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生效时间是及时生效的吗?

& 交强险即时生效,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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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即时生效,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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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机动车交强险承保工作管理的通知保监厅函〔2009〕91号各中资财产保险公司:  交强险自实施以来,对促进道路交通安全、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利发挥了重大作用。但由于交强险保单中对保险期间有关投保后次日零时生效的规定,使部分投保人在投保后、保单未正式生效前的时段内得不到交强险的保障。为使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得到有效保障,更好的发挥交强险促进道路交通安全的作用,现对加强有关交强险承保工作通知如下:  各公司可在交强险承保工作中采取以下适当方式,以维护被保险人利益:一是在保单中“特别约定”栏中,就保险期间作特别说明,写明或加盖“即时生效”等字样,使保单自出单时立即生效。二是公司系统能够支持打印体覆盖印刷体的,出单时在保单中打印“保险期间自X年X月X日X时……”覆盖原“保险期间自X年X月X日零时起……”字样,明确写明保险期间起止的具体时点。  各公司应严格遵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有关规定,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加强交强险承保工作管理,采取适当方式明确保险期间起止时点,以维护被保险人利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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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车主陈先生给本报保险热线打电话说,“前几天和朋友聊天,一位保险公司的兄弟提醒大家,交强险是即时生效,并非&次日生效&,投保时记得给业务员要求生效时间。”陈先生随后翻看了自己的保单,保险期间写的正是“零时”起算。按照保监会规定,交强险为“即时生效”。遗憾的是,很多车主并不清楚这一规定。保险公司为了便于操作,往往将交强险与商业车险的生效时间统一为“次日生效”。这一规定对新车的车险投保人来说,毫无疑问面临一段“真空期”。郑州晚报记者&倪子多数人不知交强险生效时间“亲,你知道交强险的生效时间吗?是即时生效还是次日生效?”记者在某QQ群内发了条消息。多半以上网友表示“次日生效”,也有部分网友表示“不太清楚,都是保险公司办的”。当记者表示交强险是“即时生效”时,立马引发群内的“骚动”。网友“趴趴”说:“不会吧?交强险当时就能生效?那我吃大亏了。”原来,7月26日上午,“趴趴”在4S店提了一辆新车,交强险和商业车险都在4S店购买齐全。因为开车不老练,提车当天下午就发生剐蹭。“想着自己买了保险,就立即给保险公司客服电话报案申请理赔,没想到却遭到了拒绝,理由是保单上的保险生效日期是从次日凌晨算起。而我发生事故的时间并不在车险生效时间范围内,所以不予理赔。”“趴趴”气愤地说道。“当天买的保险,却不是当天生效,保险责任还有&真空期&?”不少网友对保险公司这种“霸王条款”难以理解。交强险“即时生效”交强险到底什么时候生效?记者拨打了中国人保、太平洋财险、平安产险等财险公司的客服热线。中国人保“360542”号话务员说:“交强险和商业车险一样,都是第二天凌晨生效。也就是说必须过了投保当天晚上12点。如果在此之前出险,是没有保险保障的。”太平洋车险“66828”号客服则表示,如果你要求交强险即时生效,可以即时生效。但是如果没作特别要求,太平洋财险则默认车主的保单于次日凌晨生效。随后,记者又拨打了平安财险客服热线。该公司客服人员表示,新车交强险一般即时生效,车主可以和具体办理车险业务的业务员进行商定。“让我们给业务员要求生效时间?问题是谁知道有这规定啊?保险公司应该主动统一生效时间才对。”不少网友对保险公司这种说法不予认同。熟悉车险的车主知道,保险行业一直存在“次日生效”的习惯做法。然而,2009年,保监会下文《关于加强机动车交强险承保工作管理的通知》,要求交强险改变“零时生效”的传统,正式实施“即时生效”。遗憾的是,保监会发布的通知仅限于交强险,目前商业车险投保仍然是“次日生效”。约定生效时间便于操作“车主交了保费,保险公司收了钱,意味着双方从这一刻起就应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怎能将&真空期&设置为免责期呢?”不少车主建议,商业险应该仿照交强险,采用保单“即时生效”的方式。到底是什么原因让保险公司长期热衷于“次日生效”条款呢?记者电话咨询了几家财险公司负责人。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车险营销专员表示,从投保程序而言,保单即时生效,不存在任何问题,但这样会增加他们的工作量。