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饭店商标侵权举报以及以及无照经营网上怎么举报

对无照经营、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处罚决定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处罚决定书
川工商处[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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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吴&&无照经营、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
专用权商品的处罚决定
身份证号码:&&&&&&&&
址:河南淮滨县五店乡&&村&&组
经查:当事人于2010年3月16日,以7200元/年的租赁费租赁位于成都市府清路三段12号肉联厂综合市场内约2平方米的一间店面,将该店面取名为“宏运水产”,又以80元/平方米租赁成都市二仙桥西路34号101冻库D库4号(以下简称101冻库)以及以4.5元/吨租赁成都市西博冷冻制品有限公司1号冻库A库(以下简称西博冻库)作为商品存放点,“宏运水产”由当事人吴同海负责经营,从事冷冻肉食品及冷冻海鲜的批发经营。其销售的商品从郑州发来成都,由当事人吴&&在“宏运水产”门市对外销售,至案发时止,吴&&未办理营业执照,也未建立进销货台帐。
2010年6月24日上午,我局接举报后,分别对当事人的“宏运水产”经营地点以及101冻库和西博冻库的存货地点进行了现场检查,对其上述两个冻库的涉嫌假冒商品实施了扣留封存措施:
1、标称为厦门绿进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绿進”牌松板肉242件(400g&25包/件);
2、标称为厦门同安区佳味园食品加工厂生产的“如意三煲”牌招牌脆骨50件(400g&25包/件)、孜然脆骨50件(400g&25包/件)、澳式烧排80件(400g&20包/件);
3、标称为福建莆田市亚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亚明”牌港式脆鹅肉67件(400g&30包/件)、港式赛天鹅72件(400g&30包/件)。
4、当事人存放在西博冻库的标称为厦门绿进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绿進”牌松板肉44件(400g&25包/件)、标称为福建莆田市亚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亚明”牌港式脆鹅肉130件(400g&30包/件)。
当事人在101冻库以及西博冻库的涉嫌假冒的商品共计735件,进货价总金额106845元。
据查,“绿進”系厦门市绿进食品有限公司于2006年10月21日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的注册商标,注册号:4172290;“如意三煲”、“RUYISANBAO”以及图形系福建厦门市同安区佳味园食品加工厂负责人吕在滚于2009年5月21日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的注册商标,注册号:5526732、5526730、5526731,2009年5月28日经吕在滚授权,授权厦门市同安区佳味园食品加工厂于2009年6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在中国境内使用其注册商标;“亚明”系福建莆田市亚明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其明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的注册商标,注册号:4220530,2008年9月14日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转让莆田市亚明食品有限公司。
2010年6月24日,由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成都站对上述涉嫌商品进行了抽样检测,2010年7月1日出具了《检测报告》,其中“如意三煲”牌孜然脆骨结论是“食品标签项检测结果不合格”、“亚明”牌港式赛天鹅菌落总数超标,结论是“综合判定不合格”,其余产品均为合格产品。
2010年7月9日,以上涉嫌假冒商品经厦门市同安区佳味园食品加工厂、厦门市绿进食品有限公司以及福建莆田市亚明食品有限公司鉴定,并分别出具了“鉴定报告”,鉴定上述商品均不是厦门市同安区佳味园食品加工厂、厦门市绿进食品有限公司以及福建莆田市亚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材料予以证明:
1、举报人投诉书2份、商品包装以及相关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2、当事人及王&&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3、现场检查笔录2份。
4、对当事人(2次)的询问笔录及佣工人员王福强(1次)的询问笔录各一份。
5、当事人经营流水账。
6、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询问通知书(川工商检询字【2010】第012号)一份。
7、国家轻工业商品质量监督检测成都站出具的《抽样工作单》七份以及国家轻工业商品质量监督检测成都站出具的《检测报告》七份。
8、厦门市同安区佳味园食品加工厂、厦门市绿进食品有限公司以及福建莆田市亚明食品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三份。
9、对当事人假冒商品存放处、假冒商品以及封存措施的现场照片,等。
