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去年花了10000块钱找人办了公租房收条范本,没有收条房子也没办下来,这钱用什么办法能要回来

《嘉定公租房》_精选优秀范文十篇
嘉定公租房
嘉定公租房
范文一:嘉定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嘉定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试 行)第一章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健全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建立和规范本区公共租赁住房制度,根据《公共租 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2012】第 11 号令)、《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沪府发【2010】32 号)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指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或投资,限定建设标准、供应 对象和租金标准,供应给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引进人才和外 来务工人员等群体在一定期限内租住的保障性住房。 本办法适用于嘉定区范围内公共租 赁住房的准入资格申请与审核、轮候与配租及租后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保障机构、运营机构 嘉定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是负责本区公共租赁住房行政管理工作的住房保障 机构(以下简称区住房保障机构);嘉定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有限公司是负责本区公共 租赁住房投资、建设筹措、供应和租赁管理等实际工作的运营机构(以下简称区运营机 构)。 第二章 申请与审核 第四条 申请主体 申请主体分为:个人和单位。 一、个人申请:分为单身申请、单身合租申请和家庭申请。 1、单身申请: 本人即为主申请人; 2、单身合租申请:2 名或 3 名同性单身合租,成为共同申请人。合租人均需符合 申请条件且确定 1 名主申请人,1 名第一共同申请人,其他为共同申请人; 3、家庭申请: 具有法定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或一方与父母、未婚子女共同租住。 申请家庭需确定 1 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主申请人,其他为共同申请人。 二、单位申请: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团体集中申请的,单位为申请人。 第五条 申请条件 一、个人申请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持有《上海市居住证》达到 2 年以上(之前持有《上 海市临时居住证》年限可合并计算)且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达到 1 年以上; 2、与本市单位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 总 则1()3、在本区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 15 平方米,因结婚分室居住有困难 的人均面积可放宽到 20 平方米,住房面积的计算标准,按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4、申请时未享受本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政策。 二、 单位申请人必须为设立在本区范围内的各类单位或团体,由单位负责缴纳住房租 金,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实体可以优先申请: 1、对本区社会事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单位,如:医疗、教育、科研等机构; 2、符合本地区产业发展导向,政府重点扶持的现代服务产业、信息产业等企业; 3、上一年度年纳税总额在 1000 万元以上的单位; 4、因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引进各类特殊人才的单位,也可以单位申请的方式 提出申请。 单位申请人申请的公共租赁住房, 只能供应给持有合法身份证明且与本单位建立法 定劳动关系或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职工,同时其本人必须符合本条第一款第 3、4 项规定。 第六条 申请方式 一、区运营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窗口受理本区公共租赁住房的准入资格申请,申请表 格及要求可以从专门窗口或区运营机构门户网站获取。 二、个人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申请受理期限内,向区运营机构提交经所在工作单位 确认的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也可由工作单位汇总后,集中提交区运营机构。 三、单位申请人的申请材料需经所在地镇政府或区政府派出机构确认,再由单位 将本单位及所属个人的申请资料一并提交区运营机构;符合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单位, 须由相关主管部门确认。 四、申请人向区运营机构提交申请时,由区运营机构当场核对申请材料是否完整 齐全。申请材料提交齐备的,收件日为受理日并当场出具有收件编号的收件单;申请材 料提交尚未齐备的,区运营机构应当场退还申请材料,并一次性告知补正要求。收件单 编号按申请人申请的时间先后顺序实施排序管理。 第七条 申请材料 一、个人申请人应如实填报申请表,作出书面诚信承诺,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表; 2、个人申请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3、个人申请人的本市户籍证明及复印件,或《上海市居住证》及复印件或相关办 理证明; 4、申请家庭相关成员的结婚证及复印件; 5、个人申请人拥有本区产权住房的《房地产权证》及复印件,承租本区公有住房 的《租用居住公房凭证》及复印件;2()6、个人申请人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7、个人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及复印件; 8、其他相关材料。 二、单位申请人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单位申请人的申请报告和承诺书; 2、单位申请人的所在地镇政府或区政府派出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3、单位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纳税证明或者机关事业单 位法人证书及复印件; 4、专供租赁使用的银行账号; 5、向单位申请租赁住房人员的相关资料(身份证或居住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 缴纳证明、房产证、承诺书)。 第八条 禁止同时申请本市其他保障性住房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个人申请人,不得同时申请本市其他保障性住房。 第九条 准入资格审核 一、审核 1、区运营机构受理申请材料后,根据申请房源项目的准入条件,开展核查工作。 其中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居住证年限、社会保险缴纳年限、劳动合同期限和 婚姻状况等的核查主要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单位审查意见为依据,在受理后的 20 个 工作日内完成,区运营机构可以向申请人征询相关情况,要求补充相关材料; 2、审核期间,区运营机构委托区住房保障机构展开对申请人的住房状况核查。区 住房保障机构在收到委托书(附审核对象名单)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完成核查, 并向区运营机构出具核查结果报告。 二、抽查 经区运营机构审核,认定申请人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机构进行一定比例 的抽查,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向区运营机构下发抽查结果报告。 对抽查认定不符合准入条件的,由区运营机构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公示 区住房保障机构在抽查结束后应将区运营机构审核通过的申请人信息在区住房保 障机构和区运营机构网站进行公示,为期 7 天。在公示期间,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区 住房保障机构接受实名举报,并在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有异议并经核查成立的, 应书面告知区运营机构,由区运营机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经公示无异议或异 议不成立的由区运营机构向申请人出具准入资格确认书, 并登记为本区公共租赁住房轮 候对象。3()四、复核 申请人对区运营机构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区住房保障机构申请复核。区住房 保障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 并在 15 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三章 轮候与配租 第十条 轮候 一、获取准入资格确认书的申请人将进入轮候库,实施轮候供应管理,其准入资格 确认书的有效期为 2 年。 二、轮候期间,轮候单位所属申请人的就业、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应及时主动地 向区运营机构如实提交书面材料,重新进行审核;轮候期间,申请人放弃准入资格的, 在 2 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本区公共租赁住房。 三、轮候逾期的(除无房源或不可抗力因素之外),视同申请人放弃准入资格,在 2 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本区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一条 配租标准 一、个人申请人承租的房型配租标准: 1、单身申请人可以承租 1 套 1 居室住房,达到法定晚婚年龄(男 25 周岁;女 23 周岁)的可承租 1 套 2 居室住房; 2、为避免群租,单身合租申请人应严格执行 1 房 1 人的配租标准。2 人可合租 1 套 2 居室住房;3 人可合租 1 套 3 居室住房; 3、家庭申请人可承租 1 套 1 居室及以上住房,其中夫妻一方与异性子女或父母共 同租赁的家庭可以承租 1 套 2 居室住房, 人以上家庭可以承租 1 套 2 居室或 3 居室住 3 房。 二、单位申请人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参照个人申请人(单身、单身合租、家庭)的 房型配租标准执行;承租宿舍型公共租赁住房的,可安排 1 室多人居住,但人均居住建 筑面积应不低于 8 平方米。 第十二条 配 租 一、区运营机构根据登记的轮候对象和能够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数量,将配租 活动分为集中与常态两种。 集中配租是指在一定时间段内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实 施配租活动; 常态配租是指在有充足房源的前提下随时对登记为轮侯对象的申请人实施 配租活动。 二、配租活动实施前,区运营机构应就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单位和个人申请人的实际 情况,按本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分别制定个人申请人(单身、单身合租、家庭)和单位 申请人的配租方案,并报批区住房保障机构审核后批准实施。配租方案应当包括房源的 位置、数量、户型、面积、租赁价格、供应对象等内容。4()三、配租活动实施前,区运营机构应将配租方案在指定网站上公布,供登记为轮候 对象的申请人进行查看。 四、区运营机构按配租方案和收件单编号顺序向申请人发出书面配租通知单,告知 配租住房时间、地点、配租规则以及需要携带的证明材料(身份证明、准入资格确认书、 配租通知单)。 五、拿到配租通知单的申请人可到现场看房,且应当在配租通知单规定的时间内前 往区运营机构(或指定地点)参加配租住房活动;区运营机构应在配租住房活动现场对 申请人携带的证明材料进行验证,办理签到手续。 六、集中配租必须成立集中配租活动委员会,并对外公布集中配租活动方案。委员 会由主任 、委员、第三方代表、公证处代表和若干工作人员组成 ,其中委员会主任由 区住房保障机构领导担任。 1、单位选房由单位委托一名代表统一进行。个人选房原则上由本人实施进行,非 主申请人到现场选房必须先进行委托公证后方可进入会场代替选房。 单身合租的必须是 共同申请人。 2、参加配租活动的申请人数量原则上不大于可供配租房源数量。 七、常态配租通常由区运营机构与申请人直接确认租赁房源,完成配租程序。 