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卡里资金冻结或未完成的歌交易还会返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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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委常委、靖江市委书记倪斌莅临奇美公司新厂区参观调研,希望奇美加快企业发展和转型升级,继续做大做强。
靖江市副书记、市长赵叶莅临奇美公司新厂区参观指导,对奇美新厂区建设工作和发展表示肯定和支持,并寄希望于奇美,争做口琴行业排头兵
马来西亚文化部部长在第九届亚太口琴节上接见奇美公司董事长张龙贵先生,对奇美此次口琴节所作出的支持赞助和贡献表示万分感谢。同时希望为奇美口琴的普及以及音乐综合教育在全国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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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竖笛视频教学邮政卡好久不用了,往里面存了50元钱,现在一直没有显示存进去,为什么,邮政绿卡没有钱了会怎么样,一直都不用不存钱进去
来源:网络
关键字: 50元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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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绿卡没有钱了(不会影响信用), 如果1-2年内都是0余额,银行就会自动清理销户,销户就不可以用了网友1的回答
您好,邮政储蓄银行对于季度内日均账户余额低于100元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收取3元小额账户管理费。代发网友2的回答
不会。现在邮政储蓄卡没有年费,也没有账户管理费。所以不会扣款。网友1的回答
已经销户了,3年无任何交易转为不动户就会自动销户。 银行卡达到一定期限没有使用,而且资金为零或者为负网友0的回答
扣的是短信费网友1的回答
可能忘记了,现在所有银行存取款都要用户签字确认的,你可用银行卡到ATM机上查一下里面的有多少钱,如有网友2的回答
可能有以下原因:1、自动存款机故障,没有存入。2、存到电子现金里。3、银行卡欠钱,例如年费和其他服务网友1的回答
可能已经销卡了,你去提款机试试还能用不网友0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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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中介原因合同未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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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未达成是否还需支付中介费 北京仁创律所
买卖合同未达成是否还需支付中介费? 买卖房屋双方可能因为各种各样的问题,不能签订购房合同,但是却和中介公司订立了居间合同,那么需要支付中介费吗? 《合同法》第424及426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至于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因买卖双方各自的原因导合同解除或最终交易未完成或只要不是中介公司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等原因所导致,买卖双方均应按约向中介公司支付佣金。 在提供交易信息,促成交易的服务时,中介公司与买卖双方之间构成居间合同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只要中介公司促成了交易,即买卖双方签订了合同,中介公司提供的居间服务就已完成,即使此后,合同无法履行或交易失败,只要是非中介公司所造成,买卖双方就应当支付居间报酬。 对此,买卖双方不仅要在合同中详细约定中介费的承担方式,同时应尽量收集信息,评估交易的履行情况,避免不必要的损失。篇二:浅谈《中介买卖合同》的漏洞及提示 浅谈《中介买卖合同》的漏洞及提示 [ 16:35:19][点击:4588次]
浅谈《中介买卖合同》的漏洞及提示 近期以来,很多网友向我诉说了签订中介买卖合同后遇到的困惑。作为一个专攻房地产业务的律师,我本无意对一些不良中介急功近利,仅仅追求促成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及其中介费而不顾双方实际履行能力及其风险后果等等行为进行抨击,但基于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深圳房地产信息网的提醒义务,现对签订二手房中介买卖合同中非常普遍的问题提示如下:
提示一:签订空白买卖合同是非常危险的,往往会造成无法弥补的后遗症并造成巨大损失。 李小姐经朋友介绍,去某中介公司看房后拟购买一套房产,但因为卖家不在现场,又轻信中介说这套房产很多人在抢,所以,急于购买并在中介提供的一份空白合同上签了名字,还交了5万元定金,该合同中仅仅填上了价格230万,其他都未填写,中介称等找到业主后再填其他事项。可没想到,等李小姐拿到卖家签好字的合同时,里面的定金竟然填上了50万!并且在三日内就要补足,一时把李小姐推到的悬崖边,等找中介理论,中介说业主就是这个意见,否则,5万的定金就要当违约金没收掉。。。。。。 可见,如果草率签订空白合同是会留下很大的后遗症和风险的,望置业者们慎重,切勿落入空白合同的陷阱,一旦落入,只能倒霉了。
提示二、很多中介合同中没有履行期限的条款,这暴露出中介合同在制定上有很多缺陷。 针对中介合同,很多网友电话中都提到一个普遍性的问题,就是中介的合同中没有具体的履行期限。主要表现为 ①在有抵押的买卖合同中往往只约定了买方(或卖方)赎楼,却没有限定赎楼的期限,更没有超过期限未完成赎楼而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的条款。 对此,中介通常会引导负责赎楼的一方另行与担保公司签订一份《赎楼协议》,这样就把赎楼的责任推向了另一合同关系中,即使赎楼出了问题,中介也能很好的推掉责任,且不需要承担任何风险,同时,由于买卖合同与赎楼合同相互脱节,往往出出现买卖各方无法进行实际监控的局面。一般来说,赎楼首先要由原业主向银行申请提前还款,银行通常也要求提前一个月申请,这样,至少要把申请的期限预留在赎楼的期限里;等可以赎楼了,再把资金打进银行后,银行还要拖7天扣款,然后才出具付清贷款证明,最后去登记部门办理注销抵押登记。这样的一个周期下来,常常需要45天的时间。另外,如果再加上办理赎楼的公证手续,买卖双方签订《赎楼协议》等环节,以及赎楼后签订正式买卖合同,递件过户的15天左右时间,一套房产的过户往往需要60天的时间才能办理完毕。可以想象,深圳的房价在60天内会有怎样的变化内,价格涨了卖家就会返价,甚至利用没有约束的赎楼条款故意拖延,而买家只能干等;价格降了,买家也不想要,也要求担保公司迟延赎楼甚至不交赎楼费用。。。。。种种想象,都是利用赎楼的真空地带 由此可见,如果在办理赎楼的过程中限定一个明确的期限,并且约定如果期限届满尚未完成赎楼的,无过错方可以以对方违约为理由单方解除合同,卖方可以没收定金(或买房要求双倍返还定金)。这样,对于有效监督赎楼过程并充分行使合同权利,保护诚信者利益,无疑是必要的,更是合理的! ②很多中介合同没有约定双方签订正式买卖合同的具体时间的约定,也没有违约处罚的条款 律师注意到,一般中介合同中也注明了“双方在完成赎楼后7日内签订正式买卖合同并递件过户”,或“在何时以前签订正式买卖合同并递件过户”的约定,但是,如果一方拒不配合呢?哪个条款能制约呢?对此,往往都采取了打电话、发短信,甚至发函通知等措施,实际上类似的做法往往收效甚微,一是缺乏对方的签收及认可而显得证据效力不强;二是证据形式不规范很难被采信;三是极大的浪费时间。说到底,还是因为中介合同中的此项条款都是非强制性约定,也缺乏可操作性。对此,律师建议:能否约定迟延一日处罚一定的违约金呢?超过一定的期限能否单方解除合同呢?凡此种种,只要在违约责任上制定切实可行的条款,都将会极大的约束买卖双方。 ③在期限不明确的问题上,过分依赖中介的督促行为,并不一定产生积极地效果。
很多人发现对方没有积极履行合同,可是合同中又没有限制性的条款或对守约方有利的权利条款,通常是一遍一遍找中介人员敦促对方,而中介的性质本来就是服务于双方的,不可能有制约一方的合同权力,更不能行使裁决的权力,所以其敦促的程度和效果毕竟是有限的。在一般房产买卖纠纷的诉讼中,法院往往会担心中介存在偏袒一方的可能,而不充分认定中介证明的证据效力,所以,合同本身的约定固然重要,但双方履约过程的证据更为重要,它能够直接反映一方是否信守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所以,律师建议,双方完全可以签署流程单式的履约承诺书,如果一方不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是否违约即见分晓。 提示三、不要轻信中介关于贷款比例及利率的口头承诺,没有银行或中介方的书面承诺,常常会引起纠纷。 很多朋友来电话称:他们在中介公司经业务员现场给银行打电话,银行答复可以提供几成贷款多少贷款利率。。。。。中介一口保证能够申请到8成贷款及7折汇率,所以就签订了2成首付,8成贷款的中介合同,但是,随着政策的调整,8成贷款根本贷不下来,而定金又交了,一时陷入困境。在多数人的经历中,都在无奈之下找中介来处理,中介都是推脱责任,说没有承诺过“一定能够”申请到贷款,只是曾经表示“争取”,而没有保证,这样问题就出现了,一方面贷款出现障碍,另一方面,卖家也不会同意,必然会面临损失定金的风险,对此,律师特别提醒,在没有查实贷款比率及利率的情况下,千万别轻信中介的口头承诺,或者在合同中注明:如果无法取得合同约定的贷款额,买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卖方即应返还定金。 提示四、不要轻信关于房款20%的违约赔偿,这种中介合同的阅读并不一定能够实现。