综上所述,当事人在成都市府清路三段12号肉联厂综合市场内“宏运水产”店面的经营活动期间没有办理营业执照,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的规定,属无照经营行为;同时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属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我局于2010年9月6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告知了当事人我局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被告知3个工作日内未向我局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有本法第五十二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的规定,经我局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无照经营、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作出以下处罚:
1、对其无照经营行为处罚款5万元;
2、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共计:735件;
3、对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处罚款10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下述银行缴清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缴款行:四川省建行锦城支行;
名:四川省财政厅;
如你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四川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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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〇年九月十日
转自恐龙王国的日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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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谭家官府菜遭遇的官司,初步有了结果。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5日就北京饭店诉四川谭氏官府菜餐饮发展北京分公司一案作出判决,认定四川谭氏官府菜北京分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北京饭店的,并判赔偿北京饭店经济损失20万元。
北京饭店的谭家菜是产生于清末民初的著名官府菜,始创于清朝末期的谭氏官宦家庭,在海内外享有较高的声誉。自1958年以来,谭家菜名师在北京饭店独家烹制谭家菜,口传身授一脉相传的谭家菜制作技术,并相继开发一系列新菜点,使谭家菜的精湛制作技艺在北京饭店得以保存和发展。为了保护“谭家菜”这一金字品牌,1995年和1996年间,北京饭店申请注册了“谭家菜”和 “谭”、“谭府”等。日,“谭家菜”商标被北京市工商局评为“北京市”。
据介绍,今年8月17日,北京饭店方面发现四川谭氏官府菜餐饮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在店内正门门厅正上方悬挂“谭府”牌匾。并在多家媒体刊登大幅版面的广告,广告中出现了“谭家菜”和“谭”字样。北京饭店认为的使该饭店客源大量减少,给他们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停止侵权行为;承担因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并承担本案的;在全国发行的报纸上赔礼道歉。
对北京饭店的侵权指控,谭氏官府菜方面则完全予以否认。他们认为,谭家菜作为一种流传百年的菜肴,已成为菜系通用名称,就如川菜、粤菜等,不应由北京饭店独享。
北京饭店的律师马翔则认为,由于北京饭店的谭家菜烹制技术独特且密不外传,有着特定的消费群体,国内餐饮行业中没有广泛烹制谭家菜,谭家菜不是菜系的通用名称。“谭家菜”等商标是北京饭店的注册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成为北京乃至全国知名的服务商标,是我国餐饮业的老字号。
法院在经过审理后作出判决,要求被告方停止侵犯北京饭店所享受的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判令被告赔偿北京饭店经济损失20万元。法院同时驳回了北京饭店的其他诉讼请求。
马翔律师还告诉记者,在北京及其他一些城市中尚有个别餐饮企业还在擅自使用“谭家菜”系列商标,无偿占用北京饭店的声誉,北京饭店将通过多种途径坚决制止对“谭家菜”系列商标的侵权行为。新华网?段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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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商标被侵权 北京饭店告“谭府”
日期: 浏览:58 来源:北京青年报
  因不满北京另一家酒楼使用“世纪谭府”的招牌,官府名菜——谭家菜的本家北京饭店将对方告上法院,并索赔50万元。一审败诉后,北京饭店上诉到一中院。昨天上午,一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谭家菜的传承人之一、北京饭店大厨王某出庭作证。
  北京饭店称,谭府谭家菜在京城及国内外享有较高的知名度。1996年原告先后将“谭”、“谭府”、“谭家菜”申请为注册商标。原告认为被告北京世纪谭府酒楼餐饮有限公司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
  而被告方则认为,“谭家菜”、“谭府”是历史上流传已久的官府菜品种,是公众熟知的通用名称。“谭家菜”是一个历史的传承,不应由一家独享。北京饭店不应限制他人正常使用“谭家菜”。
  由于双方均同意调解,法官宣布休庭,另约时间促成双方友好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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