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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城总体规划(年)_图文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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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城总体规划(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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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霍邱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信息格式:
&发布机构:
&组配分类: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生成日期:
&体裁分类:
&突发事件 环境应急
&内容概述:
&霍邱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霍邱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访问量:
信息发布人:章昭&&&&信息审核人:贾承劲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地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和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环境安全,建设生态文明,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订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安徽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徽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六安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制本预案。
1.3 &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3.1 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地县级以上城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
1.3.2 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重金属污染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运、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泄漏等事件,或因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等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国家重点流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或居民聚集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的;
(7)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环境影响,或进口货物严重辐射超标的事件;
(8)跨省界突发环境事件。
1.3.3 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危害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造成环境影响的;
(7)跨地县界突发环境事件。
1.3.4 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
除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以外的突发环境事件。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不含核事故应急响应),具体范围为:
(1)危险化学品及其它有毒有害物品在生产、经营、贮存、运输、使用和处置过程中发生的爆炸、燃烧、大面积泄漏等事故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
(2)工业生产过程中,因生产装置、污染物防治设施、设备等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
(3)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次生突发环境事件。
(4)影响饮用水源地水质的突发环境事件。
(5)辐射污染或安全方面的突发环境事件。
(6)其它危及群众生命财产和环境安全的突发环境事件。
1.5 &工作原则
1.5.1 以人为本,积极预防。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中,要把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人体健康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安全防护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建立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提高全县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和处理能力。积极做好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监管工作,完善救援保障体系建设,加强演练,强化预防、预警工作。
1.5.2 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与合作,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体制。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充分发挥应急指挥机构和事发乡镇政府的作用。针对不同原因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实行分类管理,相关部门各司其职。
1.5.3 &部门联动,社会动员。建立和完善部门联动机制。各乡镇和有关部门在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如判断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要及时通报县环保部门。在处置突发环境事件中,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共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实行信息共享,建立社会应急动员机制,充实救援队伍,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1.5.4 依靠科技,规范管理。积极鼓励环境应急相关科研工作,重视环境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应急科技应用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科学有效的应急机制,使应急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1.5.5依法处置,职责明确。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依法实施应急管理、处置工作,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各乡镇和有关部门对所属机构和工作人员均要实行岗位责任制,明确其在应急工作中的职责,防止交叉。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组织体系
县本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是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由领导机构、综合协调机构、技术支撑队伍、应急处置救援队伍组成。
领导机构为县政府。
综合协调机构为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县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
技术支撑队伍由相关领域的专家和技术人员组成。
应急处置救援队伍依托相关机构和单位组建。
2.2 领导机构
县政府是全县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统一领导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2.3 综合协调机构
2.3.1 县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
县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是本县突发环境事件综合协调机构。总指挥由分管副县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县政府办联系分管县长副主任、县政府应急办主任和县环境保护局局长担任。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由政府办、县环境保护局、县发展改革委、县公安局、县卫计委、县环保局、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县民政局、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务局、县林业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农委、县海事处、县经信委、县安监局、县气象局、县商务局、县人武部、县消防大队、县武警中队和事发乡镇政府等单位负责人组成。
县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和本县有关环境保护和应急管理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统一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事前预防、事中应对和事后管理工作。
(2)配合六安市人民政府做好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组织、协调较大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和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研究确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审议批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请审议的重要事宜。
(4)向县人民政府及市有关部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5)负责突发环境事件有关信息的发布。
(6)协调善后处理及生产、生活秩序恢复等工作。
