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败诉,法院要求我公司承担诉讼费 败诉,而且已经开具了收据,请问怎么进行账务处理。

对交通事故案件保险公司承担诉讼费的一点看法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瞿冠科
  日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首次将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写入该部法律内,并规定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这就将不可避免的使保险公司参与到每一件交通事故案件中来。
  这样也带来一个问题,在人民法院审理这种案件时,保险公司该如何承担诉讼费呢?也由于这种案件的标的数额较大,要缴纳的诉讼费很多,也就使得争议颇多。以下笔者就该问题进行一些探讨。
  关于交通事故案件诉讼费保险公司该如何承担,很多人是这么认为的,即诉讼费由发生交通事故的双方按过错大小比例承担,保险公司不承担任何诉讼费。理由就是交通事故案件实质上是一种侵权至之诉,而保险公司根本就没有任何侵权行为,事故的发生也不是由保险公司造成的,因此不应该由保险公司承担诉讼费。
  对于该观点,也有一定的合理性,也可以找到法律根据,但是从另外一个方面来看,该观点也存在着很大的漏洞。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给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损失的总额如果没有超过保险公司保险限额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所以,保险公司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如果人身、财产损失超过保险限额的,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过的部分,则应由事故的各方当事人依责任大小分别承担各自的责任。
  从这里可以看出,当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对于其应该赔偿的责任应该即使赔偿,而不是一定要通过法院裁决。对于原告起诉保险公司的原因在于,保险公司没有与受害人达成保险款支付协议。所以应该从以下方面进行分析:
  一、保险公司在起诉之前已经支付了赔偿金额,只是原告对保险公司赔偿的数额有争议
  1、经过人民法院审理之后,认为保险公司偿付的金额合理合法,已经支付了应该赔偿的保险款,这种情况,对于原告所请求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款相应的诉讼费应该由原告承担,因为原告败诉,所以该诉讼费由败诉方承担。
  2、经过人民法院审理之后,认为保险公司偿付的金额有误,小于保险公司应该支付的保险款,那么对于原告所请求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款相应的诉讼费应该由保险公司承担,此时的败诉方变成了保险公司。
  二、保险公司在起诉之前没有支付任何赔偿款
  交通事故的发生,往往责任很难划分,很多都是通过交警的责任认定划分责任,而交警的责任划分,若是双方不同意,也是需要通过法院的判决或者调解才有执行力,这就造成了一个现象,保险公司担心保险赔偿款的数额不准确,总是要等到法院的生效判决才支付保险赔偿款,不愿意提前支付,也不愿意与原告调解。这就使得交通事故的受害方迟迟得不到保险赔偿,对于一些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受害者来说,这是一个很大的压力,也许会影响受害者住院治疗,更有甚者会影响到其生命的安危。
  对于这种情况,保险公司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因为,保险公司有专业的理赔人员,对于保险事故的理赔,应该是其有准确的判断,该赔不赔,从而导致受害者的起诉,这种情况,对于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应该支付的赔偿金额的相应诉讼费,应该由保险公司承担。剩余部分的费用则由各方当事人依责任大小及赔偿数额的多少分别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随着法治社会的建立,法律的不断健全,社会个体应该自觉遵守法律,保险公司作为社会一员,应该承担起保险行业的责任,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作者单位:湖南省邵阳市城步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牟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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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9月,北安市人民法院开发了三栋商住楼,该楼由北安市第二建筑公司施工。