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派高管报销的房租可否招待费税前扣除标准

外派高管报销的房租能否税前扣除?
外派高管报销的房租能否税前扣除?
  问:我公司总部在北京,现公司的部分高管人员需要派遣到外地工作,在外地租房,公司予以报销。这笔费用应计入职工工资总额还是福利费?&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规定,将企业拥有的房屋等资产无偿提供给职工使用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将该住房每期应计提的折旧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租赁住房等资产供职工无偿使用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将每期应付的租金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难以认定受益对象的非货币性福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和应付职工薪酬。&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号)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201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9〕3号文件精神“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可以计入福利费在税前扣除”。&
  职工住宿租金的税前扣除问题。《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地税企所〔2010〕5号)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住宿而发生的租金凭房屋租赁合同及合法凭证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租赁住房供职工无偿使用,属于非货币性福利,会计上应作为职工福利费处理;但税法职工福利费正列举的范围中并不包括职工住宿租金问题,地方税务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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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派高管报销的房租可否税前扣除
外派高管报销的房租可否税前扣除
我公司总部在北京,现公司的部分高管人员需要派遣到外地工作,在外地租房,公司予以报销。这笔费用应计入职工工资总额还是福利费?如何缴税?&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规定,将企业拥有的房屋等资产无偿提供给职工使用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将该住房每期应计提的折旧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租赁住房等资产供职工无偿使用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将每期应付的租金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难以认定受益对象的非货币性福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和应付职工薪酬。&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201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9〕3号文件精神“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可以计入福利费在税前扣除”。&
  职工住宿租金的税前扣除问题。《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地税企所〔2010〕5号)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住宿而发生的租金凭房屋租赁合同及合法凭证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租赁住房供职工无偿使用,属于非货币性福利,会计上应作为职工福利费处理;但税法职工福利费正列举的范围中并不包括职工住宿租金问题,地方税务局另有规定的除外。&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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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关于明确单位使用雇员个人车辆用于公务征收个人所得税等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单位使用雇员个人车辆承担公务用车任务,通过租金和报销燃油费、车船税、保险费、停车费、保养费等与车辆使用有关的费用等各种形式向雇员支付公务费用补贴应并入其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为高管承担的房租也属于福利消费部分,按税法规定应并入工资薪酬计算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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