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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丽娟与哈尔滨西城汇商业经营有限公司,哈尔滨嘉财地下空间公共设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崇法判决书查询系统
韩丽娟与哈尔滨西城汇商业经营有限公司,哈尔滨嘉财地下空间公共设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浏览:21次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黑0103民初264号
原告韩丽娟,女,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告哈尔滨嘉财地下空间公共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52号哈尔滨理工大学科技园613室。
法定代表人邵建国,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丹梅,女,日生,满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被告哈尔滨西城汇商业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1号5栋1层102号
法定代表人滕延春,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顾祥国,男,黑龙江善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韩丽娟与被告哈尔滨嘉财地下空间公共设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财公司)、哈尔滨西城汇商业经营有限公司(西城汇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丽娟、被告嘉财公司委托代理人王丹梅、西城汇公司委托代理人顾祥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日,原告与被告嘉财公司签订了《西城汇商铺使用权转让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受让被告嘉财公司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西城汇x区xxx号商铺,受让期限为40年,套内建筑面积狭小平方米,总额为352798元。同日,原告与被告嘉财公司签订了《商铺使用权委托管理协议》,协议约定:原告购买的商铺交由被告嘉财公司公司委托管理,期限为日至日,租金84672元,在商铺使用权转让款中一次性扣除。合同签订后,原告交付了全部商铺使用权转让款。三年使用权委托管理协议到期后,被告嘉财公司决定继续委托管理该商铺,在没有向原告作出任何解释的情况下,将嘉财公司变更为西城汇公司继续行使代管“西城汇”地下商铺的权利。原告与被告西城汇又于日补签了商铺委托代管协议,协议明确约定代管期限为日至日,按照原协议的约定,被告嘉财公司因运营未达到预期效果,须续签新协议,被告嘉财公司应按原协议规定按实际购买商铺总价款不低于8%年利率比例给付原告租金。因被告提出公司目前租金出现困难,新协议的给付标准更改为第一年每米每日5元,第二年每米每日6元,第三年每米每日7元,并承诺用延期三年使用权给原告作为补偿。然而西城汇公司并没有履行上述代管协议,未按商铺委托代管协议支付租金。延期三年使用权的协议至今未签,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一、要求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自日至日租金,共计22185.62元(按照第一年5元/天/米、第二年6元/天/米,第三年7元/天/米标准计算);二、要求二被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拖欠上述款项的利息(自拖欠租金日期日起至给付之日止);三、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嘉财公司辩称,嘉财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被告西城汇公司辩称,一、嘉财公司和西城汇公司分别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两者间是合同关系,实际上是西城汇公司和原告之间签订了商铺代管协议,拖欠原告租金应当由西城汇公司承担,与嘉财公司无关。二、原告要求租金利息,应当按照代管协议约定,按季度支付的标准以季度末作为计算利息的起始时间。同时由于市场及经济形式的变化,西城汇商铺经营比较困难,即便按照原合同约定的标准,也无法实际给付,现在涉案商铺实际租赁价格远远低于原、被告双方约定的标准,西城汇公司同意按照实租的价格给付原告租金。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成立,向本院提供证据及二被告质证意见如下:
证据一、商铺使用权转让合同及商铺委托代管协议各一份。意在证明原告的商铺委托嘉财公司及西城汇公司代管,二被告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原告租金。
经质证,二被告对证据一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商铺使用权转让合同与西城汇公司无关,合同是原告和嘉财公司签订的。认为租金应参照临近商铺综合推算,即应按实租实返的价格支付。
证据二、关于B区业主回复函。意在证明被告西城汇同意延期三年商铺使用权,承诺于使用权求二被告按照协议-日前为业主签署补充协议。
经质证,二被告对证据二有异议,认为是复印件,不具有真实性,不应作为证据使用。
证据三、录音一份。意在证明原告与西城汇公司商谈结果按第一年5元/天/米,第二年6元/天/米,第三年7元/天/米标准给租金。
经质证,二被告对证据三认为无法确认真实性。
被告西城汇公司为证明其抗辩主张,向本院提供证据及原告质证意见如下:
证据、《委托招商及经营管理合同》一份。意在证明嘉财公司将其开发的人防工程商铺的经营管理委托给西城汇公司,由西城汇公司对商铺进行管理,收取租金及返给业户租金。两个公司间是单纯的合同关系,并不是同一主体。
经质证,原告对证据有异议,认为二被告未通知业主。
经质证,被告嘉财公司对证据无异议。
