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不动产转让涉及税收哪些税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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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出让涉及哪些税费?
1、国有土地出让涉及哪些税费,税率是多少,税额该如何计算?2、国有土地出让和转让涉及的税费是否一致,有什么区别?3、国有土地出让金中包含哪些具体费用,是否含有税费?含有哪些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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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级市场土地出让主要是契税,税率为4%,即土地出让金总额的4%;2、国有土地出让和转让不同,转让需要交纳的费用有 营业税5%,城建税2.5*当地税率,印花税万分之五,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按下列公式进行:土地增值税=出售房地产的总收入—扣除项目金额 应纳土地增值税额=土地增值额×适用税率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额累进税率,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因此,若土地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以上,即同时适用二档或三档以上的税率的,则需分档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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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出让涉及哪些税费?
发布时间:
20:19:55 & 作者:佚名 & 来源: 土易网 & 浏览次数:
  1、国有土地出让涉及哪些税费,税率是多少,税额该如何计算?
  2、国有土地出让和转让涉及的税费是否一致,有什么区别?
  3、国有土地出让金中包含哪些具体费用,是否含有税费?含有哪些税费?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涉及三项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土地使用税。
  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号)
  第二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的规定贵公司不是纳税义务人可不缴纳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号)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贵公司应该缴纳契税。根据第三条&契税税率为3&5%。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贵公司可以到土地所在地区的土地管理部门查询。
  土地使用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17号)第四条&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0.5元至10元;
  二、中等城市0.4元至8元;
  三、小城市0.3元至6元;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下简称&土地出让金&)的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根据财政部和国家土地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字〔1995〕10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出让金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主要任务是:根据政府土地出让计划,依法组织土地出让金收入,合理安排土地出让金支出,作好土地出让金收支核算,加强财政监督、检查,维护国家的利益,充分发挥土地资产效益,促进经济的发展。
  第三条&土地出让金包括:1.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指土地出让的交易总额);2.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续期所缴纳的续期土地出让价款;3.原通过行政划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投资,按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二、财政财务管理
  第四条&土地出让金收入应直接缴入财政部门在银行设立的&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除财政部门外,其他部门不得设立土地出让金帐户。
  第五条&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过程中收取的定金(或预付款),应直接缴入&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不得在其他部门滞留。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时,定金转为土地出让金价款。
  第六条&各地土地管理部门应根据土地出让金清算单,列清土地开发费用、业务费用和土地净收益,每月及时与财政部门进行结算。
  第七条&根据财政部财综字〔1995〕10号文件的规定,财政部门应根据土地管理部门填报的清算单,及时清算、拨付出让土地的开发费用。土地开发费用应按如下范围列支:1.补偿性支出指因征用土地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具体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拆迁建筑物回收的残值应当及时入帐,冲减开发费用。2.开发性支出。指征用土地之后,用于土地的各项开发费用(不含市政大配套费用)。具体包括:出让的土地所在小区范围内发生的基础设施建设费,即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等;为征用、开发出让的土地而支付的银行贷款利息。
  第八条&土地开发费用的计算办法是,出让土地的单位面积开发费用乘以按图纸出让土地的总面积。单位面积开发费用的计算办法是,出让土地所在小区的总开发费用除以该小区的土地总面积。
  第九条&财政部门可以为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部门核拨并提取一定比例的土地出让业务费。具体比例应以不超过缴入金库的土地出让金总额的2%为准。
  第十条&土地出让业务费,应按如下范围使用:1.对有偿出让的土地地域内的勘探设计费;2.为开展土地有偿出让工作所支付的广告费、咨询费;3.土地出让给外商过程中的外方中介人佣金;4.土地在进行出让(拍卖、招标等)时所支付的场地租金;5.查处未补办出让手续而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原属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发生的开支;6.为开展土地有偿出让工作及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工作所必需的办公费、购置费、调查研究费;7.业务人员培训费、宣传费;8.按规定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登记单、清算单、专用票据和财务报表所发生的费用;9.对有关票据、报表等进行保管、仓储、运输所发生的费用;10.聘请财务会计等专业征管人员所必需的工资和酬金。
  第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应向财政部报送土地出让金收支季度报表和年度预、决算。其中,季度报表应于季度终了后20日内报送财政部;年度预算应于当年3月底之前报送财政部,一式三份;年度决算应于第二年3月底之前报送财政部,一式三份。
