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m e是什么产地证全称的产地证

产地证CO、F/A、FORM E的填制说明
产地证CO、F/A、FORM E的填制说明
CO 是一般原产地证及普惠制原产地证书的所写。CERTIFICATE OF ORIGIN 在当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或者贸促会都可以办理。国外通过产地证证实该产品为中国制造,因该国与中国有相关产品的贸易协定,如提供明示产品产地为中国的,就可以享受到优惠的进口税率。
一般原产地证CO的填制说明
1.& 第一栏:出口方
此栏不得留空,填写出口方的名称、详细地址及国家(地区)。出口方名称是指出口申报方的名称,一般填写有效合同的卖方或出票人。若经其他国家或地区需填写转口商名称时,可在出口商后加填英文VIA,然后再填写转口商名称、地址和国家。
2.& 第二栏:收货方
应填写最终收货方的名称、详细地址及国家(地区),通常是外贸合同中的买方或信用证上规定的提单通知人。但往往由于贸易的需要,信用证规定所有的单证收货人一栏留空,在这种情况下,此栏应加注“TO WHOM IT MAY CONCERN”或‘TO ORDER’,但不能留空。若填写转口商名称时,可在收货人后面加填英文VIA,然后再填写转口商名称、地址、国家。
3.& 第三栏:运输方式和路线
海运、路运应填写装货港、到货港及运输路线。如经转运,还应注明转运地。
4.& 第四栏:目的地国家(地区)
指货物最终运抵港,一般应与最终收货人或最终目的港国别一致,不能填写中间商国家名称。
5.& 第五栏:签证机构用栏
此栏为签证机构在签发证书、重发证书或加注其他声明时使用,证书申领单位应将此栏留空。
6.& 第六栏:运输标志
应按照出口发票上所列麦头填写完整图案、文字标记及包装号码,不可简单地填写“按发票……”或者”按提单……”,货物无麦头,应填写N/M。此栏不得留空。如麦头多,本栏填写不下,可填写在第七、八、九栏的空白处,如还不够,可以附页填写。
7.& 第七栏:商品名称、包装、数量及种类
商品名称是填写具体名称,不得用概括性表述,。包装、数量及种类是按具体单位填写。在阿拉伯数字后加注英文表述。有时信用证要求在所以但证上加注合同号、信用证号码等,可加在此栏。本栏的末行要打上表示结束的符号******,以防加添内容。
8.& 第八栏:商品编码
此栏要求填写四位数的HS商品目号,与报关单一致。若同一证书包含有几种商品,则应将相应的品目号全部填写。此栏不得留空。
9.&&第九栏:量值
填写出口货物得量值并与商品的计量单位联用
10. 第十栏:发票号码与日期
必须按照申请出口的商业发票填写。该栏日期早于或同于实际出口日期。为避免对月份、日期的误解,月份一律用英文表述,此栏不得留空。
11.第十一栏:出口方声明
该行由申领单位已在签证注册的人员签字并加盖有中英文的单位印章,填写申领地点和日期,该栏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
12.第十二栏:签证机构证明
由签证机构签字、盖章。签字和盖章不得重合,并填写签证日期、地点。签发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第十栏)和申请日期(第十一栏)。
*********************************
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FORM A) 填制要求:
01. 证书号:普惠制原产地证书标题栏(右上角),填上检验检疫机构编定的证书号。证书号编定规则 ZC314*/070001zc314*-公司注册号 07-2007年 0001-企业流水号
1. 第1栏:出口商名称、地址、国家此栏出口商公司名称应与注册时相同。必须打上国名、地址。例: SHENZHEN WANLIIYUAN IMP&EXP CO.,LTD SHENZHEN,CHINA