被告嘉财公司未就其抗辩主张向本院提供证据。
原告提供的证据一及被告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能够证明相应的案件事实,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供的证据二系复印件,且西城汇公司无权承诺延长涉案商铺使用权,故该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原告提供的证据三系视听资料,又无其他证据佐证,本院不予采信。
分析原、被告的诉辩主张及提供的证据,本院确认如下事实:日,原告韩丽娟与被告嘉财公司签订《西城汇商铺使用权转让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受让商铺使用权的商铺位置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城汇(暂定名)】x区xxx号,使用权期限自西城汇开业之日起至40年,套内建筑面积6.09平方米,原告一次性受让商铺使用权金额为345296元。日前一次性支付铺款202798元。原告接到被告嘉财公司通知后七日内申办按揭贷款150000元。同日,原告与被告嘉财公司签订《商铺使用权委托管理协议》一份,约定原告将涉案商铺委托被告嘉财公司管理,并同意被告嘉财公司以自己名义出租。商铺委托管理期限暂定为日至日,期满如被告嘉财公司认为市场繁荣程度未达到其的预期目标,其决定仍需保留原规划通道的,则原告须继续委托被告嘉财公司进行经营,期限由被告嘉财公司根据情况决定,对原告的年回报率不低于其商品实际受让价格的8%,实际回报率参照临近商铺当期租金综合推算。前三年商铺租金为84672元。《西城汇商铺使用权转让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嘉财公司支付了扣除至日商铺租金84672元后的商铺转让款。日,原告与被告西城汇公司签订《商铺委托代管协议》一份,约定原告将商铺全权委托被告西城汇公司代管,由被告西城汇公司与承租人直接签署《商铺租赁协议》。被告西城汇公司负责代原告对承租人进行监督管理。代管期限日至日。委托代管期间原告收取的经营收益参照临近商铺当期租金综合推算,委托代管期间经营盈利或者亏损均由原告享有和承担。日《商铺委托代管协议》签订后,被告西城汇公司未向原告支付租金,故原告诉至法院,形成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嘉财公司之间签订的《西城汇商铺使用权转让合同》、《商铺使用权委托管理协议》、原告与被告西城汇公司签订的《商铺委托代管协议》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与被告嘉财公司之间签订的《商铺使用权委托管理协议》已履行完毕。依据原告与被告西城汇公司签订《商铺委托代管协议》,被告西城汇公司需自日起向原告支付商铺租金,但被告西城汇公司自日起未向原告支付涉案商铺租金,已侵犯原告合法权益,故原告请求被告西城汇公司向其支付商铺租金,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西城汇公司虽主张应按涉案商铺实租价格计算租金,但被告西城汇公司并未就涉案商铺是否出租及邻近商铺租金情况举示证据,故本院参照被告西城汇公司与其他西城汇地下临近商铺业主的约定以第一年为5元/天/㎡,第二年为6元/天/㎡,第三年为7元/天/㎡的标准计算涉案商铺租金,被告西城汇公司应按5元/天/㎡向原告支付日至日的租金,按6元/天/㎡向原告支付日至日的租金共计21126.21元[(5元/天/㎡×6.09㎡×365天) (6元/天/㎡×6.09㎡×274天)。因原告与被告西城汇公司未约定租金给付期限,被告西城汇公司同意自每季度末作为利息的起算时间点,本院准予,故本院支持被告西城汇公司自日起每季度末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拖欠租金的利息。原告请求被告嘉财公司向其支付租金及利息,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哈尔滨西城汇商业经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韩丽娟支付日至日商铺租金21126.21元;
二、被告哈尔滨西城汇商业经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韩丽娟支付日至日商铺租金21126.21元的利息(其中2740.5元自日起,2770.95元自日起,2801.4元自日起,2801.4元自日起,3288.6元自日起,3325.14元自日起,3398.22元自日起,均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韩丽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哈尔滨西城汇商业经营有限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5元,由原告韩丽娟负担27元,由被告哈尔滨西城汇商业经营有限公司负担32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审理法院: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城六区禁用地下空间从事餐饮业的商业性经营
  法制晚报讯(记者蒲长廷)未来,城六区所有餐饮业严禁使用地下空间从事商业性经营,即禁止使用地下空间从事餐饮业的商业性经营。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的东、西、北四环和南三环以内,禁止新建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商业设施。  今天下午,北京市发改委公布《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2015年版)》,其中明确,未来,全市将禁止新建和扩建洗浴服务中的高档洗浴设施,休闲健身活动中的高尔夫球场。东、西城禁止新建和扩建汽车修理与维护中汽车清洗服务等。  此外,《目录》中明确,禁止新建和扩建商品交易市场设施、未列入相关规划的区域性物流中心。禁止新设从事商品交易市场经营管理活动的市场主体。但目录中明确,符合规定的社区菜市场等农产品零售网点、符合的规定的农场品批发市场以及对城市运行及民生保障发挥重要作用的项目、市场主体除外。  “也就是说符合规定、市民所需的农贸市场不会一刀切。此外,九年义务教育这类基础教育学校并未限制”发改委相关负责人表示。