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率二分利率上浮10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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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2分 如何理解 2014年
利息2分 如何理解 日,吴某和黄某向许某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双方约定利息2分。双方约定为10天。吴某和黄某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除上述100000元借款外,吴某曾向许某借款100000元,后其归还了借款本金,但利息未支付。日,吴某向许某出具欠款金额为57000元的书面《欠条》一份,事由为“欠10万元,利息3分,计19个月”。许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吴某和黄某承担还款责任,并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吴某认为中约定的“利息2分”是年利率2%,而非月利率。法院审理后认为,许某与吴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有吴某向许某出具的借条为证。吴某对尚欠许某10000元借款本金未归还的事实不持异议,双方在《借条》中约定为10天,现借款期限已届满,故对许某要求吴某、黄某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的诉求,应予支持。关于中约定的“利息2分”是月利率还是年利率的问题。双方在《借据》中约定“利息2分”,表明该笔借款是计算利息的。至于该约定是月利率还是年利率表述不明确,双方有不同的理解而产生分歧。许某主张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吴某主张按年利率2%计算利息。按照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首先,许某将资金借给吴某做生意,双方约定“周转10天”,吴某亦当庭表示由于之后无法还本,其才在《借条》中添加“利息2分”,许某不是向生活有需要的亲朋好友提供无偿帮助,其目的应是通过提供借款来获取利益,如果按吴某解释借条上载明的借款年利率为2%,远低于银行同期标准,不符合民间借贷的实际情况和日常生活。其次,从双方交易习惯来看,吴某于日向出具的许某欠款金额为57000元的书面《欠条》,载明“欠10万元,利息3分,计19个月”,此处“利息3分”,是按月利率3%计算,民间借贷基于计算方便等方面的考虑,对利率进行约定时通常是约定月利率而不是约定年利率。综上,双方约定“利息2分”应当理解为月利率2%,比较符合当时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也符合民间借款对利息约定的一般习惯,亦符合双方交易习惯。故吴某、黄某应自日起按月利率2%向许某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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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终结,说利息2分能贷3-30万是什么贷款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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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卡Ⅱ级, 经验值 150, 距离下一级还需 49 经验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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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说和点贷差不多,就是利息2分,也不用本人,中介操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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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没有知道的啊,实在不想花中介费,据说利息是2.1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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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说是半小时内下款,有贷款房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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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贷&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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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2分利息高哦,我20万1.4分感觉都是高
从哪贷的20万,也是贷款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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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说不是飞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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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点像广发的自信一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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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点像广发的自信一贷
你说的也是网上贷吗?还是去网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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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的也是网上贷吗?还是去网店
自信一货是广发银行的,利息我忘了,不是太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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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月息2分受保护 超过3分无效 2分和3分之间 法院既不保护也不反对
最高法公布司法解释 规范民间借贷纠纷审理 此类案件数量在民事诉讼中排名第二位 昨天,最高人民法院通报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对民间借贷行为及主体范围做出了清晰的界定。这一司法解释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 1991年最高法曾颁布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但许多规定已不能适应发展需要。最高法认为,应当尽快制定新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以回应人民群众对借贷安全和公平正义的追求;回应广大中小微企业对阳光融资和正当投资的渴求。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说,2011年全国法院审结民间借贷纠纷案件59.4万件,2012年审结72.9万件,同比增长22.7%;2013年审结85.5万件,同比增长17.3%;2014年审结102.4万件,同比增长19.9%;2015年上半年已经审结52.6万件,同比增长26.1%。“目前,民间借贷纠纷已经成为继婚姻家庭之后第二位民事诉讼类型”。 年利率24%以内受保护 利率的规制是民间借贷的核心问题,也是此次司法解释的重要内容之一。对此,《规定》明确—— 1.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或者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无权主张借款人支付借期内利息; 2.