2.3.2 县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县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环境保护局,主任由县环境保护局局长兼任。主要职责是:
(1)及时向县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告有关信息,传达落实县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的相关指示和要求;收集汇总分析各相关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信息,及时向县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通报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2)组织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与调查工作。
(3)组织修订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4)按照县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要求,定期组织应急演习、人员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
(5)组织建立和管理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库。
(6)对各环境应急机构设置、队伍、装备和经费等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7)完成县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3 各成员单位的职责
县环境保护局负责建立和完善本县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和预警体系;根据县政府授权指导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组织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
县发展改革委负责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防与处置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后的恢复重建工作。
县经信委负责应急状态下救援装备、监测设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所需应急物资的紧急调度和综合协调。
县国资委配合协调参与所监管企业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公安局(含县消防大队)负责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时的治安、保卫、消防、交通管制和其他措施;负责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案件的侦查;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负责对重金属污染和危险化学物品爆炸、泄漏事件等现场火灾灭火与泄漏控制;负责对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协助环保部门开展放射源收贮工作。
县监察局负责对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中存在失职、渎职等行为的公职人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进行调查,并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县财政局负责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和环境应急处置经费保障及管理工作。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和灾情信息通报工作,参与因矿产资源开发等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统一协调指挥船舶污染水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参与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和运输工具的安全监管,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
县城市管理局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处理,确保城县供水、市政设施、垃圾与污水处理、园林绿化等安全正常运行。
县水务局负责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根据县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部署,做好重要水利工程应急调度工作,负责组织制订受污染水体疏导或截流方案,配合做好突发水污染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县农委负责农业环境污染事件、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物种资源破坏的应急处置,对较大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农业、渔业资源进行调查与评估,组织开展生态修复。
县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县卫计委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紧急医学救援工作,并及时协调各医院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医学救援;负责组织评估突发环境事件所导致健康危害的性质及其影响人数和范围;根据实际需要,组织专业人员开展心理疏导和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消除民众焦虑、恐慌等负面情绪。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参与安全生产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林业局负责做好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有关森林资源损害的调查、处置和评估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受突发环境事件影响转移安置后灾民的临时基本生活救助。
县地震局负责对地震震情和灾情的信息通报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提供有关的气象监测预报服务;必要时在突发环境事件区域进行加密可移动气象监测,提供现场气象预报服务信息并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协调广播电视媒体,做好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发布和舆论宣传工作。
各成员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做好应对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各项工作,加强沟通,做好相关信息的交流与共享。
县公安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委、县卫计委、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地震局、县气象局等部门要及时将可能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其他突发公共事件信息通报给县环境保护局,县环境保护局要及时将突发环境事件可能次生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通报有关部门。
2.3.4 技术支撑队伍
(1)专家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组由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参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应急演练、隐患排查和应急预案评审等工作,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和技术支持。
(2)应急监测队伍。依托县环境监测站及相关环境监测部门组建应急监测队伍,组织、指导、协调应急监测工作,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依据。
(3)污染损害评估。委托省环保厅认可的环境损害评估机构,开展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环境损害调查,评估事件造成的损害和影响,对生态修复和恢复重建等提出建议。
2.3.5 应急处置救援队伍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由消防部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企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及市和相邻县救援力量等组成,负责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请县人武部、武警部队参加。
3. 预防和预警
3.1 信息监控
3.1.1 县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要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县内(外)环境信息、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例行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对发生在县外可能对本县造成重大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进行收集和汇总,对事件发展的可能性进行预测,及时向县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告,并提出相应的应对建议。
3.1.2 &县环境应急工作指挥机构组成部门和所在乡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接收、报告、处理和统计分析工作,以及预警信息监控。
(1)环境污染事件、生物物种安全事件和辐射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由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监控;
(2)船舶、港口污染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由交通运输局负责,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监控;
(3)有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的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由县环境应急指挥部组成部门和所在乡镇政府及其有关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监控。