由于该公司拖欠金学宝砖款17万元,经过与北安法院协商,二建公司同意用所承建的3号商住楼5单元一户140.48平方米的房屋抵偿所欠砖款,此款由法院从二建公司的施工费中扣除。同时,法院基建办为金学宝开具了购房收据。 &&& “拿到房屋钥匙后,我始终没有入住。2003年春,有人要租我的房子做买卖,我便领人家看房,结果人家提出这房子不足140.48平方米。于是,我先后找到承建此楼的二建公司,北安市法院和市房产局测绘大队经过实地测量并与设计图纸比较,发现我所缺少的面积在我家隔壁魏喜春家。”金学宝说:“我所购买的楼房与魏喜春家东西相邻,从图纸上看,缺少的面积正好是一个耳房的面积,而这个耳房的房门恰恰开在了魏家,耳房于是成了魏家的。” &&& 发现错误后,金学宝找到开发单位北安市人民法院基建办,要求补足缺少的面积或退还多余款项并承担损失。可是,北安法院却以房屋是二建公司承建,同时又是二建公司欠金学宝的钱,责任应该由二建公司承担为由拒绝对金学宝进行赔偿。 &&& 尽管法院不同意对金家赔偿,但还是找到多占了面积的魏喜春,要求他退房。而魏喜春却提出,房子已经进行了装修,如果退房,他的房屋结构必然改变,那么装修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 三方协商不果,金学宝于日向北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魏喜春退还所侵占的房屋17.09平方米,给付其垫付的供热费406.74元及因侵占造成的房租损失14160元。 魏喜春:耳房“跑”到我这儿不是我的错 &&& “我的确不应该占人家的房子,退房是理所当然的。”魏喜春说,“但现在我不服判决的理由是我不应该成为本案的被告。” &&& 魏喜春觉得,这个案子从开始立案到审理程序上都有问题。首先,金学宝是与开发商北安市人民法院签订的购房合同,缺少面积应该找开发商协商解决;其次,该建筑从图纸设计到工程施工都是由开发商操作的,与自己没有丝毫关系,在整个施工过程中自己没动过一砖一瓦,“金学宝的房子面积少了与我何干?” &&& “其实,我并不是有意要占用人家的房子,我自己的房屋多了面积,起初我并不知道。”魏喜春说:“2001年,北安市人民法院要开发这栋楼时,我家在动迁之列,当时法院给了动迁补偿8万元。根据动迁协议中有关回迁的约定,日,我家与法院签订了购楼协议,协议约定我家购买的这座楼面积为80.5平方米,每平方米售价为1200元,总金额96660元。” &&& 2002年11月份入户时,法院基建办的人告诉魏喜春说房子多了6平方米,于是魏喜春又补交了6平方米的钱。“我当时也觉得这房子的面积挺大,我以为楼房面积是按使用面积计算的,就没在意。房子买到手后,按照我们的设想对房间重新进行了装修。”魏喜春说。 法院当裁判:自己的刀能削自己的把? &&& 日,北安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金学宝诉魏喜春商品房面积纠纷案。 &&& 经审理法院查明,北安市二建公司在施工时,由于施工人员未按图纸设计施工,将金家二楼的17.09平方米房屋划到了魏家所有的二楼内,(北安市法院)基建办在交付楼房使用时未发现此情况,买卖双方对楼房面积误差一事均未提出疑义。 &&& 法院认为,由于北安市二建公司施工队的过失未按图纸设计施工将金家二楼的耳房17.09平方米楼房划到魏家的二楼内这一事实清楚,金家得知后向魏家索要此房时,魏家理应给金家倒出,而不倒出显然侵害了金家对该房的所有权。 &&& 法院判决,魏家现占用的金家二楼17.09平方米耳房立即给金家倒出并给付金家供热费406.7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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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决后,魏喜春不服提出上诉。上诉请求为,本案审理违反法定程序,应列北安市法院为被告;魏家没有侵权行为,不够成侵权;原判决由魏家承担供热费是错误的。 &&& 日,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魏家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 魏喜春仍然不服,他表示要继续申诉。他说:“所有的损失和混乱都是北安市法院造成的,被告理应是法院。而在二审时,对于我要求列北安市法院为被告的请求,在庭审和判决中只字未提。” &&& “自己的刀能削自己的把?”