八、配租住房成功的申请人,其收件单、准入资格确认书、配租通知单一并作废; 配租住房未成功的申请人,继续进入轮候期,其准入资格确认书仍然有效,在区运营机 构配租下批次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时可优先配租。 第十三条 建立租赁关系 一、申请人确认所选房源后,区运营机构应当场出具《签约通知单》,明确申请 人所承租住房的地址、房(室)号以及同住人员。申请人凭《签约通知单》,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携带本人和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到区运营机构 (或指定地点) 《嘉 签订 定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建立租赁关系;单身申请人必须由本人在规定时间内到 场完成签约;单身合租和家庭申请人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到达现场完成签约的,可书面委 托共同申请人到场签订合同;单位申请人凭《签约通知单》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组 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按区运营机构通知的时间前往上述地点签订《嘉定区公共租赁 住房租赁合同》,逾期不签订合同的将视作放弃准入资格。 单位或个人签订《嘉定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同时缴纳租金、押金等相关费 用后即由区运营机构向承租人发出《入住通知书》。 二、个人承租人(包含单身、单身合租、家庭)的合同期限最短为 6 个月、最长为 2 年,且每个承租人在本区总租赁期不得超过 6 年;单位承租人与区运营机构之间的合同 期限为 1 年。5()三、合同签订后,凭《入住通知书》及本人有效身份证在 7 天内到所承租住房的物 业服务中心办理入住手续,逾期不办理入住手续、则视为放弃入住资格。 四、合同签订后,区运营机构应当在 30 日内将合同报区住房保障机构备案。 第四章 第十四条 租赁合同管理 一、租赁合同为格式合同, 承租人对公共租赁住房不享有收益权、处分权和继承 权,不得擅自转让使用权。公共租赁住房原则上进行适当装修并配备相应的生活设施。 租赁合同期间,承租人在本市的劳动关系发生变化的,承租人应当在 1 个月内向区 运营机构提交与新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相关材料和复印件, 以及新单位确认租赁本区 公共租赁住房的意见书。 二、除不可抗力因素之外,承租人配租成功后未签订租赁合同或签订租赁合同后放 弃入住资格的, 须按租赁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且自确认退出之日起 2 年内不得重新 申请本区公共租赁住房。 三、因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需要调换公共租赁住房的,由承租人向区运营机构提 交书面调换申请,经审核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承租人之间可以互换所承租的住房。 四、在租赁合同到期后需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合同期满前 3 个月按照申请程 序向区运营机构提交书面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对原承租住 房享有优先权;未按规定时间提交书面续租申请的,则视为承租人放弃续租,租赁合同 到期后区运营机构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关系随即终止。 第十五条 租金管理 一、本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按略低于本区市场水平的租赁价格实行分类评 定、动态调整。租金标准须经区物价管理部门和区住房保障机构备案后方可实施,且每 年调整 1 次并向社会公布;在租赁合同期限内,遇到租金标准调整的,区运营机构应向 承租人发出书面调价通知书告知。 二、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按时向区运营机构缴纳租金(含物业 管理费);对于在租赁住房过程中发生的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由承租人自理并按 时支付至相关经营单位。 三、承租人累计超过 2 个月未支付租金或其他应当由承租人承担的相关费用,区运 营机构可以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通报承租人所在单位, 要求单位从承租人的工资收入中 直接划扣,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四、区运营机构的租金收入按本市相关规定进行管理,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 贷款利息和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 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6租后管理()一、非独立选址建设或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纳入对应住宅项目统一实施物业管理; 独立选址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区运营机构选聘或委托专业物业服务公司进行管理。 二、对独立物业管理区域的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的设备设施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 更新、 改造、 养护和管理由区运营机构负责, 区运营机构可委托专业物业服务机构实施。 三、区运营机构应不定期对承租人的租住资格进行调查复核。 四、 区运营机构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机构应当组织对承租人履行租赁合同约定的情 况进行检查,承租人应予以配合。 五、区运营机构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机构应当定期对室内装修、家具、设备(包含 零部件)进行查验和保养,承租人及其所在单位应予以配合。 六、承租人在租赁住房期间,不得对住房进行装修;发生设备设施故障的,承租人 应及时通知物业服务机构进行维修,不得擅自拆解;因承租人使用不当或擅自拆解有关 设备设施造成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赔偿。 七、接受委托的物业服务机构、专业机构应当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日常管理工作, 切实履行职责和义务;制定必要的应急措施应对突发事件。 第十七条 退出管理 一、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内发生以下情况,可按租赁合同约定的方式向区运营机构 提交书面申请,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1、通过承租、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本区获得其他住房及保障性住房的,且 超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 2、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 3、 家庭因婚姻状况或主申请人情况发生变化无法产生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 的申请人的; 4、因工作变动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 5、单位取消对本单位承租人承租公共租赁住房行为担保责任的; 6、单位迁出本区的; 7、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满后不再续租的; 8、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运营机构有权终止租赁合同取消 其租住资格,并限期收回公共租赁住房: 1、承租人的相关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但未按规定主 动和及时办理退出手续的; 2、承租人发生损害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行为,经警告或制止后拒不改正的; 3、擅自将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转借、转租、调换的; 4、擅自改变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7()5、擅自改变或恶意损坏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房屋外貌、原有结构、装饰装修现状 的; 6、承租人无正当理由累计 6 个月以上未实际居住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7、承租人连续 3 个月以上未支付租金或累计发生 6 次以上拖欠租金的; 8、存在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和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行为; 9、存在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 腾退或违约责任 一、承租人应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之日腾退住房,并结清住房租金以及水、电、 燃气等相关费用;采取预付费支付的,区运营机构可代为结退余额,并在其他费用全部 结清后返还,其他费用不足时该费用可用于抵充其他费用;代为结退余额按笔数收取一 定的手续费。原有住房和设施、设备有损坏的,承租人应恢复、修理或照价赔偿。 二、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后不再符合申请条件,但暂时无法退房的,可给 予 3 个月过渡期。 过渡期内的月租金按物价部门确认的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最高租金标 准计收。 三、承租人不再符合租住条件,但拒不腾退住房的,除期间占用住房的月租金按物 价部门确认的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最高租金标准计收(水、电、燃气等费用另计)外, 区运营机构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占用期间不满 1 个月的按 1 个月计算;超过 1 个月 不到 2 个月的,按 2 个月计算(以此类推)。 四、承租人有违反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使用规定的,区运营机构在适当范围内对其租 赁行为公开通报;记录其不良信用信息,并按规定纳入上海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 供有关社会主体依法查询使用;5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涉嫌犯罪的,提交司 法机关处理。 五、承租人违反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使用规定获取违法所得的,其违法所得由区住房 保障机构没收,并处以违法所得 3 倍以下但不超过 3 万元的罚款。 第五章 虚假申报的处理 第十九条 隐瞒虚报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行为的认定 申请人在区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审核过程中, 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人口、 户籍、 居住证、婚姻、住房、工作单位、社会保险缴纳等基本信息,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 责;相关个人或者单位出具证明材料的,应当对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隐瞒虚报行为: 一、经核对查验,申请人申报的基本信息与规定的申请条件存在重大差异的; 二、伪造人口、户籍、居住证、婚姻、住房、缴纳社会保险、劳动合同及其他相关 证明材料的;8()三、在审核过程中发生异议,申请人不按要求提交相关补充材料、执意不配合区住 房保障机构或区运营机构开展核查工作的。 第二十条 隐瞒虚报行为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处理 申请人有隐瞒虚报行为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除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处理外,区运 营机构应当向区住房保障机构通报,由区住房保障机构给予警告的同时,按照以下规定 对申请人予以处理: 1、取得准入资格认定的,处以 1000 元以下罚款; 2、向税务、工商等部门通报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由相关部门及时检查该单 位的劳动工资、财务管理等情况; 3、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 共租赁住房,并按物价部门确认的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最高月租金标准补缴租金,逾期 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 5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5、涉嫌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信息的限制使用 附 则申请人提供的相关信息仅限区运营机构和区住房保障机构在区公共租赁住房准入 资格审核过程中使用。