2. 第2栏:收货人的名称、地址、国家除欧盟25国、挪威外,此栏须填上给惠国最终收货人名称,不可填中间转口商的名称,此栏须打上国名欧盟25国、挪威对此栏是非强制性要求,若第二栏进口商国家和第12栏最终目的国都是欧盟国家,则可以与第12栏国家不同,也可以不填详细地址,只填上:To Order。 36个给惠国及输入代码为:欧盟25国(305 法国 France、303 英国 United Kingdom、306 爱尔兰 Ireland、304 德国 Germany、302 丹麦 Denmark、307 意大利 Italy、301 比利时 Belgium、309 荷兰 Netherlands、308 卢森堡 Luxembourg、310 希腊 Greece、312 西班牙 Spain、311 葡萄牙 Portugal、315 奥地利 Austria、330 瑞典 Sweden、318 芬兰 Finland、327 波兰 Poland、321 匈牙利 Hungary、350 斯洛文尼亚 Slovenia Rep、352 捷克 Czech Rep、353 斯洛伐克 Slovak Rep、334 爱沙尼亚 Estonia、335 拉脱维亚 Latvia、336 立陶宛 Lithuania、108 塞浦路斯 Cyprus、324 马耳他 Malta)、137 土耳其 Turkey、331 瑞士 Switzerland、326 挪威 Norway、116 日本 Japan、601 澳大利亚 Australia、609 新西兰 New Zealand、501 加拿大 Canada、344 俄罗斯 Russia、347 乌克兰 Ukraine、340 白俄罗斯 Byelorussia、341 哈萨克斯坦 Kazakhstan。
3. 第3栏:运输方式及路线(就所知道而言)一般应填上装货、到货地点(始启运港、目的港)及运输方式(如海运、陆运、空运)。例:FROM DONGGUAN TO SHENZHEN BY TRUCK,THENCE TRANSHIPPED TO HAMBURG BY SEA.转运商品应加上转运港,例:FROM SHENZHEN TO HONGKONG BY TRUCK, THENCE TRANSHIPPED TO HAMBURG BY SEA。对输往内陆给惠国的商品,如瑞士、奥地利,由于这些国家没有海岸,因此如系海运,都须经第三国,再转运至该国,填证时应注明。例:BY VESSEL FROM SHENZHEN TO HAMBURG,IN TRANSIT TO SWITZERLAND.
4. 第4栏:供官方使用此栏由签证当局填写,正常情况下此栏空白。特殊情况下,签证当局在此栏加注,例:(1)货物已出口,签证日期迟于出货日起,签发“后发”证书时,此栏盖上“ISSUED RETROSPECTIVELY”红色印章。(2)证书遗失、被盗或者损毁,签发“复本”证书时盖上“DUPLICATE”红色印章,并在此栏注明原证书的编号和签证日期,并声明原发证书作废,其文字是“THIS CERTIFICATE IS IN REPLACEMENT OF CERTIFICATE OF ORIGIN NO.…DATED…WHICH IS CANCELLED”。注意:在录入后发证书时,请在申请书备注栏注明“申请后发”,否则计算机退回。
5. 第5栏:商品顺序号如同批出口货物有不同品种,则按不同品种分列“1”、“2”、“3”……,以此类推。单项商品,此栏填“1”。
6. 第6栏:唛头及包装号填具的唛头应与货物外包装上的唛头及发票的唛头一致;唛头不得出现中国以外的地区和国家制造的字样,也不能出现香港、澳门、台湾原原产地字样(例如:MADE IN TAIWAN,HONG KONG PRODUCTS等);如货物无唛头应填“N/M”。如唛头过多,此栏不够填则打上(SEE THE ATTACHMENT),用附页填打所有唛头(附页的纸张要与原证书一样大小),在右上角打上证书号,并由申请单位和签证当局授权签字人分别在附页末页的右下角和左下角手签、盖印。附页手签的笔迹、地点、日期均与证书第11、12栏相一致的。注意:有附页时,请在申请书备注栏注明“唛头见附页”,否则计算机退回。