“假如车主投保想即时生效,保险公司就得核查他在投保时间前有无事故。约定生效时间的好处是便于操作,保单统一以零时起算,可以省去查证事故发生时间与具体投保时间的比对。”该员工表示,目前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合同都是以投保日次日零时起算保险期间的合同,毕竟在合同零时生效前“事不关己”,谁又愿为“即时生效”操心呢?此外,一些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表示,国外许多国家都明文规定,按照“谁受益、谁担责”的原则,投保人从缴纳保费之日起,就已产生保险责任。一旦收取了保费,保险责任从缴纳保费之日起就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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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09:56&发表在&关于加强机动车交强险承保工作管理的通知保监厅函〔2009〕91号各中资财产保险公司:  交强险自实施以来,对促进道路交通安全、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利发挥了重大作用。但由于交强险保单中对保险期间有关投保后次日零时生效的规定,使部分投保人在投保后、保单未正式生效前的时段内得不到交强险的保障。为使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得到有效保障,更好的发挥交强险促进道路交通安全的作用,现对加强有关交强险承保工作通知如下:  各公司可在交强险承保工作中采取以下适当方式,以维护被保险人利益:一是在保单中“特别约定”栏中,就保险期间作特别说明,写明或加盖“即时生效”等字样,使保单自出单时立即生效。二...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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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09:56&发表在&关于加强机动车交强险承保工作管理的通知保监厅函〔2009〕91号各中资财产保险公司:  交强险自实施以来,对促进道路交通安全、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利发挥了重大作用。但由于交强险保单中对保险期间有关投保后次日零时生效的规定,使部分投保人在投保后、保单未正式生效前的时段内得不到交强险的保障。为使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得到有效保障,更好的发挥交强险促进道路交通安全的作用,现对加强有关交强险承保工作通知如下:  各公司可在交强险承保工作中采取以下适当方式,以维护被保险人利益:一是在保单中“特别约定”栏中,就保险期间作特别说明,写明或加盖“即时生效”等字样,使保单自出单时立即生效。二...科普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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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09:56&发表在&关于加强机动车交强险承保工作管理的通知保监厅函〔2009〕91号各中资财产保险公司:  交强险自实施以来,对促进道路交通安全、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利发挥了重大作用。但由于交强险保单中对保险期间有关投保后次日零时生效的规定,使部分投保人在投保后、保单未正式生效前的时段内得不到交强险的保障。为使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得到有效保障,更好的发挥交强险促进道路交通安全的作用,现对加强有关交强险承保工作通知如下:  各公司可在交强险承保工作中采取以下适当方式,以维护被保险人利益:一是在保单中“特别约定”栏中,就保险期间作特别说明,写明或加盖“即时生效”等字样,使保单自出单时立即生效。二...感谢分享
没问过什么时候生效
-------大菠萝------
&于& 09:57&发表在&日前,车主陈先生给本报保险热线打电话说,“前几天和朋友聊天,一位保险公司的兄弟提醒大家,交强险是即时生效,并非&次日生效&,投保时记得给业务员要求生效时间。”陈先生随后翻看了自己的保单,保险期间写的正是“零时”起算。按照保监会规定,交强险为“即时生效”。遗憾的是,很多车主并不清楚这一规定。保险公司为了便于操作,往往将交强险与商业车险的生效时间统一为“次日生效”。这一规定对新车的车险投保人来说,毫无疑问面临一段“真空期”。郑州晚报记者&倪子多数人不知交强险生效时间“亲,你知道交强险的生效时间吗?是即时生效还是次日生效?”记者在某QQ群内发了条消息。多...还真不知道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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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是即时生效么?