除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规定的情形外,区运营机构和区住房保 障机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申请人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社会监督 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当设立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等,接受公民、新闻媒体和其他社 会组织对本区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审核工作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 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投诉。 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申请审核过程中的违纪违法 行为,并向社会公开处理结果。 第二十三条 其它 一、当本市、本区相关保障性住房政策调整时,本办法有关规定将作相应调整。 二、本办法由区住房保障机构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 2 年。9()公共租赁住房 申请、审核 流程图 申请人申请(网上、窗口提交申请资料) * 单位需对个 人申请资料确 认; * 申请单位需 经所在地政府 确认区运营机构受理(收件日为受理日) (材料不齐全者,退回重新申请)区运营机构审核(20 个工作日) (其中区住房保障机构住房核查 10 个工 作日)不符合书 面 告 知区住房保障机构实施抽查(10 个工作日)不 符 合 理 由区住房保障机构进行公示( 7天 )经 申 请准入资格确认书出具单位:区运营机构 (有效期 2 年)区住房保障机构实施复核(15 个工作日)轮候、配租10()公共租赁住房 轮侯、配租 流程图进入轮候库再次进入轮侯库条件:获取《准入资格确认书》 统计单位:区运营机构发放《配租通知单》条件: 根据申请合格人数和房源情况 发放单位:区运营机构 配 租公布配租方案网上公布房源、价格、对象等情况 公布单位:区运营机构集中配租活动主办单位:区住房保障机构 (按收件单编号排序)常态配租配租单位:区运营机构成立委员会设:主任、委 员、公证、第 三方代表等场外设立引导、 信息、 验证、 咨询等区域场内设立等侯、 选侯、 选房、 登记区域其他活动方法、 顺序等轮候人可直 接确定租赁房 源,签订《租赁 合同》单位选房由单位委托人统一选房个人选房* 个人由本人选房; * 非主申请人必须公证委托书 代替由第一申请人代为选房 * 单身合租的须共同申请人 配租未成功者发放《签约通知单》签订《合同》并缴纳租金、保证金 (凭《签约通知单》5 个工作日内)出具 《入住通知单》11()公共租赁住房 入住、退出流程图一、入住流程图:承租人凭《入住通知单》到所承租住房的服务中心前台 办理入住手续(凭《入住通知单》7 日内)服务中心前台进入“123”工作程序 (即一收取资料;二查验证件证明;三住户手册签约)服务中心前台通知楼宇管理员进行现场验房楼宇管理员和承租人到住房现场进行验收交接 (设备使用简介、住房使用说明、服务介绍及入住要求)双方确认住房及室内装修、家具、设备等状况, 水表、电表、燃气表读数,确认无误后, 在《入住验收交接单》上签字楼宇管理员交付各类卡、证、钥匙12()二、退出流程图:承租人合同到期(或提前退租)承租人至服务中心前台(或网上下载) 填写《退租申请审批表》/《提前退租申 请审批表》交服务中心预约退房; 承租人将退出使用有线电视、宽带上网 等所结清费用的单据交给服务中心 《退租申请审批表》/《提前退租申请审 批表》通过审批楼宇管理员与承租人进行住房及室内装修、家具、设备等 验收(有无缺损),确认水、电、燃气等表的读数,核对 各类卡、证、钥匙,并填写《退租验收交接单》和《退租 验收问题汇总表》,双方签字确认承租人退还各类卡、证、钥匙承租人退租离开公租房公司在 30 个工作日内办理费用结算手续13原文地址:
范文二:嘉定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嘉定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 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了健全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建立和规范本区公共租赁住房制度,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2012】第11号令)、《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0】32号)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指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或投资,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租金标准,供应给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引进人才和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在一定期限内租住的保障性住房。本办法适用于嘉定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准入资格申请与审核、轮候与配租及租后管理等工作。第三条
保障机构、运营机构嘉定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是负责本区公共租赁住房行政管理工作的住房保障机构(以下简称区住房保障机构);嘉定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有限公司是负责本区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筹措、供应和租赁管理等实际工作的运营机构(以下简称区运营机构)。第二章
申请与审核第四条
申请主体申请主体分为:个人和单位。一、个人申请:分为单身申请、单身合租申请和家庭申请。1、单身申请: 本人即为主申请人;2、单身合租申请:2名或3名同性单身合租,成为共同申请人。合租人均需符合申请条件且确定1名主申请人,1名第一共同申请人,其他为共同申请人;3、家庭申请: 具有法定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或一方与父母、未婚子女共同租住。申请家庭需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主申请人,其他为共同申请人。二、单位申请: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团体集中申请的,单位为申请人。第五条
申请条件一、个人申请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持有《上海市居住证》达到2年以上(之前持有《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年限可合并计算)且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达到1年以上;2、与本市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3、在本区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因结婚分室居住有困难的人均面积可放宽到20平方米,住房面积的计算标准,按本市相关规定执行;4、申请时未享受本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政策。二、单位申请人必须为设立在本区范围内的各类单位或团体,由单位负责缴纳住房租金,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实体可以优先申请:1、对本区社会事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单位,如:医疗、教育、科研等机构;2、符合本地区产业发展导向,政府重点扶持的现代服务产业、信息产业等企业;3、上一年度年纳税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单位;4、因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引进各类特殊人才的单位,也可以单位申请的方式提出申请。单位申请人申请的公共租赁住房,只能供应给持有合法身份证明且与本单位建立法定劳动关系或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职工,同时其本人必须符合本条第一款第3、4项规定。第六条
申请方式一、区运营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窗口受理本区公共租赁住房的准入资格申请,申请表格及要求可以从专门窗口或区运营机构门户网站获取。二、个人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申请受理期限内,向区运营机构提交经所在工作单位确认的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也可由工作单位汇总后,集中提交区运营机构。三、单位申请人的申请材料需经所在地镇政府或区政府派出机构确认,再由单位将本单位及所属个人的申请资料一并提交区运营机构;符合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单位,须由相关主管部门确认。四、申请人向区运营机构提交申请时,由区运营机构当场核对申请材料是否完整齐全。申请材料提交齐备的,收件日为受理日并当场出具有收件编号的收件单;申请材料提交尚未齐备的,区运营机构应当场退还申请材料,并一次性告知补正要求。收件单编号按申请人申请的时间先后顺序实施排序管理。第七条
申请材料一、个人申请人应如实填报申请表,作出书面诚信承诺,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表;2、个人申请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3、个人申请人的本市户籍证明及复印件,或《上海市居住证》及复印件或相关办理证明;4、申请家庭相关成员的结婚证及复印件;5、个人申请人拥有本区产权住房的《房地产权证》及复印件,承租本区公有住房的《租用居住公房凭证》及复印件;6、个人申请人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7、个人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及复印件;8、其他相关材料。二、单位申请人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单位申请人的申请报告和承诺书;2、单位申请人的所在地镇政府或区政府派出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3、单位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纳税证明或者机关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复印件;4、专供租赁使用的银行账号;5、向单位申请租赁住房人员的相关资料(身份证或居住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房产证、承诺书)。第八条
禁止同时申请本市其他保障性住房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个人申请人,不得同时申请本市其他保障性住房。第九条
准入资格审核一、审核1、区运营机构受理申请材料后,根据申请房源项目的准入条件,开展核查工作。其中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居住证年限、社会保险缴纳年限、劳动合同期限和婚姻状况等的核查主要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单位审查意见为依据,在受理后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区运营机构可以向申请人征询相关情况,要求补充相关材料;2、审核期间,区运营机构委托区住房保障机构展开对申请人的住房状况核查。区住房保障机构在收到委托书(附审核对象名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完成核查,并向区运营机构出具核查结果报告。二、抽查经区运营机构审核,认定申请人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机构进行一定比例的抽查,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向区运营机构下发抽查结果报告。对抽查认定不符合准入条件的,由区运营机构书面通知申请人。三、公示区住房保障机构在抽查结束后应将区运营机构审核通过的申请人信息在区住房保障机构和区运营机构网站进行公示,为期7天。在公示期间,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区住房保障机构接受实名举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有异议并经核查成立的,应书面告知区运营机构,由区运营机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运营机构向申请人出具准入资格确认书,并登记为本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四、复核申请人对区运营机构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区住房保障机构申请复核。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第三章
