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法人兼任财务负责人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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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企业的总经理兼法人代表,在企业内没有股份,只是打工的,请问我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亏损公司的高管,企业破产后,再担任高管就有限制了吧。三年内不能再担任高管(见附条文)。 如果公司守法经营,资金链断裂,则你不需要负什么法律责任,只是一个经营管理责任而已。 如果公司资金链断裂是股东等非法套取现金等形成,则高管肯定是负有法律责任的。这个要视具体违法事实而定了。 不过,个人对公司债务是不会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除非这个债务本来就属于你个人,你把它搞公司头上去了。 附: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博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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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人是拟制人,出纳是自然人。  怎可混为一谈?  是不是想问法人代表?
  对啊,可以吗?
  据我所知,是可以的。《公司法》没有限制性规定。
  谢谢泼墨写意!做出纳必须有会计从业资格证吗?
  《会计法》38条第一款: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职业资格证书。
  当然不行!!!有明文规定。  你的意思是法人代表吧??
  楼上的,别把话说满了  看什么样的公司,上市公司是绝对不行的,股份有限好像也不行  你要是一个小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就可以  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那就更是可以得不能再可以啦!  你什么都兼任都行,所有章都放你皮包里面更好……
  谢谢楼上各位!  杀手在线在吗?如果是一个小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就可以,真的吗?  报税的时候不会查吗?或者别的什么时候?  真诚求教!!!
  没有会计从业资格能做出纳吗?
  ???
  拜托,有点法学常识好不好,法人是拟制人,出纳是自然人。  不过,可能把自然人和法人混为一团的人是比比皆是,经常可以看到报纸上的征婚广告都说什么“企业法人、32岁,资产千万云云”真是让人苦笑不得。
  谢谢你们
  把法定代表人简称为“法人”的情况日常生活中比比皆是,各位大可不必什么什么“常识”的挖苦个没完了,尤其是谦诺梅梅,做人厚道点啦,你揶揄人家的话,一楼的沙发早就说过了,你还跟着讽刺啥啊?有点创意好不好?赞同正确答案尽可以跟贴,附和指摘意见,怎么看怎么有点无聊吧?你都不是已经看出了楼主的本意啦,你给正确答案就完了啊?给不出正确答案,只会唧唧歪歪的说别人这儿用词不准那儿怎么怎么样,我也拜托你,光指出别人的错误并不能显示你的高明!!!    楼主,回答你啊,光做出纳的话,是可以的,那只需要记记流水帐什么的,我说的小小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出纳就是这个意思!但是真正的会计是要做财务报表,做帐目的,还有很多其他的财务处理,这些必须是具备专业资格的人来做的,否则工商年检啊,税务稽查啊等都通不过去的,现实中很多小公司都是外聘一个会计每月花点时间来做一下帐,就像法律顾问那样的方式,几百块一个月(看各自情况等)……懂了么?
  再次感谢杀手在线!!!你的耐心和包容!  因为是一家新开的小公司,从节约考虑,所以才会有上面的问题。  现在的情况是法人代表想兼出纳,但尚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会计准备请代理机构做),可以吗?    另外各位专业人士对如何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有何高见?恳请不吝赐教,谢谢!!!
  完全可以这么做,事实上N多小公司都是这么做的  一般纳税人资格啊,那就不能这么做了,得有专门的会计岗位了  销售额得到一定的水平吧?根据不同种类的公司有不同规定  我告诉你啊,这个坛子里面最能回答你的问题的ID叫做“思考中的猪”  去问他,准没错!最好先奉送美酒两瓶,嘿嘿……
  谢谢杀手在线的指点!!!敬礼!
  为什么杀手这么客气而乐于助人了呢,我还真是有点不习惯  
  拜托楼上别说风凉话,要不下回杀手不帮我了,拜托拜托!!!
  一般纳税人,以前是180w年销售额,但是现在刚发了个文,已经有了调整,如果是新办企业的话,应在达到180万以后才能申请为一般纳税人,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可以立即申请为一般纳税人。但是一般情况下在为正式一般纳税人前期,还要经过辅导阶段。
  楼上太悬了吧。一般纳税人的条件要这么高?很简单的。只不过一般纳税人可以出具增值税发票而已,其他小规模的只能出具一般发票,不可以抵扣的。
  谢谢飞花落入,就是因为有了新规定,才寻求变通的方法,不然刚起步的小企业真的是举步维艰啊,不能开增值税。。。。。。
  还有出纳的含义没有解释清楚,出纳在公司里面主要从事现金方面的管理,应该属于财务人员。公司法规定了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至于董事长是否可以兼任财务负责人,确实不很清楚。应该可以吧。
请遵守言论规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回复(Ctrl+Enter)财务负责人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吗
财务负责人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吗
09-10-08 &匿名提问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 [键入姓名] 出资,设立[键入公司名称] ,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键入公司名称] 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 住所:[键入公司地址]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键入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键入公司注册资产] 第五条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做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做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六条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姓名] 以货币出资[资金] [姓名] 以货币出资[资金] [姓名] 以货币出资[资金] 第七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以实物出资的股东必须在半年内办理财产转移手续。如不能办理,必须用货币补充。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 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二) 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 (三) 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或监事; (四) 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出资; (五) 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 优先认购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七) 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八) 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第九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一) 遵守公司章程; (二) 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 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的债务; (四) 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六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 第十一条 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议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二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 选举和更换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监事报告;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八)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 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 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 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三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不能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并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其他董事主持。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三人,由股东会选举。