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差期间工作时间办理完事情,回住所下班途中意外事故工伤发生意外!算工伤吗

员工出差期间受伤算不算是工伤
员工出差期间受伤算不算是工伤
  出差期间受伤到底算不算呢?&我在陕西出差十多天时间,突然在宾馆感觉腿部疼痛,后经医院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出症。这应不应当算为工伤?&近日,江津某机械公司职工王某打进本报热线咨询。
  江津区人社局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称,根据《工伤保险(放心保)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同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王某虽然在出差期间突发疾病,并不是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因此,不属因工受伤。&该负责人称。
  某企业职工陈某也因同样原因未被鉴定为工伤。他去外省出差一周,期间与当地朋友聚会后,在回宾馆的途中与一私家车相撞受伤,交警认定私家车负全责。陈某在事后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
  市人社局认为,陈某虽然是因公出差,但他发生车祸时的原因并非与工作相关,而是与朋友聚会等私人原因,不能算严格意义上的工伤。
  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提醒,一旦在工作时发生意外,职工一定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病历。病历如果被单位拿走,并且单位不愿拿出来让工伤职工做劳动能力鉴定的,职工及其亲属应及时到医院复印病历,并加盖医院的病历专用章。
  另外,治疗工伤时千万不要使用别人的名字。因为在申请工伤认定时,需要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医院的诊断证明,以确定受伤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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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 class="ds-thread" data-thread-key="104233" data-title="员工出差期间受伤算不算是工伤" data-image="">律师:上班期间去吃饭受伤 有时也认定为工伤
来源:福州晚报
  核心提示
  上夜班时跑到单位外面买东西吃被车撞、下班后在赶赴和朋友聚餐的途中发生意外……碰到这类不是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或因工作原因引发的伤亡事故,是否一概不能认定为工伤呢?其实,不是这样的。我国法律对劳动者的权益保护正越来越完善,规定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也可以认定为工伤。
  就此,本期说事释法精选了我市法院近期宣判的几起特殊的工伤赔偿案件,希望能对广大劳动者有所启示。 -首席记者 陈鸿星
  案例一:上班时外出用餐被车撞,能算工伤吗?
  农先生和福州一家味精厂签订了劳动合同,在这家企业从事锅炉车间污泥压榨工作。
  日21时,他在味精厂上夜班。在工作近4个小时后,他感到肚子很饿,自行离开工作岗位,到公司对面的店铺购买食物。在购得食物返回途中,农先生不幸在公司门口被柯先生驾驶的小车撞倒,当场死亡。
  经交警部门认定,柯先生负事故主要责任,农先生负次要责任。在交警部门主持下,农先生家属和柯先生达成了调解协议,柯先生赔偿对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抚养费、抢救费、家属处理事故误工费、交通费等相关费用共计22万元。
  柯先生的家属申请工伤认定。劳动部门认为柯先生属于工伤死亡。味精厂不服,和劳动部门打起了行政官司。直到2013年5月,福州中院的终审判决结果认可了劳动部门的结论。
  经劳动争议仲裁后,农先生的家属于2013年底将味精厂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农先生的各项工伤损失。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农先生与味精厂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味精厂招用农先生后,没有为他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因此味精厂应按国家有关法规和规章规定,支付农先生亲属工伤死亡待遇。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因此,农先生的亲属在交通事故中获得第三人赔偿后,不免除味精厂的工伤赔偿责任,不存在双重赔偿的问题。
  据此,该院判令味精厂应支付农先生家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38万多元及抚恤金、丧葬补助金等其他费用。味精厂不服,提起上诉。福州市中院终审维持了原判结果。
  案例二:下班途中出事故,非法用工者要赔吗?
