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对快递市场有什么市场活动的重要意义义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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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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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百度百科 &/view/1742106.htm
  一是规定了快递服务的基本规范。
  1、明确要求提供执行快递服务标准,国家邮政局建立后,去年委托中国标准化研究院,起草了快递服务标准,并于去年9月份颁布执行,这是一个推荐性的行业标准,这个标准的出台受到了广大企业和广大用户的拥护,使得监管部门和提供服务的企业,以及享受服务的公众都有了一个可以依据的标准,这在我们历史上也是首次。这次《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当中首先要求按照标准去提供服务。  
  2、明确要求快递企业应当公布并遵守其服务承诺,合理制定格式合同。快递企业一定要向公众公布自身的服务承诺,不能只说快,到底有多快;不能只说方便,到底有多方便都要向公众公布,价格也要公布,要明码标价,不能欺骗群众。格式也要更加合理,不能在格式合同上搞一些名堂,别人都看不见的(特别小的字),用户该知道的都没有写清楚,有许多条款是蒙骗用户的,或者只是保障了自己的权益而没有保障用户权益的都不行,所以对这些问题我们都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3、针对目前快递服务中主要的投诉热点问题,明确了快递企业以及从业人员禁止性的行为种类。有些快递服务人员因为没有经过岗前培训,我们过去的准入制度不够明确,管理不够到位、有所缺失,结果这些从业人员没有经过岗前培训,所以他们的行为上存在着诸多的问题,引起了用户多方面的投诉。(比如我们服务人员自己随便把快件打开,我们也监控到过,里面有钱的他还点一点几个人分了,甚至有的把人家的东西打开了在里面放一个砖头,这都是不允许的。)一定要使用户的通信权益得到保障。所以我们对一些从业人员的行为做出了一些禁止性的规定,同时对我们也要进行岗前的培训,按照职业种类的规范,我们和劳动部一起还要出台一个《国家职业标准》主要是针对从业人员的标准,因为这种投递员和警察是世界上非常特殊的两种人,未经本人允许可以敲你们家门的只有这两种人,警察是依据侦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可以敲你家的门;其次就是投递员受他人委托可以敲你家的门。在发达国家当中只有这么两种人可以随便敲别人家的门,其他人都是不允许的,可见这是非常特殊的工种,一定要进行培训。《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的第一条就是规定了服务方面的基本规范,主要就是以上三个方面。
  二是规定了快递安全的基本规范。快递管理方面安全管理方面的问题比较多,针对这一问题我们制定了基本规范,这里面也有三条:
  1、收寄安全制度,“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禁止寄递物品的种类,要求企业按照规定建立健全严格的收寄时的验视制度,除信件外的包裹都要当场验视,我们邮政很早就有了这样的制度,但是由于快递发展迅速,过去规范上不够他们有所不知,所以现在要求他们必须要验视。
  2、应急保障制度,规定在发生服务阻断或者停止快递服务时企业应当及时妥善处理。比如说有的企业把别人的快件毁弃、丢失或者出现自然灾害以及不可抗拒的力量的时候如何处理、应对我们都提出了具体的要求。还有的个别企业比如在广东省发生过这样的问题,老板把钱拿着跑了,工人没人管了,那么多的信件包裹也没有人管,这种情况下该如何处理我们都做出了具体的要求。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公民的通信权利。同时,“办法”还规定接受网络购物等经营商委托提供快递服务的快递企业,应当和委托方签订安全保障协议,邮政管理部门也要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3、监督检查制度,这次“办法”当中明确了对企业的监督检查制度,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危害安全的行为制定了必要的处罚措施。这是《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当中的第二方面的规定,规定了快递安全的基本规范。
  三是《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也规定了快递市场管理的主要方式。我们日常到底该如何去管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内容:
  1、要求企业实行备案制度,规定从事快递经营活动应当办理备案手续,以加强市场监管的有效性。谁都在办快递这样的一个经营活动,那政府就需要有所了解,所以就要备案。
  2、统计报告制度,规定快递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履行企业的统计上报义务。
  3、服务质量要进行公告,也就是服务质量的公告制度,你的服务质量到底如何,要通过第三方进行调查研究并予以公告,让群众、用户和消费者了解你的实际情况。这个制度具体规定由邮政管理部门定期评估、测试快递服务水平,并向社会进行公告,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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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新《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的改革与完善
发布者:高志博 时间:日 11时34分 | 已阅读: 42
试析新《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的改革与完善法律搜索网  论文摘要随着快递的兴起,快递行业在为国民经济作出贡献的同时,也引发了不少法律纠纷。本文以日起正式实施的《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为着眼点,分析了该办法出台的现实背景与必要性,论述了新《快递市场管理办法》更改的主要内容,指出现有快递行业相关法规存在的缺陷并提出了完善意见。论文关键词快递消费者权益快递市场管理办法2...