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 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并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第二十条 董事会对所议事项做出的决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并应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 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一人,并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一名召集人,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财务; (二) 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 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八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为三年,由董事会选举和罢免,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六条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检查股东会会议和董事会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三) 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四) 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五) 提名公司经理人选,交董事会任免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一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三十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二十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一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 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 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五) 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 (六) 宣告破产。 第三十二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股东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三十四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第三十五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一式两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亲笔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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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示范文本总 则  
     为加强财务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局财务制度,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财务管理工作必须在加强宏观控制和微观搞活的基础上,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以提高经济效益、壮大企业经济实力为宗旨,财务管理工作要贯彻“勤俭办企业”的方针,勤俭节约、精打细算、在企业经营中制止铺张浪费和一切不必要的开支,降低消耗,增加积累。     财务机构与会计人员    
     二、公司设财务部,财务部主任协助总经理管理好财务会计工作。     三、出纳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保管和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四、财会人员都要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如实反映和严格监督各项经济活动。记帐、算帐、报帐必须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日清月结、近期报帐。     五、财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中,必须坚持原则,照章办事。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事项,必须拒绝付款、拒绝报销或拒绝执行,并及时向总经理报告。     六、财会人员力求稳定,不随便调动。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亦不得中断会计工作。移交交接包括移交人经管的会计凭证、报表、帐目、款项、公章、实物及未了事项等。移交交接必须由建设局财务科监交。   会计核算原则及科目  
       七、公司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人员职权条例》、《会计人员工作规则》等法律法规关于会计核算一般原则、会计凭证和帐簿、内部审计和财产清查、成本清查等事项的规定。     八、记帐方法采用借贷记帐法。记帐原则采用权责发生制,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九、一切会计凭证、帐簿、报表中各种文字记录用中文记载,数目字用阿拉伯数字记载。记载、书写必须使用钢笔,不得用铅笔及圆珠笔书写。     十、公司以单价2000元以上、使用年限一年以上的资产为固定资产,分为五大类:     1、房屋及其他建筑物;     2、机器设备;     3、电子设备(如微机、复印机、传真机等);     4、运输工具;     5、其他设备。     十一、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为:     1、房屋及建筑物35年;     2、机器设备10年;     3、电子设备、运输工具5年;     4、其他设备5年。     固定资产以不计留残值提取折旧。固定资产提完折旧后仍可继续使用的,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要补提足折旧。     十二、购入的固定资产,以进价加运输、装卸、包装、保险等费用作为原则。需安装的固定资产,还应包括安装费用。作为投资的固定资产应以投资协议约定的价格为原价。     十三、固定资产必须由财务部合同办公室每年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报废及固定资产的计价,必须严格审查,按规定经批准后,于年度决算时处理完毕。     1、盘盈的固定资产,以重置完全价值作为原价,按新旧的程度估算累计折旧入帐,原价累计折旧后的差额转入公积金。     2、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冲减原价和累计折旧,原价减累计折旧后的差额作营业外支出处理。     3、报废的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减除清理费用后的净额)与固定资产净值的差额,其收益转入公积金,其损失作营业外支出处理。     4、公司对固定资产的购入、出售、清理、报废都要办理会计手续,并设置固定资产明细帐进行核算。     资金、现金、费用管理     十四、财务部要加强对资产、资金、现金及费用开支的管理,防止损失,杜绝浪费,良好运用,提高效益。     十五、银行帐户必须遵守银行的规定开设和使用。银行帐户只供本单位经营业务收支结算使用,严禁借帐户供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帐套现。     十六、银行帐户的帐号必须保密,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     十七、银行帐户印鉴的使用实行分管并用制,即财务章由出纳保管,法人代表和会计私章由会计保管,不准由一人统一保管使用。印鉴保管人临时出差由其委托他人代管。     十八、银行帐户往来应逐笔登记入帐,不准多笔汇总高收,也不准以收抵支记帐。按月与银行对帐单核对,未达收支,应作出调节逐笔调节平衡。     十九、根据已获批准签订的合同付款,不得改变支付方式和用途;非经收款单位书面正式委托并经总经理批准,不准改变收款单位(人)。     二十、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限额,不得以白条抵作现金。现金收支做到日清月结,确保库存现金的帐面余款与实际库存额相符,银行存款余款与银行对帐单相符,现金、银行日记帐数额分别与现金、银行存款总帐数额相符。     二十一、因公出差、经总经理批准借支公款,应在回单位后七天内交清,不得拖欠。非因公事并经总经理批准,任何人不得借支公款。     二十二、严格现金收支管理,除一般零星日常支出外,其余投资、工程支出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不得直接兑付现金。     二十三、领用空白支票必须注明限额、日期、用途及使用期限、并报总经理报批。所有空白支票及作废支票均必须存放保险柜内,严禁空白支票在使用前先盖上印章。     二十四、正常的办公费用开支,必须有正式发票,印章齐全,经手人、部门负责人签名,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报销付款。     二十五、未经董事会批准,严禁为外单位(含合资、合作企业)或个人担保贷款。     二十六、严格资金使用审批手续。会计人员对一切审批手续不完备的资金使用事项,都有权且必须拒绝办理。否则按违章论处并对该资金的损失负连带赔偿责任。    办公用具、用品购置与管理     二十七、所有办公用具、用品的购置统一由办公室造计划、报经领导批准后方可购置。     二十八、所有用具必须统一由办公室专人管理。办理登记领用手续、办公柜、桌、椅要编号,经常检查核对。     二十九、个人领用的办公用品、用具要妥善保管,不得随意丢弃和外借,工作调动时,必须办理移交手续,如有遗失,照价赔偿。     其它事项     三十、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其它财务资料。     三十一、积极参与建设资金的筹措工作,通过筹集资金的活动,尽量使资金结构趋于合理,以期达到最优化。     三十二、配合公司业务部门对项目工程的竣工、财务决算进行监督管理。     三十三、自觉接受上级主管、财政、税务等部门的检查指导,并按其要求不断完善制度、改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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