针对优质教育资源在北京过于集中的问题,在全市层面,新提出了“不再新设立或新升格普通高等学校”和“禁止新设立面向全国招生的一般性培训机构”。  此外,限制部分行政事业性服务机构。全市“禁止京外中央企业总部新迁入”,城六区“严控其他总部企业新迁入或新设立”,“禁止新设立或新迁入市属行政事业单位”,“禁止新设立或新迁入非紧密型行政辅助服务功能,包括服务中心、信息中心、行业协会、研究院所、培训机构、学术类社团、报社、出版社、杂志社等”。  《目录》显示,东、西城不再批准建立设置床位的医疗机构;不再批准增加医疗机构床位总量和建设规模。  据发改委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目录设置,首次将城六区作为一个区域来实施统一的禁限措施,这主要是因为城六区目前普遍存在着功能过多、人口聚集、交通拥堵等突出问题,是大城市病最为集中的区域。城六区的地区生产总值占全市的70%,常住人口占全市的59%,全市的88家三级医院中,有67家集中在城六区,89所在京高校中的64所整体或部分聚集在城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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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空间(Underground
Space)指在岩层或土层中形成或经人工开发形成的空间,包括天然形成的地下空间和人工开发的地下空间,前瞻研究的地下空间指的是后者。目前,我国的地下空间开发主要集中于城市及其周边。地下空间研究范围是指在特定的空间环境具有特定用途&&城市及其周边的用于商业经营用途的地下空间,它与城市生活密切相关,既受到城市环境的制约和影响,又能够对城市的各项机能发挥重要作用。&
地下空间行业定义及分类 地下空间行业定义 地下空间(Underground Space)指在岩层或土层中形成或经人工开发形成的空间,包括天然形成的地下空间和人工开发的地下空间,前瞻研究的地下空间指的是后者。目前,我国的地下空间开发主要集中于城市及其周边。地下空间研究范围是指在特定的空间环境具有特定用途&&城市及其周边的用于商业经营用途的地下空间,它与城市生活密切相关,既受到城市环境的制约和影响,又能够对城市的各项机能发挥重要作用。 地下空间行业分类 按照地下空间的用途可以分为七种类别: 图表1:地下空间按用途分类
交通空间是迄今为止城市地下空间利用的最主要类型之一,包括地下铁道、地下轻轨交通、地下汽车交通通道、地下停车库和地下步行街等地下空间。
商业、文娱空间
有地下商业街、地下影剧院、音乐厅和运动场等。
是指办公、会议、教学、实验和医疗等各种社会业务空间。
是指各种城市公用设施的管道、电缆等所占的地下空间以及各个系统的一些处理设施,如自来水厂、污水处理厂和变电站等。
在地下进行某些轻工业、手工业的生产是完全可能的,特别是对于精密生产的工业,地下环境更为有利。
地下环境最适宜于贮存物质,为使用方便、安全和节省能源而建造的地下储库,可用来贮存粮食、食品、油类、药品等,具有成本低、质量高、经济效益好,且节约大量地上仓库用地等特点。
其它还有防灾空间、居住空间、埋葬空间等,也是地下空间利用的方式之一。
资料来源:前瞻产业研究院地下空间行业研究小组整理 地下空间按开发利用的深度可分为浅层空间、中层空间和深层空间三大类。 图表2:地下空间按开发深度分类
浅层空间(0--30m)
浅层空间主要用于商业空间、文娱空间及部分业务空间。
中层空间(-30--100m)
中层空间主要用于地下交通、城市污水处理厂以及城市水、电、气、通讯等公用设施。
深层空间(﹥-100m)
深层空间可用作快速地下交通线路、危险品仓库、冷库、贮热库、油库等。还应考虑采用新技术后,为城市服务的各种新系统和新空间。
资料来源:前瞻产业研究院地下空间行业研究小组整理 目前,国外一些大城市已向深层地下空间发展,如日本东京,浅层和中层地下空间被高层建筑的地基基础和现有的地下设施占领,不能再开发利用了,但由于高昂的地价和城市设施更新的急需,已对地下100m以下的深层空间开发引起极大重视。 地下空间行业发展环境分析 地下空间行业政策环境分析 我国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政策法规研究。我国城市地下空间有目的地开发利用,源于1950年开始的城市防空和人民防空,最典型的代表就是北京地铁一号线建设,其伊始目的并不是现在的功能而是防空。另外还有大量的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人防地下室。到1978年,我国实行改革开放,强调经济建设,提出了&人防工程平战结合&和&人防工程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思路。从上世纪90年代末开始,土地资源的市场化配置,城市化、工业化和机动化发展的不断推进,使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不断显现出来。与此相适应,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领域的法制建设也有了长足的发展,尤其是各地方的许多城市勇于探索,出台了一些在特定区域施行的地方法规和政策文件。 图表3:国家层面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政策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第一部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法律。该法规定: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人民防空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应当在保证战时使用效能的前提下,有利于平时的经济建设、群众的生产生活和工程的开发利用。该法为我国人防在新时期实施战略重心转移指明了方向,具有里程碑意义。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是我国城市进入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新时代的总动员令,自日起施行,日又进行了修订。该规定首次在国家层面提出了编制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的要求,明确了地下空间规划的主要内容,并明确指出城市地下空间规划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应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这些规定保障了地下空间规划的法律地位和效力。