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组织单位吗?

什么是农村合作经济组织?
什么是农村合作经济组织?
09-02-12 &匿名提问
由涉农单位、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民经纪人自愿组成的,经省民政部门登记批准的社会团体法人。协会以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村经纪人队伍,组织农民进入市场,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提供服务,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实现助农增收和农村经济的发展为建会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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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稳定和完善农村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适用本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为公司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建制经过改革、改造、改组形成的合作经济组织,包括经济联合总社、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和股份合作经济联合总社、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股份合作经济社等。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乡(镇)、村中国共产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接受各级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的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法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和服务,并依法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经营管理本组织集体所有的资产,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侵犯。  第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为基础,按照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和集体资产产权归属设置。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称统一为:广东省××县(市、区)××镇(街、乡)经济联合总社;广东省××县(市、区)××镇(街、乡)××经济联合社;广东省××县(市、区)××镇(街、乡)××村××经济合作社。  实行股份合作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名称统一为:广东省××县(市、区)××镇(街、乡)股份合作经济联合总社、广东省××县(市、区)××镇(街、乡)××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广东省××县(市、区)××镇(街、乡)××股份合作经济社。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由本组织成员大会表决通过。组织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和住所;  (二)宗旨;  (三)组织的资产;  (四)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五)管理人员的产生与罢免;  (六)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及其议事、办事、表决规则(包括应当通过召开成员大会表决的重大事项、可以通过召开成员代表会议表决的具体事项、成员代表会议代表的人数及其产生办法等);  (七)收益分配制度;  (八)监督管理与财务公开制度;  (九)组织章程修改程序;  (十)其他有关事项。  第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成员大会。凡涉及成员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提交成员大会讨论决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具体事项的表决,可以通过召开成员代表会议的形式进行。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当公示5天。1/10以上有选举权的成员提出异议的,应当提交成员大会重新表决。  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或者“一户一票制”等表决方式,具体由组织章程确定。  第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应当有本组织具有选举权的成员的半数以上参加,或者有本组织2/3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半数以上通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代表会议,应当有本组织2/3以上的成员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代表2/3以上通过。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3-7人的社委会或者理事会和3-5人的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或者监事会。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但不得交叉任职。  社委会或者理事会、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或者监事会的组成人员,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并选出社长和副社长、理事长和副理事长、组长和副组长、监事长和副监事长。  集体经济组织有选举权的成员的1/5以上或者1/3以上的户的代表联名,可以要求罢免不称职的社委会或者理事会、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或者监事会成员;社委会或者理事会应当在收到罢免议案60天内组织召开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进行表决。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经营管理属于本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资产;  (二)经营管理依法确定由本组织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源性资产及其他资产;  (三)管理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拨给的补助资金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的资产和资金;  (四)办理集体土地承包、流转及其他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事项;  (五)为本组织成员提供服务;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享有以下权利:  (一)集体土地和其他集体资产的所有权;  (二)由本组织经营管理的国家所有的资产的使用权、经营权和收益权;  (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管理内部事务;  (四)拒绝不合法的收费、摊派或者集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组织章程;  (二)保护集体所有的和依法确定由集体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产;  (三)接受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四)实行资产与财务公开制度,接受农村集体经济审计部门的审计,接受组织成员的监督;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的成员,户口保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生的子女,户口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户口迁入、迁出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公民,按照组织章程规定,经社委会或者理事会审查和成员大会表决确定其成员资格;法律、法规、规章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口注销的,其成员资格随之取消;法律、法规、规章和组织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有集体资产产权、获得集体资产和依法确定由集体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产的经营收益;  (三)承包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及其他资产;  (四)对集体经济组织公开招标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权;  (五)监督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查阅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的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等;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组织章程;  (二)维护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依法开展家庭承包经营;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身份证明,县级人民政府或者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免费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颁发组织证明书,具体工作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证明书载明事项发生变更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办理变更手续。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结变更手续。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的样式,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发。  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凭组织证明书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按照有关规定在银行或者农村信用社办理开立账户等手续。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社委会或者理事会负责起草集体经济发展规划、财务收支计划草案等,提名所属经济实体负责人,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社委会或者理事会负责集体资产经营、资源开发、协调服务等日常管理,并定期向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报告工作。  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监督和审计监督制度。  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或者监事会根据组织章程和财务管理制度、财务公开制度,对经营管理活动和财务收支进行审核、监督。  农村集体经济审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解散,应当由成员大会表决通过,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或者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解散,应当依法清理债权债务;涉及集体资产的处置,应当经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 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有其他损害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或者建议罢免职务;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议罢免职务的,应当按照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平调、侵占、挪用、截留、私分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财产,非法干预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生产经营活动,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摊派,强迫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接受有偿服务,造成集体经济组织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适用本规定。  乡(镇)人民政府改制为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改制为居民委员会后,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起实施,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广东省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请登录后再发表评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单位能否承包“四荒”?
来源:北京法院网
作者:顾珊珊
   问:
  某村正在进行“四荒”承包招标,我单位是镇生产合作社,想承包该村荒山种植果树,请问是否能投标?如果可以承包,承包经营后的荒山能否作为贷款抵押?
  1.可以进行投标。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适用本章规定。四十八条规定: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四荒”是指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未利用的土地。因为承包“四荒”需要较多的投入,而且风险较大,一家一户难以承担,因此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和公开协商的方式承包,不仅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承包,其他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承包,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表决同意后,签订承包合同。但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的权利。
  2.可以作为贷款抵押。
我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承包的荒山可以作为贷款抵押。但要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抵押人要有合法有效的承包合同等,证明其对所承包的荒地有合法使用权;二是经原发包方即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
责任编辑:刘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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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专业合作社属于什么机构类型,1企业、2社会团体、3民办非企业单位、4其他组织机构?农村专业合作社不知道属于什么机构类型,看了一些资料还是不明白,上面到底应选哪种?请专业人员解答,
痴心的我431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经济组织就是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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