试析新《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的改革与完善  论文摘要 随着快递的兴起,快递行业在为国民经济作出贡献的同时,也引发了不少法律纠纷。本文以日起正式实施的《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为着眼点,分析了该办法出台的现实背景与必要性,论述了新《快递市场管理办法》更改的主要内容,指出现有快递行业相关法规存在的缺陷并提出了完善意见。论文关键词 快递 消费者权益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第10次部务会议通过了新的《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这是自2008年出台《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旧《办法》)以来,交通部对该办法的一次重大修订。与旧《办法》比较,在条文数量方面,新《办法》由原来的四十一条扩展到五十二条,新增了经营主体章节,并对快递服务的标准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使得消费者在接受快递服务时能够更为安心,维权更为便捷。一、新《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目前全国快递产业从业人员超过100万人。申通、韵达、中通等快递企业如雨后春笋,应时而生。但由于快递企业服务质量参差不齐,随之而来的消费投诉也日益增多,日新修订的《邮政法》,对快递行业已经有所规范,但仍然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快件丢失毁损赔偿低笔者对吉林大学师生进行抽样调查发现,30%的人遭遇过快件损毁丢失的情况,而近一半的人不知道快递有保价制度。各家快递公司在接受寄送快件业务时通常不会询问寄件人是否保价,关于保价的条款一般只在快递运单背面有相关提示,不易被消费者注意。在这种情况下,快递丢失或者损毁后是否应由消费者承担运费以外的损失存在较大争议。(二)先签字还是先验货作法不一网络购物、代收货款等服务,由于服务模式复杂,牵涉的利益主体较多,对于快件包裹应当“先验后签”还是“先签后验”就引起了很大争议。豍笔者在对吉林大学周边快递收发点调查中发现,各快递点均未提醒取件人先验货后签收,消费者要求先验货遭拒的事情时有发生。因此,明确规定先验货后签字的顺序势在必行。(三)快递用户信息泄露严重快递公司员工贩卖快递单号、用户信息的事件屡有发生。尽管快递公司大都明令禁止快递员泄露客户信息,但目前在我国的快递市场,大型民营快递多靠加盟壮大,总部对加盟公司的管理控制力度较小,监管成本过高,监管也变得有心无力,如何加大对贩卖用户信息违法行为的惩治成为人们讨论的重点。(四)快递变慢递状况频发根据《快递业服务标准》的规定,同城快递应在24小时之内送达,国内异地快递应在72小时之内送达。在调查中发现,超过一半的消费者遇到过包裹延迟到达的情况。在2012年淘宝“双十一”促销活动时,一些网购商品甚至在邮递后两周的时间才送达。针对快递延迟导致消费者遭受损失如何赔偿,需要法律予以明确规定。综上所述,现存有关快递行业的法规已经不足以规制相关问题,亟待出台新的法规更加明确的规范快递行业。二、新《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及存在问题随着快递行业的日益发展,快递业与消费者的矛盾日益凸显,为解决上述问题,我国交通部在2008年《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出台仅四年后,就对该《办法》进行了较大的修改。新《办法》的修改对快递服务的规制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一)遏制野蛮分拣新《办法》第十六条对快递企业的操作进行了较为具体的要求,严禁工作人员野蛮作业,造成快件毁损。快递人员在处理快件时,必须明确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即离摆放快件的接触面之间的距离不应超过30厘米,易碎品不应超过10厘米。否则,将被邮政管理部门视情节严重程度,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明确先验后签制度新《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了快递的先验后签制度。在第十七条中,明确规定了易碎品、包装明显破损的快件及网购、代收款和有特殊约定的其他快件的先验后签制度。消费者在接受上述快件时,有权利要求先验货,快递公司不得拒绝。(三)赔偿额度不再限于三倍运费在旧《办法》中,快递公司显然被安置在了一个单纯的运输者位置上,因而对消费者赔偿方面仅仅规定了以运费为标准的赔偿限额。而在新《办法》中,快递企业则被视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那么快件的丢失毁损则理所应当地被看作是快递公司的违约行为,故新《办法》的赔偿依据不仅仅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还包括了《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其他相关法律。而另一方面,新《办法》也增加了快递企业对贵重物品寄件人的保价提醒义务。(四)提高快递用户信息泄露的罚款金额在旧《办法》中,对直接责任人员的罚款金额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新《办法》对违法泄露在从事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快递企业将被处以最高三万元的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罚款。泄露、贩卖用户信息本身是追求经济利益的行为,因此,从经济上对其进行打击,使其无利可图才有可能遏制违法事件的频繁发生。而另一方面,新《办法》对快递行业规制及对消费者的保护仍存在欠缺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举证责任不明确举证责任是指当作为裁判基础的法律要件事实在诉讼中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一方当事人因此而承担的诉讼上的不利后果。豏新《办法》虽然规定快件丢失、毁损等的赔偿不限于三倍运费,还可通过《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要求赔偿,但是并未明确消费者与快递企业之间举证责任的分担。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消费者若要求主张违约赔偿或者损害赔偿,需要举证丢失、毁损的快件的价值。但是由于消费者与快递企业相比,处于弱势地位,其对于服务的信息量受到了较大限制,导致消费者在起诉中举证困难。就目前快递企业使用的快递单,一般仅要求寄件人填写快递物件的种类,并没有填写价格的要求,造成消费者索赔困难。例如,在快递寄送过程中一个名牌皮包丢失了,由于快递运单上并没有明示,快递公司可能以邮寄皮包价值不高为由此拒绝足额赔偿。快递纠纷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应体现公平争议性,因此,在这类案件中举证责任应向快递公司倾斜。2.监督机制不完善新《办法》虽然规定了快递企业违反《办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但是如何落实相关规则标准,防止行业规范成为一纸空文,仍是快递行业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目前我国快递行业的相关法规,虽然对快递行业服务进行了多方面的规制,但并没有与之配套的监督机制。对于维权难问题的原因,有学者提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然规定了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但对“故意拖延”、“无理拒绝”没有规定具体的处罚执行标准,造成行政机关难以操作,不便于消费者追究经营者的法律责任,也大大地削弱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作用。