这在我国城市地下空间大规模开发利用的初期,对于提高地下空间资源的开发利用及其规划编制的地位和国民意识起到了重要作用,为推进我国城市地下空间法制化建设迈出了实质性的一大步。该规定颁布之后,几乎各省和许多城市先后制定了适应本地区或城市发展需要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或条例),进一步规范了我国城市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利用的行为。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为城市地下空间专项规划的编制提供了法律依据。该办法将地下空间规划纳入了城市规划体系,明确城市中心区规划应当提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原则和建设方针,地下空间开发布局为城市总体规划中建设用地规划等强制性内容,要求在城市总体规划中明确地下空间专项规划的原则,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确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具体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首次在国家基本法律中明确,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明确了建设用地使用权为物权的概念,从而在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权属问题上实现了重大突破。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首次在国家层面的政策中提出,鼓励开发利用地上和地下空间,以提高土地利用率。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
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精神,于日进行修订的。该规定对地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单独进行招标、拍卖、挂牌和出让等,提供了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在法律层面明确了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遵循的原则。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当与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统筹安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和通信等需要,并符合城市规划,履行相关的规划审批手续。
资料来源:前瞻产业研究院地下空间行业研究小组整理 图表4:地方层面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政策法规
《上海市城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审批和房地产登记试行规定》
是国内首个涉及地下空间建设用地审批和权属登记的地方性文件。文件将地下空间工程界定为结建地下工程和单建地下工程两类,明确地下空间工程建设的土地使用权范围为该地下建(构)筑物外围实际所及的地下空间范围。地下空间建设用地的审批办法为:结建地下工程随地面建筑一并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单建地下工程的建设单位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取得项目批准文件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应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当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划拨土地决定书,或者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文件还规定,房地产登记机构在办理地下建(构)筑物的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时,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确的地下建(构)筑物的水平投影最大占地范围和起止深度进行记载,并注明&地下建(构)筑物的土地使用权范围为该地下建(构)筑物建成后外围实际所及的地下空间范围&。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在地下建(构)筑物的房地产权证中注明&地下空间&;属于民防工程的,还应注明&民防工程&,并记载其平时用途。
《深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暂行办法》
全面地规定了地下空间规划的制定、实施和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地下空间的工程建设和使用等主要内容,明确了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管理的一整套程序性规定。更重要的是,该办法详细规定了不同用途、性质设施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即:用于国防、人民防空专用设施、防灾、城市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地下空间,其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可以依法采用划拨的方式;独立开发的经营性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的方式出让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交通建设项目及附着地下交通建设项目开发的经营性地下空间,其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协议方式一并出让给已经取得地下交通建设项目的使用权人。