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经核实后,要及时向县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告。县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信息汇总,并根据实际情况将有关信息通报相关部门。
3.2 预防工作
3.2.1 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要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按照环境保护部、省环境保护厅和市环保局的相关规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备;做好应急准备,定期进行演练。
3.2.2 县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各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工作。
(1)开展污染源、放射源和生物物种资源调查。加强对重点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和流域水质的监测,掌握本行政区域内环境污染源的产生、种类及分布情况;依法组织对容易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周边环境保护目标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2)完善环境应急预案体系。制订重点河段、饮用水源地、自然保护区、人群集聚区等环境敏感区以及化工集中区域、高风险企业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完善工业园区和企事业单位的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范体系,及时消除环境隐患。
(3)建立健全环境风险评估机制。对全县主要环境风险源进行分析,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假设、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对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和发生后的严重性进行认识及评价。
(4)加强重点区域监管。加强重点河段、湖泊、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人群聚集区等环境敏感区周边企业风险源和交通运输的监管,划定防护范围,并在环境敏感区域设立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减少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损失和影响。
(5)强化环境风险全过程管理。从源头把关,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过程中,重点加强对环境风险评价的审查,检查环评及批复要求的环境风险隐患防范措施落实情况,以及针对周边环境敏感目标变化的环境风险隐患的防范措施补充完善情况;对已建成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凡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环境风险评价或虽已做过评价现已不可行的,应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并加强风险评价;加强对企业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日常管理,督促各项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6)统筹协调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与应急措施,防止因其他突发公共事件次生或者因处置不当而引发突发环境事件。
(7)统筹安排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所必需的物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
(8)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科研和应急指挥技术平台的建设工作,开展各种风险源环境污染物现场快速检测技术开发和扩散机理研究,开展环境应急管理系统研究。
3.3 预警及措施
3.3.1 预警分级与预警发布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颜色可升级、降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收集到的信息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预判,启动相应预警。
红色(Ⅰ级)预警: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橙色(Ⅱ级)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发布。
黄色(Ⅲ级)预警:可能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由市级人民政府发布。
蓝色(Ⅳ级)预警:可能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发布。
涉外突发环境事件直接由国务院发布预警。
当环境质量超过国家和地方标准,发生严重环境污染时,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密切监测污染状况,及时启动预警系统。
3.3.2 预警措施
当发布预警公告,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将预警公告与信息报送上一级政府;
(3)及时收集、报告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
(4)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相关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级别;
(5)向社会发布相关的突发环境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6)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当发布Ⅱ级、Ⅰ级预警时,还应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2)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3)根据预警级别,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负有监管责任的乡镇政府和部门要对可能导致事件发生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停运、限产、停产等相应措施,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4)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同时做好风险防控措施的准备工作;
(5)调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依法采取的预警措施所涉及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义务。
3.3.3 预警级别的调整和解除
县人民政府发布的突发环境事件警报,要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已发布警报的县人民政府要立即宣布解除预警,并解除相关措施。
3.4 预警支持系统
3.4.1 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建立重点污染源排污状况实时监控信息系统、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系统、区域环境安全评价科学预警信息系统、辐射事件预警信息系统。
3.4.2 建立环境应急资料库。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数据库系统、生态安全数据库系统、突发事件专家决策支持系统、环境恢复周期检测反馈评估系统、辐射事件数据库系统。
3.4.3 建立应急指挥技术平台系统。根据需要,建立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指挥中心及通信技术保障系统。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机制
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以属地管理为主,县政府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县环境保护局和县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情况给予协调支援。
按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I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一般(Ⅳ级)响应四级。超出本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时,要及时向上一级政府提出支援请求,由上一级政府作出应急响应。
4.2 应急响应程序
4.2.1 特别重大(I级)响应。I级响应由环境保护部和国务院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县政府及其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国家环境应急预案的规定和国家的统一部署,做好应急响应工作。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情况。
4.2.2 重大(Ⅱ级)响应。Ⅱ级响应由省环境保护厅和省政府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县政府及其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安徽省环境应急预案的规定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做好应急响应工作。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情况。
4.2.3 较大(Ⅲ级)响应。Ⅲ级响应由市环境保护局和市政府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县政府及其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六安市环境应急预案的规定和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做好应急响应工作。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情况。
4.2.4 一般(Ⅳ级)响应。突发环境事件的Ⅳ级响应工作,可以比照较大(Ⅲ级)响应程序,由县政府组织实施。县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要按下列规定开展工作:
(1)按规定程序迅速启动本预案;