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3.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4.除借贷双方另有约定的外,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并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 杜万华解释说,年利率的24%(俗称每月2分利)是民事法律应予保护的固定利率;24%至36%则作为一个自然债务区,如果要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保护,法院不会保护,但是如果当事人愿意自动履行,法院也不反对;超过36%则是无效区,这也是对1991年《意见》的重大修改,在利率无效的情况下,是可以要求返还的。 目前:超过银行贷款基准利率4倍以上不受保护 1991年《意见》规定,民间借贷利息超过银行贷款基准利率4倍以上不受法律保护。此次为什么要做上述修改? 杜万华说,最高法研究过从古到今利率的变化,特别是1990年以来10多年央行利率颁布的利率。其实在古代的时候月利率2分,也就是24%的含义。央行颁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变化较大,最低是百分之二点几,最高的是百分之十二点几,中间较多的是5%-8%,最后最高法选中间,就选了6%,又参照传统4倍的含义,四六二十四,就是这样来的。 我们为什么要规定36%以上无效?杜万华说,如果不把高利贷控制住,对于实体经济,特别是对于中小微企业的发展是不利的。 杜万华说,我国几千年的历史里面一直都存在民间借贷,延续到现在。在世界各国也存在民间借贷。对于民间借贷这种现象,官方进行管制也是长期的,比如说古代明清时期管制的利率不能超过3分,如果再高就按照刑法手段处理你。最高人民法院最早对民间借贷的一个批复是上世纪50年代初,里面就确定了4倍利率这样一个做法,以后长期以来4倍利率一直在审判实践中运用,1991年的《意见》沿用了这个做法。 同时,央行推行利率市场化,2013年7月就颁布了不再公布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这就导致“4倍标准”无法执行,大量的案子将没办法审理,就不能不对《意见》进行修改。 企业为生产经营拆借资金受法律保护 以前,民间借贷的主体几乎都是自然人。1993年之后,借贷的主体逐渐的从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自然人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发展到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主体变化很多,甚至发展到企业的负责人以自然人的身份借贷,借贷以后又用于企业。 昨天公布的司法解释中的另一个重大变化是,有条件地把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认定为有效——企业之间为了生产、经营需要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只要不违反合同法相关规定,法院应予认定。企业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而相互拆借资金,司法应当予以保护。目前此类借贷是无效的。 为什么要认定无效呢?杜万华说,基于1996年央行的《贷款通则》,最高法认为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会破坏金融秩序。但是,现有的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是无效的。《贷款通则》虽然规定了,但它属于一个部门规章,法律效力等级不够。 此外,根据2007年的《物权法》,物权的权利人有权依法自由地处分自己的财产,货币资金当然是属于他的财产,当然可以处分。如果依据《贷款通则》就无权处分,显然与《物权法》有冲突。 实际上,最高法依据《合同法》《物权法》等规则,从2005年以后陆陆续续判了一批企业与企业之间借贷的合同为有效合同,判决效果是好的。 杜万华说,根据新的司法解释,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想要有效,前提是合同是为生产和经营需要而订立的。如果一个生产经营性企业不搞生产经营,变成一个专业放贷人,甚至从银行套取现金再去放贷,这不行。 浙江民间借贷纠纷约占全国15% 能追回借款的很少 浙江中小企业多,民间资本雄厚,有着民间借贷传统,因此民间借贷纠纷也多。2011年,浙江各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数量约占全国的15%。2012年上半年,浙江全省法院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58037件,涉案标的额283.9亿元,案件数量达到2007年以来的同期最高点。 由于融资困难,民间借贷市场的利率不断走高,月利率普遍在2分、3分以上,有的甚至5分以上,出现了专门从事放贷的“职业放贷人”群体和为借贷双方提供“搭桥”服务的职业中介组织。 多数民间借贷呈现无序乱象,如借贷形式不规范、担保不完备、借款用于非正常用途、高息借贷、违法借贷,甚至与刑事犯罪交织在一起。一部分放贷人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高利转贷等违法犯罪行为。2012年全国“两会”期间,浙江省高院院长齐奇以全国人大代表的身份,呼吁让民间借贷浮出水面,推动民间借贷阳光化、法制化。 浙江中小企业深度介入民间借贷是民间借贷的一个重要特点。今年1月,温州立人集团原董事长、总经理董顺生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董顺生2012年8月被逮捕,立人集团合计吸收存款未归还金额约49.9亿元,已支付利息、分红约28.2亿元。这是温州涉案金额最大的民间借贷案,牵涉6000多人。 去年7月,浙江武义心红制伞厂老板王玉珍被曝欠款上亿元跑路。2013年底,武义卫生用品有限公司老板黄亚平就被警方刑拘,涉案民间借贷金额达7亿元。 2014年,温岭民间借贷案件量创历史新高。根据近3年的情况看,当地法院执行到位率仅为13.6%,也就是说,如果发生民间借贷纠纷,只有约13%的出借人能追回借款。 作为全国首部金融地方性法规和首部专门规范民间金融的法规,《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从去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按照《条例》规定,“单笔借款金额300万元以上”“借款余额1000万元以上”“向30人以上特定对象借款”等民间借贷情形必须备案。截至10月9日,全市共备案民间借贷3495笔,总备案金额44.99亿元。 在此前两年时间,温州市先后设立的7家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民间借贷成交登记金额总计为26亿多元,7个多月近45亿元的备案金额一下完胜,当地媒体据此认为,“越来越多温州人学会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钱袋子”。 新闻附件 司法解释其他看点 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民间借贷案件 应当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一些案件往往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非法经营等案件交织在一起。此次司法解释明确,对于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民间借贷案件,法院应当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对于与民间借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犯罪,法院应当将犯罪线索材料移送侦查机关,但民间借贷案件仍然继续审理;借款人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网贷平台是否承担担保责任?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及其相关技术的发展,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得到了迅速发展。2013年以来,P2P网络借贷出现井喷式发展,在一年之内由最初的几十家增长到几千家。 根据此次司法解释,借贷双方通过P2P网贷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则不承担担保责任;如果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根据出借人的请求,法院可以判决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 综合新华社、最高法官网、中国企业报等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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