《杭州市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管理和土地登记暂行规定》
都是根据各城市的情况,规定了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标准。总的精神是,鼓励开发利用地下空间,随开发利用深度的递进,出让金标准递减。
《无锡市城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管理办法》
《关于加强绍兴市区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管理的意见》
资料来源:前瞻产业研究院地下空间行业研究小组整理 地下空间行业技术环境分析 我国城镇居民主要的出行方式可分为两种:一种是私人交通,其中包括步行、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摩托车、小汽车;另一种为公共交通,其中包括出租车、常规地面公交、轨道交通、快速公交(BRT)等。 土地利用是影响我国城镇居民选择出行方式的重要因素。一方面,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迅速推进,计划经济时期以单位大院为基本地域单元的城市空间格局逐渐被打破,&职住分离&、&空间错位&现象显现;另一方面,城市化进程中居民出行的活动空间和范围不断扩大,出行需求日益多样化和复杂化。人们开始需要选择不同的出行方式或组合来降低出行成本。 (1)公共交通 在城市公共交通方式中,城市轨道交通具有票价低、运量大、速度快、安全、准点、保护环境、节约能源和用地等特点,在大城市中越来越多的居民选择此种出行方式。轨道交通是显著提高交通运力供给能力的方式,可为缓解交通拥堵提供根本保障。随着城市交通拥堵的日益严重,国内城市轨道交通发展进一步提速,未来发展空间大。2012年9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示了25个获批轨道交通、城际铁路类项目,已公布的投资总金额超过8000亿元。我国政府此次在轨道交通行业的大手笔投资再次掀起国内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高潮。 据统计,轨道交通相关产业链规模可以达到数千亿元,共涉及相关行业达20多个,包括土建、机械、电气、电子及通讯业的技术密集型产业。不仅如此,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对发展地下空间行业经济有独到之处。 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因其方便快捷、定时定向的特点通常会成为居民出行的首选,其强大的人口内聚和扩散效应为地下商业带来巨大客流和商机。例如车站商铺和广告灯箱经营、区间通信网络使用权租赁、移动视频招商等,能为城市服务业发展提供新天地;此外,若地下商业资源与地面著名商场、商业区实现无缝连接,那更将使前者的交通优势与后者的品牌优势有机结合,形成一个立体、辐射面广的城市商业圈。 (2)私人交通 随着城市化的快速发展,一些大城市里私人交通方式中小汽车以其自身优势,使用占比逐渐凸显出来,与公共交通展开拉锯式竞争。从年全国私人汽车拥有量变化中,可以看出,我国私人汽车呈逐年增长趋势,并且增长幅度较大。1985年全国私人汽车28.49万辆,到2012年全国私人汽车9309万辆,增长326倍,年均增长23.91%。 私人汽车出行方式的持续增长,推动对城市地下空间的利用开发。比如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以缓解城市道路拥挤,而其停车方便,价格相对地上停车优惠的优势,具有很高的商业价值。 地下空间行业发展状况分析 2012年我国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为32.28万公顷,按照40%的可开发系数和30米的开发深度计算,可供合理开发的地下空间资源量就达到3873.60亿立方米。这是一笔很可观而又丰富的资源,若得到合理开发,那么将对扩大城市空间、实现城市集约化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例如轨道交通,截止到日,我国内地已有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广州、深圳、武汉、南京、沈阳、长春、大连、成都、西安、昆明、苏州、杭州、佛山等17个城市累计开通70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线路(含试运营线路)。 2012年新增投运里程321公里由已开通城市新增运营里程229公里(包括北京、天津、重庆、武汉、成都)和新开通城市运营里程92公里(包括苏州、昆明、杭州)构成。 广州、长春、佛山三市调增的30公里,其中25公里于2010年投入运营,5公里于2011年投入运营,因此,截止2010年底累计运营里程由总第1期信息统计的1430公里调增为1455公里,2011年新增投运里程由283公里调增为288公里。 图表5:2012年主要城市城轨交通运营里程对比表(单位:公里)
2012年底里程数
2012年底里程数
资料来源:前瞻产业研究院地下空间行业研究小组整理
具体内容详见前瞻产业研究院发布的《》。 地下空间行业国内领先企业 上海申通地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 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经营 香港名店街商业地产开发集团 支点地下空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中防地下空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同济联合城市地下空间规划设计研究院 中铁隧道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 上海市地下空间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中国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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