三、完善建议(一)明确双方举证责任,解决消费者举证困境如上所述,消费者作为弱势一方,其取得快递企业侵权或违约的证据相对困难,因此,在举证责任上,应根据侵权行为的种类区别待之。一方面,若消费者因为快递公司对快递条款、快件保价等未予以提示而造成损失,快递公司若主张其已尽相关提示说明义务,应由快递公司举证证明。对于快递企业特别说明的要求可以类比保险法中的明确说明义务予以规制。在归责原则上,有学者建议,从权衡我国服务行业发展水平以吸服务消费者弱势的角度出发,认为应当采用严厉程度居于严格责任与过错责任之间的过错推定原则。另一方面,对于因快递丢失毁损等原因而引发的赔偿纠纷,快件价值的证明应依赖于快递寄送前的价格确认。笔者建议,可以在快递运单上增加有关快件价格区间的记录,采取快件重量与快件价值相结合的方式确定快递运费,即可减轻消费者举证的困难,也可防止索赔方漫天要价。(二)完善快递行业长效监管机制在行业监管上,我国可以模仿国外比较成熟的快递监管体制。例如,在美国,快递行业的监管由联邦公路管理局(FHWA)、联邦航空局(FAA)、联邦汽车运输安全管理局(FMCSA)、环境保护署(EPA)四个机构协同进行进行,这保证了监管主体与监管对象之间的独立性。豒另外,也应从行业协会的方面加强监管。行业协会不应仅仅是被动的管理有问题的公司,而应以主动的方式,优胜劣汰。首先,可以再网络上设立快递投诉网站。以年度评选的方式,投诉少的快递公司可以获得资金鼓励,投诉多的则进行罚款。严重者可以撤销其快递营销资格。其次,应不断进行创新,寻求完善的运作机制。各大快递公司不应只有在涨价上同步,更应在体制运作的效率提高上同步。快递行业的蓬勃发展虽然为促进经济发展提供了很大的动力,但若相关法律规范无法跟上行业发展的脚步,最终这种发展只会演变成市场的混乱无序。因此,如何根据快递行业发展现状完善法律制度至关重要。而另一方面,由于快递行业发展时间较短,消费者在这方面还没有足够的维权意识和维权经验,各部门应积极向广大群众普及相关法律知识,以保证法律规范不仅仅躺在纸上,更活跃于生活中。 转发分享:将文章“试析新《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的改革与完善”转发至新浪微博、QQ空间、人人网等网让更多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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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研普华报道:
相关研究报告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快递市场,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快递服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快递业务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快递,是指在承诺的时限内快速完成的寄递活动。寄递,是指将信件、包裹、印刷品等物品按照封装上的名址递送给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活动,包括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    第四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快递服务。    第五条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他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六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国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的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对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鼓励竞争、促进发展的原则,规范快递服务,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快递市场安全监督管理,维护寄递安全与信息安全。    第八条快递行业协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其章程规定,制定快递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为企业提供信息、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促进快递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经营主体    第九条国家对快递业务实行经营许可制度。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向邮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    第十条邮政管理部门根据企业的服务能力审核经营许可的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发放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并注明经营许可的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在经营许可范围内依法从事快递业务经营活动,不得超越经营许可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冒用、租借、倒卖和非法转让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快递业务委托给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经营,不得以任何方式超越经营许可范围委托经营。    第十二条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设立分公司、营业部等非法人分支机构,凭企业法人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及所附分支机构名录,到分支机构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企业分支机构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二十日内到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载明的股权关系、注册资本、业务范围、地域范围发生变更的,或者增设、撤销分支机构的,应当报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持变更后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快递企业进行合并、分立的,应当在合并、分立协议签订之日起二十日内,向颁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二)合并、分立协议;    (三)上一年度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年度报告书。    合并、分立后新设立的企业法人经营快递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合并、分立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快递业务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以加盟方式经营快递业务的,被加盟人与加盟人均应当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加盟不得超越被加盟人的经营许可范围。