轮候与配租第十条
轮候一、获取准入资格确认书的申请人将进入轮候库,实施轮候供应管理,其准入资格确认书的有效期为2年。二、轮候期间,轮候单位所属申请人的就业、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应及时主动地向区运营机构如实提交书面材料,重新进行审核;轮候期间,申请人放弃准入资格的,在2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本区公共租赁住房。三、轮候逾期的(除无房源或不可抗力因素之外),视同申请人放弃准入资格,在2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本区公共租赁住房。第十一条
配租标准一、个人申请人承租的房型配租标准:1、单身申请人可以承租1套1居室住房,达到法定晚婚年龄(男25周岁;女23周岁)的可承租1套2居室住房;2、为避免群租,单身合租申请人应严格执行1房1人的配租标准。2人可合租1套2居室住房;3人可合租1套3居室住房;3、家庭申请人可承租1套1居室及以上住房,其中夫妻一方与异性子女或父母共同租赁的家庭可以承租1套2居室住房,3人以上家庭可以承租1套2居室或3居室住房。二、单位申请人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参照个人申请人(单身、单身合租、家庭)的房型配租标准执行;承租宿舍型公共租赁住房的,可安排1室多人居住,但人均居住建筑面积应不低于8平方米。第十二条
配 租一、区运营机构根据登记的轮候对象和能够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数量,将配租活动分为集中与常态两种。集中配租是指在一定时间段内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实施配租活动;常态配租是指在有充足房源的前提下随时对登记为轮侯对象的申请人实施配租活动。二、配租活动实施前,区运营机构应就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单位和个人申请人的实际情况,按本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分别制定个人申请人(单身、单身合租、家庭)和单位申请人的配租方案,并报批区住房保障机构审核后批准实施。配租方案应当包括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租赁价格、供应对象等内容。三、配租活动实施前,区运营机构应将配租方案在指定网站上公布,供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进行查看。四、区运营机构按配租方案和收件单编号顺序向申请人发出书面配租通知单,告知配租住房时间、地点、配租规则以及需要携带的证明材料(身份证明、准入资格确认书、配租通知单)。五、拿到配租通知单的申请人可到现场看房,且应当在配租通知单规定的时间内前往区运营机构(或指定地点)参加配租住房活动;区运营机构应在配租住房活动现场对申请人携带的证明材料进行验证,办理签到手续。六、集中配租必须成立集中配租活动委员会,并对外公布集中配租活动方案。委员会由主任 、委员、第三方代表、公证处代表和若干工作人员组成 ,其中委员会主任由区住房保障机构领导担任。1、单位选房由单位委托一名代表统一进行。个人选房原则上由本人实施进行,非主申请人到现场选房必须先进行委托公证后方可进入会场代替选房。单身合租的必须是共同申请人。2、参加配租活动的申请人数量原则上不大于可供配租房源数量。七、常态配租通常由区运营机构与申请人直接确认租赁房源,完成配租程序。八、配租住房成功的申请人,其收件单、准入资格确认书、配租通知单一并作废;配租住房未成功的申请人,继续进入轮候期,其准入资格确认书仍然有效,在区运营机构配租下批次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时可优先配租。第十三条
建立租赁关系一、申请人确认所选房源后,区运营机构应当场出具《签约通知单》,明确申请人所承租住房的地址、房(室)号以及同住人员。申请人凭《签约通知单》,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携带本人和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到区运营机构(或指定地点)签订《嘉定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建立租赁关系;单身申请人必须由本人在规定时间内到场完成签约;单身合租和家庭申请人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到达现场完成签约的,可书面委托共同申请人到场签订合同;单位申请人凭《签约通知单》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按区运营机构通知的时间前往上述地点签订《嘉定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逾期不签订合同的将视作放弃准入资格。单位或个人签订《嘉定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同时缴纳租金、押金等相关费用后即由区运营机构向承租人发出《入住通知书》。二、个人承租人(包含单身、单身合租、家庭)的合同期限最短为6个月、最长为2年,且每个承租人在本区总租赁期不得超过6年;单位承租人与区运营机构之间的合同期限为1年。三、合同签订后,凭《入住通知书》及本人有效身份证在7天内到所承租住房的物业服务中心办理入住手续,逾期不办理入住手续、则视为放弃入住资格。四、合同签订后,区运营机构应当在30日内将合同报区住房保障机构备案。第四章
租后管理第十四条
租赁合同管理一、租赁合同为格式合同, 承租人对公共租赁住房不享有收益权、处分权和继承权,不得擅自转让使用权。公共租赁住房原则上进行适当装修并配备相应的生活设施。租赁合同期间,承租人在本市的劳动关系发生变化的,承租人应当在1个月内向区运营机构提交与新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相关材料和复印件,以及新单位确认租赁本区公共租赁住房的意见书。二、除不可抗力因素之外,承租人配租成功后未签订租赁合同或签订租赁合同后放弃入住资格的,须按租赁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且自确认退出之日起2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本区公共租赁住房。三、因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需要调换公共租赁住房的,由承租人向区运营机构提交书面调换申请,经审核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承租人之间可以互换所承租的住房。四、在租赁合同到期后需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合同期满前3个月按照申请程序向区运营机构提交书面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对原承租住房享有优先权;未按规定时间提交书面续租申请的,则视为承租人放弃续租,租赁合同到期后区运营机构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关系随即终止。第十五条
租金管理一、本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按略低于本区市场水平的租赁价格实行分类评定、动态调整。租金标准须经区物价管理部门和区住房保障机构备案后方可实施,且每年调整1次并向社会公布;在租赁合同期限内,遇到租金标准调整的,区运营机构应向承租人发出书面调价通知书告知。二、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按时向区运营机构缴纳租金(含物业管理费);对于在租赁住房过程中发生的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由承租人自理并按时支付至相关经营单位。三、承租人累计超过2个月未支付租金或其他应当由承租人承担的相关费用,区运营机构可以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通报承租人所在单位,要求单位从承租人的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四、区运营机构的租金收入按本市相关规定进行管理,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利息和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一、非独立选址建设或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纳入对应住宅项目统一实施物业管理;独立选址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区运营机构选聘或委托专业物业服务公司进行管理。二、对独立物业管理区域的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的设备设施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更新、改造、养护和管理由区运营机构负责,区运营机构可委托专业物业服务机构实施。三、区运营机构应不定期对承租人的租住资格进行调查复核。四、区运营机构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机构应当组织对承租人履行租赁合同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承租人应予以配合。五、区运营机构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机构应当定期对室内装修、家具、设备(包含零部件)进行查验和保养,承租人及其所在单位应予以配合。六、承租人在租赁住房期间,不得对住房进行装修;发生设备设施故障的,承租人应及时通知物业服务机构进行维修,不得擅自拆解;因承租人使用不当或擅自拆解有关设备设施造成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赔偿。七、接受委托的物业服务机构、专业机构应当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日常管理工作,切实履行职责和义务;制定必要的应急措施应对突发事件。第十七条
退出管理一、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内发生以下情况,可按租赁合同约定的方式向区运营机构提交书面申请,退出公共租赁住房:1、通过承租、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本区获得其他住房及保障性住房的,且超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2、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3、 家庭因婚姻状况或主申请人情况发生变化无法产生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的;4、因工作变动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5、单位取消对本单位承租人承租公共租赁住房行为担保责任的;6、单位迁出本区的;7、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满后不再续租的;8、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二、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运营机构有权终止租赁合同取消其租住资格,并限期收回公共租赁住房:1、承租人的相关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但未按规定主动和及时办理退出手续的;2、承租人发生损害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行为,经警告或制止后拒不改正的;3、擅自将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转借、转租、调换的;4、擅自改变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5、擅自改变或恶意损坏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房屋外貌、原有结构、装饰装修现状的;6、承租人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实际居住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7、承租人连续3个月以上未支付租金或累计发生6次以上拖欠租金的;8、存在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和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行为;9、存在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八条