(2)立即开通与事发乡镇和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通信联系,随时掌握应急工作进展情况和事态发展情况,指导督促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立即召集专家组、应急监测队伍、应急处置救援队伍和损害评估机构分析情况,研究应对措施,派专家和相关救援力量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4)按规定向市人民政府、市环境保护局报告事件情况和应急处置情况,必要时请求市环境保护局支援或周边县的应急救援;
(5)向县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情况。
在进行Ⅳ级响应时,县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指挥机构要立即启动本部门的应急预案,按照县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的要求,协调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赶赴事发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县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需要有关应急救援力量支援时,及时向县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提出申请。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或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并同时将突发事件报告县环保部门。
4.3 信息报告与通报
4.3.1 信息报告时限与程序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判断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时,要立即向县环保局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相关信息。县环保局和有关部门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要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
对初步认定为重大(Ⅱ级)或者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县环保局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市环保局报告,同时上报省环境保护厅。
对初步认定为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县环保局应当在2小时内,向六安市人民政府和市环保局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县环保局应当在4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和市环保局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县政府或者县环保局应当按照重大(Ⅱ级)或者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4)有可能产生跨省或者跨国影响的;
(5)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6)县环保局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市环保部门先于县环保部门获悉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可以要求县环保部门核实并报告相关信息。县环保部门应当依照相关规定报告信息。
4.3.2 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初报从发现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
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伤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形式,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事件的处理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等详细情况。
通过传真、网络等形式报告的,应当及时联系,确保报送到位。书面报告中应当载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4.3.3 信息通报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须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件发生地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接到通报的政府和部门要及时调查了解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报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在处理突发环境事件过程中,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应急处置情况。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时,要在抢险、救援、处置过程中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减少突发事件对环境造成危害,造成或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要及时向同级环境保护部门通报相关信息。
4.4 先期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负有直接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扩散,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按规定向县环保局和有关部门报告,负责消除污染,将受损害的环境恢复原状,或承担相应费用。
接报或得知情况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应立即派出有关部门及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有关应急预案和处置规程,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各应急救援队伍和有关人员要在事发地政府和事发单位的协调指挥下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的发生。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单位,要及时、主动地向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提供与应急救援相关的基础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支持;负有监管责任的有关部门提供事件发生前的有关监管检查资料,为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研究确定救援和处置方案提供决策依据。
4.5 现场处置
县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主要内容包括: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2)派出有关专家和工作人员参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应急指挥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4)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和通讯等方式告知单位和公民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7)根据事发地的现场监测结果、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受威胁人员的疏散和撤离时间、方式;
(8)及时报送信息。
4.6 应急监测
县环保局负责组织协调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工作,并指导地方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环境应急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环保部门在环境应急监测中的职责为:
4.6.1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性质、扩散速度和事发地的气象及地域特点,制定环境应急监测方案,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并科学布设监测点位。根据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适时调整监测方案。
4.6.2 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的依据。
4.7 信息发布
县人民政府要根据相应级别,统一、准确、及时发布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负责提供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信息。发布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内容主要包括事件发生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常识等。
对较为复杂的事件,可分阶段发布。
对跨地区的事件信息,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政府审核后发布。
对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与临县通报应急处置情况,同时上报市环保局,及时按要求和权限发布信息。
涉及军队的新闻信息,由军队有关部门审核后发布。
涉外的新闻信息由外交部审核后发布。
对较大以上级别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向省政府报告之后,再对外发布。
各级政府的新闻信息发布按照当地政府的信息发布办法执行,并做好舆论引导和舆情分析工作。
4.8 安全防护
4.8.1 环境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要根据不同类型环境事件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要严格履行相关手续。
4.8.2受威胁人员的安全防护
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政府负责受威胁人员的安全防护。要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
4.9 应急终止
4.9.1 应急终止的条件
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发生条件已经消除,并同时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终止应急:
(1)污染物质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2)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3)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4)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9.2 应急终止的程序
(1)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决定终止时机,或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经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现场指挥部批准;
(2)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向组织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解除应急状态;
(3)应急状态终止后,县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组成部门应根据县政府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后期评估工作;经专家组审定事件影响已消除的,应停止环境应急监测,转入常态管理。
5 后期处置
5.1 总结报告
5.1.1 县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编制启动本预案的突发环境事件总结报告,于应急终止后上报。
5.1.2 县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过程评价。
5.2 损害评估
应急终止后,县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环境损害评估,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生态修复和恢复重建的重要依据。支持环保部门或受到损害的当事人,依法追究责任单位的民事法律责任。
5.3 调查处理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由环境保护部门牵头,会同监察及相关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对突发环境事件组织调查,调查结果报县人民政府。
5.4 善后处置
县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专家对受影响范围进行科学评估,制定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做好受害人员的安置等善后处置工作。
建立突发环境事件社会保险机制。可能引起突发环境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办理相关责任险或其他险种; 对参加环境应急工作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6 应急保障
6.1 资金保障
县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及各成员单位根据本部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预警、应急处置与恢复重建的需要,提出应急能力、装备建设和培训、演练等经费预算,报县财政审批后执行。
县财政部门应当对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给予大力支持,一旦发生环境事件要及时补充安排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经费。县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环境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6.2 装备、物资保障
县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 县人民政府及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在现有装备的基础上,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需要,有计划、有针对性地配置应急指挥、应急监测、应急防护、应急处置等应急设备。合理规划建设县级重要应急物资储备库,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库建设。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生产和储备方面的作用,实现社会储备与专业储备的有机结合。加强对储备物资的动态管理,保证及时补充和更新。
6.3 通信保障
县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要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环境应急处置部门联动系统和环境安全预警系统。在充分利用公共通信网的基础上,配备必要的通信器材和通信技术力量,确保应急预案启动时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和现场各专业队伍间的联络畅通。
6.4 应急队伍保障
县人民政府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相关部门要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大中型化工企业以及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要依托企业的消防、防化队伍组建应急分队,同时依托社会力量组建志愿者队伍,并接受有关部门组织管理和专业培训,形成由县、企业、社会组成的应急救援网络体系。
县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应依托环境应急监测队伍、消防队、企业应急专业队伍、社会力量,培养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应急队伍,保证发生突发事件时,能够迅速参与并完成应急监测、污染防控等现场处置工作。
6.5 技术保障
加强对现场处置先进技术、装备的研究工作,建立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损害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加强应急专家库建设,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提供技术支撑,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6.6 宣传、培训与演练
6.6.1加强环境保护科普、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环境污染事件预防常识,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和自救能力。
6.6.2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业技术人员日常培训,加强重点单位、重点部位和重点基础设施等重要目标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检验、监测等专门人才。
6.6.3 县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预案,参与由县环境保护局组织的不同类型的环境应急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7 监督管理
7.1 预案管理与修订
本预案由县环境保护局负责日常管理。县政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实践中发现的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7.2 监督考核工作机制
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中规定的职责。
对环境应急机构的设置情况、环境应急预案的制定执行情况、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建立与执行情况、队伍建设和人员培训与考核情况等,应建立自上而下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机制。同时,应建立对应急装备和经费管理与使用情况等的审计监督制度。
7.3 奖励与责任追究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建立奖励与责任追究制度,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8.1 名词术语
环境事件: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群众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社会公共秩序,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一般是因事故或意外性事件等因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或破坏,公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受到危害或威胁的紧急情况。
环境应急:指为避免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或减轻突发环境事件的后果,所进行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行动。
环境应急监测:指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
先期处置:指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在事发地第一时间内所采取的紧急措施。
后期处置:指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和影响得到基本控制后,为使生产、工作、生活、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恢复正常状态在事件后期所采取的一系列行动。
经济损失:包括环境污染行为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账面价值,为防止污染扩大以及消除污染而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
应急演练:指为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单项演练和综合演练。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环保局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霍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霍邱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霍政[2006]2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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