被加盟人与加盟人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用户合法权益发生损害后的赔偿责任。参与加盟经营的企业,应当遵守共同的服务约定,使用统一的商标、商号、快递服务运单和收费标准,统一提供跟踪查询和用户投诉处理服务。    第十五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向颁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邮政管理部门提交年度报告书。    第三章 快递服务    第十六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快递服务标准,规范快递业务经营活动,保障服务质量,维护用户合法权益,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填写快递运单前,企业应当提醒寄件人阅读快递运单的服务合同条款,并建议寄件人对贵重物品购买保价或者服务;    (二)企业分拣作业时,应当按照快件(邮件)的种类、时限分别处理、分区作业、规范操作,并及时录入处理信息,上传网络,不得野蛮分拣,严禁抛扔、踩踏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快件(邮件)损毁;    (三)企业应当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快件(邮件)的投递;    (四)企业应当将快件(邮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和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    第十七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递快件(邮件),应当告知收件人当面验收。快件(邮件)外完好的,由收件人签字确认。投递的快件(邮件)注明为易碎品及外包装出现明显破损的,企业应当告知收件人先验收内件再签收。企业与寄件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于网络购物、代收货款以及与用户有特殊约定的其他快件(邮件),企业应当与寄件人在合同中明确投递验收的权利义务,并提供符合约定的验收服务,验收无异议后,由收件人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其服务种类、服务时限、服务价格、损失赔偿、投诉处理等服务承诺事项。服务承诺事项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当及时发布服务提示公告。    第十九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以书面合同确定企业与用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对免除或者限制企业责任及涉及快件(邮件)损失赔偿的条款,应当在快递运单上以醒目的方式列出,并予以特别说明。    第二十条在快递服务过程中,快件(邮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和内件不符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与用户的约定,依法予以赔偿。    企业与用户之间未对赔偿事项进行约定的,对于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应当按照保价金额赔偿。对于未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赔偿。    第二十一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建立与用户沟通的渠道和制度,向用户提供业务咨询、查询等服务,并及时处理用户投诉。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对邮政管理部门转办的用户申诉,应当及时妥善处理,并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给予答复。    第二十二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发生重大服务阻断、暂停快递业务经营活动时,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二十四小时内向邮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告;以加盟方式开展快递业务经营的,被加盟人、加盟人应当分别向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报告。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应当对所有与事故有关的资料进行记录和保存。相关资料和书面记录至少保存一年。    第二十三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妥善应对快递业务高峰期,做好业务量监测,加强服务网络统筹调度,及时向社会发布服务提示,认真处理用户投诉。    第二十四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对无法投递的快件(邮件),应当退回寄件人。    对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寄件人的快件(邮件),企业应当登记,并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和快递服务标准处理;其中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进境国际快件(邮件),应当依照相关规定交由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五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从事快递业务的同时,向用户提供代收货款服务的,应当建立有关安全管理制度,与寄件人的合同中应当对代收货款服务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    提供代收货款服务,涉及金融管理规定的,应当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快递业务员职业技能的规定,加强快递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组织符合条件的快递从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    第二十七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违反国家规定,收寄禁止寄递的物品,或者未按规定收寄限制寄递的物品;    (二)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或者用户的合法权益;    (三)冒用他人名称、商标标识和企业标识,扰乱市场经营秩序;    (四)违法扣留用户快件(邮件);    (五)违法提供从事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快递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扣留、倒卖、盗窃快件(邮件);    (二)违法提供从事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    (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快递安全    第二十九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快递服务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下列物品禁止寄递:    (一)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物品;    (二)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以及淫秽的物、宣传品、印刷品等;    (三)武器、弹药、麻醉药物、生化制品、传染性物品和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放射性、毒性等危险物品;    (四)妨害公共卫生的物品;    (五)流通的各种货币;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寄递的其他物品。    