7. 第7栏:包件数量及种类,商品的名称包件数量必须有英国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表示,例如: ONE HUNDRED AND FIFYE (150)CARTONS OF WORKING GLOVES;注意:1)如果包件数量上了千以上,则千与百单位之间不能有“AND”连词,否则计算机退回。应填: TWO THOUSAND ONE HUNDRED AND FIFEYE (2150)CARTONS OF WORDING GLOVES2)数量、品名要求在一页内打完,如果内容过长,则可以合并包装箱数,品名合并.例: ONE HUNDRED AND FIFYE (150)CARTONS OF GLOVE,SCARF,TIE,CAP.3) 包装必须打具体的包装种类(例:POLYWOVEN BAG, DRUM, PALLET, WOODEN CASE等),不能只填写“PACKAGE”。如果没有包装,应填写“NUDE CARGO”(裸装货),“IN BULK”(散装货),“HANGING GARMENTS”(挂装)。4)商品名称必须具体填明(具体到能找到相对应的4位HS编码),不能笼统填“MACHINE”(机器)、“GARMENT”(服装)等。对一些商品,例如:玩具电扇应注明为“TOYS:ELECTRIC FANS”,不能只列“ELECTRIC FANS”(电扇)。5)商品的商标、牌名(BRAND)及货号(ARTICLE NUMBER)一般可以不填。商品名称等项列完后,应在下一行加上表示结束的符号,以防止加填伪造内容。国外信用证有时要求填写合同、信用证号码等,可加填在此栏空白处。
8. 第8栏:原产地标准1.9.1 完全原产品,不含任何非原产成分,出口到所有给惠国,填写“P”;1.9.2 含有非原产成分的产品,出口到欧盟、挪威、瑞士和日本,填写“W”,其后加上出口产品的HS品目号,例如“W”42.02。条件:(1)产品列入了上述给惠国的“加工清单”符合其加工条件;(2)产品未列入“加工清单”,但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的非原产原材料和零部件经过充分的加工,产品的HS品目号不同于所用的原材料和零部件的HS品目号。1.9.3 含有非原产成分的产品,出口到加拿大,填写“F”。条件:非原产成分的价值未超过产品出厂价的40%。1.9.4 含有非原产成分的产品,出口到俄罗斯、乌克兰、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捷克、斯洛伐克六国,填写“Y”,其后加上非原产成分价值占该产品离岸价格的百分比,例如“Y”38%。条件:非原产成分的价值未超过产品离岸价的50%;1.9.5 输往澳大利亚、新西兰的货物,此栏可以留空。
9. 第9栏:毛重或其他数量注:此栏应以商品的正常计量单位填,例如“只”、“件”、“双”、“台”、“打”等。例如:3200 DOZ.或6270 KGS. 以重量计算的则填毛重,只有净重的,这净重亦可,但要标上N.W.(NET WEIGHT)。
10. 第10栏: 发票号码及日期注:此栏不得留空。月份一律用英文(可用缩写)表示,例如:PHK50016 Apr.6,2007 此栏的日期必须按照正式商业发票填具,发票日期不得迟于出货日期。
11. 第11栏:签证当局的证明此栏填打签证机构的签证地点、日期,例如:SHENZHEN CHINA APR.6,2007 检验检疫局签证人经审核后在此栏(正本)签名,盖签证印章。注:此栏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第10栏)和申报日期(第12栏),而且应早于货物的出运日期(第3栏)。
12. 第12栏:出口商的声明进口国横线上填最终进口国,进口国必须与第三栏目的港的国别一致。另外,申请单位应授权专人在此栏手签,标上申报地点、日期,并加盖申请单位中英文印章。手签人笔迹必须在检验检疫局注册登记,并保持相对稳定。此栏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第10栏)(最早是同日)。盖章时应避免覆盖进口国名称和手签人姓名。本证书一律不得涂改,证书不得加盖校对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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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FORM E的填制说明:
签发《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书的国家和代码:105 文莱 Brunei、107 柬埔寨 Cambodia、112 印尼 Indonesia、119 老挝 Laos,PDR、122 马来西亚 Malaysia、106 缅甸 Myanmar、129 菲律宾 Philippines、132 新加坡 Singapore、136 泰国 Thailand、141 越南 Vietnam,给予关税优惠的商品为HS编码中1-8章的农副产品,该项下的产品享受零关税待遇。
4.1 证书号:证书标题栏(右上角),填上检验检疫机构编定的证书号。
证书号编定规则 ZC314*E/070001
zc314*-公司注册号 07-2007年 0001-企业流水号 4.2 证书的第1、2、3、5、6、9、10、11栏内容和填制要求参见本节1《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FORM A相应各栏的填制要求。
4.3 第4栏:官方使用
不论是否给予优惠待遇,进口成员国海关必须在第4栏作出相应的标注。
4.4 第7栏:货物名称和HS品目号
货物品名必须详细,以便验货的海关官员可以识别。生产商的名称及任何商标也应列明;
HS品目号为国际上协调统一的HS品目号,填4位数HS品目号。
4.5 第8栏:原产地标准
——货物为出口国完全生产的,不含任何非原产成分,填写“X”;
——货物在出口成员国加工但并非完全生产,未使用原产地累计规则判断原产地标准的,填写该国家成份的百分比,例如70%;
——货物在出口成员国加工但并非完全生产,使用了原产地累计规则判断原产地标准的,填写中国-东盟累计成份的百分比,例如40%;
——货物符合产品的特定原产地标准的产品,填写“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
4.6 第12栏:官方证明
此栏填打签证机构的签证地点、日期。
检验检疫局签证人员经审核后在此栏(正本)签名,盖签证印章。
当申请单位申请后发证书时,需在此栏上应加注“ISSUED RETROACTIVELY”;
当申请单位申请重发证书时,需在此栏上应加注“CERTIFIED TRUE COPY”。
4.7 证书应由下列颜色的一份正本及三份复本组成:
正本——米黄色 交给进口商;
第一副本——浅绿色 检验检疫机构留存;
第二副本——浅绿色 交给进口商,货物在进口国通关后交还检验检疫机构;
第三副本——浅绿色 出口商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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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M E的填制要求,什么是东盟产地证FORM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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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至:长期有效
FORM E的填制要求,什么是东盟产地证FORM E&&本信息的网址是:/tradeinfo/chanpin_detail_1471169.html一、基本情况
(一)签证国家
目前给予我国普惠制优惠待遇的国家有39个
欧盟二十七国:法国、意大利、德国、荷兰、比利时、卢森堡、爱尔兰、英国、丹麦、希腊、西班牙、葡萄牙、奥地利、芬兰、瑞典、爱沙尼亚、拉托维亚、立陶宛、马尔他、塞浦路斯、波兰、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斯洛文尼亚、罗马尼亚、保加利亚,克罗地亚
非欧盟的欧洲国家:挪威、瑞士、土尔其、列支敦士登
其它国家:澳大利亚、新西兰、日本、加拿大。
前苏联加盟共和国:俄罗斯、白俄罗斯、乌克兰、哈萨克斯坦。
(二)证书名称
证书英文名称《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 CERTIFICATE OF ORIGIN FORM A》。简称《普惠制证书》、《GSP证书》或《FORM A 证书》(下称FORM A)。