很多中介的合同中,违约条款都设置为“有权选择定金罚则或要求房款20%的违约金”,为此,很多朋友一看到对方有违约的情况,几乎都打起了20%房款违约金的算盘,却没有想到,双方在合同签订时已经依照了定金法则在操作,都是收取(或支付)了定金,这样,即使在一方违约的情况下,法院自然会依照双方实际履行的定金罚则来判决,而不会依照违约金来判。同时,可以想象,法律设立违约金制度一方面是保证合同履行,另一方面是保障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就一个买卖合同违约的事实看,房产并未交付,也不可能造成重大损失,怎么可能会被判决支付20%(按照房价一般都超过20-30万元)的违约金金,如此判决岂不比炒房还来的快!岂不更加助涨投机心理! 律师多次就此条款与法官探讨,几乎都答复说不可能这样简单,基于公平原则,法官也会明示被告是否要求降低违约金比例,所以,即使没有收取定金,也仅仅会基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判处适当的违约金,所以提醒那些拿20%违约金约定打主意的朋友们――省省吧!别异想天开!
提示五、很多中介监管的“水电押金”都变成了提前变相收取的中介费,在未收到中介服务费以前,是很难清退的。 很多网友反映,他们在最初签订中介买卖合同时,都或多或少地以“水电押金”的形式,将部分定金押在中介公司。而到双方协商解除合同或单方解除时,中介公司是根本不会退还该款的,理由是中介费没有收到,除非双方交了中介费,否则不可能交给一方;另外,他们还以“双方托管”的名义为借口,并称自己没有处理的权力等等,总之,这部分款实际上变成了预留的中介费。所以,关于该项“水电押金”提前收取是否有必要,我始终觉得既不科学,也合理。也更很多地产朋友讨论过,应该在双方签订正式买卖合同的时候提存水电押金,也不是签中介合同时就预留,可是,地产的朋友认为不这样无法保障他们的利益。
说了这么多,实际上还是期待广大的网友能够慎重对待买卖和中介服务。别拿房子闹矛盾,别因轻信增烦恼。 深圳的房地产服务市场一直走在全国的前列,可是我每次看到各种中介合同版本时确不以为然,不为别的,我期待更诚信更科学合理的服务方式及规则。篇三:解除中介 篇一:中介代办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 就甲方委托乙方办理坐落于
商品房转让及抵押登记事宜,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
委托事项及权限: 1、乙方协助甲方准备办理上述手续时涉及的文件、表格; 2、甲方委托乙方代为办理其楼盘购房客户的商品房转让(即 售房人与购房人之间的房产转移登记手续)手续及贷款客户的抵押登记(即贷款银行与购房人之间的抵押登记手续)手续。 二、
委托办理期限: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到委托事项完成后终止。 三、
甲方责任 甲方应在办理过程中积极配合乙方工作,积极提交办证所需的证件及资料,甲方并保证所提交的资料均为真实合法、有效。 四、
乙方责任 料有保密的义务,不得泄漏给第三方。票。 五、
违约责任 1、如因乙方原因,甲方未能在委托期限内取得《房屋所有权 证》,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2、如因甲方原因,致使乙方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将《房屋所有(转载于:www.cSSyq.co m 书 业 网:因中介原因合同未完成) 权证》办理完毕,甲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六、
代理费支付 1、乙方按甲方实际申报的房产转让、抵押登记手续,收取(甲方或购房客户)的代理费。房屋用途为住宅的,贷款客户代理费按300 元/件收取,一次性付款的客户代理费200 元/件收取,房屋用途为非住宅的贷款客户代理费按400
元/件收取,一次性付款代理费按 300元/件收取。 七、
其他约定 1、如在办理过程中上述房产遭遇查封、冻结等甲乙双方均不 可预见的事由导致上述委托事项无法正常办理,乙方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之日起该房产涉及委托事项解除。 2、如一方要求变更协议条款,须经另一方同意,并签署补充 变更协议,方可生效。 3、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须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4、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乙方: 代理人: 代理人:
日 签订日期;年篇二:委托合同中介 委托合同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在平等、自愿、合法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 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委托事项及保证 1、乙方委托甲方代为协助办理 监理师 注册服务。 2、乙方保证自己承诺是真实的,其提供的证书是合法、真实有效的。3、乙方同意并保证在被注册的单位聘用期限为 两 年(即从建设部或与证书相关单位公告日起的 两年)。 4、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收取报酬费用。 二、费用及支付方式 1、乙方提供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证书,乙方获得的相应报酬为在聘用
期内5.4万元(大写:伍万肆千元整)/两年(税后)。 2、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将监理师注册所需资料原件交甲方后,甲方支付给乙方定金人民币5000元整;(大写:伍仟元整); 3、乙方的证件被成功注册后,甲方协调聘用单位及时付款,甲方在收到聘用单位支付的费用后的 5