  第十二条&各级财政、审计、土地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土地出让金的审计、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对违反财政、财务制度,随意增加土地开发费用,擅自提取业务费,土地出让金不缴入财政,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给予单位和主要责任人以相应的处罚。&三、会计核算
  第十四条&土地出让金收支会计科目包括三类,即:资金来源类、资金运用类和资金结存类。
  第十五条&土地出让金资金来源类会计科目核算内容和方法如下:1.土地出让金收入。财政部门按规定向土地受让方征收的土地出让价款,用本科目核算。发生收入时,记收方;冲销转帐时,记付方。平时收方余额反映财政部门土地出让金累计收入数。按季结帐时,将&土地出让金支出&科目的付方余额转入本科目的付方冲销。结转后本科目的收方余额。作为本季度的土地出让净收益,全数上缴金库。上缴时记本科目付方。2.合同预收款。财政部门按规定或合同协议向土地受让方预收的土地定金(或保证金)等,用本科目核算。预收数记收方;转帐结算或退回时,记付方。收方余额反映尚未结算的合同预收款数额。3.暂存款。发生的各种临时性应付、代管等款项用本科目核算。发生数记收方;冲转或结算退还数记付方。收方余额反映尚未结算的暂存款数额。
  第十六条&土地出让金资金运用类会计科目核算内容和方法如下:1.土地出让金支出。清算、核拨土地开发费用、土地出让业务费,用本科目核算。本科目下设二个明细科目,即:土地开发费用、土地出让业务费。各项支出数记付方;支出收回数或冲销转出数记收方;拆迁建筑物的残值收入,作冲减开发费用处理,记本科目收方。付方余额反映当期土地出让金实际支出累计数。年终结帐时,本科目的付方余额全部转入&土地出让金收入&科目冲销。2.暂付款。发生的各种临时性应收或待核销的结算款项,用本科目核算。发生暂付款时记付方;结算收回或核销转列支出时记收方。付方余额反映尚待结算的暂付款金额。
  第十七条&土地出让金资金结存类会计科目(即:银行存款科目)核算内容和方法如下:&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各种资金来源及资金运用的银行存款,用本科目核算。存入时记收方,提取时记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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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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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财税[号 [发布日期]: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依照执行。
  一、对我市新办小型商贸企业,自税务登记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实际销售额达到180万元的,应在销售额达到180万元的次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市局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对我市已开业的商贸企业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的时间,仍按《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在我市全面推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国税发[号)的规定执行。
  二、各局对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审批,除按照国税发明电[2004]3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严格审核外,还必须建立《约谈登记簿》制度,用以记录约谈的内容,并由参与约谈的税企双方人员签字。
  三、对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应按照现行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审批程序和权限,以及国税发明电[2004]37号文件的规定,核定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每次领购数量和每月领购次数。
  四、对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当月需要申请再次领购专用发票的,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当月需要再次领购专用发票时,应首先持通过防伪税控系统打印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表》(以下简称明细表)和已开具专用发票的记帐联(以下简称记帐联),到税款征收岗预缴税款,汇总表和明细表应加盖纳税单位公章,并注明上次领购发票的起止号码、销售额合计数以及按照4%征收率计算的应预缴税款金额。
  (二)税款征收岗应对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提供的汇总表和明细表与记帐联进行核对,首先核实该纳税人上次领购专用发票是否全部开具完毕,如果仍有结存的空白专用发票,不受理预缴税款,责成纳税人在全部发票开具后再领购专用发票。确认纳税人上次领购专用发票已全部开具,税款征收岗根据核对无误后的销售额合计数按4%的征收率为其开具税收缴款书,汇总表和明细表作为预收税款的征税凭证留存归档。在开具缴款书时&税款属性&应选择&分期预缴税款&。
  (三)纳税人到银行缴纳税款后,持已完税的缴款书原件,到发票审核管理岗进行发票验旧。发票审核管理岗应核实纳税人本月已购票次数,纳税人携带的缴款书是否为上一次购票后缴纳的税款。核实无误后,办理发票验旧手续,发票所按现行规定发售发票。
  (四)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核定的每月最高购票数量全部领购完毕,需要临时一次性增购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办理完预缴税款及发票验旧手续后,到税务(管理)所文书经办岗填报《购买发票(特批)申请审批表》申请再次领购专用发票。税务(管理)所发票审批管理岗负责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重点应审核其是否足额预缴了税款,审核无误后报所长审批。批准后向纳税人发放《准购发票通知书》。纳税人持《准购发票通知书》到发票所按规定办理发票领购手续。
  五、关于国税发明电[2004]37号文件第三条第(四)、(五)款规定,各局在实际执行时应审核纳税人领购的专用发票是否全部开具完毕,未全部开具完的,不得再次发售发票,纳税人应在已领购的专用发票全部开具完毕后方可再次申请领购发票。
文章来源:
[北京-海淀区]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
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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址:厦门市软件园二期望海路65号楼之一4楼您的位置: >
吉地税函[2009]79号 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来源:中国会计网
吉林省地方局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问题的批复&&文号:吉地税函[2009]79号&& 发文日期: 长春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收回土地使用权征免营业税如何界定的请示》(长地税发[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有关规定,县级(含)以上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凡同时具备以下要件的,无论补偿费用是否来源于资金,均不征收营业税。  一、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  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登记的公告;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合同。
[责任编辑: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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