魏喜春说。 魏喜春:我一定要告法院 &&& 3月17日,记者与魏喜春(因残疾行动不便)的弟弟魏四春一同到北安市法院咨询有关执行问题。 &&& 在该法院的执行局,魏四春问:“我家装修的损失咋办?”法院的执行人员说,他们只管按照判决书执行,因为判决没有提到这部分损失,所以也没有办法补偿魏家的损失。不过,对此事,院领导的意见是魏家可另行起诉。”魏四春问:“那我该告谁呢?”执行人员告诉他,告谁是魏家人自己的权利,他们不管。法院执行的任务就是把魏家耳房的门砌上封死。 &&& 在法院民一庭,魏四春对李佳林庭长说:“你了解我的案子,我当被告是冤枉的,被告应该是你们法院,是法院卖出的房子。” &&& 李佳林说,谁当被告并不重要。打官司无外乎两种情况,一是打实体;二是打程序。这个官司打的就是实体。这个官司无论程序如何、无论谁是被告,最后退房的都是你。在法律上不当得利都是要追回的。至于你的损失应该告法院还是原告,你得等执行完毕后再说。 &&& 原基建办主任、现任办公室主任的贾玉亭说,这事跟基建办没关系,是施工单位施工错误造成的。魏四春质问:“我家买的是你法院的房子,我们之间有合同关系,所以我只能对法院说话,我有损失也得找你。”贾玉亭说,无论告谁,你家都要给人家退房子。你的损失找不到法院。 &&& 最后,魏四春来到该法院立案庭,咨询自己的案子应该向谁申请权利。立案庭的工作人员告诉他,谁受益告谁,你可以追加法院为第二被告。 &&& 据了解,北安市法院在2001年同时开发了3栋商住楼共计152户,除了以集资楼的方式分配给法院五十余名职工外,其余全部对外出售。魏喜春表示:多占的房子该退照退。可是,他还要继续申诉,要让开发商北安市人民法院当被告,并承担责任。 核心提示 &&& 由于施工单位“一时疏忽”安错了房门,致使魏家和金家相邻两房的一间耳房“错误”易主。2003年初,当金家发现自己的房屋面积缺少17平方米时找到开发单位交涉,结果发现邻居魏家竟然多出了17平方米。于是,金家到法院起诉,要求魏家退还多余面积并赔偿损失。诉讼的结果是魏家败诉。然而,魏家以金家诉讼主体错误为由,坚持应该追究开发单位的责任。事情凑巧的是,开发单位是一家法院,而判决魏家败诉的恰恰还是这家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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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法官从涛故意枉法办案&&&& 应复印&&&&&&&&&&&&&&&&&&&&&&&& 刑 事 控 告 状 控告人:&&& 王玉成,男,67岁,汉族,初中文化,住黑龙江省北安市赵光镇北乐村。电话(),身份证号101819&&&& 被控告人:从涛.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赵光法庭审判长,现任市院民一庭副庭长,[本案承办人] 案号(2003)北民初字[421]&&&&&&&& 诉讼请求:1、请求北安市人民检察院依法追究被控告人(北安市人民法院法官从涛)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请求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请求北安市人民检察院依法追究被控告人(北安市人民法院法官从涛)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徇私枉法罪;枉法裁判罪,请求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提出。要求北安市人民法院对其枉法办案故意错判给我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上诉“案由”为“
上诉人于日到初审原被告张国忠家中与其夫妇协商达成口头互换地协议王玉成用自己承包地21亩87车农家肥。与张国忠18.5亩互换栽种药材平贝,互换期28年。(日至2028年末互换到期)经张国忠夫妇同意后王玉成在换得原被告张国忠地里栽种了长期收益的药材平贝。合同履行至2003年5月被告提出协议到期,张国忠看平贝太值钱了恶意图谋裁种药材的50%收买高士军,台金平作假证。说换地三年三年不退地药材给张国忠一半又买通了法官从涛。初审法官从涛徇私枉法办案,故意采信伪证判原告败诉,因为如果没有赵光法庭的一审判决,认定高士军.台金平二人的伪证有效,我是不会败诉的,所以张国忠也不可能得到我栽种的价值一百多万元的药材,再审确认被告证人是伪证,还判原告败诉法理何在?公平公正在那里?控诉事项:事实理由&&&&&&&&从涛徇私枉法办案;案由请看(初审起诉状,答辩状&&&& )证据请看(初审判决书)(2003)北民初字第421号&&&& (2004)北民再字第2号)再审判决书。(2005)北民重字第22号重审判决书.北安市人民法院,初审.再审.重审.三份判决书中主要有以下十一种违法.违纪行为1、被告恶意图谋原告栽种药材的一半,法院判给百分之百是故意枉法。