日内支付乙方约定报酬的余款或由用证单位直接向乙方 支付。乙方指定支付账户为: 三、 甲方义务及权利: 1.乙方提供的证书甲方只能用于企业资质升级或资质年检使用,不得作为他用。乙方同意参加工程招投标或承接工程项目的,费用及条件应在本合同的补充条款中约定。 2、注册成功后因聘用单位的原因导致乙方损失的,由聘用单位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乙方对此不负任何责任。 3、甲方协助乙方督促聘用单位保证乙方证书的年检及时、有效,保证乙方继续教育等工作不受影响。 4、在本约定的聘用期内,甲方及聘用单位妥善保管乙方的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原件,如有遗失的,由遗失方负责及时为乙方办理补证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5、因聘用单位不履行约定,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披露聘用单位的相关信息以便乙方行使相关权利。 6、乙方的聘用期满未能与聘用单位续约的,甲方协助乙方办理转出证书手续。 四、 乙方义务及权利: 1、乙方的证书只用于聘用单位年检或升级的(承接工程项目的除外),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印章及资格证由乙方保管。 2、乙方不参与聘用单位任何实际工作,但为了保证其证书的合法、持续有效,乙方有义务配合证书注册及考试等国家规定相关年检事项。 3、乙方在约定注册期内的注册(含续期注册)费用,执业年检费用及乙方每年参加行业主管部门的继续教育及相关的业务培训的费用及年检所需资料及业绩证明材料等由聘用单位负责,乙方应予以配合。 5、乙方要承接施工项目的,乙方应当取得合法的有效的证照,否则,乙方不能主张相应的报酬。乙方承接项目的,权责由乙方自行享有和承担,与甲方无涉。 五、 违约责任: 1、在聘用期内聘用单位如未能按协议约定及时足额支付乙方报酬的,甲方有义务督促聘用单位支付报酬。 2、在聘用期内,聘用单位将证书等私自出借给第三方使用谋取利益或丢失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由出借或丢失方向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3、聘用企业有违反本合同的其他行为的,乙方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4、在聘用期内如因乙方原因发生注册证书(或执业印章)失效或注销的,或乙方将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印章借予除甲方及聘用企业以外的任何第三方使用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5. 若乙方承诺并保证向甲方提供证件为单证或双证的,乙方不得又将该等证件(二级、一级、造价)及持有的建设部其他证件在甲方推荐单位以外重复注册。如乙方已有其它建设部证书正在注册当中或已经注册,乙方应在与甲方签订委托合同之前及时跟甲方说明情况。如乙方隐瞒事实,甲方在为乙方办理证件注册时,待建委审核证件时因乙方前述原因被相关部门审查出该证件不能提交注册的,甲方及甲方用证单位因此承担的所有费用及损失均由乙方全部承担。 六、其它 1. 如乙方的原因导致在甲方推荐的单位注册不成功时,乙方应全额退还所收的聘用费。 2、在协议有效期内,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单方解除协议,如因此造成损失,由擅自解除协议一方负责。 七、补充条款: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 持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代表: 身份证号码: 电话: 电话: 通讯地址:通讯地址: 签协议时间: 签协议时间:篇三: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委托合同(示范文本)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委托合同说明 一、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也可作为签约使用文本。签约之前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 二、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三、对本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 四、在签订合同前,留学中介应当向留学申请者出示由教育部颁发的本留学中介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以及营业执照。 