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营改增建筑业预缴分录预缴2%税款抵足11%后可以退吗

营改增技能get ( 一)预缴税款如何计算?
鼎籍微信ID:dingjibook{建筑,彰显城市文化品位,因为有你,生活更加精彩}苏州店:2南昌店:6、& & & & &如有关于建筑业“营改增”的问题 ,可在后台留言~下周二我们将继续选择 “大家最关心的问题” 进行解答~~你所关心的建筑业“营改增”问题都可以在这里找到答案!&为建筑业&量身定做&官方&收集了全国各地国税局的操作口径、指引、问答&针对性&针对建筑业的特殊问题进行解答&详尽&对不同地方对同一问题的解答进行了比较&收录全&收录了截至日各地国税局文件& & &今天我们先来看一个所有企业都会关心的问题:&预缴税款如何计算?广东省国税局& & & & 广东省国税局建筑业营改增执行口径——建筑服务申报指引& & & & 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申报指引A&一般计税方法纳税申报【业务描述】& & & 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填写。& & & &例 1 &&G 市某建筑企业A(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发生了如下业务:& & & &(1)在 F 市提供建筑工程服务,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为日,合同总金额1110000元(含税),给对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 & &(2)将部分业务分包给建筑企业B,支付分包款44400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金额为 400000元,税额为 44000元,当月认证抵扣。& & & &(3) 5月A企业购买建筑材料取得2 张17%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不含税金额300000元,税额51000元,当月认证抵扣。除上述外A当月无其他业务,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政策规定】& & & & 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在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本例中,纳税人在跨市提供建筑服务,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 F 市的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该项目纳税人选择了一般计税方法,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666000元(000),按照 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而在纳税申报时不扣除分包款,以不含税销售额1000000元全额按11%税率申报纳税。【注意事项】& & & &A将部分业务分包给建筑企业B,支付分包款444000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该项目选择了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在申报纳税时,该分包款不能进行差额扣除,但是可以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抵扣。可见,纳税人应当加强进项税额管理,做到应抵尽抵。【数据计算】& & & & A企业应适用下列计算公式计算预缴税款和应纳税额:在F市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 =(000) ÷(1+11%)×2%=12000 元。& & & 在G市申报销项税额=1110000 ÷(1+11%)×11%=110000元,& & &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00-元,& & & & 由于已预缴12000元,本期在G市还应缴纳的税额==3000元。B简易计税方式纳税申报【业务描述】& & & &本例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且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填写。& & & &&例 2&&G市某建筑企业A(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发生了如下业务:在 F 市提供建筑工程服务,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为日,合同总金额 1030000 元(含税),给对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选择简易计税方法。A将部分业务分包给建筑企业B,支付分包款412000元,取得合法有效凭证。5月 A 购进材料取得2张17%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17000元。除上述外A当月无其他业务。【政策规定】& & & & &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 & & & &本例中,G市纳税人跨市提供建筑服务,应在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局 F 市预缴税款。由于该项目纳税人选择了简易计税方法,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元,按照 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而在机构所在地 A 市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元,按 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注意事项】& & & &由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不能抵扣进项,因此虽然A企业购进材料取得2 张17%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能进行进项税额抵扣。【数据计算】& & & &应适用下列计算公式计算预缴税款和应纳税额在F市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000) ÷(1+3%)×3%=18000元& & & &在机构所在地G市申报时,销项税=(000)÷(1+3%)×3%=18000 元,& & & & 由于选择了简易征收办法,本期取得的进项税额17000元不得抵扣销项税额,应纳税额=18000元,由于已预缴18000元,本期在G市应补(退)税额=0元。说明& & &&湖南、深圳、江苏、广东对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如何计算的问题回答相同,是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落实。& & & &书中就此问题还对深圳市国税局、湖南省国税局以及江苏省国税局的政策进行了解读, 详细请参看p225内容。最实用&手册&书200多个&营改增&相关问题精彩解答,等你发现!建筑业“营改增”实务权威问答征订号:29118定 &价:59元你可能还需要这本书!建筑业“营改增”政策法规汇编征订号:28797&定&& 价:78元政策法规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增值税政策法规&&& & &综合类为一般规定,在编排上按照发文机关的层级排序,依次为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地方国家税务局的执行口径、操作指引等,以及热点问题答复、知识库问答等。& & & 专项类为具体问题,分为增值税发票管理、税收征管、纳税抵扣、一般纳税人的管理、会计处理等,基本按时间顺序编排。作者在按上述逻辑思路进行汇编的过程中,始终在围绕着建筑业“营改增”这一主题进行收集、分析、整理。& & & &关于“营改增”工程计价依据调整,主要汇编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交通运输部的规定,以及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河南、山东等地关于调整“营改增”计价依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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