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社保期间糖尿病是不是突然发病病不能劳动,该怎么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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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保金 劳动者应如何主张自己权益
[案情回放] 2010年7月,80后大学生小徐入职某商业发展公司工作。2014年底的一次同学聚会,大家谈论起个人被扣缴社会保险费数额时,小徐发现,自己月工资为4100元,可缴纳数额比同学小刘(月工资2800元)还低。个人缴纳比例低,意味着公司为自己缴纳的相应数额也同样低。事后,小徐到公司财务部查看自己的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时,被告知公司有明确规定,无论工资多少,一律按社保局规定最低参保基数缴纳。而且,该规定已经写入每个人的劳动合同之中。不肯忍气吞声的小徐选择了辞职,并向公司提出两项要求:一是按法律规定的社会保险费标准为其补交未足额缴纳部分;二是给付相当于自己4个半月的工资补偿金。遭到公司拒绝后,小徐向当地劳动仲裁院申请仲裁。 仲裁庭经审理认为,为员工代缴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劳动合同中关于变更社保缴纳标准的约定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是无效条款,没有法律效力。被申请人未按申请人的实际工资额之比例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属于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即使是申请人主动解除合同,被申请人亦应当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关于申请人要求按法律规定的社会保险费标准为其补交未足额缴纳部分一节,因该请求不属于仲裁审理范围,本院不予调整,申请人可向相关部门主张权益。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某公司支付申请人小徐经济补偿金22050元。 [法律评析]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一、双方劳动合同关于社会保险费内容明确约定为“按社保局规定最低参保基数投保”,为何不具有法律效力?《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的附件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实施办法之一》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应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上述规定表明,依法足额(以劳动者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养老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而小徐所在公司一律按“社保局规定最低参保基数投保”之约定,不仅侵犯劳动者权益,更因违法而无效。 同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六条(一)项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据此,仲裁裁决该公司支付小徐4个半月经济补偿金22050元是有法律根据的。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应向哪个部门主张权益?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十六条(二)规定: 用人单位申报后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于查明欠缴事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责令用人单位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补缴,同时告知其逾期仍未缴纳的,将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即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据此,小徐可向社保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投诉,主张权益。 杨学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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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凭社保缴费记录不能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
仅凭社会保险交费单据能否证明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的劳动关系?答案是否定的。
根据收集的认为:劳动法将实际用工(劳动者提供劳动、企业支付劳动报酬)作为劳动关系建立的标准,也就是说,只有劳动者提供了实际劳动,劳动关系才会真正的建立,否则即便订立了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没有提供实际劳动,也不能认定劳动关系的建立
如果你以为手中有了劳动合同或者社会保险的缴费记录就等于建立了劳动关系,那就不对了!劳动合同或者是社会保险的缴费记录,可以作为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证明,但那不是最充分的证据。实际的用工行为才是最终的决定因素。
当然,决定劳动关系是否存在的依据,主要考虑以下要素:1、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要求;2、劳动者接受单位的管理,并接受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在没有书面合同的情况下,劳动关系的认定主要参照以下证据:1、劳动报酬支付凭证或记录(或银行提供的清单)、社会保险费的缴纳记录;2、“工作证”或“考勤卡”等能够证明身份的相关证件;3、劳动者填写的用工单位提供的招聘“登记表”等招工记录;4、劳动者的上下班的考勤记录;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以下是某人民法院提供的一份二审判决书,仅供参考。
广东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深中法劳终字第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某管理有限公司。
上诉人王某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某市某区人民法院(2014)的一审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二审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王某与某公司之间是否存在着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因此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是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前提条件。王某向法院提交了《员工参加社会保险清单》,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虽然某公司自201-年某月起至201-年某月止为王某缴纳了社会保险,但此凭证据显然不能直接证明某公司其与王某建立了劳动关系。从本案的证据以及证人证言来看,某公司系为申报三级资质而使用了王某的专业技术证书,为完成三级资质的申报而为王某缴纳了社会保险。但是双方并未形成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也没有证据证明王某为某公司提供了劳动,王某亦承认没有为某公司提供劳动。因此王某主张其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不足,王某提出的关于支付拖欠工资、支付年休假工资、支付代理费的主张,理由并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基于上述原因,王某的其它要求,本院不予批准。
综上所述,上诉人王某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妥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王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如何确定劳动监察追诉缴纳社保的时效?
如何确定劳动监察追诉缴纳社保的时效?