五、本合同由教育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委托合同(示范文本) 合同编号: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受托人(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 资格认定书编号: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址): 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 为了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委托人与受托人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就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提供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委托人(自费出国留学申请人):― 1 ―一、服务项目及费用 (院校外文名称,以外文为准)(院校中文名称)留学,就读
专业,留学类别属
(学历或非学历教育)。 第二条
受托人向委托人提供留学前往国家的咨询、代办入学申请手续等中介服务。 第三条
委托人向受托人缴付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费合计为人民币(大写) 元,其中包括、等。支付方式为。 二、受托人义务 第四条
提供信息 1.受托人承诺向委托人提供的出国留学信息、宣传介绍材料、广告等,内容真实。 2.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介绍前往国家的教育制度、留学政策、留学签证政策和申请留学院校的性质、办学资质、入学要求、入学申请程序等基本情况。 3.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介绍留学层次(属于就读所在国的高中、预科、专科、学士学位、硕士学位等)及就读专业的详细情况。 4.受托人应当告知委托人申请留学院校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缴纳费用的办法。 第五条
申请入学 1.受托人协助和指导委托人准备入学申请的相关材料。 2.受托人代为委托人办理入学申请手续。 3.受托人指导或为委托人办理缴纳报名费、学杂费等有关费用的手―
2 ― 第一条
委托人申请赴
(国家)续。 4.受托人对委托人委托的留学申请,应当在年月前取得委托人申请留学院校的录取通知书。如到期不能完成(包括校方签发的录取通知书与委托人原申请的学校、院系及专业等不一致),受托人应当在年
月前,向委托人退回中介服务费人民币(大写) 元。 5.受托人应当及时向委托人办理入学申请的进展、结果。 第六条
办理签证 1.受托人指导委托人进行签证申请准备,协助委托人办理签证或入境批准文件。 2.受托人收到委托人按委托人前往国驻华使(领)馆要求准备的全部申请签证材料后,应当在
工作日内向委托人前往国驻华使(领)馆递交签证申请材料。如该使(领)馆在递交签证申请材料、送签时间有特别要求的,应按其要求办理;需要进行面试的,受托人可协助安排预约时间等。 第七条
其他 1.如受托人为委托人办理申请入学、签证服务等,其收取的费用应在本第三条中介服务费中标明。 2.受托人收取委托人的中介服务费,应当为委托人开具有效发票。 3.受托人收取的中介服务费以外的其它费用,应为委托人出具有效发票或盖有企业财务专用章的收据,并在本合同终止前,将收据换为有效发票。 4.如受托人代委托人向国外院校缴纳报名费、学杂费等费用,受托人应向委托人提供收费方的符合法律要求的证明文件。 5.受托人对委托人提供的所有材料,均负有保密义务。除为委托人入学申请、签证申请的目的之外,不得向无关的第三方透露。
― 3 ― 三、委托人义务 第八条
委托人应符合中国公民自费出国留学的条件,遵守国家关于公民自费出国留学的规定。第九条
委托人向受托人送交的所有文件、材料和陈述的内容应合法、真实、有效。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按受托人要求,把入学申请所需全部材料交与受托人。 第十一条
在留学申请办理过程中,如前往国家的留学政策、签证政策或申请留学院校的入学要求发生变化,委托人应根据新的要求,及时提供补充材料。 第十二条
在留学申请办理过程中,如委托人前往国家驻华使(领)馆要求委托人进行面试,委托人应按要求参加面试。 四、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受托人和委托人应履行合同中全部条款,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受托人违反合同条款造成合同无法履行,受托人应向委托人退还中介服务费人民币(大写)元,并在 年月前,负责追回(或先行给付)委托人向申请留学院校缴纳的学费、杂费等。 第十五条
受托人为达成本合同目的而向委托人提供虚假文件材料,除全额退还中介服务费外,还应按中介服务费的%的人民币,作为违约金支付给委托人。 第十六条
受托人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为委托人申请到拟留学院校的录取通知书,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但应及时通知受托人,受托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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