(三)证书文字
证书内容以英文填写。
二、申请书的填制要点
FORM A 申请书填制应重点注意:商品名称是否用中文描述、目的国是否是给惠国、包装箱数及单位是否正确、H.S.税目号是否与品名一致、H.S.税目号是否为六位数编码、商品FOB 总值是否正确、是否以美元为单位、原产地标准是否正确、申请人姓名、电话、申请日期是否填写、申请书备注栏是否按要求特别备注(如:后发证书、特殊唛头、日本进口原材料单)、与证书相同的栏目应与证书内容一致。
三、证书编号
证书号填写在右上角。
通过电子办证系统申办的证书的证书号由16个字符组成。第1个字符为英文大写字母,代表证书类别,如&G&代表&Form A&;第2、3字符为阿拉伯数字,代表年份,如&08&代表2008年;第4-12个字符由签证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前几数和企业注册号组成,第13-16个字符为证书序号。
四、证书填制
第一栏:出口商名称、地址、国别
此栏出口商名称必须经我局登记注册,其名称、地址必须与注册档案一致。必须填明在中国境内的出口商详细地址、国名。
第二栏:受货人的名称、地址和国别
该栏填写受货人名称、地址、国名,即提单通知人或信用证上特别声明的受货人,如最终受货人不明确或为中间商时可填&TO ORDER&字样。如果&TO ORDER&后面加打了银行或公司名称,也需打上给惠国国名。
第三栏:运输方式及路线
该栏填写装货和到货地点(始发地必须是中国国内的港口或城市,目的地必须是给惠国城市或国家)、离境日期及运输方式(如海运、陆运、空运、陆海联运等)。经非给惠国地区转运的(香港、澳门除外)签证时需提供联运提单。如到货港不清楚,可填进口国名或地区(仅限欧盟,如EU)。如经香港转运,应标明离开中国境内的日期,并在日期前加上英文 &ON&或&ON /AFTER&表示于&&&日期或自&&&日期之后启运,不能用&BEFORE&或&about&表示在&&&日期之前或前后。月份需用英文大写表示,年份需打四位数。
第四栏:供官方使用
申请人不用填写此栏。在签发&后发&、&重发&证书时由签证机构在证书正本和副本上加盖相应的印章。后发证书在第四栏标记 &ISSUED RETROSPECTIVELY&;重发证书应在此栏注明原发证书的编号和签证日期并声明原发证书作废,其文字是:&This certificate is in replacement of certificate of origin No.&&& dated&&&which is cancelled&;附有日本进口原材料证明的FORM A证书,应由申请人在此栏加上&Attached with Annex No.&&&&;货物经香港转往欧盟需办理&未再加工证明&的,由香港中国检验有限公司在该栏批注。
第五栏:商品顺序号
同批出口货物有不同款号的可按顺序分列&1&、&2&、&3&&&。该栏可留空。
第六栏:唛头及包装号
此栏应与发票唛头一致,如无唛头,应填&N/M&字样。此栏不得出现&香港、台湾或其他国家和地区制造& 或&见提单&、&见发票&等的字样。
唛头是图文唛头或是特殊文体唛头无法缮制时,可将唛头复印件粘贴在第六栏。如果唛头复印件过多,可在证书第七、八、九、十栏的空白处粘贴、但不可超出证书的边框线和证书第十一栏、第十二栏的顶线,且不得遮盖证书的内容。唛头过多可加贴在第二页,依此类推。粘贴唛头须加盖签证机构印章。
第七栏:商品名称,包装数量及种类
此栏填写商品的名称,应据商品的用途及所用材料给予商品详细的描述。商品的描述以能确定H.S.税目号为准。包装数量应包含各种商品的数量及总数量,货物无包装,应注明&散装(IN BULK)&或&裸装(IN NUDE)&。唛头上注明是挂装的衣物,可打总&件数(PCS)&。总数量应用英文大写数字和阿拉伯数字表示,并标明货物包装种类或度量单位。最后应加上截止线,以防止添加伪造内容。国外信用证要求填具合同、信用证号码等内容的,可加在截止线下方空白处。
第八栏:原产地标准
此栏是国外海关审证的核心项目,必须认真审核。
(一)完全为中国原产产品,不含任何进口成份,出口到所有给惠国均填&P&。
(二)含有进口成份的产品(须符合原产地标准)
1、产品出口到欧盟27国、瑞士、挪威、土尔其、列支敦士登、日本等国,填写&W&加商品的H.S.四位数编码。例如:&W&95.03。