案例:如何确定劳动监察追诉缴纳社保的时效?日,周某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了五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一个月,工资3500元/月,并还约定了相关的劳动保险与福利待遇。2008年9月至2011年6月公司未给周某缴纳社会保险,一直到2011年7月才开始给周某缴纳社会保险。2012年12月,周某辞职后要求公司补缴其2008年9月至2011年6月的社会保险费,公司认为已于2011年7月开始给周某办理和缴纳社会保险,之前的已超过追诉时效而拒绝周某的要求。周某随后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周某投诉后,经调查取证,查明事实,依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向公司下达了限期缴纳通知书。因公司逾期还未缴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其下达了《行政处理决定书》。公司不服,认为公司已为周某缴纳了社会保险,而2008年9月至2011年6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已超过了时效,故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对此,你怎么看?案例解析: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如何确定未缴纳社会保险违法行为的劳动保障监察追诉时效?”劳动保障监察追诉时效一般为2年,对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权益的,如劳动者2年内不举报、投诉,也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不再查处。其2年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公司在2008年9月至2011年6月期间一直未给周某办理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其违法行为一直处于有连续状态,直到2011年7月才为周某办理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故其违法行为终了之日为日,可见周某2012年12月投诉,未超过劳动保障监察追诉时效。因此该公司的理解是错误的,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有效,应以维持。案例:非全日制员工,需要买失业保险吗?马大姐到某公司做清洁钟点工,入职时双方签订了聘用协议,规定每天工作时间4小时,工资按月发放,公司同时也向当地劳动部门办理了该“非全日制用工”备案。日,双方的合同期限届满后,公司向马大姐发放了当月工资,不再延续与马大姐的劳动关系。随后,马大姐申请劳动仲裁,向公司提出了补缴养老、医疗、生育、工伤保险费及赔偿失业金损失2万多元等等一系列仲裁请求。后因对仲裁结果不满意,马大姐又起诉到了当地人民法院。对此,你怎么看?案例:社保缴费基数让员工签名确认,有效吗?员工何小姐于2009年8月入职公司,月工资5000元,公司一直按上年度职工工资平均工资的60%作为社保缴费工资基数(即最低缴费标准),缴纳养老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何小姐于2011年5月生育一女,公司向社保局申请生育保险待遇。社保局根据相关规定核发其生育保险待遇包括医疗费生育津贴等约为14000元,公司将代领款项全额支付给员工何小姐。但何小姐认为:其月工资5000元,但公司按最低缴费工资2100元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导致其养老保险、生育保险待遇受损,遂向社保中心投诉并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按实际工资补缴养老等保险费,赔偿因少缴生育保险费造成的损失。经查:公司于每年初向社保中心申报员工缴费工资基数时,何小姐均在《缴费工资申报名册》签名确认。那么,请问:1、员工认可缴费工资基数,能否再以缴费基数低于平均工资造成损失为由,要求公司赔偿相关损失?2、员工未在缴费工资申报名册签名确认,造成损失是否应赔偿?案例解析:1、员工的缴费工资应为上年度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税项的月平均额。企业应为员工参加社会保险,而缴费工资基数应为员工个人的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且不得低于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根据税法据实报税原则,员工月平均工资额应为社保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税项即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不扣除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2、公司未按员工实际工资参保且未经员工本人书面同意,员工一旦投诉或申请仲裁,都面临责令补缴或赔偿损失的法律后果3、司法实践中,对于员工本人签名确认的社保缴费工资基数,都会予以确认。并认为缴费工资基数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公司对于少缴没有过错。因此,仲裁机构一般不会判令因少缴赔偿损失。综上,公司为避免因申报社保基数过低而少缴社会保险费所造成的不利后果,建议在每年申报缴费工资时,依据相关规定,经员工本人书面签字确认。案例:因不参加培训而被停发失业金,合法吗?2010年8月,小张与某公司签订的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到期,公司并没有与小张续签劳动合同,而是通知小张办理劳动合同终止交接手续。与公司终止劳动合同后,小张没有马上找到工作,由于在职期间公司为小张买了失业保险,所以小张在社会保险部门每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维持生活。在失业的第二个月,劳动部门通知小张去接受短期培训,以适应新的工种的需要,小张没有去,小张认为自己专业很适合自己,能够找到工作。于是在第三个月,社会保险部门停发了小张的失业金。请问:社会保险部门的这种做法合法吗?案例解析:失业保险作为整个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以“三条保障线”为核心的社会安全网,和其他保险项目一样,起着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需要,维护社会政治、经济秩序安定的作用,促进就业再就业,推动企业改革,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和社会稳定作出贡献。所以,根据法律规定,职工在失业时领取失业救济金是有法可依的,但是,也不是无条件限制地领取,否则失业救济金的性质和作用就失去了作用。我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重新就业的;(二)应征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针对上述小张的情况,在其失业时领取失业金符合法律规定,也是其合法权利的体现。而在失业的第二个月,劳动部门通知小张去接受短期培训,以适应新的工种的需要,但是小张并没有去,认为凭自己的专业能够找到工作。在第三个月,社会保险部门停发了小张的失业金,其行为符合《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第五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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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假期间社保怎么交?产假期间社保怎么交?时间: 22:13
来源:社保查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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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第七、八条规定,符合条件女职工生育至少可以享受98天产假,同时产假期间还可以领取生育津贴。虽然享受产假是一件很高兴的事情,但还有女性职员担心产假期间的社保,不知道产假期间社保怎么交?
产假期间社保怎么交?
【答】: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和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按照规定为职工购买社会保险。产假期间劳动者未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因此用人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继续为职员缴存社会保险,且职工本人也应当继续缴存社会保险。产假期间社保费用由用人单位代收上交至社保机构。详情请拨打各地社保服务热线12333。
【相关问题】:
一、产假期间社保费用由谁支付?怎么交?
【回复】:产假期间社保费用一般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共同承担,按照在职期间比例缴存即可。一般由社保机构代收上交。
二、休产假期间有工资吗?还有产假期间社会保险怎么缴?是由单位全部承当吗?
【回复】:一般女性职员休产假期间是有产假工资或生育津贴的,具体发放标准由各省市自行制定。同时产假期间社保费用按照在职期间缴费标准缴纳即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共同承担。
三、怀孕休产假期间公司是否应当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职工个人部分怎么交?
【回复】:怀孕休产假期间公司应当继续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职工个人部分由单位代收上交至社保机构。咨询电话12333。版权声明:《产假期间社保怎么交?》未经同意不得转载,否则我们将保留追究其版权责任的权利!转载注明:/shengyubaoxian/3670.html上一篇: 下一篇: "产假期间社保怎么交?"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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