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扣除限额时,劳务派遣费用能算入工资作为扣除的基数吗 ?

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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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新规定
&&&&来源:社保频道
  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现对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二、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汇缴年度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三、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四、施行时间
  本公告适用于2014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本公告施行前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事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一条有关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税法&)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对企业工资薪金和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进行了明确。为便于理解和执行,现对公告内容解读如下:
  一、企业哪些福利性补贴可以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明确了税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合理工资薪金&的确认条件,第三条规定了职工福利费的范围。企业的福利性补贴,如果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且符合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一条关于工资薪金的规定,可作为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二、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的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如何在税前扣除?
  考虑到很多企业12月份的工资薪金都是在当年预提出来,次年1月份发放,如果严格要求企业在每一纳税年度结束前支付的工资薪金才能计入本年度,则企业每年都需要对此进行纳税调整,不仅增加了纳税人的税法遵从成本,加大了税收管理负担,也不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因此,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如何在税前扣除?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的费用,一般可区分为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和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两种情况处理。对于根据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企业应作为劳务费支出;对于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一条关于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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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现对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FONT color=#9〕<FONT color=#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FONT color=#9〕<FONT color=#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二、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汇缴年度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三、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四、施行时间  本公告适用于<FONT color=#4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本公告施行前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事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FONT color=#2年第<FONT color=#号)第一条有关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FONT color=#5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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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劳务派遣用工费用如何进行税前扣除
&&&来源:佚名&&&作者:佚名&&&评论: 阅读:324
[文库][问答][文库][问答][文库][文库]
  某企业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按期支付劳务派遣公司费用300万元(劳务公司出具劳务费发票300万元),其中支付被派遣劳动者工资240万元,社保费用35万元,福利费用15万元,管理费用10万元。此外,用工企业另外直接支付被派遣员工加班费用20万元,福利费用10万元。劳务派遣单位同时支付福利费2万元。(中国税务报)
  税前扣除处理
  1.用工企业
  根据第一条规定,处理上述费用时,用工企业实际发生的工资、薪金240万元允许按规定据实扣除,列入企业总的工资、薪金总额基数,同时作为计算相应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等费用扣除的基数;企业按规定支付的35万元社保费用,符合税法规定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列入企业相关费用扣除;企业支付的15万元福利费用计入企业职工福利费总额,按规定税前扣除;支付给派遣公司的10万元管理费用,可以作为企业的费用据实税前扣除;用工单位单独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加班费用20万元和福利费用10万元,允许按税法规定计入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福利费总额,按规定税前扣除。
  2.劳务派遣公司
  对于劳务派遣公司来说,收取用工单位的300万元收入后,支付给员工的工资240万元可以计入本企业的员工工资、薪金总额,代支付的福利费15万元也应作为本企业的福利费处理。公司单独支付给单位派遣员工的福利费2万元,也允许计入企业福利费总额,与15万元合计后,按规定税前扣除。
  需要提醒的是,缴纳营业税的参考文件《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关于劳务承包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
  政策依据
  1.《》()规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2.参考:上海市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发布的《关于企业发生的派遣员工工资、薪金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沪国税所[2012]1号)规定,用工单位为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员工所负担的所有工资薪金支出额(包含劳务派遣单位支付和本单位直接支付),可计入用工单位工资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等各项扣除的计算基数依据。若劳务派遣单位已计入工资总额基数且已计算扣除职工福利费等费用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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