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预授权多久撤销浙江网上的行政处罚能否撤销

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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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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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省政府办公厅文号:省政府令第335号字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35号《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省长&&&&&&&&&&&&&&&&&&&&&&&&&&&&&&&&&&&&&&&&&&&&&&&&&&&&&&&&&&&&   日&&&&&&&&&&&&&&&&&&&&&&&&&&&&&&&   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规范行政处罚裁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指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裁量范围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据以确定是否处罚,以及作出何种类别、幅度的处罚及其具体适用情形的细化、量化标准。  第三条制定和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由本系统执行的行政处罚进行梳理,并对可以细化和量化的裁量事项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家有关部门已制定本系统的裁量基准的,可以不再制定。  下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参照执行上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也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进行细化和量化。  依法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可以拟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但应当报请委托机关批准和公布。  第六条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按照过罚相当的要求,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对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裁量事项作出以下规定:  (一)可以裁量是否处罚的,应当规定是否处罚的具体适用情形;  (二)可以裁量单处或者并处处罚的,应当规定单处或者并处处罚的具体适用情形;  (三)可以裁量处罚种类的,应当规定不同处罚种类的具体适用情形;  (四)可以裁量处罚幅度的,应当划分裁量阶次或者明确计算方法,并规定具体适用情形。  第七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制定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调整情况或者执法工作实际,及时修订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第八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制定、公布、备案等具体程序和要求,依照《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处罚。  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将导致个案处罚明显不当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可以在不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的情况下,变通适用裁量基准,但必须经行政处罚实施机关集体讨论决定,并充分说明理由;裁量基准非由本机关制定的,应当将处罚实施情况报制定机关备案。  第十条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依据(含裁量基准)、事实、理由,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予以阐明。  第十一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在适用中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者补充作出规定的,由制定机关负责实施。  第十二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有违法或者明显不当情形的,由有权机关依照《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纠正、变更或者撤销。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不按规定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通知其纠正或者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其纠正;必要时,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照职权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日印发&&您当前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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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栏目:中标公告
十环招标网信息编号:306161
十环招标网受浙江省政府办公厅(本级)发布关于:政府采购中心关于浙江政务服务网行政处罚网上办理及监管系统项目的中标结果公示9月7日的信息
来源:浙江省政府办公厅(本级)
中标公告信息阅读方式:免费
招标公告信息说明
以下招标公告信息由:省政府办公厅(本级)机构发布,从中标公告正文以下信息本站不做任何修改.
----------------------------------招标机构发布信息原文:-----------------------
标题:政府采购中心关于浙江政务服务网行政处罚网上办理及监管系统项目的中标结果公示9月7日
&一.采购人名称1:省政府办公厅(本级)二.采购项目名称:浙江政务服务网行政处罚网上办理及监管系统项目三.采购项目编号:ZZCG2015S-GK-041四.采购组织类型:政府集中采购五.采购方式:公开招标六.采购公告发布日期:七.定标日期:八.中标结果:&(提供的附件必须与上表格式一致,除备注外其他为必填项)九.评标委员会名单:郑俊,葛忠良,王小华,杨发荣,丁晓钟十.其它事项: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认为该中标结果和采购过程等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第2日24时止)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再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十一.联系方式采购理机构名称: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地点:杭州市环城北路305号耀江发展中心一楼联系人:孙晨联系电话:传真:同级政府采购监管管理部门:浙江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监督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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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铁路局浙江省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332号
浏览次数: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
《浙江省价格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通知
(浙价检〔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
《浙江省价格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物价局
2015年10月15日
抄送:国家发改委价监局、省信用办。
浙江省物价局办公室 2015年10月19日印发
浙江省价格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价格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价格失信惩戒机制,提高市场价格监管效能,现依据《价格法》、《反垄断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反价格垄断规定》、《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价格主管部门对价格失信&黑名单&的采集、认定、发布、使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价格失信&黑名单&,是指经营者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发生情节严重的价格违法行为的;拒不执行政府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拒不履行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其他情节严重的价格失信行为的有关信息。
第五条 失信&黑名单&信息内容包括失信黑名单项目名称、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组织机构代码、自然人姓名、自然人身份证号码(公布时隐去部分字段)、发布时间、发布期限、法定代表人姓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公布时隐去部分字段)、处罚文号、处罚时间、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结果等信息。
第六条 失信&黑名单&管理遵循依法监管、公开透明、及时准确、惩戒教育、逐步完善的原则,有关信息通过政务网站或者其它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实施重点监管。
第七条 省物价局负责制定价格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建立省级&黑名单&数据库,汇总全省失信黑名单信息并经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后对外发布;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负责采集、认定辖区内失信&黑名单&信息,并于每季度首月10日前报送省物价局。失信&黑名单&信息每季度公布一次。省价格失信黑名单的牵头协调工作由省物价局办公室负责,具体事务分别由监督检查分局、省价格认证中心承担。
第八条 失信&黑名单&的公布应当客观、真实、公正、合法,不得披露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对外公布前,应当告知当事人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依据成立的,应予采纳。
第九条 失信&黑名单&公布期限为一年。期满后,有关信息由网站公示转入后台数据库,由省物价局统一建档,集中管理,永久保存。
第十条 失信&黑名单&公布6个月以上,经营者认为其价格违法行为已整改到位,可向做出认定的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经审定认为确已整改到位的,可以决定允许修复,并将修复决定书面告知经营者和省物价局,省物价局应在收到通知后及时撤回网站公示信息,转入后台数据库保存,并报省信用办备案;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认为经营者整改不到位的,可以决定不允许信用修复,并书面告知经营者。
第十一条 价格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依规对其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日起试行,有效期为2年。
附件:1.浙江省法人和其他组织价格失信&黑名单&
2.浙江省自然人价格失信&黑名单&
浙江省法人和其他组织价格失信&黑名单&
发布机关:浙江省物价局
失信黑名单项目名称
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备注:失信黑名单项目名称包括:A情节严重的价格违法行为信息;B拒不执行政府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信息;C拒不履行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信息;D其他情节严重的价格失信行为信息。
浙江省自然人价格失信&黑名单&
发布机关:浙江省物价局
失信黑名单项目名称
自然人姓名
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所属单位名称
所属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备注:失信黑名单项目名称包括:A情节严重的价格违法行为信息;B拒不执行政府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信息;C拒不履行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信息;D其他情节严重的价格失信行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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