  自2012年5月起,平潭的郑先生到当地平原镇大欢乐快餐店上班,店里提供住宿。郑先生担任该店店长,工资由出资人姚先生按月打入其银行账户。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
  同年9月7日,郑先生在快餐店正常上班至23时左右下班。他驾驶店里的电动三轮车沿潭苏线从平原镇向城关方向行驶,途中被林先生无证驾驶的小客车撞上。郑先生身受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交警部门认定,林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郑先生不负事故责任。
  林先生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刑,同时附带民事赔偿郑先生家属经济损失41万元。这笔钱已交付给郑先生家人。
  与此同时,郑先生的家属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2013年8月,劳动部门书面回复称:“郑先生于2012年5月起被平原镇大欢乐快餐店招聘为临时工。经调查核实,该快餐店属无营业执照经营生产单位。因其未依法登记和没有用工主体单位名称,所以劳动部门决定不予受理其工伤认定申请,请向有管辖权的职能部门申请。”
  此后,郑先生的家属向平潭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在此情况下,今年初,郑先生的家属将快餐店的出资人姚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损失。
  庭审中,姚先生辩称:他与郑先生之间只是临时用工关系,并无签订劳动合同。郑先生因交通事故死亡并非工伤,他不应该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平潭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平原镇大欢乐快餐店拥有自己的字号,以盈利为目的,有固定的场所,并招收多名员工从事生产经营,具有一定的规模,属于个体工商户未依法登记注册形态的用工主体。
  郑先生被该店招收为员工,服从安排从事店长工作,受其管理,按月领取报酬,双方具有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性。因该快餐店无营业执照,也未依法进行登记备案,故根据有关规定,作为该店出资人的姚先生与郑先生之间形成非法用工关系。
  由于该店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其招用员工的行为本身是错误的,而该行为主要是由其出资人姚先生决定的。郑先生作为非法用工关系中的相对方,已经付出劳动,并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因非法用工主体的违法行为而导致其不受法律的保护。
  该院同时认为,经过庭审的举证、质证及当事人陈述可知,郑先生与其父母在平潭县城关南街居住。出事当晚,他从平原返回城关,途经潭苏线是合理线路。郑先生与他人相约在城关吃宵夜,并未导致其途经线路的变更,姚先生以此抗辩事故的发生系郑先生自身原因造成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郑先生在下班途中非因本人主要责任而发生交通事故,符合《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中关于“事故伤害”的规定。因此,姚先生应对郑先生的死亡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基于公平考量,也考虑到姚先生经营的快餐店已为郑先生提供宿舍,尽到一定的管理注意义务;又因郑先生的死亡系第三人侵权造成,侵权人已赔偿各项费用损失41万元,且车辆投保公司及所有人也承担了相应的赔偿责任,丧葬费等损失已得到相应的赔偿。为此,对原告关于丧葬补助等其他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最终,该院判令姚先生支付郑先生家属一次性赔偿金49万多元。
  律师说法:工伤认定申请应在事发1年内提出
  福建熹龙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丁文辉认为,实务中,对大多数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可以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中规定的7种情形和第15条规定的3种视同工伤的情形进行认定。但是,实践中也常发生一些情形,引起较大争论。
  1.职工在工作间隙出去用餐出意外,能否认定为工伤?丁律师认为,与正常工作密不可分的生理行为属工作原因。劳动者上厕所、用餐等必要的、合理的生理需求行为,与劳动者的正常工作密不可分,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并视为其工作内容的合理延伸,属于工作原因的范畴。所以外出就餐及其往返途中时间应当认定为工作时间。另外,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这是劳动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任何用人单位都应当提供必要的劳动卫生条件,维护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上文案例一中,在用人单位没有提供就餐食物及就餐环境的情况下,上夜班中间外出用餐成为劳动者维系其日常工作的必要的合理的生理需求,所以出意外认定为工伤更为合适。
  2.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丁律师认为,根据有关规定,只有在职工本人负事故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或者无责任的情况下,才可能被认定为工伤。“上下班途中”主要包括以下情形: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3.职工在上班中途出外购物或办事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丁律师认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因公外出期间”包括3种情形,分别是:(1)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2)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3)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若职工在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而受到伤害的,则不能认定为工伤。
  丁律师同时提醒广大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情况下,工伤职工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申请工伤认定,并注意收集、保存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与受伤治疗有关的病历材料、医疗费用材料、疾病诊断证明材料等。
  对于用人单位不配合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的情形,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可以在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后,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对于用人单位阻挠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的情形,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的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反映。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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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有安排住宿,但员工下班外出受交通事故可以认定工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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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已为员工安排宿舍,但员工下班出去购物,途中受交通事故伤害可以认定工伤吗?