2、原初审判决故意采信伪证,故意枉法裁判。3、明显违背事实,串通授意被告作假证.枉法裁判。4、程序违法,先判决后取证,隐瞒证据,隐瞒事实。5&&&& 、为了掩盖违法事实,篡改卷宗。6、适用法律错误,换法律条款。7、故意支持,怂恿诱导被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图谋巨额财产。8、串通上级中院,省高院故意错判.9、 三级法院故意不审不判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10、从涛故意破坏了张敏院长对本案的补救措施.&&&&&&&&&&&&11、多收诉讼费.赵光法庭属于贪污行为【枉法裁判证据一&&&& 】〔附初审起诉状判决书〕北安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北民初字第421号
1.被告恶意图谋原告栽种药材的一半,法院判给百分之百是故意枉法。〔证据初审判决书判项二〕(二.原告王玉成退还耕种张国忠的土地19.2亩,于日前一次性执行)。初审法官从涛在初审判决书中写到(第二页,第十九行)‘[被告要求原告给付栽种药材的一半,在本案中没有提起反诉,可另案处理],被告没提出反诉,你为什么判给他原告栽种所有的药材百分之百。被告在答辩状中说道,三年换地期满除将以收获完的药材地退给被告,未收获的药材按百分之五十,归被告所有,另百分之五十原告必须在2003年,上冻把药材起出将地退给被告。那么从涛你为什么不判被告退地,地退给原告把药材分开按百分之五十起出,被告没提起反诉你把原告栽种的药材百分之百判给被告张国忠,这就是法官从涛明显的在枉法办案《被告证人是真的也只能判给一半》二、故意采信伪证,故意枉法裁判。1、初审法官从涛,在办案过程中和被告,张国忠合谋收买假证人,恶意图谋原告王玉成,地里裁种药材的一半。法官从涛,明明知道在庭审中,经村委会主任王印,调解此纠纷时,被告己说明达成换地协议时,只有当事人在场,并无别人,哪来的证人,如果被告张国忠对村长说明,有高士军、台金平二人在商量换地时在场听见了,知道是换三年的话。那原告王玉成,在村里就输了,就不可能敢上法院打官司。法官从涛,却故意将所谓的证人的假证言,收录在案并予以采信,据以欺骗市院审判委员会,致使法院产生错案。(证据)村长王印的证言,初审判决书(2003)北民初字421号决,第二页.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 .看以上初审判决书(2003)北民初字第42l号2、对原告所诉的一切事实在初审庭审中,原告:起诉状,(十—份证据),初审被告方当事人律师,经质证都是认可的,承认他是这样作的.只是对(换地的期限28年不认可,说是三年期,地里栽种的药材 必须给被告—半)。原告王玉成严励指出高士军、台金平在作伪证是违法,是为图谋财产,是恶意的,原告律师,对被告证人证词质证。法官从涛在初审判决书中第二页十五行写道,[对高士军.台金平的证言提出异议,本院不予采信。]这是明显的故意错判。(庭审笔录复印件为证)换地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条。[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各自的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村民互换土地受法律保护,法官从涛,对原告王玉成.的所有事实证据,在初审判决书中用了三句话,[本院认为,无事实依据,不足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这是对原告王玉成十分不公平的.是恶意的,是故意判原告败诉的证据.是故意枉法。被告张国忠明明要图谋药材的一半。现在有你从涛的精心谋划,串通了三级法院法官达到你们的野心得到原告栽种药材100%价值100多万元。3,请问从涛你作为一个法官法理何在?将原告王玉成18, 5亩药材,三年,投入8.5万元,农家肥215车,十年了应四个收获期了,审判长从涛你是胆大枉为的贪官,为了隐瞒事实作一份判决书—千四百多字,判决书中平贝二字你—个字没敢写。你是为隐瞒栽种了药材平贝还不到收获期等大量事实。4、迄今八年了总计三级法院正式开庭十一庭,都判原告王玉成退地给张国忠,八年了药材地由张国忠种植,为什么法院就不判张国忠侵权,退地给原告王玉成,原告药材也就无法起收。我王玉成的财产,成了他张国忠的财产了。