腾退或违约责任一、承租人应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之日腾退住房,并结清住房租金以及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采取预付费支付的,区运营机构可代为结退余额,并在其他费用全部结清后返还,其他费用不足时该费用可用于抵充其他费用;代为结退余额按笔数收取一定的手续费。原有住房和设施、设备有损坏的,承租人应恢复、修理或照价赔偿。二、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后不再符合申请条件,但暂时无法退房的,可给予3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的月租金按物价部门确认的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最高租金标准计收。三、承租人不再符合租住条件,但拒不腾退住房的,除期间占用住房的月租金按物价部门确认的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最高租金标准计收(水、电、燃气等费用另计)外,区运营机构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占用期间不满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超过1个月不到2个月的,按2个月计算(以此类推)。四、承租人有违反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使用规定的,区运营机构在适当范围内对其租赁行为公开通报;记录其不良信用信息,并按规定纳入上海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供有关社会主体依法查询使用;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涉嫌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处理。五、承租人违反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使用规定获取违法所得的,其违法所得由区住房保障机构没收,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第五章 虚假申报的处理第十九条
隐瞒虚报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行为的认定申请人在区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审核过程中,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户籍、居住证、婚姻、住房、工作单位、社会保险缴纳等基本信息,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相关个人或者单位出具证明材料的,应当对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隐瞒虚报行为:一、经核对查验,申请人申报的基本信息与规定的申请条件存在重大差异的;二、伪造人口、户籍、居住证、婚姻、住房、缴纳社会保险、劳动合同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三、在审核过程中发生异议,申请人不按要求提交相关补充材料、执意不配合区住房保障机构或区运营机构开展核查工作的。第二十条
隐瞒虚报行为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处理申请人有隐瞒虚报行为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除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处理外,区运营机构应当向区住房保障机构通报,由区住房保障机构给予警告的同时,按照以下规定对申请人予以处理:1、取得准入资格认定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2、向税务、工商等部门通报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由相关部门及时检查该单位的劳动工资、财务管理等情况;3、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物价部门确认的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最高月租金标准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4、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5、涉嫌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信息的限制使用申请人提供的相关信息仅限区运营机构和区住房保障机构在区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审核过程中使用。除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规定的情形外,区运营机构和区住房保障机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申请人相关信息。第二十二条
社会监督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当设立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等,接受公民、新闻媒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对本区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审核工作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投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申请审核过程中的违纪违法行为,并向社会公开处理结果。第二十三条
其它一、当本市、本区相关保障性住房政策调整时,本办法有关规定将作相应调整。二、本办法由区住房保障机构负责解释。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2年。公共租赁住房
申请、审核 流程图公共租赁住房轮侯、配租 流程图公共租赁住房入住、退出流程图 一、入住流程图:二、退出流程图:阅读详情:
范文三:缘定公租房周六的重庆,空气中弥漫着花粉味。经过几个月的等待,我终于申请到公租房了,回车站的路上思绪万千,重庆确实很眷顾我。换一句领导的话说――我很幸运。我,一个山东男孩,2006年来到重庆上大学。四年后,我毕业了。户口、党组织关系回家了,人留在了重庆。实习了,我有了租房体验2009年夏,重庆,距离毕业还有一年。我抹上亮晶晶的发蜡,穿起不合身的西装,在学校和实习单位间游走。为了更好地工作,我和一个朋友在龙湖西苑租了一间小房间,床是上下铺的那种,条件简陋,除了灯泡没有任何电器。房东是一位老太太。“我是个高级知识分子。”听着她充满傲气的介绍,我感到有点拘束。虽然她爱唠叨,但我还是乖乖地交了一个月房租――220元,还有200元押金。这个夏天,没有风扇,只有汗水,办公室是我最留恋的地方――因为那里有空调。一天深夜,一不小心,我从上铺摔下来,下铺的兄弟被吵醒了。所幸,我平安无事,只是可惜了我的万能充电器――被我的身体压碎了。也许是对我们不放心,房东多次未经我们同意,冲进屋子里来瞧瞧,也遇到不少尴尬的场景。不过,总的来说,房东还是个善良的老太太。转眼间,两个月的实习结束了。毕业了,我也踏上租房路日,我找到了真正意义上的工作。成为“社会新鲜人”后,我才体会到一个外乡人在重庆打拼的辛酸。此时的我,要为租房而苦恼,要为生活费发愁,要为稳住父母的心而心烦……此刻的我,手里只剩下平时卖苦力攒的1000多元,人生地不熟,想租一套好点的房子,这点钱不顶用。加上刚面试完,就被告知两天后上班,而房子还未落实,让我焦急万分。幸好遇到了“贵人”――那位房东老太太。这一次,她向我抛出了“橄榄枝”――她给我介绍了一个新房东――一位保安。这一次我住进了隔断间,房租比实习时还要便宜。搬进去的那一天,我才猛然发现,小小的房子,至少住了十个人。面积狭小,灯光昏暗,电线外漏,噪音极大……这里头住的多是农民工,有钟点工,还有小饭店的服务员,大家作息时间不同,往往我正要休息的时候,歌声、说话声全都起来了。经过一个月煎熬,我意识到:不能图便宜,休息不好,工作是干不好的。恰在此时,有同学来主城找工作,四个人一拍即合,租了一套位于渝中区健康路的三室一厅。住宿条件比在龙湖西苑时好多了,却离公司远了。每天,我得步行十几分钟到车站,然后坐公交车上班去。不过,在这个时候,以个人之力,是绝对不敢出来租房子的。又过了一个月,我的神经又一次绷紧。因为种种原因,房东单方面毁约,让我们立即搬家。我们不得不连夜搬到鹅岭,这下离单位更远了。在鹅岭,我们住了一年。公租房,其实并不遥远从2010年下半年开始,我就了解到,重庆要为“夹心层”人群兴建公租房,心中一阵窃喜。根据目前的房价和我的经济基础,有一套自己的商品房是个遥不可及的梦。今年2月12日起,30个公租房申请点开始办理公租房申请。本该高兴的我,却怎么也笑不出来。如果严格按照申请公租房的条件,我已被挡在摇号的行列之外,因为我没有社保。不过,我仍不愿意放弃。2月27日一大早,我就约了四个好友,一同在观音桥领表。可惜,最后只有我一人交表,他们都还在观望。当天下午,工作人员就打来电话,询问我的社保情况。“我没有社保,正在补办。”我坦诚相告后,忐忑地挂了电话。这个晚上,我失眠了――我的摇号资格还可以保留吗?第二天,我趁中午休息时间,跑到就近的受理处。“我进入摇号程序了吗?”我焦急地问。“已经进入了,不过得在承诺期内把社保手续补齐。”工作人员的话让我感到欣喜。由于当时所在公司没有考虑我的社保,我又不得不马不停蹄地跑到江北社会服务中心,以个人名义购买。不过,我再一次遇到困惑了――我这个“外籍户口”是不可能在重庆买社保的。到手的鸭子眼看又要飞走,正当我绝望之时,好消息传来,新工作面试成功,我的社保终于有着落了。就这样,我过关斩将般将问题一一破解。3月2日晚,现场直播公租房摇号,我全程观看,却不知道结果。3月3日,我回母校取驾照,中午看到报纸封面上有公租房摇号结果。买了份报纸,结果发现在区县发行的同一份报纸竟然没有此版内容,我赶快跑去上网查询。我一个名字一个名字地查找着,口中喃喃自语,终于发现了自己的名字。“配租成功啦!”我喊了出来。3月19日,我收到市公租房管理局通知:配租确定通知书于3月19日寄出。走近公租房,我有了温暖的港湾“你申请到公租房了呀!”这样的感叹声,我已经听过很多遍了,不少人言语中夹杂着羡慕和懊悔之意。不少人听到我申请到公租房,纷纷来打听消息。如何申请表格,怎么填表,房租咋算,都来问我。而我,总是报以微笑,给他们耐心解答。尽管还没能入住,我还是盼望着到公租房小区转一遭。4月5日下午,大竹林公租房项目工地。我来到未来的“家”,认认路,熟悉下环境。从中华坊坐886路公交车,只需要20分钟。地势平坦,以后骑自行车上下班是个不错的选择。小区门口偌大一个菜市场,菜品齐全,随便问了几种菜的价格,不贵。菜市场门口,附近的农民吆喝着卖自家种的蔬菜,非常新鲜。我继续往小区走去,小区还在施工,严禁入内。我便沿着墙根走到侧门,见到一位保安,便问:“七号楼是哪栋?”他指着我面前的建筑,热情地说:“就这个。”顺着手势望去,一座已经封顶的高楼,让我内心升腾起幸福的感觉。天黑了,我仍舍不得离去。走到附近一安静处,拨通了山东老家的电话:“妈,我看到我的公租房了。”“比咱家的两间屋还大呢!”老爸问过房子面积后,发出啧啧的感叹声。…………其实,公租房不仅仅是住宿的问题,更重要的是拉近了我与重庆的距离。阅读详情:
范文四:上海市嘉定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说明上海市嘉定区公共租赁住房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说明一、受理时间:每月集中受理一次,为每月20日开始的3个工作日(节假日顺延),9:00~11:30、13:30~16:30。地址:嘉定区南大街272号二、办理时限:每月最后三个工作日领取《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通知书》。地址:嘉定区南大街272号三、办理流程惠民家园单位所属承租人(三方合同):(一)单位联系人将《承租人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确认单》(原件)、《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正反面打印,“承租人”签章栏住户签字、单位加盖公章)、承租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交至区公租房公司。地址:嘉定区南大街272号 电话:(承租人本人至公租房公司办理,无需填写《承租人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确认单》)1.合租房类型所需材料:在《承租人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确认单》中列入相关人员信息、《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正反面打印,“承租人”签章栏承租人签字、单位加盖公章)、承租人身份证复印件、《居住证明》。如不能确定一套房屋中其余人员不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则建议同住也办理租赁合同备案。合租房仅供本人居住,家属不得入住,亦不能进行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承租人本人至公租房公司办理,无需填写《承租人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确认单》)。2.整租房类型所需材料:在《承租人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确认单》中列入相关人员信息、《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正反面打印,“承租人”签章栏承租人签字、单位加盖公章);承租人身份证复印件、《居住证明》。整租房承租人配偶进行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需同承租人一同办理,并在《承租人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确认单》中列入承租人配偶信息,提供《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正反面打印,“承租人”签章栏承租人配偶签字、单位加盖公章)、承租人配偶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居住证明》。承租人配偶不能单独进行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承租人本人至公租房公司办理,无需填写《承租人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确认单》)。(二)区公租房公司经办人员携带相关资料至嘉定新城(马陆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进行租赁合同备案,领取《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通知书》。地址:嘉定区马陆镇沪宜公路2228号