另,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对于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认定有没有时间、路线方面的规定。比如:下班两小时后员工才回家发生事故的,可以认定工伤吗?欢迎各位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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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购物不能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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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购物不能认定为工伤
wxsunhao 发表于
有没有其他的补充意见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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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认定工伤? 只能算意外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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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算工伤,这个看你的公司怎么做。其实公司同意也可以算视同工伤的。如果是被机动车伤害的,应该报警。医疗、误工费、一次性补偿比工伤保险的都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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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算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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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购物已成了私人行为,不能认定工伤。新条例在认定时仍要考虑必经路线和时间(主要是认定上下班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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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量按照交通事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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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谢各位的解答。
本来这个案例只是我的一个假设。没有想到在日真实上演。
我公司有两名女工,上夜班,公司有安排宿舍,因外出很远的地方喝喜酒,骑摩托车要30多分钟。晚饭后,在回厂的途中发生机动车事故至重伤(认定出未出)。本来她是晚上8:30分上班,7:05分左右就出意外。这种情况我看是报不了工伤了的。大家有没有不同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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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重伤,一个轻伤。
其回厂途中算不算上班途中?
Powered by●回家遇事故算工伤?要看哪个家工伤保险事关每一名职工,但很多人认为“工伤”距离自己很远,甚至发生伤害后,毫无工伤认定的意识。诚然,工伤认定具有极强的专业性,不乏因看法不同而对簿公堂的案例,许多看似擦边球的伤害案例,实则在工伤认定中都有章可循。为了让职工了解工伤保险,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青岛早报推出系列宣传报道,通过工伤认定案例、工伤保险政策的讲解,解答职工心中的疑惑。很多人都知道,《工伤保险条例》将上下班路上的交通事故伤害,纳入工伤范畴。这与“回家”一词产生了纠葛,既然是上下班途中,那不就是回家吗?事实上却并非如此,关键要看回哪个“家”!记者昨日采访了解到,一名职工下班后回家时,遇上了车祸,且并非主要责任,可在工伤认定中,他却被拒绝,这让很多人难以理解。记者采访市工伤认定部门负责同志,有理有据进行分析,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到底怎样才能认定为工伤。回家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城阳区某车桥公司职工刘某,某天早晨7时下夜班回到租住地收拾东西后,8时左右又从租住地驾驶摩托车回莱西市老家,当日11时30分在莱西市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刘某负次要责任。事后刘某向车桥公司提出工伤申请,车桥公司不承认刘某的工伤。刘某认为自己受伤应认定为工伤,便向当地工伤认定机构提出申请,要求认定为工伤。当地工伤认定机构受理刘某工伤认定申请后,经调查认为,刘某发生交通事故不属于下班途中受伤,不符合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之规定,不予认定为工伤。刘某不服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经上诉一审、二审,最终法院判定不予认定为工伤。该款规定的内容为: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所有条件看似符合法规记者采访了解到,该案件的主要分岐是刘某下班后回到租住地,而后驾驶摩托车返回莱西市老家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的情况,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之规定、是否认定工伤的问题。职工一方认为,刘某在莱西市老家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符合这条规定,应当认定刘某为工伤,“下班途中就是回家的路上,回莱西老家应该符合条件才对。”职工方这样认为。但用人单位认为不是工伤,交通事故中受伤,并不是在合理的路线、合理的时间内,应属于探亲途中,因而不应该认定刘某为工伤。“家”是住所而不是老家反对认定的理由主要有两个,第一,发生交通事故并非在下班途中。刘某自工作后,一直租住在公司附近一个村庄居住,日常下班后均回到该租房中居住。刘某的租住地与公司之间的路线应视为平时上下班的路线,而刘某在莱西市老家发生交通事故不是上下班途中的路线,应当不予认定工伤。第二个理由是:发生交通事故并非合理的下班时间。