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当年工资应支付而未支付不允许招待费税前扣除标准吗

【纳税&筹划】企业不同医疗费用的税前扣除
《企业会计准则》(2006)和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取消了职工福利费按工资总额14%提取的规定,将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用列入“职工薪酬”的范围,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先提取后使用的方法,提取比例由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年末,如果当年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大于支用数的,应予冲回,反之应当补提,同时修订次年度职工福利费的提取比例;也可以按职工福利费的实际发生额据实列支。会计处理上,取消了原来的“应付福利费”一级科目,增设“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科目核算职工福利费。发生的福利费按照计算对象列入相关成本、费用科目。企业按规定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费以及实际支付给员工的医疗费用作为职工福利费处理。但具体到医疗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上,应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准予扣除。”对企业按规定缴纳的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不挤占福利费14%的指标的,应当按规定直接税前扣除。而对超过规定标准缴纳的社会保险,既不允许直接在税前扣除,也不允许作为福利费14%的基数计算扣除。
在会计处理上,《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支付基本医疗、基本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费,所需费用直接作为成本(费用)列支。已参加基本医疗、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和支付能力的,可以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所需费用按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从成本(费用)中提取。超出规定比例的部分,由职工个人负担。”
另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号)规定:对中央企业以及事业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费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而纳入工资总额。也就是说,从2009年12月起,对中央企业以及事业单位,实行医疗统筹企业的医疗保险费应当在“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薪金”科目核算;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的医疗保险费仍然在“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科目核算。但对实行医疗统筹的中央企业以及事业单位其医疗保险费应当在“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薪金”科目核算,并不是说中央企业及事业单位按规定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及补充养老保险可以按工资薪金进行税前扣除,财企[号文明确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纳税。
2.补充医疗保险费的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为投资者和职工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费允许税前扣除,超过范围和标准的不允许税前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日起,企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医疗保险费,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允许税前扣除。
3.未参加社会统筹等其他情况发生的医疗费用的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职工福利费用的支付范围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对职工福利费用的总支出在工资总额14%以内的部分允许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不允许税前扣除。
4.离退休人员统筹外医疗费用的扣除。财企[号文规定: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应纳入企业职工福利费开支范围。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虽然离退休人员已经不再为企业提供劳务,应当纳入社会保障体制予以保障,但由于目前我国社会保障水平仍然比较低,企业为他们支付统筹外费用,实质上属于延期支付福利。因此,正常情况下,企业为本企业离退休人员发放或支付的统筹外费用,应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另外,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号):按规定从重组前企业净资产中预提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由重组后企业承担人员管理责任的,重组后企业发放或支付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从预提费用中直接核销,不作为企业职工福利费;企业实行分立式重组,将离退休人员移交存续企业或者上级集团公司集中管理,并将按规定预提的统筹外费用以货币资金形式支付给管理单位的,管理单位发放或支付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从专户中列支,也不作为管理单位的职工福利费;企业在该通知实施前完成重组,重组后企业将离退休人员移交上级集团公司集中管理,但当时未预提并划转相应资金的,重组后企业定期向上级集团公司缴纳费用,应当纳入职工福利费;上级集团公司代为支付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不纳入上级集团公司职工福利费。
5.商业医疗保险的税前扣除。虽然国家也提倡和鼓励社会主体投保商业保险,但是基于国家税收利益的考虑,以及从可操作性的角度出发,若允许企业为其投资者或者职工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商业保险费支出税前扣除,将造成不同盈利水平状况下的企业扣除范围不一,税负不均。但是,商业保险种类繁多,功能多样,如企业为其投资者或者职工投保的特定商业保险就具有特殊的功能,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如果一概不允许税前扣除也是不适宜的。因此,税法规定企业按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费,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商业保险费,准予税前扣除。
(1)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费。在一些特殊行业的企业中,从事特定工种职工的人身安全具有高度危险性,为了减少这些职工的后顾之忧,并尽可能地保障他们的生命安全,国家强制要求企业为他们投保人身安全保险。从企业角度来看,其对本企业职工的工伤等负有赔偿责任,通过保险能分散企业所承担的责任,是企业取得经济利益所发生的必要支出,也符合税前扣除原则。但此类保险费,其依据必须是法定的,即是国家法律法规强制规定企业应当为其职工投保的人身安全保险,比如《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煤炭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煤矿企业必须为煤矿井下作业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企业自愿为其职工投保的、但在国家法律法规强制规定之外的人身安全保险支出是不准予税前扣除的。
(2)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考虑到情况的复杂性,法律赋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相应的权力,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企业为其投资者或者职工投保商业保险而发生的哪些商业保险费可以税前扣除。
6.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境外缴纳医疗保险的税前扣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按照有关国家(地区)社会保险制度的要求,或者作为企业内部的福利或奖励制度,直接或间接为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雇员(含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和无住所的雇员)向境外保险机构(包括社会保险机构和商业保险机构)支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等其他名目的境外保险费不允许税前扣除。即企业不得列支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职工的境外社会保险费。但境外保险费作为支付给雇员的工资、薪金的,可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在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作者单位:湖北省十堰市地方税务局)
责任编辑 刘 莹
友情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国财经报 中国经济信息网 政府采购网 中央财经大学 中国税网 中国财务总监网
社长:傅东 &&&&
地址:中国北京海淀区万寿路西街甲11号院3号楼 &邮编:100036
电子信箱:admin@finance- &电话:010-当前位置:->->
2014年12月计提员工工资,在2015年1月份支付,在汇算清缴期前支付的工资费用是不是不须作纳税调整?
更新日期:
作者:招玉婷L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因此,企业人员的工资列支,以收付实现制税前扣除。即当年实际支付的工资可在当年税前扣除,当年12月31日前未支付的,当年不可扣除,在实际支付年度扣除。
编辑:招玉婷L
撰写日期: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福利费税前扣除标准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