电话:.(三)区公租房公司经办人通知单位联系人(承租人本人)至区公租房公司签收、领取《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通知书》。地址:嘉定区南大街272号
电话:。(四)承租人前往惠民家园居委会筹建组进行在住人员信息采集,领取《居住证申请表》。地址:嘉定区洪德路1285弄惠民家园4号楼103室
电话:。(五)惠民家园居委会筹建组根据承租人居住证办理情况,通知是否至白银社区办理相关手续。地址:嘉定区崇信路56号2楼
电话:。(六)居住证申请人自行携带申请居住证所需资料至嘉定新城(马陆镇)外来人口服务中心办理居住证。地址:嘉定区马陆镇永盛南路近双单路718号(永盛公寓内)
电话:。惠民家园个人承租人:(一)承租人将《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正反面打印,“承租人”签章栏承租人签字)、承租人身份证复印件交至区公租房公司。地址:嘉定区南大街272号 电话:1.合租房类型所需材料:《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正反面打印,“承租人”签章栏承租人签字)、承租人身份证复印件。如不能确定一套房屋中其余人员不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则建议同住也办理租赁合同备案。合租房仅供本人居住,家属不得入住,家属亦不能进行租赁合同登记备案。2.整租房类型所需材料:《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正反面打印,“承租人”签章栏承租人签字)、承租人身份证复印件。整租房承租人配偶进行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需同承租人一同办理,并提供《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正反面打印,“承租人”签章栏承租人配偶签字);承租人配偶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承租人配偶不能单独进行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二)区公租房公司经办人员携带相关资料至嘉定新城(马陆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进行租赁合同备案,领取《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通知书》。地址:嘉定区马陆镇沪宜公路2228号
电话:。(三)区公租房公司经办人通知单位联系人至区公租房公司签收、领取《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通知书》。地址:嘉定区南大街272号 电话:。(四)承租人前往惠民家园居委会筹建组进行在住人员信息采集,领取《居住证申请表》。地址:嘉定区洪德路1285弄惠民家园4号楼103室
电话:。(五)惠民家园居委会筹建组根据承租人居住证办理情况,通知是否至白银社区办理相关手续。地址:嘉定区崇信路56号2楼
电话:。(六)居住证申请人自行携带申请居住证所需资料至嘉定新城(马陆镇)外来人口服务中心办理居住证。地址:嘉定区马陆镇永盛南路近双单路718号(永盛公寓内)
电话:。惠民家园单位所属承租人(双方合同,单位与区公租房公司签订租赁合同):(一)单位联系人将《承租人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确认单》(原件)、《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正反面打印,“承租人”签章栏住户签字、单位加盖公章)、承租人身份证复印件等交至区公租房公司。地址:嘉定区南大街272号 电话:1.合租房类型所需材料:在《承租人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确认单》中列入相关人员信息、《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正反面打印,“承租人”签章栏居住人签字、单位加盖公章)、居住人身份证复印件、《居住证明》。如不能确定一套房屋中其余人员不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则建议同住人也办理租赁合同备案。合租房仅供本人居住,家属不得入住,亦不能进行租赁合同登记备案。2.整租房类型所需材料:在《承租人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确认单》中列入相关人员信息、《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正反面打印,“承租人”签章栏居住人签字、单位加盖公章);居住人身份证复印件、《居住证明》。整租房居住人配偶进行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需同居住人一同办理,并在《承租人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确认单》中列入相关居住人配偶信息,提供《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正反面打印,“承租人”签章栏居住人配偶签字、单位加盖公章)、居住人配偶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居住证明》。居住人配偶不能单独进行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二)区公租房公司经办人员携带相关资料至嘉定新城(马陆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进行租赁合同备案,领取《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通知书》。地址:嘉定区马陆镇沪宜公路2228号
电话:(三)区公租房公司经办人通知单位联系人至区公租房公司签收、领取《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通知书》。地址:嘉定区南大街272号 电话:(四)承租人前往惠民家园居委会筹建组进行在住人员信息采集,领取《居住证申请表》。地址:嘉定区洪德路1285弄惠民家园4号楼103室
电话:(五)惠民家园居委会筹建组根据承租人居住证办理情况,通知是否至白银社区办理相关手续。地址:嘉定区崇信路56号2楼
电话:。(六)居住证申请人自行携带申请居住证所需资料至嘉定新城(马陆镇)外来人口服务中心办理居住证。地址:嘉定区马陆镇永盛南路近双单路718号(永盛公寓内)
电话:附件2嘉定区公共租赁住房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确认单承租单位名称:承租单位联系人签字:嘉定区公租房公司经办人签字:承租单位盖章:
日 期:嘉定区公租房公司盖章: 日 期:附件3居住证明兹有
同志(身份证号码:
),系我单位员工,因工作原因,居住于我单位承租的公租房内(地址:
)。单位(盖章):
月日附件4居住证明兹有
同志(身份证号码:
),系我单位员工,现与其配偶
同志(身份证号码:
),居住于我单位承租的公租房内(地址:
)。单位(盖章):日期:
日阅读详情:
范文五:公租房租金该怎么定公租房的资产属性不同于商品房,政府的公租房管理局不是公租房产的拥有者,公租房管理的基本原则是现金流的收支平衡,而非商品房投资与按揭贷款的还本付息。城市最稀缺的是空间,所以房地产业经营的并不是房产,而是空间的货币化溢价。单位空间人均财富比较高的城市几乎都是中心城市,其中尤以金融中心城市为 最。但由于财富存量和增量较高的城市,就业和投资机会也较多,人们的致富欲望就成为驱动城市房价上涨的力量,让穷人和富人一起涌入这些城市或区域。穷人有梦,富人有钱,金钱和梦想在中心城市中相撞而形成欲望空间,我称之为“财富磁场”。财富的磁场效应让富人的奢华消费带动商品房市场整体上升,并逐渐形成豪宅天价与市场均价的分离。外来人口越多的城市,商品房的天价/均价比越高,两者对居民可支付能力的偏离度也越高,从而让住宅问题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之一。今天人们不再选择用革命来解决住宅问题,取而代之的是两种模式:其一是“合理房价”,其二是“劫富济贫”。相比之下,似乎前者更加“合理”,而我建议的 后者却被一些人视为“歪理邪说”。然而在实践中,多数国家和城市却通过我理解的“劫富济贫”政策实现了“合理房价”。全球各国主流城市最普遍的实践是用 “豪宅补公租房”,在住宅供给双轨制的政策体系中实现了“居者住其屋(拥有或租住)”。中国也不例外,已有多个城市成功推行了“保障房配建”的双轨制,简 称为“三高”:一“轨”是商品房市场驱动高地价和高房价,另一“轨”是高配建的保障房使穷人能够在主城区内与富人分享稀缺的城市空间和致富机会。在“三高”的住宅体系中,关键问题是如何确定公租房的合理租金。在这里我们分析两个案例:其一是北京的市场租金的九折,每平方米租金30~46元;其二是重庆的市场租金的六折,每平方米租金10~12元。从租房者的角度看,显然六折的租价更合理,有谁会贪图10%的便宜价而给自己贴上“被保障者”的标签呢?且不论北京政府是怎么算的账,重庆的算法简明扼要,即公租房的租金支付贷款利息。重庆公租房管理局的资料显示,重庆首个公租房小区――民心佳园总投资约32亿元,30%财政,25%公积金,45%银行贷款。建成后计算每平方米分摊贷款利息10元,恰等于该区每平方米租金10元,约为同区同等住宅市场租金的50%~60%。财政和公积金怎么办?银行贷款谁还呢?答案很简单,桥归桥,路归路,投资归本金,土地归财政,利息归租金。土地财政是政府的主要财政收入,高地价和高房价以及由此产生的高税费理应与穷人分享,公租房的土地和房产还有溢价,此外还有该社区配建的商业地产增值和经营性现金流。所以,北京的九折和重庆的六折都不是计算合理租金的基数,关键是公租房属于“公产”,土地财政和公积金都是“公产”,政府从土地拍卖和商品房税费中获得的收入本来就含有穷人的份额。确定公租房合理租金的主要因素有二:其一是银行贷款率,其二是每平方米分摊的利息。由此推论,若以平均贷款率50%左右计算,北京和重庆的公租房租金率应很接近,绝不应有超过3倍的差距。公租房的资产属性不同于商品房,政府的公租房管理局并不是公租房产的拥有者,公租房管理的基本原则是现金流的收支平衡,而非商品房投资与按揭贷款的还本付息。如果我的上述理论成立,敬请北京市政府接受,尽快调整其不合理的公租房租金并改善公租房的合规性管理。阅读详情:
范文六:公租房租金该怎么定公租房租金该怎么定作者:来源:《国土资源导刊》2013年第07期公租房的资产属性不同于商品房,政府的公租房管理局不是公租房产的拥有者,公租房管理的基本原则是现金流的收支平衡,而非商品房投资与按揭贷款的还本付息。城市最稀缺的是空间,所以房地产业经营的并不是房产,而是空间的货币化溢价。单位空间人均财富比较高的城市几乎都是中心城市,其中尤以金融中心城市为 最。但由于财富存量和增量较高的城市,就业和投资机会也较多,人们的致富欲望就成为驱动城市房价上涨的力量,让穷人和富人一起涌入这些城市或区域。穷人有梦,富人有钱,金钱和梦想在中心城市中相撞而形成欲望空间,我称之为“财富磁场”。财富的磁场效应让富人的奢华消费带动商品房市场整体上升,并逐渐形成豪宅天价与市场均价的分离。外来人口越多的城市,商品房的天价/均价比越高,两者对居民可支付能力的偏离度也越高,从而让住宅问题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之一。今天人们不再选择用革命来解决住宅问题,取而代之的是两种模式:其一是“合理房价”,其二是“劫富济贫”。相比之下,似乎前者更加“合理”,而我建议的 后者却被一些人视为“歪理邪说”。然而在实践中,多数国家和城市却通过我理解的“劫富济贫”政策实现了“合理房价”。全球各国主流城市最普遍的实践是用 “豪宅补公租房”,在住宅供给双轨制的政策体系中实现了“居者住其屋(拥有或租住)”。中国也不例外,已有多个城市成功推行了“保障房配建”的双轨制,简 称为“三高”:一“轨”是商品房市场驱动高地价和高房价,另一“轨”是高配建的保障房使穷人能够在主城区内与富人分享稀缺的城市空间和致富机会。在“三高”的住宅体系中,关键问题是如何确定公租房的合理租金。在这里我们分析两个案例:其一是北京的市场租金的九折,每平方米租金30~46元;其二是重庆的市场租金的六折,每平方米租金10~12元。从租房者的角度看,显然六折的租价更合理,有谁会贪图10%的便宜价而给自己贴上“被保障者”的标签呢?且不论北京政府是怎么算的账,重庆的算法简明扼要,即公租房的租金支付贷款利息。重庆公租房管理局的资料显示,重庆首个公租房小区——民心佳园总投资约32亿元,30%财政,25%公积金,45%银行贷款。建成后计算每平方米分摊贷款利息10元,恰等于该区每平方米租金10元,约为同区同等住宅市场租金的50%~60%。财政和公积金怎么办?银行贷款谁还呢?答案很简单,桥归桥,路归路,投资归本金,土地归财政,利息归租金。土地财政是政府的主要财政收入,高地价和高房价以及由此产生的高税费理应与穷人分享,公租房的土地和房产还有溢价,此外还有该社区配建的商业地产增值和经营性现金流。所以,北京的九折和重庆的六折都不是计算合理租金的基数,关键是公租房属于“公产”,土地财政和公积金都是“公产”,政府从土地拍卖和商品房税费中获得的收入本来就含有穷人的份额。确定公租房合理租金的主要因素有二:其一是银行贷款率,其二是每平方米分摊的利息。由此推论,若以平均贷款率50%左右计算,北京和重庆的公租房租金率应很接近,绝不应有超过3倍的差距。公租房的资产属性不同于商品房,政府的公租房管理局并不是公租房产的拥有者,公租房管理的基本原则是现金流的收支平衡,而非商品房投资与按揭贷款的还本付息。如果我的上述理论成立,敬请北京市政府接受,尽快调整其不合理的公租房租金并改善公租房的合规性管理。阅读详情:
范文七:公租房租金该怎么定公租房的资产属性不同于商品房,政府的公租房管理局并不是公租房产的拥有者,公租房管理的基本原则是现金流的收支平衡,而非商品房投资与按揭贷款的还本付息。城市最稀缺的是空间,所以房地产业经营的并不是房产,而是空间的货币化溢价。单位空间人均财富比较高的城市几乎都是中心城市,其中尤以金融中心城市为最。但由于财富存量和增量较高的城市,就业和投资机会也较多,人们的致富欲望就成为驱动城市房价上涨的力量,让穷人和富人一起涌入这些城市或区域。穷人有梦,富人有钱,金钱和梦想在中心城市中相撞而形成欲望空间,我称之为“财富磁场”。财富的磁场效应让富人的奢华消费带动商品房市场整体上升,并逐渐形成豪宅天价与市场均价的分离。外来人口越多的城市,商品房的天价/均价比越高,二者对居民可支付能力的偏离度也越高,从而让住宅问题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之一。早在1872年,恩格斯就在他的《论住宅问题》一书中写道:“一切历史时代的被剥削者,几乎都无例外地遭受到住宅缺乏的威胁。”恩格斯提出的解决方案是:社会革命。今天人们不再选择用革命来解决住宅问题,取而代之的是两种模式:其一是“合理房价”,其二是“劫富济贫”。相比之下,似乎前者更加“合理”,而我建议的后者却被一些人视为“歪理邪说”。然而在实践中,多数国家和城市却通过我理解的“劫富济贫”政策实现了“合理房价”。全球各国主流城市最普遍的实践是用“豪宅补公租房”,在住宅供给双轨制的政策体系中实现了“居者住其屋(拥有或租住)”。中国也不例外,已有多个城市成功推行了“保障房配建”的双轨制,简称为“三高”:一“轨”是商品房市场驱动高地价和高房价,另一“轨”是高配建的保障房使穷人能够在主城区内与富人分享稀缺的城市空间和致富机会。在“三高”的住宅体系中,关键问题是如何确定公租房的合理租金?在这里我们分析两个案例:其一是北京的市场租金的九折,每平方米租金30~46元;其二是重庆的市场租金的六折,每平方米租金10~12元。从租房者的角度看,显然六折的租价更合理,有谁会贪图10%的便宜价而给自己贴上“被保障者”的标签呢?且不论北京政府是怎么算的账,重庆的算法简明扼要,即公租房的租金支付贷款利息。重庆公租房管理局的资料显示,重庆首个公租房小区——民心佳园总投资约32亿元,30%财政,25%公积金,45%银行贷款。建成后计算每平方米分摊贷款利息10元,恰等于该区每平方米租金10元,约为同区同等住宅市场租金的50%~60%。人们自然要问:财政和公积金怎么办?银行贷款谁还呢?答案很简单,桥归桥,路归路,投资归本金,土地归财政,利息归租金。土地财政是政府的主要财政收入,高地价和高房价以及由此产生的高税费理应与穷人分享,公租房的土地和房产还有溢价,此外还有该社区配建的商业地产增值和经营性现金流。所以,北京的九折和重庆的六折都不是计算合理租金的基数,关键是公租房属于“公产”,土地财政和公积金都是“公产”,政府从土地拍卖和商品房税费中获得的收入本来就含有穷人的份额。确定公租房合理租金的主要因素有二:其一是银行贷款率,其二是每平方米分摊的利息。由此推论,若以平均贷款率50%左右计算,北京和重庆的公租房租金率应很接近,绝不应有超过3倍的差距。公租房的资产属性不同于商品房,政府的公租房管理局并不是公租房产的拥有者,公租房管理的基本原则是现金流的收支平衡,而非商品房投资与按揭贷款的还本付息。如果我的上述理论成立,敬请北京市政府接受,尽快调整其不合理的公租房租金并改善公租房的合规性管理。阅读详情:
范文八:嘉应学院教职工租住周转房暂行规定嘉应学院教职工租住周转房暂行规定为加强学校教职工居住周转用房的管理,有效使用住房资源,根据国家、省、市房屋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嘉应学院教职工租住学校教职工居住周转用房的管理。本规定所称教职工居住周转用房(下称周转房),系指属嘉应学院所有,由学校相关部门依据规定的程序出租给本校教职工用于生活居住的临时性过渡房屋。周转房由后勤处归口管理,资产管理处遵照住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意见统一调配,按照本规定具体负责周转房的出租、入住等相关业务工作。任何人不得擅自入住、转租、损坏周转房,不得利用住房获取不当或非法利益。第二条
周转房提供给本校教职工租住,只租不售。租住对象为:一、学科建设发展需要引进的优秀人才;二、访问学者,外国专家;三、特聘教师;四、学校规定可以租住的其他教职工。第三条
周转房租住程序:一、租住周转房坚持自愿原则,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或填写《嘉应学院教职工租住周转房申请表》;二、由所在部门对申请者的基本信息进行初步审核;三、由学校人事处复核并签署意见,将符合条件的送学校资产管理处;四、学校资产管理处核实后按住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意见审批;五、取得周转房租赁资格的申请人须与学校签订《嘉应学院周转房租赁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在合同中确立。六、承租人将租住房屋退还学校时,经学校核查,租赁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如有人为损坏,则按价赔偿,由财务处从其工资或津贴中扣取赔偿款。第四条
周转房租金按月收取,依周转房成本租金标准,为每月每建筑平方米3元。如遇国家、省、市房管政策调整,学校有权相应调整租金标准。承租人在合同约定的承租期间内,除学校政策另有规定或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另有约定外,周转房租金、水电费等由学校财务处从承租人每月工资或津贴中扣除。第五条
教职工租住周转房的租赁期原则上为2年,租赁期届满,合同终止,承租人应当退还周转房。承租人有特殊原因需要继续租用的,应在租赁期届满前30日,向学校资产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住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的,双方应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续租期间,其第一年的租金按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的2倍计收,第二年起按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的3倍计收。未向学校申请续租或学校不予同意续租的住户,在租赁合同期满后又不退回住房者,学校有权责令其限期搬出,并从租赁合同期满之次日起,按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的5倍计收房租。如仍拒不退还者,学校可请求有关部门协助采取相应措施收回住房,并索赔损失。在此过程中,如有暴力殴打、辱骂等侵犯工作人员人身、财产安全等行为,学校有权依照相关制度作出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行政、司法机关处理。第六条
承租人承租期间,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无条件退还周转房:一、在梅州市城区租(购)住房(含配偶方)或其配偶单位已安排住房者;二、调离学校、辞职、自动离职者;三、开除、除名、解聘、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后不再续签者;四、出国(境)留学或脱产学习超过一年(不含一年)者;五、违反本规定或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形者。第七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有权随时解除合同,收回住房:一、将承租的周转房擅自转租、转借,与他人调换;二、改变周转房使用性质,用于与生活居住无关用途的;三、无正当理由闲置三个月以上的;四、利用周转房进行违法活动的;五、故意损坏周转房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承租人的上述行为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校方有权请求赔偿,并可依合同的约定追究承租人的违约责任;承租人因上述行为取得收益的,其全部收益归入学校所有。第八条
承租人承租期间,应严格遵守学校住房管理的各项制度,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治安、消防、环境卫生、计划生育等各项工作。承租人承租期间,必须服从学校资产管理处、后勤处、保卫处等相关部门的管理,并对租住的周转房及其附属设施、设备负有合理使用与保护的责任。不得改变房屋结构,不得堆放危险品和有损房屋的物品,不得在房中从事可能损坏房屋、影响安全的活动。如因上述原因造成房屋或设施、设备损毁、灭失等,承租人应负修复、赔偿责任。第九条
承租人如需对租住的周转房进行装修,必须经学校资产管理处及后勤处的同意。因装修破坏房屋结构,或造成附属设施、设备损坏,学校有权收回住房,并要求赔偿损失。如未经批准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改造的,学校有权责令其停止装修,收回住房,并要求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第十条
承租期间,周转房的维修等,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按《嘉应学院房产分类、调配管理暂行规定》处理。第十一条
承租期间,如遇国家、省、市房屋管理政策调整,或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周转房不能再租赁或不适合租赁,而提前终止租赁合同的,学校不承担补偿、赔偿、违约等责任。承租期间,如遇学校房屋拆迁、整修等,承租人须无条件服从学校调整安排。第十二条
承租人承租期间,如违反本规定,给第三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由承租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十三条
承租人以欺骗等违法方式取得学校周转房租住的,一经查实,学校有权责令其限期搬出,同时其居住期间的房租按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的5倍计收。情节严重的,学校有权作出纪律处分。第十四条
在本规定公布之前,已租用或借用学校周转房的部门和个人应重新登记甄别,只能在原定使用性质和时限内继续使用,不需使用时,应自觉退还,不得擅自转租、转借、调换住房,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如若违反,学校有权依照本规定第七条进行处理。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生效。阅读详情:
范文九:嘉峪关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嘉峪关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工作单位证明兹有我单位工作人员性别,身份证号码为:
月进入我单位工作,现从事岗位(或职务),近3个月平均月收入为元(以上资料仅用于办理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特此证明。本单位谨此承诺:上述工作人员个人信息、工作、薪资及时限证明真实有效,如因上述证明虚假造成违法违规及骗租现象,本单位和承租人愿承担相应法律及赔偿责任。单位负责人签名:
(单位公章):年
日相关规定:根据《嘉峪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七章、第五十二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责令承租人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前款所列行为,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 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三条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监察部门对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 履行合同约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配合,如实提供 资料。有关单位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对其主管人员 及直接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第五十四条承租人在合同期满或者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 不按期退房的,可以延长租赁期限3个月,延长期内实行市场租金,延长期满 后仍不退房的,按照市场租金收其超期居住的租金,并自退房之日起3年内 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用人单位拒绝履行租赁合同义务或者承租人不再符合公共租赁 住房保障条件拒不退房的,出租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五条承租人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对房 屋进行装修。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应负责维修或赔偿。阅读详情:
范文十:公租房公租房天津暂只受理符合“三种补贴”条件家庭的公租房申请.cn
18:05一、哪些人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答:(一)具有本市市内六区、环城四区非农业户籍,取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和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以下简称“三种补贴”)资格且尚未租赁住房的家庭可以申请。已领取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或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且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未到期的家庭不得申请。(二)具有本市市内六区、环城四区非农业户籍,上年人均年收入3万元(含)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2平方米(含)以下且尚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的家庭可以申请,包括年满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人户。(三)经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类型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包括外地来津工作的无房人员。二、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有什么规定吗?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准入制度。目前,根据首批推出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情况,各区房管局暂时只受理符合“三种补贴”条件家庭的申请。三、取得“三种补贴”资格且尚未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如何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答:取得“三种补贴”资格且尚未租赁住房的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补贴资格证明(《天津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资格证明》或《天津市廉租住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或《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到发放资格证明的区房管局,填写《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换取《天津市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通知单》(以下简称《符合承租条件通知单》)。区房管局对“三种补贴”资格证明有效的,且尚未领取租房补贴或房屋租赁备案到期后未再租赁住房的申请家庭,认定具有承租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开具《符合承租条件通知单》。房屋租赁备案期限以申请人领取租房补贴时最新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记载的期限为准。家庭人口依租房补贴人口认定。《符合承租条件通知单》上标注可供选择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标注的项目出租完毕或通知单开具之日一年以上,通知单自行废止。四、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有何规定?答:申请人本人、配偶或与其共同申请的其他家庭成员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含)以上的家庭,持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开具的证明,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时,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房。
目前,本市推出的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有2个,分别是秋丽家园和秋怡家园。五、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户型标准是什么?答:家庭人口为2人(含)以下的,租赁一室户型房屋;家庭人口为3人(含)以上的,租赁二室户型房屋。符合承租一室户型房屋条件的申请家庭只能承租一室户型房屋,符合承租二室户型房屋条件的申请家庭可承租一室或二室户型房屋。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的家庭,租赁标准按本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相关政策执行。六、持《天津市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通知单》的申请人如何办理租房手续?答:(一)登记选房。申请人到指定地点进行登记,参加公开摇号、选房。(二)缴存保证金。申请人在选定住房后到指定银行缴存租房保证金。(三)签约入住。申请人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和供热合同等,交纳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等相关费用,办理入住手续。七、公共租赁住房项目选房顺序有没有先后?答: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依申请家庭住房困难情况分阶段选房。经营单位按照“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类,再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和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类,最后其他符合条件类”次序组织选房工作。在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中,申请人本人、配偶或与其共同申请的其他家庭成员,能够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含)以上的,在同等类别的申请家庭中优先选房。八、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是如何确定和调整的?答: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和楼层、朝向调剂系数按照房屋租赁市场租金水平确定和调整。具体项目的租金标准结合同等地级、同类房屋租赁市场价格,参照项目所在区域的房屋租赁市场指导租金确定和调整。每套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由公共租赁住房经营单位按照管理部门核定的项目租金标准和楼层、朝向调剂系数确定。租赁期内,可根据届时管理部门核定的租金标准调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续租期间租金按照届时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缴纳。九、能使用租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交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吗?答:可以。享受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和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的申请人可与补贴发放单位签订协议书,使用租房补贴交纳租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申请家庭,可与缴存住房公积金承办银行签订协议书,使用住房公积金交纳租金。十、申请人缴存租房保证金的标准是多少?答:取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资格的家庭不缴存租房保证金;取得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和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资格的家庭,按照所承租住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缴存;未取得“三种补贴”资格的家庭,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元的标准缴存。缴存的租房保证金按照同期银行1年定期存款利率计息,未满1年的,按照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时,抵扣欠缴租金和违约赔偿,一次性结清本息。十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家庭还应承担哪些费用?答:除按照合同约定交纳房屋租金外,还须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水、电、气、热、通讯、有线电视等费用。十二、承租公租房期间能否申请其他住房保障?答: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符合“三种补贴”条件、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条件的,可按届时政策提出申请租房补贴或购买保障性住房。十三、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家庭住房情况发生变动对继续承租有何影响?答: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的,承租家庭应在所购住房交付使用后2个月内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解除;购买其他住房,不再符合承租条件的,应在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或协议后2个月内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解除;承租家庭成员接受赠与或继承住房不再符合承租条件的,应在其办理房屋接受赠与或继承手续后2个月内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解除。十四、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期限是怎么规定的?答:初次承租期不超过3年;需继续承租的,应在租赁合同期限届满的3个月前,向经营单位申请续租。经审核符合届时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的可续租,每次续租期限不超过1年。合同期届满,承租家庭须退出公共租赁住房。十五、哪些情形视为放弃公共租赁住房承租资格?答:以下四种情形视同放弃承租资格,1年内不接受重新申请:未按规定选定住房的;已选定住房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已签订租赁合同未在30日内办理入住手续的;其他放弃承租资格的情况。
十六、承租期间什么情况下租赁合同解除?答:承租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出租人有权依法单方解除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并收回出租房屋,同时承租家庭应承担相应责任。将承租住房转借、转租、空置的;擅自改变承租住房居住用途、原有使用功能和内部结构的;欠缴租金累计满3个月的;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且所购住房已交付使用满2个月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十七、对申请人弄虚作假将如何处理?答: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户籍、人口、收入、住房状况及伪造相关证明的,一经发现,如实记录其不良信用信息,并按照规定纳入天津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对已取得的公共租赁住房资格要予以取消,骗取的补贴要予以追缴,禁止申请人及其配偶5年内再次申请住房保障。申请人骗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要收回住房。阅读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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