2、产品出口到加拿大,只填&F&,不填HS编码。
3、产品出口到澳大利亚、新西兰,此栏可留空或填&W&加商品的H.S.四位数编码。
4、产品出口到俄罗斯、白俄罗斯、乌克兰、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等前苏联国家,其进口成份不得超过离岸价的50%,填写&Y&字样,并在字母后面打上进口价值占出厂价的百分比。例如:&Y&45%。
第九栏:毛重或其他数量
此栏填写商品的计量单位,如&只&、&件&、&匹&、&双&等。计量单位应依据发票所列的销售单位为准。以重量计算的,则填毛重;只有净重的,填净重即可,但要标上:&N.W.(NET WEIGHT)&。
第十栏:发票号及日期
此栏不得留空。为避免误解,月份一律用英文缩写,年度要打四位数。此栏所填发票号日期必须与发票一致。发票日期不能晚于第十一、十二栏申请签发日期和第三栏出货日期。
第十一栏:签证当局的证明
此栏由签证人员签名并加盖公章。审签人签名必须清楚且保持与备案笔迹的一致,并留有足够的盖章位置。印章与签名不可重叠。如无特殊要求,只签一份正本,不签副本。申请人要求签副本时,可在备注栏提出申请并提供列有此项要求的信用证复印件,签证人员审核后予以加签副本。此栏日期不得早于第十栏发票日期和第十二栏申请日期。
第十二栏:出口商的申明
此栏应有出口国名&中国&和进口国国名,进口国国名必须与第三栏目的港一致。运往欧盟的货物,进口国不明确时,此栏可填&EU&。申请人须在此栏签名并加盖经检验检疫局注册的单位印章,填写申报地点和申报日期。此栏的申报日期不得早于第十栏申请日期。
五、FORM A更改证书的申请要求
FORM A证书签发后申请人发现错误的,须在证书有效期内申请办理更改证书。更改证书的申请要求:
1、完整填写更改申请书,更改证书编号为新号码。
2、更改证书的各项栏目必须填写完整。除更改栏目以外, 更改证书的内容应与原证书内容基本相同。更改证书申请和签证日期应与原证书一致;
3、申请人需提供原证,到前台审签。
4、更改第八栏H.S.编码,需根据该税目号项下产品的备案情况,决定是否签发。
六、FORM A后发证书的申请要求
货物出口十个自然日后申办的FORM A证书,须按后发证书办理。
申请人将后发证书所申报产品的报关单及提单的单号和日期录入到申请书的备注栏。例如:T:SKUGO/07/15;B:,08/07/15。其中T表示提单,B表示报关单。签证人员根据所提供的单证信息签发FORM A 后发证书。申报人将相关提单、报关单的纸质复印件留底备查。
签证机构根据需要可要求申办企业提供纸质的报关单复印件和提单复印件等单证后才审签后发证书。
七、FORM A重发证书的申请要求
FORM A证书签发后正本遗失或毁损的,申请人可在证书有效期内办理重发证书。重发证书应提供的单证
1、填制电子重发申请书;
2、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出/进境载货清单正本的复印件(货物经香港转口时提供);
3、海运或空运提单正本的复印件;
4、提供盖有检验检疫局印章的原证书复印件或原证书副本;
5、除第十一、十二栏外,重发证书各栏内容应与原证书一致;
6、重发证书第十一、十二栏日期应为实际签发和申请日期;
八、证书签证审核时间和出证规定
根据国家局的规定,申报证书自发送成功后,可在两个工作日内领取。
九、证书的有效期
签往欧盟、俄罗斯、挪威、土耳其的证书有效期为自签发之日起10个月;签往加拿大证书的为自签发之日起两年内有效。未列明有效期的国家根据所属地区暂参考上述标准。
十、证书使用印章的范围
普惠制原产地证书及其他优惠原产地证书使用FORM A证章;一般原产地证书及其他证明产地证书或特种证书使用C.O.印章。
十一、申办时间
正常情况下证书可在出货前15天申请办理。
十二、未再加工证明
货物经香港、澳门转运出口到欧盟的,需向驻香港、澳门的中国检验有限公司申请办理&未再加工证明&。&未再加工证明&签注在证书的&供官方使用&一栏。
联系人:黄小姐 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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