财产: 195 爱卡币
来自: 广东省|东莞市
交强险是即时生效么?
请问交强险是即时生效还是第二天生效?可以提车当天把车开回去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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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陕西省|铜川市
无论是性能、空间还是油耗还是蛮让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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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车得注重性价比,首先要考虑油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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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parseInt(document.getElementById('custompage_down').value)页楼  案例说法之交通事故中车险是否即时生效  引言:随着我国汽车保有量的不断增加,交通事故案件不断增多,类型也越来越复杂,各种争议的问题不断出现。近期,高勇交通律师团就代理了一起关于交强险和商业险是否即时生效的争议较大的交通事故案件,下面就进行详细的分析。  一、案情简介  日易某某在某4S店购买了一辆小型轿车,并于提车时购买了临时提车保险,保额为5万,保险期限为日到日,且保险条款约定:保险理赔不踢除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日下午,易某某到保险公司为其新车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险公司收取了保费,并于18时07分向易某某交付了打印的保单并加盖公章。19时45分,易某某驾驶车辆在回家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同样驾驶机动车的李某某和车上乘客汤某某受伤。因交通信号灯事后无法核实,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证明认定责任无法认定。兰某某受伤治疗共花费医疗费40851.3元,其中易某某为其垫付了10000元。兰某某做法医鉴定后以易某某和李某某为被告起诉到法院。  二、高勇交通律师团作法  高勇交通律师团接受易某某委托后,对该案进行专业讨论和分析,认为对易某某车辆承保提车险、交强险和商业险的保险公司应当作为被告承担赔偿责任。代理律师立即就该案相关情况与承办法官进行沟通,同时提交了追加被告申请,承办法官接受了代理律师的观点,同意并追加保险公司为本案的被告。  三、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认为,交强险和商业险生效时间应以保单上记载的承保时间为准,本案易某某虽购买了保险,但承保期限从第二天零时开始。作为易某某的代理人,我们认为首先提车险在保险期限内,属于保险事故,应当按照保险条款的规定依法予以赔付;其次,从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目的出发,交强险和商业险应当是即时生效的,承保交强险和商业险的保险公司也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相关法律规定和分析  保监会《关于加强机动车交强险承保工作管理的通知》(保监厅函【2009】91号)规定,由于交强险保单中对保险期间有关投保后次日零时生效的规定使部分投保人在投保后、保单未正式生效前的时段内得不到交强险的保障,因此交强险采取即时生效。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规定,保险人接受投保人提交的投保单并收取了保险费,尚未作出是否承保的意思表示,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请求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符合承保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不符合承保条件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应当退还已经收取的保险费,保险人主张不符合承保条件的,应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易某某于事故前一个半小时购买交强险和商业险,虽保单注明生效日期是次日零时,但该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同时从相关法律规定和原则来看,保险即时生效是较为合理的。首先,根据合理期待原则,当保险合同当事人就合同内容的解释发生争议之时,应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于合同缔结目的的合理期待作为出发点对保险合同进行解释,易某某为标的车辆购买交强险和商业险的目的就是为了分散风险,而次日零时生效的条款明显使得其在投保后、保单未正式生效前的时段内得不到保障;其次,保险合同是典型的射幸合同,当事人之间存在合理对价关系,保险事故若不发生,投保人支付的保费不返还,同理,在保险人预收保险费的情况下,其应该为其已经收取保险费的行为支付相对应的对价,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承担保险责任;最后,作为投保人的易某某在缴纳了保险费后,其主观上即认为已受保险保障了。  综上,高勇交通律师团要求易某某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在提车险、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是符合法律规定,同时也是有理论依据的。  高勇交通事故律师团  责任编辑:韩艳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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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暂不考虑,但是顶一下,谢喜欢的朋友可以看下我的名、字上面的字母和数字联系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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