手卖了至少也值50万元。一个没拥有产权搬走可拿50万元也算可以了。这么多年也算是白住人家房主的房子了。可怜那经租房主自从1958年被国家经租后只能拿到租金的25%,拿了十年到文革1968年便被停发了。
洪晃搬离史家胡同51号,外交部表示先收回,如何使用“暂无定论”
两棵带不走的果树,洪晃打赌会被砍掉。
我打赌哪史家胡同51号,会先被空置两年変成危房,再以危房改造的名义,推成平地,改変規划,转手賣给地产开犮商,为了保护文物,房子的砖瓦大门搬到大兴县的农地上再重建一间山寨史家胡同51号。
可怜的经租房主房子便被折腾没了,拿不到分文补偿。同是社会主义的初级阶
段权贵阶级和平民百姓待遇还是有区别的。
孟老太被搬进王四营安置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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