刘某发生交通事故时,距离7时下班时间,已超过4个半小时。而刘某的租住地与公司之间大约500米左右,从发生交通事故时间看,不是合理的下班时间,应当不予认定工伤。一个是“家”的概念如何确定,这影响路线,该案件认为是固定住所而非“老家”;一个是下班的合理时间,相隔4个半小时,远远超过了回住所的时间。最终认定这是探亲途中工伤认定机构认定,这起伤害为非工伤。对“家”的概念,认为租住房应为上下班的固定居所,且发生事故时间并非是正常下班时间。因此:刘某在莱西市发生交通事故不属于下班途中,应属于探亲途中。刘某对工伤认定机构作出不予认定为工伤决定不服,向当地人民法院进行了上诉。经法院一审、二审后,维持了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理由也是如上所说。“我们平常所说的回家回家,在这个案件中需要做区分,重点是上下班途中,而不是‘家’这个词,所以要分清楚哪个家才行。”市工伤认定部门负责人表示,这个判定是十分明确清晰的。遇到交通事故首先要报警专家分析,从刘某的案件来看,上下班途中应理解为:职工日常的居住地与用人单位之间的路线。因为职工上下班是一个规律行为,要根据用人单位的工作时间安排确定自己的上下班出行时间,而异地探亲一般不属于日常上下班的范畴,职工下班后再从居住地回家或者从异地探亲返回单位驻地是探亲假期的结束,并非是上下班途中。“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首先一定要报警,这个非常重要。”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醒: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后,一定要报警,由交警部门对事故进行处理,并取得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应当报警而未报警的,工伤认定过程可能会因事实不清或重要证据缺失而中止,或者无法认定为工伤。参保工伤职工个人不缴费全市240万人参保 是用人单位的硬杠杠工伤保险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障各类型保险中历史最悠久范围最广泛的险种。我市是全国率先建立工伤保险制度的城市之一。目前,我市工伤保险参保人达到240万人,已经为10.2万人支付工伤待遇25.5亿元。职工如果想了解更多工伤保险信息,可登录区人社局官网(工伤保险功能“三位一体”1995年8月,市人民政府颁布实施了《青岛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该办法的出台,不仅为我市建立起新型的工伤保险制度,同时也为国家2004年出台《工伤保险条例》立法提供了参考。特别是2010年,《社会保险法》和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颁布后,我市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特别是国家人社部将我市确认为全国工伤预防试点城市后,我市工伤预防、补偿、康复“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初步形成。这项保险职工不缴费《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了参保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日,我市还将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也纳入工伤保险保障范围,实现了工伤保险政策职业人群的全覆盖。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进行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费率执行国家标准人社部、财政部下发的《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称,工伤保险费率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按照政策规定,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目前,我市用人单位八类行业基准费率按照该行业用人单位工资总额的0.2%、0.4%、0.7% 、0.9% 、1.1%、1.3%、1.6%、1.9%执行。今年我市还将出台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根据工伤保险费收支率和工伤发生率情况,上调或下浮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激发企业做好工伤预防工作的积极性。十种情况可以确定是“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符合新《条例》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1、故意犯罪的。2、醉酒或者吸毒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工伤保险条例政策问答1、用人单位应当如何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全员足额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并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2、工伤保险费的数额如何确定?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劳动报酬的总额;单位缴费费率是指该单位所属行业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目前我市八类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分别是0.2%、0.4%、0.7%、0.9% 、1.1%、1.3%、1.6%、1.9%。3、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职工的工伤保险如何缴纳?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4、职工的工伤保险权利有哪些?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5、用人单位不依法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的,该如何处理?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全员足额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用人单位申报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不实而造成工伤职工待遇降低的,其待遇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予以补齐。用人单位按照规定补缴后,待遇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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