第三十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建立并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制度,加强生产安全和应急管理。    第三十一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对不能确定安全性的可疑物品,应当要求用户出具相关部门的安全证明。用户不能出具安全证明的,不予收寄。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收寄已出具安全证明的物品时,应当如实记录收寄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重量、收寄时间、寄件人和收件人名址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一年。    第三十二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接受网络购物、电视购物和邮购等经营者委托提供快递服务的,应当遵守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与委托方签订安全保障协议,并向颁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设置快件(邮件)处理场所,应当事先征询邮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意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预留相关工作场地,其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机关和海关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国家鼓励和引导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利用交通运输资源,促进规模化、品牌化、网络化经营。    第三十五条邮政管理部门应当结合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的实际,指导和监督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落实安全责任制,依法对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实施安全监督检查,并依照相关规定对妨害或者可能妨害行业安全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进行调查和处理。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突发事件的管理,督促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定期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    第三十六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建立以公众满意度、时限准时率和用户申诉率为核心的快递服务质量评价体系,指导评定机构定期测试评估快递行业服务水平,评定服务质量等级,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七条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用户对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提出的申诉,并自接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答复。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邮政管理部门举报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邮政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三十八条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遵守本办法情况的监督检查。    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有关场所进行检查;    (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凭证;    (三)约谈有关单位和人员;    (四)经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查封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活动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物品,对信件以外的涉嫌夹带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快件(邮件)开拆检查。    第三十九条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监督检查。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并由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被检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并对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保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违反快递服务标准,严重损害用户利益,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处一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规定处理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寄件人的快件的,由邮政管理部门对快递企业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快递企业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国家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拒绝、阻碍邮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邮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邮政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逾期不履行邮政管理部门处罚决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自日起施行。交通运输部日发布的《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8第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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