7969497黑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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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安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3)北民初字第421号原告王玉成,男,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现住北安市赵光镇北乐村。&&&&委托代理人朱振辉,男,日出生,汉族,教师,本科文化,现住赵光农场家属区。被告张国忠,男,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现住北安市赵光镇北乐村。&&&&&&&&委托代理人武福臣,北安市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玉成与被告张国忠土地互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以审理终结。原告王玉成诉称,日早晨,原告到被告家中与被告妇达成口头串地协议,原告用自已承包的地21亩土地与被告的承包地18、5亩交换耕种,互换期到2028年未。2003年3月未被告要求终止串地协议,并于日将原告地边的护网破坏,原告5亩大豆没种,草荒7.5亩,共损失1.330.00元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确认土地交换期至2028年,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330.00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被告张国忠辨称,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日早晨,原.被告在房前大道边双方达成口头串地协议,,原告用21亩承包地与被告的19.2亩承包地互换耕种,,互换期限至日止,如到期原告不给被告让出土地,原告在被告土地上栽种的药材给被告一半。到期后,原告没履行协议,没有给被告让出土地,被告要求原告给付药材一半作为赔偿,并将占用被告的19.2亩土地返还给被告。原告要求被告赔 尝的经济损失1.330.00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被告不同意承担任何责任.。第二页径审理查明,原告为种植药材便于经营人管理 ,原.被告于日早晨在房前大道边达成口头协议,原告用离家较远的21亩土地与被告离家较近的19.2亩承包土地交换耕种经证实交换期为3年从日起至2003年5月4日止,如到期原告不给被告让出土地,。到期后,被告多次找到原告,要求原告退还土地,原告以土地互换未到期为由,拒不退还土地。证人高士军.台金平.为被告出庭作证,被告给付两证人合理费用分别为55元,上述事实有证人高士军,合金平的证言在卷为凭。本院认为,原告所述与被告互换土地的期限至2028年,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330.00元,无事实依据,原告提供的姜德明.马忠华等人的证言及药材栽培注意事项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互换土地的期限,本院不予采信。原告以被告提供的证人高士军.台金平无文化,在村里属有名人物且原告以前与其均有纠纷为由,对证人高士军.台金平的证言提出异议,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主张原.被告双方互换土地的期限至日,且到期原告不给被告退还土地,原告在被告土地里栽种的药材给被告一半。此协议有证人高士军.金平的证言在卷为凭,足以认定,本院予以采信.被告要求原告给付栽种药材的一半没有在本案中提出反诉可另案处理.。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九十一条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驳回原告王玉成的诉讼请求。二原告王玉成退还耕种被告张国忠的土地19.2亩,于日前一次性执行。三原告王玉成承担被告给付证人高士军,台金平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每人55.00元,共计11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给付。案件受理费64.00元由原告于玉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 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从&&&& 涛&&&&&&&&&&&&人民陪审员;卞林文人民陪审员;田德稳 二00三年十二月二日(北安市人民法院章)书&&&& 记&&&& 员;李&&&& 铸判决书中原告在被告土地上栽种的药材给付被告一半五次出现就是张国忠.法官从涛。为图谋共同利益.枉法裁判的证据‘请评论,王玉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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